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教育經費統計年鑒 2004~2007 急急急!
教育部 國家統計局 財政部關於2002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統計公告
(2003年12月15日)
〔全國教育經費情況〕2002年,全國教育經費為5480.03億元,比上年的4637.66億元增長18.16%。其中,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包括各級財政對教育的撥款、城鄉教育費附加、企業辦中小學支出以及校辦產業減免稅等項)為3491.40億元,比上年的3057.01億元增長14.21%。
〔落實《教育法》規定的「三個增長」情況〕1.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內教育撥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費附加)為3114.24億元,比上年的2582.38億元增長20.60%。同年,全國財政收入為18904億元,比上年增長15.36%,全國預算內教育撥款增長速度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5.24個百分點。
2.各級教育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支出增長情況
2002年全國普通小學、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職業中學、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支出情況是:
(1)全國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813.13元,比上年的645.28元增長26.01%,其中,農村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708.39元,比上年的550.96元增長28.57%。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湖南省(50.48%)。
(2)全國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960.51元,比上年的817.02元增長17.56%,其中,農村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795.84元,比上年的656.18元增長21.28%。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湖南省(37.28%)。
(3)全國普通高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1565.25元,比上年的1471.12元增長6.40%。普通高中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西藏自治區(25.66%)。
(4)全國職業中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1664.06元,比上年的1547.32元增長7.54%。職業中學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吉林省(27.97%)。
(5)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為6177.96元,比上年的6816.23元下降9.36%。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事業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貴州省(50.69%)。
3.各級教育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增長情況
2002年全國普通小學、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職業中學和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情況是:
(1)全國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60.21元,比上年的45.18元增長33.27%,其中,農村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42.73元,比上年的28.12元增長51.96%。普通小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青海省(161.38%)。
(2)全國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104.21元,比上年的83.40元增長24.95%,其中,農村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66.58元,比上年的44.95元增長48.12%。普通初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廣西壯族自治區(143.44%)。
(3)全國普通高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231.79元,比上年的237.98元下降2.60%。普通高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青海省(45.90%)。
(4)全國職業中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220.36元,比上年的220.39元下降0.01%。職業中學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上海市(31.90%)。
(5)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為2453.47元,比上年的2613.56元下降6.13%。普通高等學校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支出增長最快的是貴州省(78.04%)。
〔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情況〕按預算內教育經費包含城市教育費附加的口徑計算,2002年全國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22053億元(2003年《中國統計年鑒》公布數)比例為14.76%,比上年14.31%增加了0.45個百分點。從全國情況看,有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情況〕據統計,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為3.41%,比上年的3.19%增加了0.22個百分點,為1989年對此項指標進行監測以來的最高水平。
2002年全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結果表明,各級政府通過貫徹《教育法》,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政府教育投入總量繼續增加,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所上升,但仍有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達到《教育法》規定的教育投入增長要求。
