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跟原單位簽了「培訓協議」,協議時間內算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嗎
什麼叫培訓期就是試用期都不算,按照協議來說你確實只做一個多月。(培訓協議有效)
② 企業給員工提供在職培訓前要求員工簽訂離職要自行承擔培訓費用的協議,這樣做合法嗎
要區分在職培訓的性質,如果是單位自行組織的,則不需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是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通過其他單位給與培訓的。則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③ 關於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培訓協議的問題
1、該培訓協議一般而言是無效的,
2、就算該培訓協議有效,但是今年2月才買的社保也能回讓該協議失答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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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或者找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④ 公司讓員工簽的培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任何法律文件一經簽署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是不平等協議,或是被強迫脅回持,被施以詐術答,被外力以致簽署人無法自由判斷,而行簽署行為;其實你覺得無法接受,你大可以不簽呀!你簽了後卻企圖不認帳,這可能會有問題的!
⑤ 員工崗前培訓協議書算勞動合同嗎
一、培訓協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合法有效!
二、試用期限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的,勞動者可以主張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合同之時止(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三、你和老闆約定的工資屬於口頭約定,你想主張權利可能缺乏證據支持。
四、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四條),在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你現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款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支付培訓協議約定的違約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四、主張權利需要證據,首先是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參考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收集http://wenku..com/view/4311739ff121dd36a32d8253.html,其它證據自己斟酌辦理。
⑥ 在職期間簽訂了培訓合同,離職時公司要求賠償,並將員工告上法庭
您好,現在最主要的爭議焦點在於公司是否存在以培訓之名,行工作之實。如回果能證明不存在任何培答訓的話,員工當然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賠償。
當然,根據舉證的規則,公司主張存在培訓,那麼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培訓,而不是由員工舉證不存在培訓。
現因對方拿出發票及相關的培訓合同證明存在培訓,那麼你方需要予以反駁和抗辯。第一,對方開出發票的時間與實際的培訓時間嚴重偏差,並且兩個公司屬於同一法人,你方有理由懷疑對方存在偽造證據的行為,而且這種偽造證據的行為對於公司來說,輕而易舉。第二,僅有培訓合同和發票,不足以支持對方認定存在培訓的主張,因為合同和發票都屬於形式上的證據材料,在真實性嚴重存疑的基礎上,該證據證明力不強。第三,己方已提交在日本期間,名義上為培訓實質上為工作的工作證據及工作內容。
鑒於以上證據,請求法官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⑦ 公司培訓員工時可否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應注意哪些
提供專項培訓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的兩大設立違約金的條件之一。「專項培訓」是指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等,員工的上崗培訓、安全生產教育不屬於此列。一般來說,公司使用國外機器或引進國外項目,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以便將來從事此工作,是比較典型的「專項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公司培訓員工時可以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且對於服務期的長短,國家沒有上下限限制。簽訂培訓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第一、培訓協議應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訓協議的服務期限未到,企業與職工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將培訓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對試用期員工一次培訓費不要太大,只進行一些入職培訓即可。 第三、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時要注意寫清培訓名稱、培訓的具體起止時間、培訓後的服務期限的起止時間也要清楚。 第四、 對於中途退學(因個人原因)的員工要有明確的處罰標准並要在培訓協議中寫明。 第六、 要寫明根據時間長短培訓結束後或中途對於員工本人要有一個評價,本人要寫一份學習總結。對於重要的培訓在培訓結束後要註明企業根據考核有權調整工作的許可權或給予有關職位。 第七、 對於服務期限要明確標明,特別是參加了多次培訓要應用有關數學公式將培訓服務期限寫明,要注意累加計算問題。另外,根據國家有關培訓服務期限的規定培訓費用是逐年遞減。 第八、 企業在簽訂有關培訓協議時要注意一個現實問題,即很多人因交納不起培訓費用就不辭而別,這里建議可採取擔保人制度:對於擔保人要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擔保人年齡、有無房產、財產、收入、身體、身份、家庭、主要的聯系方式等做明確規定。如是本公司員工擔保還要寫明對本人有關勞動合同的約束等等條件。要註明不能一人多保,參加培訓人員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確定培訓對象的同時一定要確定擔保人,避免在出國培訓護照取得後因找不到擔保人而影響行程。 第九、樹立保存好原始憑證的意識,以在可能發生的糾紛中作為證據。第十、委派員工出國培訓,應盡可能讓員工到投資方的外商方總部受訓,以便管理。若條件不成熟,企業與國際培訓機構簽訂的委託培訓協議中要約定保證受訓人員回國、回委託企業的有關事宜。如培訓合格證書、職稱證書等應交企業,由企業發給經委派培訓的員工。盡量避免受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違約責任要明確,注意培訓協議與公司有關具體規定是否有相悖之處及如何處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