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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培訓費協議

發布時間:2021-03-03 02:24:04

① 請問: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培訓協議中約定的培訓費用除了培訓費,還包括其他的費用嗎

企業向培訓組織方支付的、由組織方提供票證的培訓費用,可能含有食宿部分,其他應該不含。

② 企業給員工提供在職培訓前要求員工簽訂離職要自行承擔培訓費用的協議,這樣做合法嗎

要區分在職培訓的性質,如果是單位自行組織的,則不需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是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通過其他單位給與培訓的。則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③ 培訓協議怎麼寫

培訓協議書

甲方:
乙方:姓名: 年齡: 性別: 出生年月:
學歷: 專業: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為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及職業技能,公司鼓勵並支持員工參加職業培訓。為確保員工圓滿完成培訓學業 ,並按時返回公司工作,甲乙雙方訂立如下協議:
一、公司同意乙方赴 學習 專業,學習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實計為期 。
二、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或與甲方約定的學校及專業就學。如需要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則,以曠工論處。
三、乙方的學習時間,計入工作時間之內,按連續工齡累計。
四、學習培訓期間的工資視情況按原工資辦法的 支付。在晉級或工資辦法修訂時,乙方作為在編人員處理。社會保險原則上按有關規定作為在編人員處理。
五、乙方學習期間患有不能繼續學業的疾病時,應接受甲方指令,終止學習,返回公司,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六、乙方在學習期間,必須每隔 天向甲方書面報告一次學習情況,並附學校有關成績等方面的記錄。
七、乙方應自覺遵守培訓校方的各項規定與要求。凡因違規違紀而受到校方處分的,甲方將追加懲處,視同在本公司內的違紀。
八、乙方在培訓學習期間的學費、書費、調研費、實習費、上機費、住宿費、來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費(需有事招回)由甲方全額承擔。
九、乙方如在培訓學習期間辭職,應向甲方交納所負擔的全部培訓學習費用的2.5倍。
十、培訓學習結束後,乙方應在甲方連續工作 5 年。如一年內辭職應向應甲方交納公司負擔培訓費用80%;如二年內辭職應向應甲方交納公司負擔培訓費用60%;如三年內辭職應向應甲方交納公司負擔培訓費用40%;如四年內辭職應向應甲方交納公司負擔培訓費用20%;五年後則可免交培訓費用;因違紀被公司辭退的員工亦照此辦理。
十一、在培訓期間,甲方給乙方伙食 元/月。若在培訓學習期間,乙方接受甲方交付的調查或安排出差,差旅費按員工差旅費規則支付。
十二、培訓學習結束後,乙方應及時返回,並向公司報到。
十三、乙方應找第三方做擔保人。如乙方如有逾期不歸、學習期從事超越學習范圍的業余活動或擅自更改培訓學習方向與內容等行為時,其乙方的擔保人承擔乙方全部培訓學習費用。若乙方涉及法律責任,應由該員工自負,與本公司無關。
十四、乙方在學習期間成績優異,有傑出表現,公司將視情況給予獎勵。
十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你造著實際情況改就行了!

④ 與員工簽訂的培訓協議中具體都有哪些費用

自然可以,所有涉及培訓相關的費用(如車旅、書本、課時費、考試費用等)均可通常培訓服務期協議亦應明確培訓結束後,員工必須履行協議,在一定期限內不得

⑤ 培訓協議

協議內容不合法,無效!這些都只屬於公司內部的正常/普通培訓而已,根本不是什麼專項或專業技術培訓!
該公司這種做法嚴重違法,如真敢開除你,你可以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該公司依法對你作出合理的經濟賠償!
參考資料:
2007年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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