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培訓經費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加強培訓經費管理,合理使用培訓經費,特製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管理。 1.3管理職責 1.3.1 控股人力資源部負責控股公司培訓經費歸口管理,負責確定培訓
經費的計提標准、使用范圍和使用標准;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各成員企業培
訓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控股本部培訓經費使用台賬維護(見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訓經費管理台賬》)。 1.3.2成員企業人力資源部(或綜合辦)負責本單位培訓經費的具體管
理。 1.3.3財務部負責培訓經費的計提和報銷審核工作。 2 培訓經費的計提、結存管理: 2.1培訓經費分為日常培訓經費和專項培訓經費。 2.2日常培訓經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計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員企業
工資總額的0.5%歸控股本部支配。 2.3專項培訓經費根據特定用途設立,專款專用,由控股人力資源部提
出,主管領導審核,控股總經理特批。下列項目可作為專項培訓項目:教材
開發、印刷、出版;出國學習深造;重大投資配套培訓項目;非基建培訓設
備購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訓經費結存:年度培訓經費未使用完,不得累積轉入下年度。 3 培訓經費使用范圍 3.1公派外出培訓(進修)的學費、資料費。 3.2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3專業對口或相關專業非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4教材開發、購置及印刷費用。 3.5教學用品、用具、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 3.6講師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3.7教學場地租賃費。 3.8考試費。 3.9其他與培訓密切相關的費用。 4 培訓經費使用辦法 4.1日常培訓經費支取必須嚴格控制在總提取數額
B.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該如何理解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C. 自治區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辦法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管理,發揮其在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中的引領示範作用,探索並建立優秀教師的培養機制,建設一支適應教育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高素質教師隊伍,提高基礎教育教學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性質與宗旨
第一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是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同一學科領域骨幹教師共同組成的,集教學、科研、培訓等職能於一體的教師合作共同體,既是一個開放性的研修組織,也是一種研訓一體的培訓模式。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分為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三年為一個周期。
第二條 自治區中小學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先進的教育思想為引領,以學科為紐帶,由主持人領銜,旨在搭建促進中青年教師專業成長以及主持人自我提升的發展平台,打造一支有成就、有影響的高層次教師發展團隊。
第二章 組成與程序
第三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入室成員組成。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設主持人1名,成員5~10人,本校成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四條 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師德,教學水平高,科研能力強。
(三)在當地學科教學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較豐富的指導青年教師成長的經歷和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承擔工作室的職責任務。
(四)熟悉現代教育技術,能夠在網路平台開展教學研究指導工作。
(五)身體狀況能勝任工作需要,原則上仍在學校擔任教學工作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
第五條 入室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堅決反對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思想作風端正。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愛崗敬業,尊重學生,為人師表,盡職盡責。
(三)在所屬地區本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實際教學時間超過5年、具備中小學二級及以上教師職稱的中青年教師。
(四)具有較強的教學和科研工作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職責任務,具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
(五)掌握現代教育技術,能夠進行網路交流。
第六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確定主持人。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遴選,採取個人自薦、逐級審核、專題答辯、公開競爭等方式產生。確定為上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主持人不兼任下一級工作室的工作。
(二)上報評審。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將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員組成情況、預期工作效果等相關資料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評審條件和評選辦法進行評審、確定,經公示後予以公布。
(三)簽訂協議。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與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書,在完成研究項目、培養中青年教師、質量評估、保障措施等方面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工作室主持人與工作室成員簽訂協議書,在完成工作室項目研究和成員專業成長等方面制訂周期發展目標,規定雙方職責、任務及評價辦法。
