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培訓和采樣員培訓人數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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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衛生技術人員的相關規定
鄉鎮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衛生部等五部委《關於加強農村衛生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意見》,建立健全農村衛生技術人員在職培訓制度,不斷提高鄉鎮衛生院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衛技人員)的服務水平,以適應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鄉鎮衛生院在職衛技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衛技人員是指在鄉鎮衛生院從事醫療、護理、葯劑、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衛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第四條 本規定中的培訓是指對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進行以勝任崗位要求為基礎,以學習基本理論、基本技術和方法為主要內容,以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為目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有參加和接受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實行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的培訓工作。衛生部負責制定全國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政策和規劃,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各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施細則並進行協調、管理和指導。
地(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組織對培訓基地的資格認定和評估考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組織、實施和培訓基地的建設與管理。第七條 鄉鎮衛生院要按照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統一培訓計劃,積極創造培訓條件,組織並安排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活動。
第三章 培訓內容、形式與要求
第八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內容應突出實用性與適宜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培訓內容主要是:(一)基礎培訓,包括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訓,培訓內容參照《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指導手冊》;
(二)知識更新培訓,包括以新知識、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能為主的四新培訓;
(三)全科醫學知識培訓,學習全科醫學基本概念和全科醫學服務模式,掌握開展社區衛生服務的適宜技術,培訓內容參照衛生部《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大綱》和《社區護士崗位培訓大綱》。
第九條 培訓應堅持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培訓對象、培訓條件、培訓內容,可採取培訓班、臨床進修、研討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專項技術培訓、遠程教育等方式。
鼓勵鄉鎮衛生院通過同行指導、自學、查房、病例討論、技術觀摩等形式舉辦各類院內培訓活動,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利用遠程教育教學手段開展培訓工作。第十條 新分配到鄉鎮衛生院從事臨床工作的高、中等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要到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或具備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接受為期一年的以臨床能力為主的培訓,使其達到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水平。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衛技人員,應按照衛生部、人事部《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的要求,參加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能。
其它衛技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接受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 在職培訓要求: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應每5年至少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一次,時間不少於3個月,進修內容以提高臨床能力、疾病預防控制能力和專項技術水平為主。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在職培訓實行學分制,每人每年應達到20學分。學分授予的管理辦法由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鼓勵已經取得執業資格的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按照專業對口的原則,參加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相關醫學類和葯學類專業學歷教育以及自學考試、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葯學類專業學歷教育。
第四章 培訓經費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經費採取政府、單位、個人等多渠道籌集的辦法。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培訓經費納入衛生事業經費預算,保證培訓工作順利開展。第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參加培訓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第十六條 面向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開展的培訓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
第五章 登記與考核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組織院外培訓活動的單位應詳細登記培訓內容、形式和參加人的情況,為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學習證明。院內培訓活動及自學內容由所在鄉鎮衛生院負責登記和考核。
第十八條 培訓考核以考核實際工作能力為重點,根據培訓方式和內容採取筆試、口試、臨床技能考核、臨床審查指導等方法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的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業務技術檔案,將考核合格作為其年度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執業再注冊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將鄉鎮衛生院衛技人員培訓工作情況作為考核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地市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我國醫葯衛生事業,充分調動衛生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衛生技術人員提高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以適應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章衛生技術職務
第二條 衛生技術職務是以醫葯衛生技術應用為主要職責,根據醫葯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衛生技術職務有明確的職責和履行相應職責必須具備的任職基本條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有合理結構比例。
第三條 衛生技術職務分為醫、葯、護、技四類:
1.醫療、預防、保健人員: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主管)醫師、醫師、醫士
2.中葯、西葯人員:主任葯師、副主任葯師、主管葯師、葯師、葯士
3.護理人員:主任護師、副主任護師、主管護師、護師、護士
4.其他衛生技術人員:主任技師、副主任技師、主管技師、技師、技士
第四條 主任醫(葯、護、技)師、副主任醫(葯、護、技)師為高級技術職務;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為中級技術職務;醫(葯、護、技)師、醫(葯、護、技)士為初級技術職務。
第三章崗位職責
第五條 各類各級衛生技術人員的崗位職責,暫按衛生部( 82 )衛醫字第 10 號、( 83 )衛防字第 61 號、( 81 )衛葯字第 10 號、( 79 )衛葯字第 983 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任職基本條件
第六條 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津,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遵守職業道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七條 醫(葯、護、技)士
1.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在上級衛生技術人員指導下,能勝任本專業一般技術工作;
3.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第八條 醫(葯、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2.能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或常用專業技術問題;
3.藉助工具書,能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中專畢業,從事醫(葯、護、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經考核證明能勝任醫(葯、護、技)師職務;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二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碩上學位者。
第九條 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國內本專業先進技術並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2.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地掌握本專業技術操作,處理較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對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3.在臨床或技術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比較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4.大學畢業或取得學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碩士學位,從事醫(葯、護、技)師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學位者。
第十條 副主任醫(葯、護、技)師
1.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並應用於實際工作;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能順利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從事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從事主治(主管)醫(葯、護、技)師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條 主任醫(葯、護、技)師
1.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能熟練閱讀一種外文的專業書刊;
3.做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於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4.從事副主任醫(葯、護、技)師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必須由行政領導在經過評審委員會評審的、符合相應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對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審認定不符合任職條件者,任何單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擔任衛生技術職務。
第五章評審委員會的組建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別由高級、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建,也可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下屬單位直接組建,並報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中級、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許可權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是地方衛生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地方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部備案),並會同當地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第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衛生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可參照執行
❸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時間規定多少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
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少於總學時的30%,繼續教育時職業衛生培訓不少於20%。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經考核合格後,在合格證中註明職業衛生培訓內容和培訓學時,不再單獨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其他行業領域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和學時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准,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的培訓,可以參照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