註:1.公告中所列教育經費數據以教育經費統計口徑為准,包括國民教育序列學校所支出的經費,不包括黨政工團的教育經費、職工培訓費、黨政群干訓費和軍事院校的經費。
2.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國性統計數據,均不包括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3.全國財政收入18904億元和財政支出22053億元等數據來源於2003年《中國統計年鑒》。
4.計算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時,所用國內生產總值102398億元來源於《中國統計摘要2003》。
[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實施情況] 「十五」期間中央財政安排50億元專項資金,加上地方配套資金,實施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到2003年,在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經各級教育、財政部門和項目單位的共同努力,「工程」進展順利,已取得階段性成效。
「工程」進展情況:(1)「工程」資金落實情況良好。20個項目省(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2001年~2003年的項目資金規劃總數為47億元,其中中央專款30億元,省本級和省以下各級配套資金17億元。截至2003年9月,實際落實到位資金近46億元,完成規劃總數的97.9%,其中中央專款30億元,足額完成了規劃任務,省本級和省以下各級配套資金近16億元,完成規劃的94.1%。(2)「工程」各項目的實施已取得顯著成效。到2003年9月,「工程」共新建項目小學1633所,新建項目初中1043所;改擴建小學3627所,改擴建初中1898所;新建小學校舍105萬平方米,新建初中校舍138萬平方米;改擴建小學校舍166萬平方米,改擴建初中校舍220萬平方米;培訓小學和初中校長與教師12.5萬人次;向580萬人次的貧困小學和初中學生免費提供了教科書;購置小學和初中課桌凳67萬單人套,購置小學和初中圖書536萬冊,購置小學和初中教學儀器設備價值4088萬元,配置小學和初中信息技術教育設備價值1.17億元。以上各項目均基本完成了規劃任務。(3)「工程」實施的社會效益顯著。二期「義教工程」中央專款的投入力度加大,平均每個項目縣(旗、團場)5年內可得到中央專款和省級配套資金近1400萬元。
[「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實施情況] 2001年-2002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共投入危房改造資金120億元,實施了第一期「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總計改造2萬余所中小學的3000萬平方米 D級危房。其中:中央投入資金30億元,地方各級政府配套資金38億元,改造D級危房1700多萬平方米;二期義教工程,中央專項資金中有11億用於危房改造,地方政府配套資金5億元,改造D級危房300萬平方米;地方各級政府多渠道籌措危改資金36億元,改造D級危房1000萬平方米。
雖然一期危改工程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截至2002年底,農村中小學還存在4000萬平方米D級危房。為加快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步伐,促進各地建立起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經費的投入保障機制,國務院決定,2003年至2005年繼續實施「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中央每年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3年共計60億元,對中西部貧困地區的農村中小學現存危房改造給予支持。2003年8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的實施方案》。2003年中央已安排危改資金20億元,地方各級政府配套資金約31億元,改造危房面積約980萬平方米。
[高校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2003年,教育部繼續把做好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工作作為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來抓,全面落實和推進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政策及「綠色通道」制度,使資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工作得到進一步發展。
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工作,針對招生過程中社會上出現的一些對經濟困難學生問題的反映,保證2003年新錄取的經濟困難學生能順利入學,2003年7月,教育部發出《關於切實做好資助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工作的緊急通知》,對全國普通高校的資助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了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2003年初,教育部與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首屆國家獎學金發放儀式」,李嵐清、陳至立、項懷誠等領導出席並為獲獎學生代表發放獎學金。2003年底,在繼續發放第二屆國家獎學金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中央財政又從總理預備金中專門增撥4000萬元,為1萬名品學兼優的經濟困難學生發放了國家獎學金。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累計已有10萬名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領取到國家獎學金,總金額達4.4億元。
2003年,教育部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繼續向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下達了2003年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同時,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廣泛、健康、持續地開展,教育部建立了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並於2002年9月在一定范圍內開通了網上查詢,在此基礎上,教育部辦公廳就繼續做好2003年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採集工作作了詳細部署。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繼續得到了一定的發展。據統計,2003年全國新增貸款學生26.5萬人,新增貸款合同額20.2億元;截止到2003年12月底,全國已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合同的學生人數累計達到79.1萬人,貸款合同金額累計達到65.2億元。
