① 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多少學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90學時或者12天,培內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容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其中,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轉崗培訓;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專項培訓。
(1)新項目開車人員培訓要求擴展閱讀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對開展培訓情況進行監督。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和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管理,注重培訓實效,不得層層委託,不得走過場。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者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② 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要求有哪些
項目管理人員培訓要求如下所示:
1、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項目管理員不少於90標准學時;助理項目管理師不少於140標准學時;項目管理師和高級項目管理師不少於120標准學時。
2、培訓教師
培訓教師應當具備系統的項目管理知識,一定的實際管理經驗和豐富的教學經驗,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知識傳授能力。培訓教師也應具有相應級別:培訓項目管理員和助理項目管理師的教師應具有項目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有關專業講師以上(含講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項目管理師的培訓教師應具有高級項目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有關專業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項目管理師的教師應具有高級項目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或有關專業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培訓場地
設備可容納20名以上學員的標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設施;室內光線、通風、衛生條件良好。有專門的網上培訓條件(包括硬體和軟體);有輔導答疑教師。
③ 新員工培訓對人員有什麼要求
要求員工通過培訓能掌握公司基本規章制度。
④ 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基本要求有哪些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安全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內證。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容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駕駛。不應將駕駛證轉借他人,也不應駕駛與駕駛證規定不符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在行駕前應對車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否則不得上路。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規程,保持設備安全狀況良好,做到安全駕駛。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提高他們的安全技術水平。通過組織駕駛人員參加安全知識培訓,或參加本工種安全知識的復訓教育,使他們熟知本工種的安全規程,掌握安全駕駛的技能,提高他們的安全駕駛意識。
⑤ 車輛安全培訓內容
車隊駕駛員、車輛管理若干制度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准、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准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七、扎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駕駛員崗位職責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二、精心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維修,避免機械責任事故的發生。三、車輛出車前後要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美觀。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私自出車;完成任務後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及時報告派車負責人登記,嚴禁將車開回家過夜。五、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駕駛技能,做好節約用油。六、文明駕車,禮貌待客,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酒後駕車,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七、自覺參與安全教育活動,做到警鍾長鳴,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駕駛員安全教育制度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二、車隊要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三、客戶服務部安全教育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月對送貨駕駛員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講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四、安全教育活動檔案不在局(公司)的駕駛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五、車隊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六、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局(公司)實際,辦公室(車隊)每年要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並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測試,對多次測試不合格的駕駛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整改處理意見。七、局(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車隊要嚴格考勤。八、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幅度的物質獎勵。九、每年邀請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領導進行實例教育,著力提高駕駛員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十、車隊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台帳記錄,以便備查。車輛檢查制度一、堅持做好出車前檢查和完成任務後的車輛清洗、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維修。二、車隊要定期組織對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提出整改維修意見,並報辦公室核准實施,消除隱患。三、駕駛員要對所駕車輛做到胸中有數,認真檢查保養,發現機件損壞、失靈要及時報告搶修,否則因檢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並負擔賠償責任。四、車隊長要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職責,否則要追究責任。五、車隊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要造冊作好登記,並對隱患整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抓好落實。六、每次車輛檢查情況將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獎懲兌現。車輛及駕駛員保險制度一、局(公司)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投保,由辦公室(車隊)具體負責登記實施。二、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責任險項目投保,客戶經理摩托車,由局(公司)統一為其投保車損險、人身險、第三者責任險。三、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隊,由車隊協同保險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評估損失,做好索賠工作。四、車隊對投保車輛要逐台登記,並按時續保,當車輛保險期限到期時,駕駛員應及時向車隊報告,辦理續保,不得脫保,否則要追究責任。五、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保險的監督管理,督促車隊建好台帳,盡心盡責做好索賠工作。車輛事故登記制度一、局(公司)辦公室(車隊)為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登記、上報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二、在行車過程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如實向事故處理的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局(公司)辦公室(車隊),並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妥善處理。三、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事故大小,務必如實及時報告主管職能科室,辦公室(車隊)應根據事故等級損失輕重,做好登記並逐級上報。四、發生車輛事故,不準隱瞞不報,不準私自處理。否則造成的後果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駕駛員自負。五、辦公室(車隊)對車輛交通事故要分類登記,建立檔案台帳,並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續聘的重要依據。