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工所取得的教育費(培訓費)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職工取得的屬抄於襲財政部、全國總工會、 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中第三條提到: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內: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范圍內的,企業為職工參加上述教育(培訓)所按實報銷的費用,不作為個人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對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已報銷的費用應作為職工個人收入,並計個人所得稅。
㈡ 公司給員工交的個人所得稅分錄應該怎麼做
1、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工資(根據部門不同來劃分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版-工資
2、發放工資時權: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
3、支付個稅時:
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㈢ 為員工報銷學費,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專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屬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為獎勵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的獎金,不屬於教育經費列支范疇。發放時,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辭職時,應作為辭職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抵減項,按職工實際取得金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㈣ 個人所得稅:培訓費如何計算
《個抄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稅法第六條*9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一)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㈤ 發放的講課費等應該怎樣扣除個人所得稅
教師講課費屬於勞務費,無論是單位內部職工及外部人員都需要按照勞務費的標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勞務報酬所得在20000萬以下,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的,要實行加成徵收辦法。每次勞務報酬收入不足20000元的,乘20%稅率;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20000元,不超過50000元的,扣除2000,再乘30%稅率;每次勞務報酬收入超過50000元,扣除7000,再乘40%稅率。
(5)給員工培訓個人所得稅擴展閱讀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二、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㈥ 個人舉辦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舉辦各類學習班取得的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58號)規定: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無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取得執照舉辦學習班、培訓班的,其取得的辦班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㈦ 培訓費要不要計入工資總額,算個人所得稅
培訓費要不要計入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所得稅,必須區分培訓的種類,按照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第一,為提高員工職業技能,為企業更好服務,或者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特殊崗位的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屬於入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范圍,通常為工資薪金總額2.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不計入職工個人的薪酬所得,具體培訓項目: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第二、《關於印發<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如果這部分應由個人承擔的教育費用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則計入個人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企業如果是以培訓、考察為名發生的旅遊費,取得的是旅遊公司發票,按照財稅[2004]11號文件規定均按照旅遊費處理,應在「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需要分解並計入員工當月的工薪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㈧ 教育費(培訓費)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單位委派,學費公司承擔。那麼應該從單位的走「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不屬於個人收入,不需要交納個稅。
㈨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是否繳納個稅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不屬於個人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