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老院管理制度
這類管理制度應該由具體的養老院根據實際情況自己制定,網路上的怕不適應養老院的需求。
B. 養老院安全教育與培訓內容
集中培訓是安排一段較長的特定時間對全部新員工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比較基礎。分散式培訓是利用交接班或下夜班這樣比較零散和短暫的時間分批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者由技能熟練的老員工對新員工進行指導,一位老員工可以指導一位或多位新員工。
護士集中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本院概況、院規院紀教育、院內工作制度和安全教育等。分散式培訓的內容包括規章制度、各班工作程序、崗位職責、基礎護理(技術操作技術)、護理文書書寫等。
護理員集中培訓的內容除了機構概況、院規院紀、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外,還包括護理員手冊。分散式培訓的內容主要是老年人日常照料技能。因為護理員的工作比較忙碌,為了節約時間,機構更多採用分散培訓,充分利用各種時間。護士的一項職責包括給護理員進行培訓。
護理員安全教育中的消防安全很重要,護理員要知道安全通道的位置,如何逃生,消防栓和滅火器怎麼用,氧氣面罩如何戴等等。通過培訓護理員需要掌握基本急救技能,例如,嘔吐、誤吸的初步處理和體位;噎食的初步處理和自我保護;猝死的初步處理與正確呼救;跌倒/墜床後的保護措施;驚厥或癲癇發作時的口腔保護等等。
崗前培訓後必須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考核形式包括問卷和實際操作,考核內容包括行業理念、院規院紀、勞動紀律、安全知識、專業知識和工作相關的各項技術操作規范等等。
在職培訓
在職培訓的目的是進一步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核心制度、專業知識和安全相關知識,在職培訓後員工可以做更高范疇的工作。業務培訓一般每月一次,考核頻率一般是:科區每月進行一次技能考核,科區每季度進行一次理論考核,護理部每年一次操作及理論考核。
C. 養老院員工的獎罰制度
安全考核和獎懲制度
為加強養老院的安全工作管理,促進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結合養老院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一、養老院成立由xxx任安全工作組組長、劉繼亮任副組長。xxx,xxx組員。安全工作考核領導小組。
二、領導小組每季度對養老院消防安全目標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一次。
三、安全考核工作與養老院經濟利益掛鉤,考核結果列入目標責任制考評。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老院將根據情況給予獎勵:
1、認真履行養老院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2、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的。
3、發現初起火災並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火災損失的。
4、在撲救初起火災工作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的。
5、積極參加養老院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在業務理論、技能考核中取得優異成績的。
6、在安全工作中有其他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的。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1、不履行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對安全工作造成影響的。
2、擅自使用院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
3、堵塞、佔用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擺放物品的。
4、不會使用滅火器材、不會報火警的。
5、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的。
五、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D. 養老院的規章制度與章程
國家對興辦養老院,須具備的條件和政策: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於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文件《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咨詢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
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