此外,教育部還通過組織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編印下發《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問答》小冊子等多種方式,加大了對高校資助經濟困難學生政策的宣傳力度。
實踐表明,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下,經過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國已從總體上基本解決了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問題,確保了高等教育改革的順利發展。
[規范學校收費管理] 近年來,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經過各級教育行政、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學校的共同努力,學校收費管理工作逐步規范,對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管理工作,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教育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出《關於做好2003年學校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1)2003年,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的收費標准不得提高,也不得設立新的收費項目,除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收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2)各地必須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2002年農村貧困地區義務教育階段「一費制」試行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所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小學和農村初中全面實行「一費制」收費辦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或不實行。(3)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 「三限」政策(即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擇校生最高收費標准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後,由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招生比例和最低錄取分數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具體制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各方面監督。(4)高等學校招收的定向生、特長生、預科生、專升本學生應與同等學力層次學生執行同樣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除按規定收取學費、住宿費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5)經批准設立的民辦二級學院、網路學院、計算機軟體學院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在嚴格核算生均培養成本的基礎上,可實行按成本收取學費的原則,具體收費標准按屬地化原則管理。普通高等學校不得將國家下達的計劃內招生指標轉到所屬民辦二級學院而變相高收費;不得借民辦二級學院之名搞「校中校」,變相「雙軌」收費;不得以降分錄取的形式高收費、亂收費。(6)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完善「獎、貸、助、補、減」等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國務院要求繼續進一步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對中小學學生要進一步落實包括貧困學生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在內的資助政策和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就學。(7)全國各級各類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面實行公示制度,通過各種形式,將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向社會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8)進一步加強學校收費收入管理。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雜費、借讀費收入全部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不得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等項開支,不得用於平衡政府的財政預算,不得從中提取任何性質的調節基金;普通高中、高等學校的學費收入統籌用於辦學支出。代收的課本費,由學校直接用於購買書本。學校的收費收入要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平調學校收費收入。
在加強對學校收費管理的同時,針對一些地方的基層政府或單位違反規定通過學校搭車收費的現象,教育部又發出《關於禁止通過學校向學生搭車收費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對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不得下達給學校向學生收取,要嚴格按公示的項目和標准收費。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搭車收費,學校要堅決予以拒絕,並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反映,絕不允許學校向學生提出收取這些費用的要求,更不得因學生不繳納規定項目和標准之外的費用而拒絕學生上學。
[教育利用外資貸款] 完成世界銀行貸款/英國政府贈款「西部地區基礎教育發展」項目的談判和啟動工作。項目總投資12.16億元人民幣,其中:世界銀行硬貸款1億美元(約摺合人民幣8.25億元),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3.91億元人民幣。項目性質為統借自還項目。英國政府贈款用於軟化世行貸款條件,不計入項目總投資。項目貸款利率為2%,貸款期限為20年(含寬限期8年)。項目支持西部四川、雲南、廣西、寧夏和甘肅5個省(自治區)的112個縣普及九年義務教育,鞏固「普九」成果。項目資金主要解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問題,同時兼顧「普九」成果的鞏固和提高;以建設貧困鄉、村兩級小學為重點,同時兼顧初中。項目資金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進行教師和管理人員培訓以及開展教學和管理方面的改革創新活動。
