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在對新員工進行培訓期間,公司是否應該給新員工工資
工人在培訓期間的待遇,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12條規定,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當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參加本企業內部脫產培訓的職工,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照發。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可見,勞動關系建立之日為培訓開始之日,而非正式上崗工作之日,培訓開始之日即為用工之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有關培訓的目的是使勞動者能夠規范地、合乎標准地為其提供勞動並服從其管理;
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參加培訓所付出的時間精力應當視為正常出勤和正常勞動,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⑵ 新員工入職培訓期間工資怎麼算
培訓期不能與試用期劃等號的。 如果你還沒有簽合同,對工資沒有約定的話,從法律上講應相互協商,協商不成按集體合同,如沒有集體合同的,就按同崗同酬來計算。如還不行,就按最低標准工資來計算。
⑶ 入職才能算培訓期的工資,合法嗎
朋友,合法,很多公司都是這樣的。你可以在網路上咨詢下相關有經歷的員工,他們的經歷和你也是相似的。
⑷ 華圖教育新入職人員培訓期間有工資嗎
你好,你是要准備入職華圖嗎?有個新員工培訓是帶薪培訓的。
⑸ 入職培訓期間職工是否有工資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勞動者是法律意內義上的勞動容者,而不是諸如童工、在校學生或已退休人員等人員。而用人單位也應當是法律意義上的單位,須經過注冊批准設立的合法組織。這些主體資格的認定在立案受理時就已經過一定審查。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條規定明確了勞動關系標准在管理上的隸屬屬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工作期間是管理被管理的角色特徵,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在審理勞動關系確認案件中,是爭議焦點。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條文說明了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指向性,勞動者的勞動內容須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范疇。
⑹ 入職前參加的培訓,算不算入職,給不給工資
要看合同具體約定,
1、入職前進行培訓,是可以不帶薪的,因為不屬於在職職工,還沒有正式錄用,如果是屬於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進行培訓,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入職員工培訓期間工資擴展閱讀:
1、《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⑺ 入職後公司人事部說培訓期間沒有薪資正常嗎
在我所上過班和知道的計時工廠中,培訓大部分都是有薪資的!試用期!也是有薪資的,但是有的個別工廠,試用期,培訓期,薪資會底一點!合法問題,可能只有找律師 咨詢了!!
⑻ 企業上崗前都有培訓,培訓期不給工資合理嗎
這個要細分的,LZ對自復己的情況沒有描制述清楚——
首先,要看「上崗前」是入職之前還是入職之後。如果入職前,公司有沒有說明是實習,而且這個「培訓」又不是為公司經營業務而進行的,那就可以不給工資,這時的培訓其實是帶有招聘性質的——通過培訓期間你的表現進一步確定你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比如未畢業的學生參與公司非經營業務的培訓)。再具體舉例來說,美發店招聘助理發型師,在簽約之前,由資深的美發師對你進行培訓,如果用假人讓你做演練,那就是純粹的培訓,可以不付你工資,你做不好可以不錄用你;但是如果你這個時候參與經營了,比如說有顧客的時候讓你參與美發工作了(哪怕是端茶倒水),那就不是培訓了,就要付工資。
其次,如果是入職之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了,那麼就不存在什麼「培訓期」的問題了,因為這個時候你已經是正式員工,這期間公司所做的培訓是為了讓你了解公司業務,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的,就要付工資。
原創觀點,碼字不易啊!
⑼ 勞動法規定培訓期間有工資嗎
勞動法規定,培訓期內是有工資的。培訓期短的只有一兩天,不會區別對待。若培訓期較長,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如入職培訓期間為試用期,則工資不得低於本人正式工資的80%。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9)入職員工培訓期間工資擴展閱讀:
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