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教培人員 > 充氣人員持證培訓規范

充氣人員持證培訓規范

發布時間:2021-03-02 06:16:44

㈠ 空氣呼吸器氣瓶充裝需要持P1證嗎

碳纖維復合材料氣瓶使用注意事項
•不要對氣瓶過分加壓然後冷卻至工作壓力。
•充入氣瓶內的氣版體必須權是清潔乾燥的空氣潮濕的空氣會對氣瓶內膽造成腐蝕。
•氣瓶只能充裝清潔乾燥的空氣,嚴禁充裝其它任何氣體或液體。
•碳纖維復合材料氣瓶使用後應保留一定壓力,或及時充裝氣體以免外界的有毒氣體或潮濕空氣進入氣瓶內。如果氣瓶內進入潮濕空氣,應用乾燥空氣吹乾後再進行充氣。
•氣瓶每次使用後可用清潔紗布蘸水將瓶體表面擦洗干凈。
•碳纖維復合材料氣瓶應存放在乾燥通風的室內,嚴禁露天存放。嚴禁與其它有害化學物品一起混放。

㈡ 求文檔: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4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製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氣瓶設計與製造

第五條 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文件鑒定製度。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

第六條 氣瓶製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准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製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 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並滿足相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制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制閥等,下同),其境內外製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製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製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製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時,應當制定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企業標准。

第十一條 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製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 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製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 研製、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 氣瓶應當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後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製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註明製造單位的製造許可證編號和企業代號標志以及氣瓶出廠編號,並向用戶逐只出具銘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於氣瓶上的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氣瓶及其附件製造單位必須對設計、製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周期。

第三章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承擔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製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范圍。

第十七條 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製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項目進行逐只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復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製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 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監督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驗到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認真做好監督檢驗記錄,對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並予以保密。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 監督檢驗人員發現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控而影響產品質量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檢單位改正,並報告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發證部門。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發現零部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有權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監檢機構和受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檢機構不能履行職責和受檢單位逃避監督檢驗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監檢機構的核准部門和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發證部門。

第四章 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准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准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四)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並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塗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並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准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它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採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負責塗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充裝站標志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採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第三十條 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後,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准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准,按標准規定的充裝系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三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志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質監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的結果上報省級質監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監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第五章 氣瓶定期檢驗

第三十四條 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承擔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准,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從事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氣瓶檢驗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三十六條 氣瓶定期檢驗證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檢驗機構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換證手續,有效期滿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有與所檢氣瓶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場地、余氣回收與處理設施、檢驗設備、持證檢驗人員,並有一定的檢驗規模。

第三十八條 氣瓶定期檢驗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氣瓶定期檢驗標准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其正確性負責;

(二)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後重新塗敷氣瓶顏色標志,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三)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三十九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標准規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必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後,方可檢驗。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

第四十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保證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經維修的氣瓶閥門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和閥門應予報廢。

第四十一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採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檢驗的各種氣瓶的數量、各充裝單位送檢的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第六章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第四十四條 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第四十五條 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四十六條 氣瓶或瓶裝氣體的銷售單位應當銷售具有製造許可證的企業製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鼓勵氣瓶製造單位將氣瓶直接銷售給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購買具有製造許可證的企業製造的合格氣瓶,氣體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第四十七條 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二)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三)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四)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五)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六)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條 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五十一條 氣瓶監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監督檢驗資格。

