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安的培訓等級有哪些
保安員按照國家職業標准,可分為5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
——初級保安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本職業保安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
(2)連續從事本職業見習工作1年以上。
——中級保安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
(3)願意從事本職業的軍隊退役人員。
(4)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高級保安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中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保安專業大專學歷。
(3)具有大專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5)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保安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大專學歷,取得本職業高級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2)具有大專學歷,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5年以上。
(4)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高級保安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大專學歷,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取得本職業保安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⑵ 求一個保安考核制度與評分標准
保安員量化考評
(1)、考核目的:
對保安人員工作的評定,督促保安人員執行廠紀、廠規、,履行保安職責,保證公司財物及人員的安全.
(2)、 考核內容:
①、服從執勤日程安排,認真做好上下班交接填寫好值班日誌.
②、按規定著裝,穿制服、打領帶、扎腰帶、戴帽子,注重儀容、儀表的整潔及保安室周圍的衛生。
③、對公司主管幹部應注重禮貌,熱情接待來訪人員和接電活的禮節.
④、自覺遵守廠紀廠規,隨時督導員工遵守制度,與同事之間互相協助及團結.
⑤、當班期間對責任區物資的巡視檢查,值班時不飲酒,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⑥、遇緊急情況的處理和對其他崗哨的支援.
⑦、積極參加訓練(隊列、擒敵、體能、消防、交通指揮)和組織活動.
⑧、對公司規章制度及保安有關規定的了解與執行.
⑨、對公司物品的保護及保安器械的保養、愛護與配帶.
⑩、品行端正,言行誠信,忠於職守.
(3)、評分標准:
①、依據考核內容,對保安人員執行廠紀、廠規,以及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評定.
②、保安員總分為100分,根據工作表現和考核內容,民主評議,列出分數高低,並排出名次.
③、每月考核一次,月平均分低於80分的,警告並處30元罰款。
④、年平均分低於75分、進行脫崗培訓(培訓費由保安員負責),年平均分低於60分的,辭退。
⑤、年平均分低於85分以下,年終取消評定先進保安員資格。
⑶ 保安員考核標準是什麼
保安工作考評標准
1、抓獲偷自行車嫌疑人加10分/次。
2、抓獲摩托車盜竊嫌疑人加20分/次。
3、抓獲入園盜竊嫌疑人加20分/次。
4、抓獲亂貼廣告人員,並將其帶到保安部登記、處理(清洗干凈)加4分/次。 5、舉報保安員敲詐遊客、索取好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打架罵人、擅自脫崗、酗酒鬧事、賭博、隨意檢查、扣押他人證件或物品等違法違紀行為,經查實後,給舉報人加10-40分/次。
6、抓獲盜竊汽車嫌疑人加40-100分/次
7、抓獲搶劫嫌疑人,個人加20-40分/次,或集體加60-100分次。
8、發現火災事故及時報警,並積極參與滅火行動者,個人加20分/次,或集體加100-200分/次。
9、收到遊客、用戶表揚信加2分/次。收到錦旗加10分/次。
10、為遊客、用戶挽回重大經濟損失加40-80分/次。
(3)安保人員培訓考評辦法擴展閱讀:
1、本《標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依據,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保安職業的活動范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都作了明確規定。
2、本《標准》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准》體例的規范化,又體現了以保安職業活動為導向、以保安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3、本《標准》依據有關規定將保安職業分為5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
4、本《標准》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5、本《標准》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