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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0-11-28 22:09:26

1. 上海失業人員培訓政府補貼有哪些/

在12333sh.gov.cn網站上能找到相關介紹。

2. 關於上海失業人員職業培訓 的問題

請先帶好身份證、戶口本、1寸照片2張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街道勞務所)辦理勞動手冊並進行失業登記,
然後到區職介所辦理培訓個人賬戶卡,再選擇培訓機構就可以參加培訓了,
經考試合格後(可以補考),失業人員享受100%政府補貼,在職人員享受50%政府補貼,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外來從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培訓,但一般都有用人單位組織,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個人不能自行選擇機構參加培訓。

3. 上海大齡就業培訓費報銷,我今年56周歲,在失業狀態下,自費參加導游資格證培訓並成功通過考試,拿到導

導游資格證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政府補貼培訓項目范圍內,盡管你是失業人員,也無法報銷。

4. 上海失業金如何領取

1.領取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註: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後,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2、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在職期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4、失業前繳費滿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繳費年限);

5、單位已辦理單位和個人失業保險登記;

6、失業人員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溫馨提示

這里的「失業」指「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也就是說只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符合條件。所以可千萬別「任性」,主動要求辭職是領不到這筆錢的。

2.領取材料

1、勞動手冊

2、失業保險登記表

3、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4、身份證

5、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存摺

3.領取流程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按照流程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①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需書面告知職工失業保險相關待遇,並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②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用人單位需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上報當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③失業人員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④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收到失業登記申請後10日內,對失業人員進行資格審核,並將審核的結果告知本人。

⑤對符合上海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人,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憑證,由失業人員憑借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4.領取標准

第1-12個月支付標准

第13-24個月支付標准

延長領取支付標准

1815(元/月)

1452(元/月)

1162(元/月)

5.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什麼情況下停止領取

哪些情況將停止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只是一種臨時補償,如果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

②應征服兵役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⑤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

如果你是外省市居民

對於許多外來工作者來說,如果沒有上海戶口。在上海失業後要怎麼領取這筆錢呢!

當前非上海戶籍失業人員還不能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如您在上海就業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在需要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可將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並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並劃轉,即可在戶籍地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如需辦理轉移手續,請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本市就近的區就業促進中心失業保險窗口咨詢,工作人員會指導您辦理具體手續。

也就是說,非上海戶籍的失業人員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申領失業保險金。

5. 上海政府補貼培訓報銷的問題

你可以到《上海市職業培訓指導服務網》了解一下:
http://www.12333sh.gov.cn/wsbs/zypxjd/zfbtpx/index.shtml

或者打這個咨詢電話:12333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6. 上海寶山區失業人員如何申請政府補貼職業培訓

1、本人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就近區縣公共職介部門申領「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卡」。
2、持培訓信息卡、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及《勞動手冊》,在區縣公共職介部門指導下自主選擇培訓項目。
3、在選擇培訓項目的同時,應到申請培訓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部門,提供由區縣指定銀行的本人銀行賬號。
4、選擇培訓項目後,可在全市范圍內,選擇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加培訓。
5、培訓報名。勞動者應在培訓前持培訓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補貼培訓實施機構辦理培訓報名手續。
簽訂協議。勞動者與補貼培訓實施機構應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貼培訓協議》。
繳納培訓費。三類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及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6、參加技能培訓
學員應按照培訓機構制定的教學計劃及協議約定參加培訓,遵守培訓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及相關管理要求,並配合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的督導評估及相關檢查工作。
7、參加技能鑒定
學員在培訓結束後參加技能鑒定,鑒定合格後,可在規定時間內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培訓機構領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鑒定不合格且有補考意願的,在鑒定結束的二個月後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考。
8、補貼經費的核撥
學員獲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核撥至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內(三類人員參加中級及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按補貼標準的50%支付,其中就業困難人員按補貼標準的25%支付。除以上情形以外的補貼對象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支付)。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補貼經費的,可登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網查詢相關信息。

