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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培訓期非因工死亡

發布時間:2021-03-05 23:57:41

① 員工非因工死亡怎樣賠償

具體賠償標准:

1、喪葬補助費的標准: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准:6個月工資;

3、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准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關於賠償權利人直屬親系的認定:

1、祖父、父、夫年滿60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年滿50周歲以上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遺腹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未滿16 周歲,以及雖滿16周歲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繼續在普通中學學習者;

4、孫子、孫女年未滿16周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1)員工在培訓期非因工死亡擴展閱讀: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分配

分配原則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② 職工非因工死亡,企業應該做什麼

廣東胡律師:

1、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2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到12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

2、《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全國總工會生活辦公室關於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關支付待遇的復函》也指出,關於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單位發給了家屬賠償費,原單位是否還支付喪葬費和撫恤費(或救濟費)的問題,經與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系,一致認為:職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單位應根據需要、責任大小發給家屬一定的補償費,原單位還應按規定支付給喪葬費和撫恤救濟費。

③ 培訓期間死亡,用人單位是否負責

非因工死亡,如果是重大疾病的話,在治療期間,員工可以享受報銷80%的醫療補助,還可以在死亡時,領到重大疾病補助,看死亡的誘因,如果是意外死亡,單位會認定為工傷

④ 員工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員工非因工死亡,享有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⑤ 請問新版勞動法對企業員工非因工死亡的解釋是什麼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上職工死亡一般分為三類,一是因工死亡,二是因病死亡,三是非因工死亡。
因病死亡很明顯,就是因為各種病症死亡的情況;非因工是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之規定,無法認定為因工死亡的情形、

⑥ 員工非因工死亡,企業應承擔什麼責任或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1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中版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權險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規定,企業應當支付相應費用具體如下: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後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最後說一句,本來懶得提,都是五十年代初的規章條例,居然沒廢止。
話說除了我,沒幾個人知道,你追加點分數好了……

⑦ 員工非因工死亡,企業需要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嗎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是算作工傷的,企業需要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⑧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培訓期間突然猝死的問題

可以視同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參考資料:http://hi..com/daniel_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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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享受待遇主要有:

1、醫療。未給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企業應按照醫療保險待遇支付醫療費。

2、給醫療期。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據《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以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3、給醫療期工資。醫療期工資即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醫療期滿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如果職工因病死亡,主要是給予經濟補償金。必要時給予喪葬補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6個月工資。

更詳細的內容可以看看
http://hi..com/%C0%B6%B6%DC%CC%EC%BF%D5

⑨ 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怎麼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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