(四)掛牌運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選擇適當形式命名各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並以工作室主持人所在學校為基地掛牌,工作室依據有關規定和協議開展工作。
第三章 任務與職責
第七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應當履行以下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培養優秀教師。工作室主持人為工作室其他成員的導師,負責制訂工作室工作方案和成員培養方案(包括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形式、研究專題、培訓考核等),指導和幫助工作室成員在工作周期內達到培養目標。
(二)組織課堂教學實踐活動。工作室有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課堂診斷、問題研究、考試研究、專題講座、讀書交流、觀摩考察等形式的教學研究活動。工作周期內,主持人及成員每學年每人要開設不少於2節的公開課、1次講座或主題發言;工作室要組織1次報告會或研討會;積極參加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組織的送教下基層及專業指導活動。
(三)開展教育教學專題研究。要針對教育教學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以課題的方式進行推進,完成課題研究及專題研究報告。在工作周期內至少要完成1個相應級別的研究課題並取得相應成果;每學年至少有2篇學科專業論文或案例、反思等在相應級別及以上刊物發表或交流,或在自治區級相關學科評選活動中獲二等獎及以上獎次。
(四)開發、整合教育教學優質資源。要根據學科特點和工作目標系統地建立教育教學資源庫;要在新疆基礎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網路研修平台上建立網頁,使之成為工作動態發布、成果輻射推廣和資源生成整合的中心,通過互動交流,實現優質教育教學資源的共享。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方式、安排工作時間、使用劃撥經費和其他經費(如自籌經費、贊助經費等)。
(二)配合做好遴選工作室入室成員。
(三)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計劃、工作方式、工作時間。
(四)根據考核、評價等情況,向入室成員所在單位或上級建議對學員進行獎勵。
(五)根據需要聘請專家顧問,協助工作。
第九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悉心指導。
(二)使用工作室所編印的各種學習資料。
(三)取得教育教學研究成果後,通過工作室進行推廣或推薦發表。
(四)優先參與工作室立項的教育科研課題研究。
(五)成果突出、業績顯著者,優先評優、評職、晉級。
第十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主持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匯報工作室工作開展情況,並接受考核評估。
(二)使用好工作室專項經費,接受財務審計。
(三)認真完成主持人任務,履行主持人職責。
第十一條 工作室入室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聽取主持人及專家顧問指導,接受主持人檢查評估,向主持人報告工作、做出書面總結。
(二)積極配合主持人完成工作任務,全心投入到工作室的各項教育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中。
(三)認真總結自身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承擔課題研究與撰寫學術論文,提煉科研成果等任務。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二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選拔項目的領導工作,自治區教育科學研究院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各地教育局負責當地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各地教研室具體負責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業務指導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對工作室進行日常管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估
第十五條 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以一學年為一個考核周期。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按有關評估細則,通過查閱資料、調查訪談、成果檢驗等方式考核。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工作室自身建設、主持人業務引領、入室成員專業發展及工作室所在學校的支持等方面。工作室每學年要制定工作計劃,進行工作總結,及時報告活動開展和工作進展情況,收集整理過程性資料並歸檔。
第十七條 工作室及主持人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考核為「不合格」者將撤消該工作室建制;考核為「合格」以上者將自動進入下一考核周期的工作室建設;考核達到「優秀」等級者,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工作室成員的考核由主持人負責,主要依據成員培養方案考察其是否達到培養目標。考核不合格者將責令其退出工作室,同時可按有關程序吸收符合條件、有發展潛力的新成員進入工作室。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掛牌學校應為工作室設置獨立的工作場所,提供基礎設備等,為其正常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將主持人完成工作室工作計入工作量,適當減輕單位工作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積極督促學校支持工作室工作,並在職稱評定、評優晉升、科研立項、培訓進修等方面優先考慮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成員。
第二十條 工作室主持人可聘請全國名師、高校教師和教育科研人員擔任工作室專家顧問,為工作室提供理論支持和專業引領。自治區為其聘請專家和外出培訓學習提供條件,並建立工作室定期學習交流機制。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設立「自治區中小學『百千萬』教學能手培養項目」專項經費。工作周期內教育廳每學年為自治區級教學能手培養工作室核撥業務活動經費2~5萬元,業務活動經費必須用於工作室的各項業務活動,包括添置書籍、辦公設備;課題研究、專題研究經費;聘請專家的授課費;與培養工作有關的觀摩考察費等。工作室經費的使用權歸主持人,由所在單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教育廳定期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州、市)、縣(市、區)依據本方案,結合當地實際設立本地區教學能手培養專項經費,用於「培養項目」活動的開展和本級教學能手隊伍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公布之日起執行,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http://www.mre.cn/xxgc/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771