(一)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

(二)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

(三)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被吊銷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及時上報和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省級質監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㈢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規定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2003年4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公布,根據2015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6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製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第二章 氣瓶設計與製造
第五條 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文件鑒定製度。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
第六條 氣瓶製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准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製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 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並滿足相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 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制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制閥等,下同),其境內外製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製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製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製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 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時,應當制定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企業標准。
第十一條 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製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 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製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 研製、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 氣瓶應當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後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製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註明製造單位的製造許可證編號和企業代號標志以及氣瓶出廠編號,並向用戶逐只出具銘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於氣瓶上的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氣瓶及其附件製造單位必須對設計、製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製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周期。
第三章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 承擔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准。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製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范圍。
第十七條 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製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項目進行逐只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復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製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製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 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 監督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驗到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認真做好監督檢驗記錄,對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並予以保密。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 監督檢驗人員發現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控而影響產品質量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檢單位改正,並報告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發證部門。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發現零部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有權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監檢機構和受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檢機構不能履行職責和受檢單位逃避監督檢驗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監檢機構的核准部門和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發證部門。
第四章 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准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准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四)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並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塗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並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並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准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它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 充裝單位應當採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並負責塗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充裝站標志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採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第三十條 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後,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准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准,按標准規定的充裝系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三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志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質監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的結果上報省級質監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監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第五章 氣瓶定期檢驗
第三十四條 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承擔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質監部門核准,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從事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氣瓶檢驗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三十六條 氣瓶定期檢驗證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檢驗機構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換證手續,有效期滿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後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第三十七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有與所檢氣瓶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場地、余氣回收與處理設施、檢驗設備、持證檢驗人員,並有一定的檢驗規模。
第三十八條 氣瓶定期檢驗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氣瓶定期檢驗標准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並對其正確性負責;
(二)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後重新塗敷氣瓶顏色標志,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三)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三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標准規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必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後,方可檢驗。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
第四十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保證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經維修的氣瓶閥門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和閥門應予報廢。
第四十一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採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條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檢驗的各種氣瓶的數量、各充裝單位送檢的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第六章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 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並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第四十四條 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第四十五條 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四十六條 氣瓶或瓶裝氣體的銷售單位應當銷售具有製造許可證的企業製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鼓勵氣瓶製造單位將氣瓶直接銷售給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購買具有製造許可證的企業製造的合格氣瓶,氣體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第四十七條 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二)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三)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四)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五)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六)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條 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製造許可證單位製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五十一條 氣瓶監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監督檢驗資格。
(一)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
(二)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
(三)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製造許可證被吊銷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及時上報和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省級質監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㈣ 氣瓶充裝許可證,好辦嗎,需要什麼手續,謝謝

