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該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C)應該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其熟悉安全管理規章制回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安全隱答患排查清單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A.行業安全監管部門B.專項安全監管部門C.生產經營單位
2. 企業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做到哪些
《安全生產法》規定之: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3. 生產經營單位對新從業人員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和崗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學時
24小時;48小時
4.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5. 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多少學時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90學時或者12天,培內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容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其中,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轉崗培訓;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專項培訓。
(5)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擴展閱讀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對開展培訓情況進行監督。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和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管理,注重培訓實效,不得層層委託,不得走過場。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者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6.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之: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7. 企業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即()、()、()、()。()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學時
企業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即新員工廠級、車間、班組級。(三級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號)
第十一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後,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加工、製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應急處置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號)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上崗作業要求是什麼
第二抄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9. 從業人員在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後,應確保具備哪些知識技能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 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 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 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 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 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 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