D. 教育廳文件高職教師培訓費標準是多少
發表日期:2015-1-10 0:00:00 瀏覽次數:4593
各高等職業院校,各高職教師培訓單位: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的意見》(教職成〔2011〕14號)、《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十二五」期間進一步加強職業院校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蘇教師〔2012〕35號),結合我省高職院校教師隊伍建設實際情況,現將2015年度高職院校教師培訓項目任務和計劃公布下達,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項目任務
2015年度高職院校教師培訓項目分為國家級培訓和省級培訓。國家級培訓由中央財政重點支持,省級培訓由省財政重點支持。國家級培訓項目包括國內培訓、企業頂崗培訓和國外培訓等;省級培訓包括學科專業帶頭人高端研訓、骨幹教師提高培訓、國外培訓和管理者專項培訓等。
(一)學科專業帶頭人高端研訓
此項培訓為省級培訓,包括高級訪問學者計劃、高級訪問工程師計劃、專業負責人研訓三個項目,培訓對象為高等職業院校學科專業帶頭人、負責人或後備人選,一般應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1.高級訪問學者計劃。選派教師到國內重點高校或科研院所研訓,跟蹤、了解學科學術前沿動態和發展趨勢,拓展知識領域,開展或參與相應的科研工作,提高教學科研能力和學術水平。研訓時間1年,選派120人,經個人申報、所在學校和接收單位同意、省高職師培中心審核後實施。
2.高級訪問工程師計劃。選派教師深入大中型企業或科研院所實踐鍛煉,跟蹤和了解生產一線最新技術,參與技術攻關和合作研發,幫助教師加深對實際專業工作的理解,提高實踐能力,促進產學研結合。研訓時間1年,選派80人,經個人申報、所在學校和接收單位同意、省高職師培中心審核後實施。
3.專業負責人研訓。選派教師到省內重點本科院校研訓,跟蹤本專業的最新進展,掌握專業和課程建設的理論與方法,提高學術研究、專業教學改革和課程建設能力,造就一支引領各高等職業院校專業發展的人才隊伍。研訓時間3周,選派200人。
(二)骨幹教師提高培訓
包括國家級培訓和省級培訓。培訓對象原則上為45周歲以下的專業課和公共基礎課教師,培訓單位為國家示範(骨幹)高等職業院校和省內重點、特色本科院校。培訓主要內容為學習專業領域新理論、前沿技術和關鍵技能,提升專業能力和教育教學素養。國家級培訓時間4周,選派384人。省級培訓時間7-14天,選派2460人。
(三)企業頂崗培訓
此項培訓為國家級培訓。培訓對象為近五年進校未在企業連續實踐半年以上的專業教師,培訓基地為省內外大中型企業。通過頂崗實踐,增進其對企業生產和產業發展的了解,進一步提高教師的實踐操作能力、技術服務能力,結合企業實踐改進實踐教學,實現 「雙師型」發展目標。培訓時間8周,選派580人。
(四)培訓管理者專項培訓
此項培訓為省級培訓。培訓對象為高等職業院校教育教學及師資培訓管理人員、培訓基地負責人等,通過培訓提高管理者的專業化水平。培訓時間5-14天,選派600人。
(五)國外培訓
包括國家級培訓和省級培訓。培訓對象為高等職業院校學科專業帶頭人、骨幹教師等。通過培訓、學習發達國家職業教育教學理論與方法、先進教育技術、課程及教學項目開發等。國家級培訓時間4周,選派82人。省級培訓時間3個月,選派60人。
二、培訓組織管理
(一)各高等職業院校要高度重視教師培訓工作,將教師培訓作為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途徑。要根據通知確定的培訓任務和要求選派學員,處理好工學矛盾,確保參加培訓的教師能夠安心、按期完成培訓任務。各校要有專人負責培訓學員的選派和報名工作,國家級培訓登錄「高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能力發展平台」(網址:http://www.hvett.com.cn)報名,省級培訓登錄「江蘇省高等職業教育教師培訓網」(網址: http://spzx.jsut.e.cn)報名。各校須在4月11日至5月10日間完成報名工作,並組織參加國家級培訓教師填寫《高職高專教育骨幹教師國家級培訓推薦表》(一式一份),參加省級培訓教師填寫《江蘇省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省級培訓登記表》(一式兩份),參訓教師持推薦表或登記表到培訓單位參加培訓。其中,選送到省外參加國家級培訓的教師須經省高職師培中心備案後方可參加培訓。
(二)承擔培訓項目的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質量意識和服務意識。要加強培訓需求調研,精心制定培訓方案,並嚴格按照審批通過的培訓方案施訓。要加強與選送單位聯系,審核參訓人員資格。要在培訓開始7天前,通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書面通知等方式與培訓學員或相關高校師資管理部門聯系有關培訓事宜,確保學員按時參加培訓。要注重培訓管理,制定培訓管理規章,加強學員培訓考核,其中省級培訓須在結束15天內將一份《江蘇省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省級培訓登記表》寄送學員所在學校,另一份留存,同時將《江蘇省高等職業院校教師省級培訓匯總表》寄送省高職師培中心。
(三)省高職師培中心要加強全省高職院校教師培訓工作統籌協調、業務指導、組織實施等各項工作。要加強培訓方案審核和培訓質量監督,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培訓任務。
三、培訓經費管理
(一)國家級培訓經費以中央財政撥付為主,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和選派學校承擔。國內培訓補助標准為中央財政5000元/人,省級財政2800元/人;企業頂崗培訓補助標准為中央財政1萬元/人,省級財政5600元/人;國外培訓補助標准為中央財政3萬元/人。
省級培訓補助標准為高級訪問學者、高級訪問工程師2萬元/人,省級骨幹教師培訓、專業負責人研訓、管理者專項培訓每人每天400元,中青年骨幹教師境外研修英語提高培訓3500元/人,省級國外培訓補助標准為培訓費用的30%。
選派學校負責學員交通費用,培訓單位不得收取住宿等費用。
(二)專業負責人研訓、管理者專項培訓、國外培訓以及省內高校承擔的高級訪問學者計劃、骨幹教師提高培訓經費,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到培訓單位。
高級訪問工程師計劃、企業頂崗培訓以及省外高校承擔的高級訪問學者計劃、骨幹教師提高培訓經費,經省高職師培中心審核後,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直接撥付給選送單位,在財政資金未撥付前,由各選送單位先行墊付。
(三)各培訓單位的培訓經費須專款專用,厲行節約,不得安排與培訓無關的參觀考察活動,切實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省財政廳、教育廳將對培訓經費開展監督檢查。
E.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