[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 2003年全國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基本情況如下。
一、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基地情況。2003年,全國共有45萬所中、初等學校開展了各種形式的勤工儉學活動和興辦了校辦產業,安排學生參加勞動3.6億人次。全國中、初等學校共有各類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基地約45萬個,比2002年減少1.89萬個。其中:農、林、牧、漁基地28.83萬個(農村學校24.59萬個,用地40萬公頃);工業企業2.18萬個;第三產業網點13.85個。
二、校辦產業(勤工儉學)規模及效益。2003年,全國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資產總額為501.1億元,比2002年減少97.4億元,下降16.27%。其中:固定資產凈值170億元,比2002年減少20億元,下降10.52%;流動資產293.7億元,比2002年減少70.7億元,下降19.4%;負債257.6億元(資產負債率為51.4%);所有者權益243.5億元(實收資本122.2億元)。全國從事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的各類職工達75.7萬人(教職工16.3萬人),其中農村學校28.86萬人(教職工10.35萬人)。2003年,全國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銷售收入及營業額768.6億元,比2002年減少74億元,下降8.78%。其中:農業銷售收入39.2億元;工業銷售收入463.95億元(工業產銷率92.28%);第三產業營業額186.4億元;其它勤工儉學收入79.1億元。校辦產業(勤工儉學)利稅總額達150億元,其中利潤總額117億元(農村學校17.15億元),比2002年減少5億元,下降4.1%。
三、校辦產業(勤工儉學)收益分配情況。2003年,全國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總收益用於補充教育經費的部分為66.4億元(包括校辦產業向學校提供的勞務和部分物品等),占校辦產業(勤工儉學)總收益的56.7%,比2002年減少1.83億元,下降2.68%。其中:用於改善辦學條件(修建教學用房、購置教學設備、補助公用經費等)的資金為42.8億元,比2002年減少2.5億元,下降5.52%。此外,用於教職工福利開支及補助困難學生的部分為12.98億元(農村學校為4.65億元)。上繳國家稅金33.3億元,比2002年減少3.7億元。2003年內返還稅金為2.07億元。
教 育 審 計
[教育部加強對教育審計工作的指導] 2003年初,教育部辦公廳印發《2003年教育審計工作要點》,結合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提出教育審計工作的重點和要求。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實施預算執行與財務決算審計制度;加強對「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面向21 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211工程」以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的審計;在校辦企業改制和後勤社會化改革中加強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要加強對貨幣資金、固定資產、對外投資項目的審計;進一步規范經濟責任審計;加強建設工程、修繕工程審計;積極開展審計調查等。在審計或審計調查中,各審計機構要加強對被審單位內控制度的評審,促進各項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執行。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的中心任務,制定了具體的工作計劃。部分省、自治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要點中提出的「各級教育部門內審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本系統內審工作的指導,要深入進行調查研究,並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及時了解內審工作情況,總結交流經驗,幫助排憂解難,促進內審工作的深入開展」的要求,對本部門、本地區教育內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檢查。
4月,教育部財務司在北京師范大學召開全國教育審計工作會,總結2002年教育審計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司長楊周復在會上作了講話,充分肯定了2002年教育審計取得的成績,並對今後教育審計工作提出「緊跟形勢、加強審計、適應形勢、創新審計」的任務和要求。在大會交流和分組討論中,大家認真總結了2002年的工作情況和經驗。會議對推動教育審計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同時,組織教育系統內審人員學習審計署2003年頒布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審基本准則》,使廣大內審人員進一步明確新形勢下審計的職責和任務,在審計業務中嚴格規范審計行為,確保審計質量。
[教育戰線開展審計工作情況] 2003年,教育內審機構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圍繞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中心任務,共完成財政和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與決算審計、工程審計、經濟責任審計、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含「211工程」、「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危房改造」等)等各項審計210320項,審計資金約2724億元,查出有問題的資金近32億元,促進增收節支11億元。發現經濟案件線索291件,移送司法機關40件,移送紀檢部門185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39人,受黨紀政紀處分460人。在上述審計項目中有基建、修繕工程審計42488個項目,送審額311億多元,審減額31.2億多元,審減率達10.03%,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2. 如何統計基礎基442專任教師接受培訓情況
《彈琴》 作者:劉長卿
3. 培訓機構資產管理和財務收支情況
總的來說培訓機構的財務需要三個模塊:
1、學生財務模塊,主要是統計學生訂單(訂專單金額,優惠金額,到賬屬金額,如果有分期可能會麻煩很多),消課與學費統計(主要是避免學生退費,轉課的統計,另外只有消課後的費用才是真正機構實收賬目) ;
2、教師財務模塊:主要是統計教師的所得財物,由基本工資和課時費組成,由於而其中基本工資可能也會和課時掛鉤,比如滿足多少課時費才能有額外的課時費獎勵。
課時費統計和學生排課,消課有關系。
最後一個是教師可能通過試聽或者續課得到一些提成 ,與以下模塊相關;
3、銷售統計模塊:主要是統計銷售各個環節中的提成。線索—銷售轉化-到店接待-試聽-報名-續課各個環節中提成比例都不同,如何劃分是精細化銷售管理的必備,最後如何統計每個角色的財務呢?
