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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齡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16 17:22:47

『壹』 員工下崗待業培訓期間的管理

為進一步推動我省的現代企業試點工作,現就妥善解決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再就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發揮就業服務機構作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一)解決企業下崗待業人員的再就業,既要防止企業把富餘人員過多地推向社會,加重政府和社會就業壓力,又要防止片面強調企業自行消化而加大企業改革難度。各級政府和勞動等部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從當地實際出發,對企業下崗待業人員實行多渠道分流,切實做好試點國有企業分流到社會上的富餘職工的接收、救濟和安置工作,並積極幫助他們再就業。逐步擴大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

(二)加強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建設,培育勞動力市場。各級勞動部門要以職業介紹機構為基礎,逐步建立勞動力供需信息網路,擴大供需信息發布范圍,疏通勞動力供需渠道;幫助企業對富餘人員進行轉業或轉崗培訓;對求職登記的下崗待業人員實行免費服務。就業服務機構要深入企業,調查了解企業下崗人員的狀況,明確優先服務對象,與企業共同探索消化安置下崗待業人員的有效途徑。鼓勵企業主管部門建立本系統的職業中介機構,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餘缺調劑和勞務輸出,勞動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給予指導、配合和幫助。

(三)加強使用勞動力的管理。企業新增就業崗位優先安排下崗待業人員;對有下崗待業人員的企業,一般不宜使用外地勞動力;在下崗待業人員未得到安置前,一般也不得招收同等條件的新職工。

二、鼓勵企業創造就業機會,積極消化下崗待業人員

(一)鼓勵企業發揮區位、人才優勢,利用後勤服務機構開辦二、三產業企業,安置下崗待業人員。新辦企業當年安置下崗待業人員(含就業轉失業的社會失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含60%)以上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當年安置下崗待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含30%)以上但不滿60%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兩年內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當年安置下崗待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不滿30%的,根據實際安置待業人員數,按年人均1500元的標准,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

(二)鼓勵本地其他企業吸收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使用試點國有企業一名下崗待業人員,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當年扣減1500元的應稅所得額。

(三)鼓勵本地其他企業招用試點國有企業的大齡下崗待業人員。凡企業招用男45歲以上,女40歲以上的下崗待業人員,並簽訂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試點國有企業可按人均不超過一萬元的標准向用人單位支付安置費,費用可從工資基金中列支。

(四)鼓勵試點國有企業組織下崗待業人員勞務輸出。勞務輸出的下崗待業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由原企業保留其勞動關系。企業也可根據下崗待業人員從事勞務輸出的收入情況,收取20%-30%的勞務收入作為企業交納該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和勞保醫療費用的補充。

(五)本地其他企業使用試點國有企業下崗待業人員替代外地勞動力的,可將因此而節約的費用,納入企業公益金或工資基金。

(六)試點國有企業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開發新的生產經營項目,興辦第三產業或以其他方式開展生產自救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使用生產自救費給予有償扶持。

三、允許下崗待業人員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或合夥經營

(一)允許下崗待業人員受聘於外省市的企事業單位。與原企業簽有勞動合同的,經與企業簽訂協議後,其勞動關系可暫作保留,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二)允許下崗待業人員從事合夥經營、個體經營或興辦私營企業,持單位待工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准予申領營業執照;其勞動關系可保持兩年不變,兩年內停發工資和停止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兩年以後,根據經營情況再與企業協商解決。

(三)下崗待業人員合夥經營或從事個體經營,取得營業執照後願意與原企業脫鉤的,原企業可按下列標准之一給予資金上的扶持:

1. 按不低於當地失業救濟金的標准,一次性給予兩年的待工生活補貼;

2.按每滿一年工齡,給付一個月上年底本人月工資收入70%的補助費。

所需費用可從工資基金中列支。

(四)允許下崗待業人員在待業期間憑單位出具的待工證明,到社會上(包括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有收入的勞務活動,在此期間,除工傷所需醫療等費用由勞務輸入方承擔外,其它醫療費可由原單位支付:其工資或生活補助費的發放,由原單位視情決定。

(五)經原單位同意,下崗待業人員流動到其他單位工作,允許三個月的試工期,期間原單位保留其勞動關系不變。

四、實行離崗退養制度

(一)下崗待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實行離崗退養。

(二)離崗退養職工可以到社會從事有收入的勞務,可以從事合夥經營、個體經營或興辦私營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准予申領工商執照。

(三)離崗退養職工的待遇,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有條件的企業也可參照退休人員待遇。生活費標准不應低於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准,並隨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而相應增長。離崗退養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由企業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離崗退養期間,其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單位繳費部分仍由單位繳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繳費部分由職工繼續繳至法定退休年齡。

(四)企業支付給離崗退養人員的費用在企業工資總額中列支。

五、鼓勵企業對下崗待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為再就業創造條件

企業應按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和企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努力提高職工技術素質。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在師資、場地等方面有困難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給予幫助;在經費上有困難的,可按下崗待業人員生活補貼費10%以內的標准從企業管理費用中按實列支,也可提出申請,經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核准,按規定定用轉業訓練費給予扶持。

