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1)保護和合來理利用農源用地。嚴格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耕地,嚴格落實補充耕地的法定義務,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提高農用地綜合利用效益。
(2)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引導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基礎設施用地效率,重點加強對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的控制。
(3)協調土地利用和生態建設。加強天然林、天然草場等基礎性生態用地保護,強化土地生態環境整治,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態環境。
(4)統籌區域土地利用。根據各地區土地資源條件、利用現狀和潛力,加強各類主體功能區域的土地利用調控,實行差別化的區域土地利用政策,強化對省級行政轄區土地利用的調控。
(5)完善規劃實施保障措施。嚴格執行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責任制,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健全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市場調節機制。推進土地利用規劃立法,從嚴制定用地標准和供地政策。
2. 什麼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過程中,根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回實施情況和新形式答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的需要,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在原規劃的基礎上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並按照規定程序報審批機關批准工作。規劃修改通常涉及到規劃主要指標和整體布局等原則性變動。
3. 土地利用規劃修改與土地利用規劃修編有什麼區別
土地規劃修編就是只新一輪的土地規劃,一般都是上一輪土地規劃規劃期到期後,開內始新容的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而土地利用規劃修改是只在本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期內,因為用地需求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對原規劃修編內容進行適當調整,而進行的一次修改,一般一輪新的規劃修編開始執行後,兩三年內就會開始修改調整了,因為計劃趕不上變化嘛
4. 作為一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員,我該怎麼干
根據最新國抄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利用總襲體規劃編制規程(市級、縣級、鄉級)附錄A 土地規劃用途分類及含義,自然保留地的含義是指水域以外,規劃期內不利用、保留原有性狀的土地,包括冰川及永久積雪、沼澤地、荒草地、鹽鹼地、沙地、裸地、高原荒漠、苔原等。詳見各級規劃規程。
5.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的應用
農用地分等工作中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成果,尤其是一些中間成果,可以用來核算耕地的糧食生產潛力,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的耕地保有量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土地開發整理區劃定及耕地佔補平衡提供依據。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將農用地分等成果作為測算用地規模(指標)的依據,根據農用地分等成果匯總所建立起來的農用地自然質量等別序列、利用等別序列、經濟等別序列以及全國可比的光溫(氣候)生產潛力指數,測算農用地綜合生產能力,結合人口規模預測結果和人均糧食需求量,測算農用地資源人口承載力,確定區域目前及未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並可依據農用地質量空間分布差異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有差別地劃分耕地保有量分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分區;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將農用地分等成果作為基本農田空間布局的依據,根據農用地質量區域差異和資源稟賦,合理進行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分解;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可將農用地分等成果作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根據農用地質量狀況,協調建設用地等其他各類用地的性質和規模,合理劃分土地利用分區,對於生產條件好、保持高產穩產、屬於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的耕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嚴禁隨意進行農業結構調整。
農用地分等成果應用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工作的思路為:以農用地利用等指數成果為基礎,採用修正法,對區域內所有耕地進行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評價,採用頻率法劃分級別;在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和保護率的控制下,根據評價結果初步劃定基本農田保護數量,再經過質量與空間分布分析論證,最終得到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結果。
6.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國家實行用途管制的基礎。
我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地(市)、縣(市)、鄉(鎮)五級,國家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宏觀控制性規劃,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實施性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必須遵循的規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包括:①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建設佔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④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⑤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規定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土地分類】是根據土地的特性和用途把土地歸納成不同的類型。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分為三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按土地的實際用途可分為15類: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組成農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用地、住宅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特殊用地組成建設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組成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分區】是指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依據土地的適宜性和利用現狀,依據當地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要求和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指標和布局要求,劃分出的土地主要規劃用途相對一致的區域。土地利用區可分為農業用地區、建設用地區、人文及自然景觀保護區、土地整理區、暫不利用區等。
【農業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分的土地利用區的一種。農業用地區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一般耕地區、耕地開發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等。
