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現在想辭職了,違約金怎麼賠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② 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訓,並簽下了一份培訓協議,說2年之內離職的話就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這合法嗎
公司安排培訓,簽下培訓協議標明參訓人未按協議執行提前離職支付違約金是合法的,其協議具備法律效力,如未滿2年離職,應當賠付違約金,未支付違約金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違約行為進行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員工培訓協議的違約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③ 和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想離職需要交付違約金嗎
和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想離職需不需要交付違約金,要看不同的情形:
一、如果單位為你支付了培訓費用、並且有費用憑證,同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賠償數額,註明了培訓協議為勞動合同的附件,你才需要交賠償金,否則賠償約定無效。
二、如果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相關規定,如果你違反了,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④ 與公司簽訂培訓協議,但是實際工作與培訓內容不符,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如果單位提供過專項服務培訓,勞動合同還沒有結束,你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是可以主張違約金的,但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工作時間不合適,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⑤ 公司合同未到期,有培訓協議和競業協議,辭職怎麼辦違約金會不會很多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二者的本質目的都是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首先,保密協議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而競業限制協議則必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不低於上年度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其次,保密協議的期限沒有具體要求,而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最後,競業限制協議通常在離職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協議在簽訂後即生效;
至於違約金的數額,這個沒有具體的限制,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⑥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⑦ 跟公司簽訂培訓協議,服務期未滿,被公司辭退,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期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協議,一般是為保證服務期內員工的穩定性,主要針對員工內的主動離職。
不排容除用人單位單方製作的合同對員工有不利約定,但目前司法上僅支持員工主動離職,應支付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相應比例(按已服務期限和未服務期限比例),且該培訓收費水平應不顯著高於市場同類培訓收費。
⑧ 勞動者和公司簽訂培訓協議後公司倒閉,勞動者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勞動者因為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的法定過錯被辭退的,需要按不超過尚未履行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因為其他原因被辭退,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國務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