7. 關於印發《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機制,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促進就業,根據《上海市促進就業若干規定》、《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者參加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稱培訓),或者直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以下稱鑒定),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和鑒定費補貼)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職業技能補貼培訓堅持以產業發展方向和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促進就業和鼓勵高技能人才培養為目的,以社會各類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為載體,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校、自費培訓、經費直接補貼到個人的方式,鼓勵勞動者積極參加培訓,提升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製定相關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確定補貼培訓目錄和補貼標准;指導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實施補貼培訓的管理;開展對全市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抽查和對各區縣補貼培訓工作的評估。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及本市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實施對培訓過程的質量監管和補貼經費的核撥;開展對本轄區內補貼培訓工作的督導、評估和檢查。
第二章補貼范圍、對象和標准
第五條納入補貼培訓范圍的項目應當是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就業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並且列入國家職業資格序列或專項職業能力的技能類項目,以及根據用人單位崗位需求開展的技能類定向培訓項目。
補貼培訓項目以目錄的形式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相應的補貼標准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在廣泛徵求各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第六條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以下對象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
(二)在職從業人員(含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下同);
(三)本市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的畢業學年學生。
(四)其他經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補貼對象在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迦納入補貼培訓目錄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含一年內補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10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二)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上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三)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給予鑒定費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享受50%培訓費補貼。
(四)第六條第(四)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培訓費補貼。
第八條補貼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不予補貼;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培訓項目,鑒定不合格的,按照鑒定合格應補貼培訓費的50%予以補貼。
第九條培訓費補貼實行優質優價。補貼對象參加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A級培訓機構或示範性培訓項目的補貼培訓,在享受培訓費補貼時,補貼標准上浮10%。
第十條補貼對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且補貼項目不得為其已獲得相關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培訓項目。在校學生的鑒定費補貼在其在校期間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補貼對象可在一年內享受兩次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享受過一次培訓費補貼後,年內因就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在享受創業能力項目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年內根據開業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關技能類培訓項目的培訓費補貼;
(三)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享受過一次鑒定費補貼的,還可享受一次培訓費補貼。
第三章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本市對承擔補貼培訓實行申報簽約制度。由培訓機構提出申報,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具備相應條件,並與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的培訓機構方可承擔補貼培訓。
第十二條申報承擔補貼培訓的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辦學資質,補貼培訓項目應為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范圍內的培訓項目;
(二)具有與補貼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實訓設施、設備,具有穩定、合格的師資隊伍;
(三)具有較豐富的辦學經驗,培訓質量較好。培訓機構申請承擔的補貼培訓項目應已實施過一個完整的培訓周期,且鑒定合格率一般不低於上年度該項目全市平均鑒定合格率(列入當年度補貼培訓目錄的新職業培訓項目除外);
(四)培訓機構上年度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合格,且無違規辦學的不良記錄,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誠信記錄。
對於符合區域產業發展及行業、企業急需的補貼培訓項目,但本區縣暫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機構承擔補貼培訓的,可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培訓機構試點承擔一次性補貼培訓。
第十三條承擔補貼培訓的申報簽約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培訓機構,可以向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承擔補貼培訓;
(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七個工作日;
(三)對經公示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與其簽訂《承擔補貼培訓協議》,內容包括補貼培訓項目、協議期限、培訓規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協議期限原則上為一年,一般在每年培訓機構法人年檢和網路化檢查之後簽訂。
第十四條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估認定為辦學質量和誠信等級C級的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補貼培訓。確需其承擔補貼培訓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說明原因,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審查。
第四章補貼培訓和鑒定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補貼對象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或相關身份證明,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接受培訓指導,申領「職業培訓信息卡」(以下稱培訓信息卡),提供本人相關銀行賬號,並自主選擇補貼培訓項目和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
第十六條補貼對象應在選擇補貼培訓項目之日起三個月內,持本人培訓信息卡和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自主選擇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報名注冊。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補貼培訓協議》,明確培訓項目、授課安排、培訓收退費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應報經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培訓機構應根據收費標准和《補貼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向學員收取培訓費。對第六條第(一)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其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其中,就業困難人員自行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後,應向學員開具由財稅部門監制的發票或收據(不包括限用於內部結算、捐贈或代辦費收入的收據)。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應根據補貼培訓項目相應的職業標准和教學計劃、大綱制定授課計劃,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同時,培訓機構應在「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內做好信息錄入工作,在培訓班開班前錄入開班信息並上傳授課計劃,在開班兩周內錄入學員注冊信息,並及時做好信息變更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根據本市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為學員申報參加相應的技能鑒定,並根據相應的鑒定申報條件做好學員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
對申報鑒定的人員,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統一組織實施鑒定。鑒定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章補貼經費的核撥
第二十條在補貼對象完成培訓和鑒定後,根據鑒定結果和相應補貼標准,按下列方式予以培訓費補貼:
(一)第六條第(一)類對象(除就業困難人員外)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且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50%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50%培訓費補貼。
(二)第六條第(一)類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的,對學員本人按規定的補貼標準直接補貼25%培訓費,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75%培訓費補貼;鑒定不合格的,培訓機構可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25%培訓費補貼。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外,對參加補貼培訓的對象,補貼經費按規定的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直接補貼給學員本人。