【建設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劃分的土地利用區的一種。建設用地區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區、集鎮和村莊建設用地區、獨立工礦用地區、交通水利工程用地區、特種用地區等。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哪級政府來審查和批准。我國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級審批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前述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是指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內,需要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用地指標和土地利用布局等進行調整的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7.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規劃修編,規劃修改之間的區別
土地利用抄總體規劃的調整完善,是在土地利用規劃執行兩三年內,由於規劃實施實際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或者上級規劃的調整、或者經濟發展形勢的變化等等,原規劃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與完善,調整與完善土規總體規劃需要注意六個問題,如關於指標問題,關於布局問題,關於農村建設問題,關於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與行業規劃用地銜接的問題,關於產業集聚區調整問題,關於規劃資料庫更新完善問題等;規劃修編是指新一輪的土地規劃,是在上一輪規劃到期後或即將到期後,進行的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規劃修改則是在規劃執行期內,由於用地需求等實際需要,進行的適當調整。我在勇先創景網站上看到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詳細的,你可以前往勇先創景網站上看。
8. 提高認識 結合實際 穩步推進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年8月)
一、充分認識做好規劃修編工作的重要意義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加強宏觀調控、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搞好規劃修編,是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舉措;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客觀需要;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群眾土地權益的重要保證;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土地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我區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8年以來,對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起到了重要作用,實施情況良好。國務院確定我區1997~2010年建設佔用耕地的指標為91萬畝,從1997年至今,實際建設佔用33.45萬畝,占建設佔用指標的36.76%,建設佔用耕地指標控制在較為合理的范圍內,在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的同時,滿足了國家、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供給;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持較好的勢頭,耕地面積穩步增長,規劃確定1997~2010年補充耕地的指標為1114萬畝,從1997年至今,已補充耕地560.05萬畝,占補充耕地指標的51%。近年來我區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力度加大,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佔用耕地444.9萬畝。在不考慮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的情況下,增加耕地496.75萬畝,實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穩中有升的目標,到2004年底自治區耕地面積達到6037萬畝,耕地保護率達到85%左右,保證了自治區糧食安全,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了土地保障;在開發利用的同時,加大對資源的保護力度,嚴格控制重點環境建設區域的土地開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為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但是,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編制的,通過8年的實踐,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對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及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估計不足;二是部分城市建設用地,尤其是工業用地預留不足;三是部分地區土地結構布局不盡合理;四是部分地方對建設佔用耕地指標未進行充分落實;五是部分地方規劃編制質量不高等,已經不能滿足當前和今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土地利用規劃工作面臨新的形勢,目前我區正處在大開發、大發展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尤其是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提出了發展新型工業化戰略後,對我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區土地面積大,但人類居住生活的綠洲面積僅15.44萬平方千米,占國土總面積的9.27%,如何解決好吃飯和建設問題,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頭等大事。開展規劃的修編,是新形勢下對國土資源管理的積極探索,通過深入研究我區土地資源利用重大問題,清理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確立規劃修編的原則,完善規劃標准和工作措施,結合我區實際,探索既保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合理土地需求,又保證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土地供給走出一條符合區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意義十分重大。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規劃修編工作,切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土地利用總休規劃修編前期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2號,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組織好、協調好,積極努力完成修編工作。
二、迅速組織開展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一)有序推進規劃修編前期工作
開展規劃的修編,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大事,領導高度重視,社會相當關注。切實做好前期工作,確立規劃修編的基本原則,完善規劃標准和工作措施是規劃修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保證規劃科學性的需要。
(1)根據《意見》精神,立即組織開展「四查清、四對照」工作。「四查清、四對照」工作是規劃修編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確定規劃基礎數據的重要環節,國土資源部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極為嚴格。要精心組織、加強協調,形成合力,迅速安排開展並完成此項工作,查清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數量,與規劃確定的節約用地挖潛目標對照檢查;查清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與規劃保護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違法用地數量和處理情況,與違法用地的處理要求對照檢查。要分析研究檢查對照的結果,與土地利用現狀變更相結合,作為確定規劃基礎數據的依據,上報國土資源部審查。
(2)對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科學評價。按照《意見》要求,客觀、深入地對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價,通過清理規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確立規劃修編的原則,完善規劃標准和工作措施。