1.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 (規劃、消防部門)的批准(注1),在取得充裝許可前,充裝站不得對外營業;
(2)充裝單位的場地、廠房、設備和充裝工藝設施應當是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3)建立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適應充裝工作需要的事故應急預案,並且能夠有效實施;
(4)建立和使用氣瓶充裝質量追溯信息系統,具有自動採集、保存充裝記錄的信息化平台(僅限易燃有毒氣體充裝 ),採用信息化技術對氣瓶充裝過程進行管理;
(5)具備充裝介質的儲存能力,並且具有符合規定數量的由充裝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用氣瓶除外 )(注2);
(6)充裝單位應當具備氣瓶維護保養的能力和設施,負責對本單位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進行標志製作和維護保養。
注1:(1)新取證和搬遷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換證的充裝站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或者能證明其為合法經營的行政許可文件(如《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等 );
(2)按照消防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充裝站申請消防驗收合格後獲得的消防鑒審合格意見書等。
注2:充裝介質儲存能力和自有產權氣瓶數量依據各省級 (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2.人員
(1)充裝單位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應當熟悉與氣瓶充裝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
(2)配備技術負責人1人,具有工程師職稱,具有氣瓶充裝管理經驗,能夠處理一般技術問題,具備組織協調和事故應急處置的能力;
(3)每個充裝地址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至少1人,並且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
(4)每個充裝地址作業人員 (充裝人員,下同)每個班次不少於2人,並且持有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資格,在氣瓶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檢查人員;
(5)每個充裝地址配備檢查人員每個班次至少1人,並且取得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資格;
(6)配備與氣瓶充裝相適應的化驗人員,並且經過技術和安全培訓,掌握與充裝介質相關的知識,檢驗設備、儀器和儀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3.充裝場所
(1)按照介質分別設有氣瓶待檢區、不合格區、待充裝區、充裝合格區,並且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2)具有專供氣瓶裝卸的場地和專用裝卸裝置,並且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具有氣瓶專用庫房,劃分實瓶區和空瓶區,並且設有明顯標識;
(4)充裝單位的充裝作業區域與輔助服務區之間應當設有明顯界線,還應當設有人員進入的安全警示標識以及安全須知;
(5)具有可供移動式壓力容器檢查和卸載的作業場地。
4.充裝設備
(1)充裝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2)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卸載專用裝置,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3)抽真空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4)用於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充裝設備,應當裝設緊急切斷系統。
5.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充裝單位裝設的壓力計量、溫度計量、質量計量、安全閥、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有毒、可燃氣體和氧氣及可窒息性氣體的充裝單位必須配置)、緊急切斷系統等應當與充裝介質種類、充裝數量相適應,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
(2)具有判定氣瓶內部殘液、殘氣化學性質的裝置和儀器,以及處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質殘液、殘氣的設施。
6.專項條件
6.1壓縮氣體充裝
6.1.1充裝設備
(1)有抽真空工藝要求的,應當具有抽真空裝置,氧氣充裝所配置的抽真空設備應當使用氧專用油脂或無油脂潤滑;
(2)應當按照有關要求裝設防錯裝接頭。
6.1.2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採用電解法製取氫氣和氧氣的充裝單位,應當具有自動測定氫、氧純度的化學分析儀器。
6.2液化氣體充裝
6.2.1充裝設備
(1)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應當具有氣瓶的殘液倒空和回收裝置以及抽真空裝置;
(2)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應當在用於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卸液裝置液相管道上裝設切斷閥和止回閥,氣相管道上裝設切斷閥;
(3)液氨、液氯等毒性氣體充裝單位,應當具有回收或處理瓶內余氣的裝置,並且安裝在可防止充裝時氣體溢出的負壓操作系統上;
(4)貯存容器應當裝設准確、安全、醒目的液面顯示裝置,並且有可靠的防超裝設施。
6.2.2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1)具有與充裝接頭數量相等的計量衡器,以及專用的復稱衡器,其中液氨、液氯、液化二甲醚、液化石油氣充裝應當配置具備超裝自動切斷功能的計量衡器,其他液化氣體應當配置超裝自動報警裝置;
(2)低溫液化氣體充裝裝置中的汽化器出口應當裝設溫度、壓力控制報警系統和聯鎖停泵裝置。
6.3溶解氣體充裝
6.3.1充裝場所
應當分別具有實瓶、空瓶和氣體原料專用庫房。
6.3.2充裝設備
(1)具有回收或者處理瓶內余氣的裝置;
(2)具有抽真空、測量瓶內余壓、確定剩餘丙酮或者吸附氣體介質量、補加丙酮或者吸附氣體介質的裝置;具有冷卻噴淋和緊急噴淋裝置,並且有可靠水源。
6.4混合氣體充裝
混合氣體充裝單位的生產場地、檢驗與試驗能力等應當根據混合氣體組分性質分別滿足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充裝條件的要求。
7.充裝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並且有效實施包括充裝要素控製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充裝工作記錄和工作見證資料等的充裝質量保證體系。配備相應要素的充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按照相應要求履行審查確認、作出記錄的職責。
7.1充裝要素控制
充裝單位應當編制並且實施文件和記錄控制、設備 (包括充裝設備和充裝工藝裝備)控制、充裝介質檢測控制、人員管理、充裝工作質量控制、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等要素質量控制系統。
7.1.1文件和記錄控制
7.1.1.1文件控制
文件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受控文件的類別確定,包括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外來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
(2)文件的管理,包括編制、審核、審批批准、標識、發放、修改、回收,保管(方式、設施等)及其銷毀的規定;其中外來文件控制還應當有收集 (購買)、接收等規定;
(3)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相關部門、人員及場所使用的受控文件為有效版本的規定。
7.1.1.2記錄控制
記錄控制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記錄的填寫、確認、收集、歸檔、保管與保存期限、銷毀等規定;
(2)質量保證體系實施部門、人員及場所使用相關受控記錄表格有效版本的規定。
7.1.2設備控制
設備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設備及設備上使用的安全附件控制,包括采購、驗收、建檔、操作、維護、使用環境、檢定校準、檢修、特種設備自行檢查、報廢等;
(2)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設備台賬和檔案,質量證明文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校準檢定計劃,校準檢定記錄、報告等檔案資料;
(3)設備狀態控制,包括設備使用狀態標識、檢定校準標識、法定要求定期檢驗的設備檢驗報告等。
7.1.3充裝介質檢測控制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所購商品氣體、氣瓶余氣和產品氣體進行化驗分析。
7.1.4人員管理
人員管理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人員培訓要求、內容、計劃和實施等;
(2)人員的培訓記錄、考核檔案;
(3)特種設備相關人員持證上崗;
(4)特種設備許可所要求的相關人員的聘用管理。
7.1.5充裝工作質量控制
充裝工作質量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對合格的氣瓶進行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改裝氣瓶、翻新氣瓶、報廢氣瓶;
(2)充裝過程按照規定進行操作,並且有專人進行巡迴檢查;
(3)氣瓶充裝的溫度(壓力)及其流速符合規定;
(4)溶解乙炔氣瓶充裝時間及靜置時間符合要求,充裝後逐瓶稱重和檢查壓力;
(5)液化氣瓶充裝量符合有關規定,充裝後逐瓶稱重;
(6)壓縮氣體充裝壓力符合規定。
7.1.6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
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本單位辦理使用證的氣瓶瓶體上應當製作充裝站標志 (塗敷標志和信息化電子標志)和充裝產品標簽,標簽內容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2)充裝站建立健全氣瓶充裝、儲運、銷售、檢驗的全產業鏈等環節的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並且有效實施管理;
(3)對瓶裝氣體使用者進行安全使用指導,對瓶裝氣體經銷單位或者瓶裝氣體消費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培訓。
7.1.7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
(2)接受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
(3)接受定期檢驗,包括滿足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對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或者校驗的要求;
(4)特種設備許可證管理,包括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購買、使用和充裝具有許可證的單位製造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規定,充裝許可如名稱、地址)發生變更、變化時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規定,特種設備許可證管理規定,特種設備許可證換證規定等。
7.2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各項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並且能夠有效實施。
(1)安全管理機構(需要設置時)和各類人員崗位責任;
(2)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安全檢查等內容 );
(3)用戶信息反饋;
(4)氣瓶的檢查登記、使用登記、建檔、標識、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自行檢查、儲存、發送;
(5)充裝站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檢驗;
(6)計量器具與儀器儀表校驗;
(7)資料保管,如充裝記錄 (含電子文檔)、設備檔案等;
(8)不合格氣瓶處理;
(9)人員培訓考核管理;
(10)用戶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服務;
(11)事故報告和處理;
(12)事故應急預案及定期演練;
(13)風險管理和隱患排查。
7.3安全操作規程
充裝單位應當結合充裝工藝制定並且實施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內容至少包括適用范圍,人員條件、設備儀器條件、操作程序和方法、監控參數、巡迴檢查和異常情況的處理等。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瓶內殘液(殘氣)處理操作規程;
(2)氣瓶充裝前、後檢查操作規程;
(3)氣瓶充裝操作規程;
(4)氣體分析操作規程;
(5)充裝設備操作規程;
(6)事故應急處理操作規程;
(7)裝卸操作規程。
7.4充裝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
充裝單位應當填寫充裝工作記錄。充裝工作記錄要有操作人員、審核人員簽字確認。有關充裝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收發瓶記錄;
(2)新瓶和檢驗後首次投入使用氣瓶的抽真空或置換記錄;
(3)殘液(殘氣)處理記錄;
(4)充裝前、後檢查和充裝記錄;
(5)不合格氣瓶隔離處理記錄;
(6)介質化驗報告;
(7)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8)設備運行、檢修和安全檢查等記錄;
(9)裝卸記錄;
(10)安全培訓記錄;
(11)溶解乙炔氣瓶丙酮補加記錄;
(12)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8.充裝工作質量
充裝工作應當符合《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嚴格進行充裝前檢查、充
裝過程式控制制、充裝後檢查和充裝量復檢,並且按照其規定進行記錄,向介質購買方提
交證明資料。
9.換證業績
充裝單位在許可周期內的充裝業績應當覆蓋其許可范圍,並且每年的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合格,否則按照首次申請取證或者增項處理。
10.其他要求
氣瓶充裝單位的許可條件除滿足本附件要求外,各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對本附件進行細化。