××(公司)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局《關於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精神,確保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損失,應急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特製定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一、車輛發生傷人交通事故時由乘車負責人或駕駛員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乘車負責人或隨車人員必須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駕駛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候交警現場處理。當駕駛員一人在場時,先報警和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並立即搶救傷者。然後等待交警現場處理。二、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並及時趕赴現場協同處理。駕駛員、送貨員必須保護好隨車成品卷煙,如有傷者由送貨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駕駛員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和隨車卷煙,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並協助交警作好現場處理。三、物流中心配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職能科室(電話:)。職能科室負責人接到電話後,應及時趕往現場協同處理。如有重傷者,駕駛員應鎖好貨廂車門,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而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並報告局(公司)領導。四、車輛在途中發生搶劫案件時駕駛員、送貨員或隨車人員要機智、勇敢、靈活,不要驚慌,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將貨款放置隱蔽處,同時沉著冷靜地組織做好正當防衛,全力保護好國家財產,記好疑犯的容貌特徵,並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即時報領導,並急速趕赴現場做好急救工作。平時在工作中要加強防範,配有必要的防衛工具,以應急突發事件的發生。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身體素質的要求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1號)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和期限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資料,如實申告規定的事項。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機動車駕駛證,不使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列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軟體全國統一,能夠完整、准確地記錄和存儲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信息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
第一節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准駕車型代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准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十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和輪式自行機械車。
第二節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
6、下肢:運動功能正常。申請駕駛手動擋汽車,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申請駕駛自動擋汽車,右下肢應當健全;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准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准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准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記錄。
第十六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節 申請、考試和發證
第十七條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一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三)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二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第二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並在申請人預約考試後三十日內安排考試。
第二十四條 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准參加後一科目的考試。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二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第二十五條 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准全國統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試題庫的結構和基本題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題庫。
第二十六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七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四)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六十日後預約考試。
第二十八條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後,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請其他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應當同時收回其所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
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按照外交對等原則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二十日後預約。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
第三十二條 各科目考試結果應當當場公布,並出示成績單。考試不合格的,應當說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條 每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單應當有申請人和考試員的簽名。未簽名的不得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章 換證、補證和注銷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七條 年齡達到6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達到70周歲,持有準駕車型為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准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明、憑證。
機動車駕駛人自願降低准駕車型的,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第三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證明、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
(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機動車駕駛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三日內換發機動車駕駛證。其中,對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聲明。
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三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換證、補證業務。代理人申請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人與代理人共同簽字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車輛管理所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第四章 記分和審驗
第四十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附件3)。
第四十四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
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記分查詢方式,提供查詢便利。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第四十八條 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十五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家之間對機動車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國家之間簽訂有關協定涉及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協定執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執行。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五十一條 拖拉機駕駛證的申領和使用另行規定。拖拉機駕駛證式樣、規格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