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的期限為自學員獲證之日起或學員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六個月內。
第二十一條第六條第(三)類對象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中級項目或相當於中級的專項職業能力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或畢業學年,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申請鑒定費補貼。
第二十二條根據補貼對象鑒定的結果,本市職業培訓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補貼經費發放名冊。經區縣就業促進中心確認後,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學員獲證或承諾放棄鑒定補考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本人的銀行賬戶;自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經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六章定向培訓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市鼓勵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開展定向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幫助其實現就業。本辦法所稱的定向培訓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擬招聘錄用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協保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在上崗前實施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開展定向培訓的,應由培訓機構、用人單位和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所三方共同簽訂《定向培訓協議書》,並由培訓機構會同用人單位結合相關國家職業標准和用人單位實際需求共同制定培訓方案
第二十五條定向培訓項目為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的,培訓機構應按照本市頒布的培訓計劃大綱和相應的補貼標准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在100課時以上的,培訓機構應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初審,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定向培訓項目為未列入補貼培訓目錄范圍內的職業(工種),且培訓課時不足100課時的,由培訓機構將相關培訓方案和補貼標准報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本市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或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的在滬行業特有工種鑒定機構組織實施鑒定,對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未納入職業資格序列的定向培訓項目,培訓後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由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定向培訓補貼與培訓後就業率相掛鉤。定向培訓項目整班就業率達到80%以上的,培訓機構按整班學員人數和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整班就業率達不到80%的,培訓機構只可對被錄用的學員按相應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二十八條定向培訓補貼經費實行核撥到培訓機構的補貼方式。由培訓機構自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以班級為單位統一申請培訓費補貼。經所在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審核後,按相應的補貼條件、補貼標准和補貼比例,由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培訓機構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補貼經費核撥至培訓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根據本區縣實際做好補貼培訓發展規劃,嚴格落實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簽約條件及程序,對本轄區內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導服務,並對其開展的補貼培訓進行質量監管,引導其依法、誠信、規范辦學。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補貼培訓督導評估制度。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轄區內的補貼培訓情況開展督導評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市開展補貼培訓的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補貼培訓督導評估抽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國家和本市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規范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加強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抽查和專項審計制度,定期通報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審計結果。
第三十二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對單位或個人的投訴舉報及反映的問題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存在違反《承擔補貼培訓協議》約定行為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存在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的,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並終止《承擔補貼培訓協議》。
補貼對象經查實違反本市培訓補貼有關規定的,補貼經費不予核銷,並記入其個人誠信記錄。
第三十四條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本市建立健全補貼培訓信息公開制度。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補貼培訓政策及相關操作辦法,且定期公布補貼培訓目錄及補貼標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當年度已簽約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的基本信息、督導評估結果,以及對補貼培訓實施機構違規違約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補貼對象通過崗位成才或自學成才的方式,直接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高級以上項目鑒定且合格的,可在相應證書頒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證書和有關憑證,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相應補貼。
第三十六條第六條第(一)類對象自行付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內的培訓項目,鑒定合格,並自發證之日起一年內被用人單位錄用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直接到區縣就業促進中心按本辦法規定的補貼標准申請培訓費補貼。
第三十七條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校企合作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補貼經費從中央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的外來從業人員培訓項目,以及經批準的面向特殊對象的培訓項目,按本市現有相關規定執行。但上述培訓費補貼不得與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在同一年度內同時享受。
第三十八條外省市戶籍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處於繳費狀態的從業人員,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或者參加經批準的職業培訓特別計劃培訓項目、企業內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高師帶徒培養項目、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在職從業人員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省市生源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參加本辦法規定的社會化培訓、鑒定或校企合作培養項目的,外省市生源高等院校學生參加技能競賽賽前培訓項目的,參照本市生源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參照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期限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本級別。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在本市職業培訓中開展政府經費補貼的通知》(滬勞保就發[2000]35號)、《關於印發〈關於本市組織實施郊區青年技能培訓的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4]6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政府培訓費用補貼的補充實施意見》(滬勞保技[2004]7號)、《關於實施政府經費補貼培訓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滬勞保技[2004]34號)、《關於在本市建立職業培訓補貼個人賬戶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技發[2006]1號)、《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補貼培訓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7]19號)同時廢止。

8. 上海農村戶口失業後參加技能培訓能不能享受政府補貼

農村戶口沒有失業之說,不屬失業人員,也不能辦失業證。
你可以以返鄉農民工為由參加各種培訓。只能是免費培訓,沒有補貼。

9. 我想問下剛辦過失業登記可以納入上海市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嗎可我的培訓信息卡上面我的就業狀態為無業

你現在沒有工作復,先制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好《就業失業登記證》,同時說明要參加職業培訓,登記好後你就算失業人員了。然後帶上這個證就可以去區職業介紹中心辦理培訓信息卡,之後根據自己的願望選擇培訓項目和培訓機構,享受全額政府補貼培訓。

10. 上海 想享受政府的補貼培訓 可辦不了失業登記 怎麼辦

在公司還沒有到區勞動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前,你可以辦理失業登記和申請領取培訓帳戶卡,在報名參加培訓時仍處於失業登記狀態時,可以享受100%的政府補貼經費培訓,

當你在參加培訓時,公司已到區勞動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你就處於就業狀態了,只能享受50%的政府補貼經費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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