綜上,培訓機構財務統計和招生、課程、學員、運營活動緊密相關,可以免費試用課棧互聯體驗一下。
4. 專任教師參加培訓如何統計
看來這位網友是做人事工作的吧?基層報表中數據不要那麼精確,可大可小!!凡是教師校內、校外參加的業務學習均可統計:可按天數統計,可按人次統計,也可按學時統計。
5. 近3年承擔的教學科研工作及成果 如何填寫
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填寫
教師科研成果及相關信息登記統計表(近三版年)權
表1. 教師主持或參與課題統計表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 負責人 項目參與人 審批單位 申報時間 結題 時間
表2. 教師公開發表教學科研論文統計表
序號 作者 題目 字數 刊名 刊 號 期數 發表時間
表3. 教師主編或參編著作教材統計表
序號 著作名稱 著作者及職位 出版社 書號 出版 時間 備注
註:是否為國家、省級十一五規劃教材,是否為省部級優秀教材。
表4.教師獲獎統計表
序號 獲獎項目 獎勵類別 主辦單位 獲獎時間 備注
表5.輔導學生參賽獲獎統計表
序號 獲獎項目 獲獎 學生 獎勵 類別 主辦單位 獲獎 時間 指導教師
表6. 教師參加培訓統計表
序號 培訓項目 主辦單位 培訓時間 培訓教師
表7.教師到企業掛職鍛煉統計表
序號 掛職企業 實訓內容 培訓時間 掛職教師
6. 有能對培訓學校教師的課時費用進行管理的系統嗎,最好能輕松完成課時費用統計
你好,建議你最好去找汽車維修相關專業人士咨詢下或直接到相關網站查下,謝謝,望採納!
7. 想在教育培訓行業有沒有能夠幫我自動統計老師每個班級的課時軟體。算工資太麻煩了。
學校可以買一套系統,這樣從咨詢、報名就都在系統里,老師上完課可以進系統做課程記錄,最後直接核算課時費就很方便。或者用Excel表格,設定公式,添加進去數據最後直接生成課時費。最重要的就是日常的可是課時記錄做好了
8. 職業教育培訓中心職業許可證一個可以賣多少錢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第11條舉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3、湖南省促進民職業培訓實施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和《民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法。第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第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第六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第二章申請與審批第七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學校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學許可證》)是民職業培訓機構學的合法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學校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學許可證》。民職業培訓機構遺失《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第八條舉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請舉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學經歷。聯合出資舉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者。(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4、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四)有符合民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五)有明確的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民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九條申請籌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二)舉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學的證明文件;聯合學的還應提供聯合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四)籌建方案。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者應當重新申。第十條申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三)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學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條申單位(人)具備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民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本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材料;(二)本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材料。第十二條申請舉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申請報告;(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三)舉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一)申請舉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二)申請舉中級(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三)申請舉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經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民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第十四條設立民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一)申請:舉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舉者在籌民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學條件、申報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的書面答復。(五)發證:符合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學許可證》正、副本。(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民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章管理與監督第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法。(二)負責本省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四)負責制定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五)負責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第十七條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二)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職業培訓機構。(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第十八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第十九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第二十一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第二十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第二十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一)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二)民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第二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第二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七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第二十八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第二十九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第三十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一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第三十二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第三十三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教育學機構收費管理法》文件要求。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民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第三十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法》執行。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第三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民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三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民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學,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根據學需要開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第三十九條民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第四十一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第四十二條民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法按《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法》執行。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第四十四條民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第四章變更與終止第四十五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學地址,改變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第四十六條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結。(一)變更舉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舉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4、民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5、變更後的舉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法第九條第二款)。(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3、《學許可證》(正、副本)。(三)變更校長,由舉者提出,經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3、民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5、《學許可證》(正、副本)。校長由舉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法第九條第三款);4、《學許可證》(正、副本)。/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