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二)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採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台賬。食品進貨台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台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作出醒目標注,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台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台賬中如實記錄。
三、 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 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
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食品銷售衛生制度
(一)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食品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四)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五、食品展示衛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四)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九、衛生檢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周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Ⅱ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但是對於具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這個可以參考各地的相關政策,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
Ⅲ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是指餐飲服務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協助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具體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餐飲服務單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采購記錄管理;
(二)餐飲服務單位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加工製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管理;
(四)餐飲服務單位人員健康狀況管理;
(五)餐飲服務單位加工製作食品管理;
(六)餐飲服務單位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
(七)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處理管理;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第六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第七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與餐飲服務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准;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大綱。
第九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完成培訓後,應參加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核。
第十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在從事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應取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成績合格的,由考核部門發給培訓合格證明。培訓合格證明有效期3年,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機構、培訓方式以及考核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計算機網路在線培訓和考核。
第十三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培訓情況。培訓檔案建立和記錄情況納入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提交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餐飲服務單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二)餐飲安全管理人員持有培訓合格證明情況;
(三)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及考核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六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餐飲服務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Ⅳ 食品葯品執法人員培訓制度有哪些
採信廠家或商標權人鑒別意見應排除合理懷疑
首先,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對自己產品具備哪些特性,以
及涉案產品是否自己生產或許可他人生產,生產企業或商標
權人應當有發言權,
也有一定鑒別能力。
立法和執法實務中,
均有條件地承認了廠家或商標權人對涉案產品是否冒牌所
出具意見的證明效力。
(工商公字
[1998]
第
254
號、商標案字
[2005]
第
172
號、質技監局政發
[2001]43
號)
其次,其鑒別意見僅是一種證據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屬鑒定結論還是
書證,應結合個案具體分析。如果廠家或商標權人運用科技
手段或者專門知識,對涉案產品的成分、結構、風格、口感
等特性,以及標簽包裝的特性,與自己產品是否存在同類性
和同一性進行鑒別和判斷後,出具的載明了《關於行政訴訟
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內容的書面結論,應當
作為鑒定結論使用,具有更高的證明效力;如果廠家或商標
權人出具的鑒別意見,並不具備該條司法解釋要求載明的全
部內容,或者僅僅根據涉案產品型號、款式、所標批號或日
期、所用包裝標簽,是自己從未生產過或使用過的,而鑒別
其為假冒品的,應當作為書證使用。是否載明合理理由和依
據,影響其證據類別和證明效力。根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二條,若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
或者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者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內容
不完整的,相關的鑒定結論,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不會採信,
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也不應採信。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
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鑒定
結論經過工商機關的審查,才能採納為定案的依據。
Ⅳ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具體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
《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但是對於具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該怎麼培訓和考核並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這個可以參考各地的相關政策,以及企業的相關規定。供參考。
Ⅵ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於多少小時的集中培訓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集中培訓。