㈤ 想開煤氣站需要什麼證件

立液化氣供應站點(含燃氣機動車加氣站),其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站址的設置應符合市、縣(市)液化氣供應站點布局規劃;有符合標準的固定站點設施;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度;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制度;各崗位從業人員需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有固定的通訊工具。同時,設立燃氣機動車加氣站,還應當有符合標準的燃氣儲存、充裝等設備。

另外,在燃氣供應管理上,燃氣供應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並向用戶提供有關安全使用手冊,宣傳安全使用常識,對用戶進行安全使用燃氣的指導。燃氣生產廠區、儲罐區、門站、調壓站(室)、氣化站、供應站、加氣站均應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並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人員,定時進行巡迴檢查。

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般為當地城建主管部門),並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壓力容器安全注冊。燃氣供應單位和液化氣供應站點使用的儲罐、槽車、車用儲氣罐、液化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並按規定使用登記標志,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燃氣運行工、維修工、充裝工、槽車押運工、駕駛員、危險品專管員、銷售維修工等關鍵崗位操作人員,應當經上崗培訓合格,並按國家規定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上崗證後,方可上崗操作。管道燃氣供應單位和液化氣儲配站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安全值班制度,配備專職檢修人員和必要的搶修設備、器材,制定事故搶修預案,保證有效、及時地搶險和處理事故。