3、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居留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2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公安部令第29號)、1999年12月9日公布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公安部令第45號)、2003年8月29日公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公安部令第67號)同時廢止。2004年4月 30日前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⑦ 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9年12月7日發布,將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規定五類殘疾人可駕駛機動車 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殘疾人,可申請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駕駛證;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員,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駕駛證;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合格標准,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駕駛證。 追問: 哪有地址 我需要詳細看一下有關殘疾人的說發 特別是 視力殘疾 放面 回答: 關於殘疾人可駕駛機動車的規定2010年4月開始執行是《 機動車駕駛證 申領和使用規定》,全文可見: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823/n442207/2245672.html 其中關於申請人身體條件包括: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 城市公交車 、大型 貨車 、 無軌電車 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 2、 視力 :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 有軌電車 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 矯正視力 達到 對數視力表 5.0以上。申請其他准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 紅綠色盲 ; 4、聽力:兩耳分別距 音叉 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 申請小型汽車 、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 手指末節殘缺 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⑧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可以加盟其他駕校,場地自己找,車子自己的,生源也是自己的
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這里所說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除拖拉機駕駛培訓以外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施資格管理。
本條例規定的條件是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根據本條規定,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應當具備三項條件,即: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本條所指的有健全的培訓機構是指經批準的獨立法人,具備機動車駕駛的培訓能力,並建立與機動車駕駛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組織和管理制度。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分為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和三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營過機動車駕駛員職業培訓的業戶;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同時從事除營運大客車、掛車之外的營運機動車駕駛員職業培訓的業戶;三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是指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
本條所指的管理制度包括學員管理制度、學員學籍檔案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指建立以上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本條所指的教學人員包括理論教學人員,實際操作訓練人員,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駕駛操作人員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是指教學人員已經取得了從事相應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學資格,沒有取得教學資格的,不得上崗。
本條所指的管理人員在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管理人員是指管理人員取得了相應資格,能夠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正常運轉和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學質量。
(3)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有必要的教學車輛是指有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教練車,學員在約車時,機動車培訓機構能夠提供足夠的車輛,滿足學員的學習需要。本條所指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包括固定的教練場地、常規教學用具、專用教學用具和機動車辦公場所等。有必要的其他設施、設施、場地是指這些場地符合駕駛的需要,標志、標線清楚,設施、設施齊全,能夠滿足機動車駕駛培訓的需要,確保機動車駕駛培訓正常進行和培訓質量。
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開業條件》(JT/T433-2000)的要求,機動車駕駛培訓按並不同類別,應當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1)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必須符合以下要求:①業戶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②應有健全的教學管理和經營管理機構,並設置理論教學、實際操作訓練、安全管理、文檔管理等崗位及落實責任人;③應有能保證實施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規章制度,應建立完善的並能在教學和管理中實施的質量保證體系;④應有學員管理制度、教學設備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⑤應有教練車維修保障體系;⑥對學員學籍檔案、教學安排、教學設備等管理應實施計算機管理。
(2)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①理論教學負責人應具備本專業知識和教學管理能力,一類業戶和二類業戶分管教學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三類業戶分管教學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②實際操作訓練負責人應具有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技術等級資格;③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總人數不少於教練車數的0.2;④一類業戶和二類業戶的理論教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按照交通部制定的《營運汽車駕駛員職業培訓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授課的能力;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汽車相關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職稱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三類業戶的理論教員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應具有汽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以上學歷、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職稱或初級以上技術職稱;⑤駕駛操作人員總人數應不少於教練車數的1.1。大型客車、無軌電車駕駛操作教員須具有相應准駕車型七年以上駕齡和150000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其他車型駕駛操作教員須同時具有相應准駕車型五年以上駕齡和100000公里以上安全駕駛資歷;⑥理論、維護及排除故障課實習操作教員和駕駛操作教員應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准教證》等。
(3)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應當達到以下要求:①一類業戶汽車教練車總數應不少於50輛,二類業戶汽車教練車總數不少於20輛,三類業戶汽車教練車數應不少於10輛。汽車教練車應裝的手動變速裝置,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JT/T198二級車以上的規定,並裝有副制動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②業戶應有固定的教練場地,租用教練場地的須簽訂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或協議;教練場地應符合JT/T434的要求;教練場地的訓練道路內教練車密度應在10輛/公里以下;所有業戶的教練場地應有能夠滿足普通機動車駕駛員教練車總數的1/4車輛同時進行基礎訓練和場地式樣駕駛訓練的訓練平場。單車訓練平場面積要求,大型車場地面積不小於750平方米,小型車場地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③有常規教學用具及數量要求和專用教學用具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