(3)研究土地利用重大問題。對如何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問題等六個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根據自治區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要求,還要對國有未利用荒地的開發利用、開發區(園區)土地利用、綠洲現狀與合理利用土地等自治區土地利用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要抓准重點,研究新疆乾旱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與退耕還林、農業結構調整,城鎮化發展與農村居民點面積減少相掛鉤,新型工業化發展與荒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等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切入點,提出解決問題措施,為規劃修編打好基礎。
(二)依法開展規劃修編工作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期工作成果基礎上,與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相銜接,與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相適應,編制自治區規劃修編綱要,明確我區土地利用結構、布局、主要控制指標,提出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在通過資源部審查的規劃大綱的基礎上,編寫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及說明,編制規劃圖件,經過充分的協調論證後,完成審查報批工作。同時按照《規劃資料庫建設標准》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指南》,做好建立規劃資料庫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的准備工作,在規劃完成並通過審批後,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規劃資料庫和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三、積極穩妥地推進地(州、市)、縣(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1)開展縣(市)級規劃修編的試點工作。在自治區級規劃修編的同時,根據我區地域特點,選擇北疆選擇石河子市、伊寧市,南疆選擇喀什市作為試點,探索我區規劃修編的方法和途徑,積累經驗,編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技術補充規定》,為其他縣(市)規劃修邊打好基礎。
(2)對地(州、市)、縣(市)級規劃修編分類指導,根據因地制宜和科學實用的原則分類指導、突出特色,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確定規劃修編工作的深度,加強與上級規劃的銜接,充分體現規劃的操作性。
①對土地利用需求大,經濟發展速度快、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強度大、用地矛盾突出的烏魯木齊市、昌吉州、伊犁州、巴音郭楞州、阿克蘇地區、克拉瑪依市6個地(州、市)級,昌吉市、米泉市、奎屯市、伊寧市、博樂市、烏蘇市、塔城市、哈密市、吐魯番市、庫爾勒市、阿克蘇市、阿圖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圖木舒克市、阿拉爾市等18個城市;烏魯木齊縣、吉木薩爾縣、奇台縣、瑪納斯縣、呼圖壁縣、伊寧縣、霍城縣、新源縣、查布察爾縣、精河縣、沙灣縣、布爾津縣、鄯善縣、焉耆縣、輪台縣、庫車縣、巴楚縣、莎車縣、新源縣、查布察爾縣等20個自治區重要產業基地所在的縣,規劃修編深度應當按照《意見》要求進行,切實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對如何加強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等6個土地利用重大問題要進行深入研究,尤其是烏魯木齊市和昌吉州,要緊密結合天山北坡經濟發展和烏昌一體化發展的進程,研究區域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問題。在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前提下,解決好城市化發展和工業化發展過程中的土地利用問題,提供集約、節約規劃用地保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寬松的環境。
②對土地利用需求較大,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用地矛盾較為突出的哈密地區、吐魯番地區、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4個地級,尼勒克縣、鞏留縣、額敏縣、和豐縣、福海縣、哈巴河縣、富蘊縣、博湖縣、和靜縣、和碩縣、尉犁縣、新和縣、沙雅縣、阿瓦提縣、拜城縣、溫宿縣、疏附縣、疏勒縣、澤普縣、皮山縣、墨玉縣、洛浦縣22個縣級規劃的修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與實際需要相結合,按照《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工作,專題研究除「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土地供需預測分析」等必須設置的專題外,其他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③對經濟發展相對緩慢,土地利用矛盾不是很突出的克孜勒蘇州、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博爾塔拉州4個地、州級規劃,木壘縣、昭蘇縣、特克斯縣、溫泉縣、托里縣、裕民縣、青河縣、吉木乃縣、巴里坤縣、伊吾縣、托克遜縣、且末縣、若羌縣、柯坪縣、烏什縣、阿克陶縣、阿合奇縣、烏恰縣、英吉沙縣、岳普湖縣、葉城縣、伽師縣、麥蓋提縣、塔什庫爾干縣等28個縣級規劃修編,在對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客觀評價的基礎上,結合「四查清、四對照」結果,按照《意見》要求對規劃進行調整,可以不做專題研究。
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與縣(市)規劃修編同步進行。做好與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和城鄉建設體系規劃相協調,落實上級規劃的指標,合理安排用地布局,體現規劃的操作性。
四、落實保障措施,保證規劃修編順利進行
根據《意見》要求,自治區規劃修編及其前期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安排。地方各級規劃修編及其前期工作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安排。各級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視規劃的修編工作,落實工作經費,提供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保證規劃修編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規劃的修編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政府的領導下,做好具體組織工作。要貫徹「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由各級人民政府牽頭,成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以及專家咨詢組,負責規劃重大事項的決定,為修編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要加強對規劃管理隊伍的管理,國土資源部將出台《土地利用規劃機構管理辦法》,自治區也要拿出相應的措施,規范規劃編制機構管理。加強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加強區內外交流和合作,學習先進經驗,強化監督和檢查,提高規劃編制水平。
五、幾點要求
(一)要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
搞好規劃修編,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舉措。規劃的修編,要站在促進自治區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和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群眾土地權益的重要保證,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土地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能力的高度來認識,通過規劃修編,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
(二)要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溫家寶總理指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要以節約利用土地、嚴格保護耕地為根本指導方針,堅決防止借規劃修編隨意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是一件關系人民長遠利益的大事,應該加強組織領導工作。」曾培炎副總理強調:「必須明確各地的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紅線數字,此數不能突破,必須明確占補平衡是數量與質量並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自治區黨委書記王樂泉也多次強調保護耕地的重要性。我區耕地總量雖然在過去的8年裡凈增加了59.85萬畝,但同期農業結構調整和退耕還林(草)佔用耕地444.9萬畝,建設佔用33.45萬畝,災毀等減少29.85萬畝,人均耕地從1996年的3.54畝減少到現在的3.08畝,耕地保護的任務依然很嚴峻。規劃修編要確實落實基本農田保護目標,對於違反退耕還林規定,將坡度不大、耕作條件良好的耕地退耕的,必須按耕地或基本農田保護;對25度以下耕地的退耕,未列入國家批准退耕還林規劃的,不能退耕;基本農田保護指標不能因農業結構調整而減少。做到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三)要與自治區發展新型化工業的戰略目標相結合