㈥ 鄉鎮石油液化氣充氣站辦證

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點審批流程圖

項目類型:行政許可審批
承諾期限:8個工作日
服務電話:(受理科室)
監督投訴電話:(局辦公室)
辦理地點:縣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建築安全監察站

申請材料:
1、省瓶裝燃氣供應許可申請表;
2、供應點勞業執照;
3、供應點所處位置地形圖,平面布置圖;
4、消防證明,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證;
5、安全管理和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及措施。
提交申請材料(含聯系人、聯系電話)
建築安全監察站受理
核實材料和實地察看
(3個工作日)
擬文,提出審批意見並報分管領導(2個工作日)
審批(分管領導、局長)
(3個工作日)
核發許可證

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證初審流程圖
項目類型:行政許可審批
承諾期限:8個工作日
服務電話:(受理科室)
監督投訴電話:(局辦公室)
辦理地點:縣市城鄉規劃建設局建築安全監察站

提交瓶裝燃氣
供應許可申請材料
申報單位應提交的材料:
1、《省瓶裝燃氣經營許可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驗資證明。供應基地規模100立方米以下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00萬元;100-200立方米的,不低於150萬元;200立方米以上的,不低於200萬元;
4、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5、公安消防機構的建築防火設計審核意見、竣工驗收合格意見書;
6、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壓力容器產品現場安裝、組裝、製造的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或竣工驗收意見;
7、保障穩定供應和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來源證明;
8、從業人員材料(職工一覽表,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材料;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及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技術人員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操作人員燃氣專業培訓證);
9、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匯編(包括經營管理、安全管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建築安全監察站受理
核實材料和實地察看
(3工作日)
擬文,提出審批意見並報分管領導(2工作日)
審批(分管領導、局長)
(3工作日)
上報至市建設局

㈦ 那裡壓力容器操作證培訓的地方

這個問題很是簡單,你在網路里查找北京特種設備協會就在那裡面找

㈧ 充氣空壓機需證書嗎哪些證書

當然需要啊,需要瓶子的試驗證書,還有呼吸氣體證書,壓力試驗證書。
我們公司證書齊全的,幫你充好一瓶300RMB
南通優尼特船舶機械有限公司,王

㈨ 氣瓶安全充裝規定

氣瓶安全充裝規定

氣瓶的正確充裝是保證氣瓶安全使用的關鍵之一,充裝不當,如氣體混裝、超量充裝都是危險的。

(1)禁止氣瓶混裝

氣體混裝是指同一氣瓶裝入兩種氣體或液化氣體。最常見的混裝現象是氧氣等助燃氣體與可燃氣體混裝,如原來充裝可燃氣(如氫、甲烷等)的氣瓶,未經過置換、清洗等處理,並且瓶內還有餘氣,又用來充裝氧氣。若此兩種介質在適宜的條件下發生化學反應,將會造成嚴重的爆炸事故。因此,絕不允許氣體混裝。

(2)禁止氣瓶超裝

超裝也是氣瓶破裂爆炸的常見原因。充裝過量的氣瓶受到周圍環境溫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夏天,氣瓶內的液化氣體因升溫體積迅速膨脹,使瓶內壓力急劇增大,造成氣瓶破裂爆炸。

為防止氣瓶超裝,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充裝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充裝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充裝人員應認真操作,不得擅自離崗,同時注意抽空餘液,核實瓶重。用於液化氣體灌裝的稱量器具至少每3個月校驗1次,所用稱量器具的最大稱量值為常用量值的1.5~3倍。按瓶立卡,認真記錄。灌裝鋼瓶應有專人負責重復過磅。裝置自動計量設備的,超量能自動報警並切斷閥門。

(9)充氣人員持證培訓規范擴展閱讀:

氣瓶安全使用

(1)防止氣瓶受熱。使用中的氣瓶不應放在烈日下暴曬,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溫區,距明火不應小於10 m;不得用高壓蒸汽直接噴吹氣瓶;禁止用熱水解凍及明火烘烤,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2)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開閥時要慢慢開啟,防止附件升壓快產生高溫;對可燃氣體的氣瓶,不能用鋼制工具等敲擊鋼瓶,防止產生火花;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後,不得操作氧氣瓶。

(3)氣瓶使用到最後應留有餘氣,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而造成事故。氣瓶用於有可能產生迴流(倒灌)的場合,必須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余油氣,應用有安全措施的設施回收,不得自行處理。

閱讀全文

與充氣人員持證培訓規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