根據《餐飲服務單位版食品安全權管理人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六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集中培訓。
第十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在從事相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應取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餐飲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成績合格的,由考核部門發給培訓合格證明。培訓合格證明有效期3年,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6)食品葯品從業人員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Ⅶ 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提高本公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充實其業務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培訓及其有關作業事項均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工作權責劃分 1.教育培訓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的舉辦。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擬定、呈報。 (3)制定及修改培訓制度。 (4)全公司在職教育培訓實施成果及改善對策呈報。 (5)共同性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6)培訓計劃的審議。 (7)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8)外聘講師對公司的全體在職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每季舉辦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訓人員的審核與辦理。 (10)派外受訓人員所攜書籍、資料與書面報告的管理。 (11)其他有關人才發展方案的研擬與執行。 (12)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的擬定。 2.各部門 (1)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呈報。 (2)專業培訓規范制定及修改,講師或助教人選的推薦。 (3)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舉辦及成果匯報。 (4)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受訓員訓練結束後的督導與追蹤,以確保訓練成果。 第四條 培訓規范的制定 1.教育培訓部應召集各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從業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規范》,提供培訓實施的依據,其內容包括: (1)各部門的工作職務分類。 (2)各職務的培訓課程及時數。 (3)各培訓課程的教材大綱。 2.各部門組織機能變動或引進新技術使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時,教育培訓部應立即配合實際需要修改培訓規范。 第五條 培訓計劃的擬訂 1.各部門依培訓規范及配合實際需要,擬訂 《在職培訓計劃表》,送教育培訓部審核,作為培訓實施之依據。 2.教育培訓部應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訓計劃匯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表》,呈報人力資源部核簽。 3.各項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應於一定時期內,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核准後,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 4.臨時性的培訓課程,亦需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核後實施。 第六條 培訓的實施 1.培訓主辦部門應依《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並負責該項訓練之全盤事宜,如訓練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單位等。 2.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於開課前一周將講義原稿送教育培訓部統一印刷,以便上課時發給學員。 3.各項培訓結束時,應舉行測驗,由主辦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測驗題目分三至四種,由講師於開課前送交主辦部門。 4.各項在職訓練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教育培訓部應確實了解上課、出席狀況。 5.受訓人員應准時出席,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6.教育培訓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估各項訓練課程實施成果,並將記錄送交各有關單位參考予以改進。 7.各項培訓的測驗缺席者,事後一律補考;補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處理。 8.培訓測驗成績及成果報告,列入考核及升遷之參考。 第七條 培訓成果的呈報 1.每項 (期)培訓辦理結束後一周內,講師應將學員的成績評定出來,記錄於《在職培訓測驗成績表》,連同試卷送人力資源部門,以建立個人完善的培訓資料。 2.主辦單位應於每項 (期)培訓結束一周內填報《在職培訓結報表》及《講師鍾點費用申請表》,連同《成績表》及《學員意見調查表》,送教育培訓部門,憑以支付各項費用及歸檔。 3.如需支付教材編撰費用時,主管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教材編撰費用申請表》,送相關部門核簽後憑此予以支付。 4.各部對所所屬人員應設定《從業人員在職培訓資歷表》。 5.每三個月,各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實施結果報告》呈教育培訓部,以了解該部門最近在職培訓實施狀況。 第八條 培訓評估 1.每項 (期)培訓結束時,主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在職培訓學員意見調查表》,供學員填寫後與測驗卷一並收回,並匯總學員意見,送講師轉人力資源部會簽,作為以後再舉辦類似培訓的參考。 2.教育培訓部應對各部評估培訓的成效,定期分發《培訓成效調查表》,供各部門主管填寫後匯總意見,並配合生產及銷售績效,比較分析評估培訓之成效,做成書面報告,並呈報核准後,分送各部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培訓的參考。 第九條 派外培訓 1.因工作或晉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門應在推薦有關人員送教育培訓部審議,呈總經理核准後派外受訓,並依人力資源管理規章辦理出差手續。 2.派外受訓人員返回後,應將受訓的書籍、教材及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送教育培訓部歸檔保管,其受訓成績亦應記錄於受訓資歷表。 3.派外受訓人員應將受訓所獲知識整理成冊,列為講習教材,並舉辦講習會,擔任講師傳授有關知識給本公司員工。 4.差旅費報銷單據呈核時,應送教育培訓部審核其派外受訓的資料是否交回,並於報銷單據上簽注,如未經過審核,會計部門不予付款。 5.本條款適用於參加公司外的培訓,對因升遷、儲備需要,在任職前可集中委託外協部辦理培訓,但每年以三次為限。 第十條 附則 1.各項培訓的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如距離下班時間一個半小時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訓時,應由主辦部門負責申報提供學員膳食,學員不得另報支加班費。 2.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給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年度考核、晉升的參考。 3.本制度呈總經理核准後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Ⅷ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於多少小時的培訓
根據安監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一般行業的內從業人員新上崗人員,崗容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個學時,未有每年再培訓的學時定量要求。該文件對其他人員的培訓學時要求有: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