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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外出培訓補充協議

發布時間:2021-02-27 01:10:54

Ⅰ 公司為什要跟員工簽補充協議這合法嗎

勞動合抄同補充協議和勞襲動合同一樣都可以用來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補充協議中有侵犯勞動者利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選擇不簽訂。因為補充協議和勞動合同一樣,都需要雙方在協商一致,並且平等公平的條件下才能簽訂,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簽訂補充協議為由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因為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Ⅱ 由於工作需要,單位派員工出去培訓學習,不管大小,都要我們簽培訓協議,規定必須滿工作年限才能離職。

這個事公司內部的管理規定,只要他不違反勞動法就沒有問題,如果是違背勞動法就是違法的。

Ⅲ 和單位簽訂的補充協議,如果未給單位工作五年需要自己承擔培訓費用。這個有效嗎

有效
不過五年抄內如果辭職,可襲以減去已經工作年限,按比例賠償單位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Ⅳ 公司在派員工外出培訓後 怎樣保障公司的利益

如果員工已經辭職那就不可能再簽訂補充協議了,應該在員工去接受培訓前約定培訓後多長時間內不得辭職否則給予公司賠償。
如果是沒有簽訂而員工辭職的話可以要求員工將培訓費用支付給公司,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

Ⅳ 7-3入職當天簽了合同和補充協議培訓協議,9-31離職前都沒有任何培訓,但還是從工資扣了全額三千

培訓費應有企業負擔,扣工資肯定不對,你可向當地人力資源部門投訴解決。維護合法權益。

Ⅵ 與公司簽培訓協議後又簽了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與培訓協議相沖突,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來你好!

新舊合同自的法律效力問題。

首先,如果新舊合同上內容上沒有沖突的話,兩份合同都有效,後一份補充協議是對簽一份合同的補充。

其次,如果新舊合同在內容上有沖突,以後簽的合同為准,因為可以視為對前合同的修改。

你是第二種情況,但是我所說的上述原則,都是以兩份合同本身都有效為前提。

我在補充一下,如果兩個合同本身沒有無效的情形的話,兩份合同都有效,沒有沖突的條款視為對前合同的補充,沖突的條款,以後簽的合同為准。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Ⅶ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專用,對其進行專業屬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Ⅷ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培訓協議是否需要單獨簽署才生效

廣東胡律師:

1、沒有簽培訓協議,這一條關於服務期不少於6個月的規定無效;

2、內部培訓不需要支付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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