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提出的發展新型化工業的戰略構想,是今後我區經濟建設的主要內容。建設用地指標的確定,要立足存量建設用地的挖潛,同時要適應自治區經濟發展的形式,充分開發利用優勢資源,我區荒地資源豐富,要盡可能利用,研究自治區產業布局問題,提供一個合理的土地利用結構布局,為新型工業化發展提供良好的土地環境。
(四)要上下銜接,部門協調,突出規劃的科學性
做好銜接和協調,是保證規劃科學性和實用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做好與現行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充分利用規劃實施評價和重大問題研究的成果,找出與現行規劃的銜接點,才能抓住解決問題的切入點。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規劃修編完成前,要嚴格執行現行規劃,確實存在困難的,可在縣(市)規劃修編之前,可根據當地工業化發展需要,並經原規劃批准機關同意後對鄉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在原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標、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指標不減少的情況下,土地利用布局進行適當調整。其次,要做好與上級規劃的銜接和協調,要充分體現自上而下的原則,上級規劃下達的控制指標不能隨意突破,貫徹落實上級規劃確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方針和原則,才能充分體現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第三,要做好與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十一五」規劃的協調和銜接,「十一五」規劃是對短期內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總體安排部署,總體規劃修編要充分體現「十一五」規劃提出的方針和目標,保證「十一五」規劃的順利實施。第四,要加強與相關行業規劃的協調,尤其是要理順與城市規劃的關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管理、城鄉建設的綱領性文件,直接關繫到各行各業的健康發展,要加大協調力度,保證在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前提下,為各業提供用地保障。
關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關系,國務院辦公廳提出了6條具體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後未經審批的,城市規劃暫停審批;對目前已經上報的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審核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查報批;對城市規劃期限已經到期或涉及國家重大項目,急需盡快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而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後未經審批的,可作為個案辦理,由國土資源部出具土地規模等方面的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要加大兩部門的協調力度,認真做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五)要規范報批程序、把握進度,確保規劃修編有序進行
規范規劃的審查報批程序,是保證規劃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環節。在會議結束後,各地(州、市),縣(市)要立即安排開展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切實做好「四查清、四對照」和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要對上一輪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尤其是「四查清、四對照」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協調,「四查清、四對照」和土地利用重大問題的研究工作要在11月初拿出初步成果,形成工作報告,經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審查後才能用於規劃修編。要體現上下結合的工作方針,在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部審查後,根據指標下達情況,在2006年6月底以前,各地完成規劃大綱的編制,報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審查,力爭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規劃規劃文本的編制工作。
要加強對規劃的審查報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地(州、市)、縣(市)規劃經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烏魯木齊市作為自治區首府,規劃要經國土資源部審查,報國務院審批。鄉鎮級規劃的審查報批,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由地(州、市)級人民政府組織進行。要盡快出台規劃修編的審查辦法,做到按章辦事,提高規劃成果質量,銜接好規劃修編各個環節,保證修編有條不紊地進行。
(在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摘要原載《新疆國土資源》2005年第5期)
9.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用體現在哪幾個方面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的重內要依據,是實行最嚴容格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手段。規劃指標是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科學制定並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關系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
(2)審批各類土地利用項目的法定依據。預審建設項目用地,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鄉(鎮)建設用地、農民住宅用地,審批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項目用地,都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類土地利用項目均不得批准。
(3)使用土地和開發、整治、保護土地的法定依據。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確定了每塊土地的用途。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類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沒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用途。
(4)依法查處違法批地、用地的法定依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和使用土地的,要分別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是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的重要依據。
10.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及期限如何確定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有如下規定:①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②提高土地利用率;③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④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⑤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相平衡。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期限相協調,一般為10~15年,同時適當展望長遠的土地利用。在規劃期限內,應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為5年。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應當與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期限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