六、加強下崗待業人員管理,保障下崗待業人員基本生活

(一)發給下崗待業人員的月生活補貼費,不應低於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准。

(二)加強對下崗待業人員的管理。企業應定期組織下崗待業人員進行就業形勢宣傳和有關知識學習、培訓,及時提供上崗及有關就業信息。下崗待業人員未經企業批准同意,兩次無故不參加企業組織的學習、培訓,企業可暫停發放其生活補助費;兩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企業安排上崗及勞務輸出的,企業可予辭退。

(三)關心下崗待業人員的生活。對待工時間較長、沒有其他勞務收入、生活比較困難的下崗待業人員,要優先提供上崗機會;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待業人員,企業工會應給予必要的幫助和適當的生活救濟;夫妻雙方在同一非停產企業的,不得同時下崗待業,已經同時待工的,企業應安排一方上崗;夫妻雙方不在同一企業同時下崗待業的,雙方企業應通過協商安排一方上崗,雙方企業協商不成,無法安排上崗的,待工期間,雙方企業應在待工生活補助費標准上給予照顧。

(四)企業有關安置下崗待業人員的實施方案,應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工會應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貳』 上海市2014年對大齡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有何補貼優惠政策

關於大齡失業者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問題

一、關於大齡失業者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問題。
根據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州市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補貼、獎勵項目和標准)的通知》(穗就[2006]2號)規定,本市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市就業專項資金予以以下補貼:

(一)用人單位招用補貼。大齡失業人員(女性35歲、男性40歲以上)被用人單位招用,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對用人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和工傷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其中「4050人員』』(女性40歲、男性50歲以上)可以享受補貼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社區就業補貼。「4050」人員參加社區就業,從事規定的20種崗位、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根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市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對組織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累計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工傷補貼,並按其應繳住院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額的50%給予醫療保險補貼(從事家政服務的除外)。

(三)靈活就業補貼。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在區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了就業備案手續並參加了社會保險的,按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應繳額度50%的補貼。

(四)自主創業補貼。失業人員自主創業並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對單位繳費部分給予累計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補貼。

(五)崗位補貼。「4050」人員參加社區就業或被用人單位招用,可以享受累計不超過3年每人每月80元崗位補貼,其中被企業招用,可以享受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關於辦理補貼手續問題。根據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州市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審核程序的通知》(穗就[2006]6號)規定:
(一)申領主體。用人單位招用、社區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由用人單位和社區就業的組織單位申領;靈活就業由個人申領; 自主創業由創業者申領。
(二)申領程序。申領主體向所在區就業辦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區就業辦向市勞動保障局提交相關材料,並經過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同意,補貼資金撥付到申領主體帳戶。
(三)申領時間。社區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按月申報,其他項目按季申報;對於超過期限的,不再予以辦理。

『叄』 無錫4050大齡再就業優惠新政策

我市再就業辦通報稱,我市出台一系列優待下崗失業人員的新政策。「4050」人員享受崗位補貼 據介紹,任何單位招聘「4050」人員就業後,可以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4050」人員指從縣以上集體或者國有企業下崗後,男性50歲以上,女性40歲以上 ,就業困難,但是希望找到工作的人員。任何企業或者單位招聘他們,並和他們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後,政府給予每人每年1000元崗位補貼(這筆錢補貼給用人單位)。單位給這些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也由政府全額補貼。市就業局副局長范偉華昨天介紹說,今年1至10月,我市結存下崗失業人員22.8萬人,其中約有「4050」人員6萬人。培訓補貼優待所有失業者市就業局昨天向社會正式公布再就業培訓管理暫行辦法,從即日起,每一個沒有經過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時可獲得補貼。據介紹,市再就業辦已經和128所學校簽訂了培訓協議,下崗失業人員到這些學校培訓時,首先可以獲得150元至400元的補貼用作學費。培訓一般1至3個月,不低於90學時。結業後,如果在6個月內實現了再就業,和用工單位簽訂了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培訓單位可再獲得200元再就業補貼。大齡下崗工生活補助上調從10月1日起,大齡下崗職工的生活費開始上調。(大齡下崗職工指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進入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沒有實現再就業的職工)主城9區以及巴南、雙橋、經開區、高新區由現在的185元上調為195元。涪陵、長壽、江津、合川、永川、綦江、潼南、銅梁、大足、榮昌、璧山11個區縣由現在的145元上調為160元。其他區縣由現行的115元提高到140元。

『肆』 再就業優惠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計委、經貿委(經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享受《通知》中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如下:准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經由勞動保障部門委託,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各地對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序為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並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各地要提高辦事效率,明確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各環節的具體時限。
(三)《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再就業優惠證》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統一印製,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期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資料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後,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二、關於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幫助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問題。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辦事程序,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創業培訓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序,提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行政部門參加,採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辦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七)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八)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九)全面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免收費政策。各地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認真清理,並進一步明確免收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等行為。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
三、關於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富餘人員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後,根據企業狀況,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一)符合《通知》規定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二)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可持以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和現有職工花名冊;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4.企業與新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5.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審核後,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證明》。企業憑審核證明到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繳費手續,並核定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和應補額度。
(十三)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用人單位按規定為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出具企業繳費證明,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將應補貼的社會保險費按季直接撥付給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同時將撥款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四、關於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再就業援助
(十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上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十五)各地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應實施再就業援助。凡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街道、社區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服務,並與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密切配合,對願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在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
(十六)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
五、關於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要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要制定「一站式」服務標准、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就業成功的,根據職業介紹機構推薦證明、被介紹人員的《下崗證》或《失業證》等下崗失業證明、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並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從再就業資金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八)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由就業轉失業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上述人員開展免費培訓的,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其培訓合格率、培訓後再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給予培訓補貼。
(十九)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資金具體撥付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二十)各地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廣泛收集信息,建立公開發布系統,逐步實現就業服務信息化,為各類求職者,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要在城市建立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基礎資料庫,在市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區域網,實現與轄區內主要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網,並逐步做到與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將信息網路聯接到街道勞動保障機構。
六、關於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二十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下崗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離開企業時,本人欠繳以及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予以補繳。用人單位招收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方山多樣化的需要,採取不同的接續方山,普遍開設專門窗口,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要認真核對職工的繳費記錄和個人繳費年限等基礎數據,規范接續程序。對無固定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相對集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理接續和繳費手續。下崗失業人員未再就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留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系;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保管其檔案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及時准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變動情況。
(二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下崗失業人員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包括如下內容: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存情況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時應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同就業方山的參保方法和相關政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與聯系方山等。
七、關於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各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在社區聘用專門人員負責勞動保障工作。要建立統一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為便於工作,提高效率,負責勞動保障工作的機構,可稱為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人員編制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
(二十四)明確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和社區工作人員的任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認真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核發和下崗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為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手續,開發社區公益崗位,組織實施社區就業項目,動員組織未能繼續升學的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組織開展就業服務。負責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開展文體活動,指導幫助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做好勞動保障統計調查工作。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要掌握本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五)要切實加強對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基礎管理,制定工作標准,實行業績考核,逐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要指導基層工作人員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解決實際問題。
八、關於再就業工作部門責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目標責任體系下,層層落實有關部門促進就業的責任制。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區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業服務,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搞好再就業援助;繼續鞏固兩個確保,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加強勞動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計劃部門要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協調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形成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合力;價格主管部門要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經貿部門要通過改善融投資環境、市場准入等方面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拓寬富餘人員分流安置渠道;把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公務人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加強對再就業資金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認真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減免收費項目。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制定優惠扶持政策等具體措施,在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稅務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規范執法,採取跟蹤問效的措施,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開展對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咨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機構編制部門要協調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編制等問題。
工會組織要積極參與地方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教育和引導職工轉變觀念,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辦實事。
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范的業務工作程序,加強協調配合。要建立再就業扶持政策定期檢查制度,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通報批評。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勞動力市場進行清理整頓,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各種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嚴厲打擊。要建立失業登記、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單位用人、勞動者求職就業和職業介紹機構的行為。
要在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普遍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建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制度,在工會、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和企業聘請法律監督員。要按《通知》要求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的工作經費。
(二十八)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享受當地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等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也要切實負起責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
地方勞動保障、計劃、經貿、監察、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物價、編制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伍』 失業人員再就業可獲哪些幫助

政府一向重視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 近年來, 國家出台了多項政策舉措,促進勞動者失業後再就業。
根據現行政策,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 有勞動能力且符合要求, 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 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主要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服務包括:可免費享受政策咨詢、 職業指導、 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 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的, 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另外, 失業人員還可以免費享受政府指定機構的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專家服務等。
對因大齡、 身有殘疾、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長期失業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 政府給予更優惠的政策扶持。 如用人單位招用困難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 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 或者符合企業吸納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等條件, 在3年內限額或定額扣減稅收; 對困難人員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 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安置, 並給予社保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
同時, 滿足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取失業保險金, 標准不低於所在城鎮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5年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 再次失業的,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陸』 2020年40.50失業再就業補貼給再就業單位,對個人以後保險基數有影響嗎

與你個人沒有任何關系,也不會有任何影響。

『柒』 失業人員再就業可獲哪些幫助

政府一向重視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 近年來, 國家出台了多項政策舉措,促進勞動者失業後再就業。

國家目前在促進就業與再就業方面的政策與措施如下:

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所得稅,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所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最高額度2萬元,最長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並由財政全額據實貼息。對現有服務型企業新增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落實再就業政策考核指標幾個具體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3〕227號)規定: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60歲,女16—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人的人員。其中,勞動報酬達到和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為充分就業;勞動時間少於法定工作時間,且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本人願意從事更多工作的,為不充分就業。

『捌』 上海大齡失業人員就業補貼何時能領

我今年45歲,交金有25年,從2011年1月開始待業拿失業金,我想問一下我可以享受失業保險50%補貼嗎

『玖』 老公45歲失業了怎麼辦

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內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容,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9)大齡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擴展閱讀:

失業的相關要求規定:

1、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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