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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服務協議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2021-02-14 05:43:50

A. 培訓協議爭議

1、你有什麼證據證明到日本的6天沒有培訓內容,只能算是參觀?你自己拍的游馬觀花的照片?任何一個有,都可以把這個證據駁斥得體無完膚。
2、金額可能可以重新認定,但是也不一定就能夠推翻。
1、你有什麼證據,,到日本的6天沒有培訓內容,只能算是參觀?你自己拍的走馬觀花的照片?任何一個有,都可以把這個證據駁斥的體無完膚。
2、金額可能可以重新認定,但是也未必一定能推翻。
1、你有什麼證據,到日本的6天沒有培訓內容,只能算是參觀?你自己拍的走馬觀花的照片?任,都可以把這個證據駁斥得體無完膚。
2、金額可能可以重新認定,但是未必一定能夠推翻。
1、你有什麼證據,到日本的6天沒有培訓內容,只能算是參觀?
2、金額可能變更,但是也不一定就能推翻。
可以,注意搜集證據.
應當賠償公司所謂的培訓費用。
培訓協議有效。但每年賠償五萬元約定過高,因為根據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於是否構成專項培訓要具體分析,可以適當搜集證據,比如到日本的行程、培訓的內容。如果構成專項培訓你提前離職應當適當賠償用人單位違約金。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且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費用數額由單位舉證。建議參與仲裁,以保護你的權利。
培訓費的賠償以公司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用為准,而且應該扣除培訓之後服務的年限。

B. 和公司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違反勞動法還有效嗎

公司培訓協議違來反勞動法是有效自的。通常情況大部分的公司會約定將勞動合同順延至培訓協議的服務期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員工培訓服務協議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公司培訓期間的基本規定:

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不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工資是原本就應當發放的。培訓賠償的最高額僅僅限於單位支出的培訓費用,不存在5倍的說法,也不存在還要加上培訓期間工資的說法。

工資是你作為員工本應獲得的,即使不給你進行培訓,也是應當照常發放工資的,不存在說是專為培訓才產生工資。

C. 職工進修培訓合同糾紛屬於勞動爭義案件嗎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內單位為勞動者提容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職工培訓合同糾紛應屬於勞動糾紛案件,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D. 關於培訓合同糾紛問題

要具體看到合同,和簽合同的背景才確切的知道合同是否符合法律。

但是從你的描述中,個人感覺應該是以培訓合同為幌子,掩蓋勞動合同的事實。要說違約的是他們先違約。他們要負責任。這樣的話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就無效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我個人認為此合同存在欺詐行為。

還有就是關於押金的問題你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希望對您有用。

E. 員工培訓服務協議 違反 怎麼辦

違反員工培訓協議,那就根據簽署的協議內容進行追究責任,經濟賠償、物質賠償等方面。
如果當事人,拒不賠償,單位與當事人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協調解決,或通過起訴解決。

F. 簽了培訓服務協議就必須賠償嗎

沒有簽訂培訓合同或協議,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權益,則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單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視為無需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特別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後,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網路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G. 關於公司簽訂培訓協議的法律問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雇員只有簽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才是唯一有效的法律文件,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協議、合同都是無效的,

如果出現任何糾紛,都要以勞動合同內容為准解決糾紛問題,像你這種情況不用怕他,公司不會讓你賠一分錢的,估計就是在嚇唬你們,讓你們不要輕易的離開公司。結論:該份協議沒有任何法律效益。

補充:培訓協議可以附加在勞動合同中,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培訓協議不能單獨拿出來作為約束員工的工具,如果是這樣,那就亂套了,任何公司都可以隨便跟你簽署任何協議。

(7)員工培訓服務協議糾紛管轄擴展閱讀:

職工培訓合同是即一方根據其企業發展對人才和專業知識的需求,要求另一方(如大學、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科研單位或工廠企業等)代為培養其所需要的專業人才(如英文翻譯、預算人員、工長等),雙方為此而簽訂的協議,稱為職工培訓合同,或稱為代培合同。

職工培訓合同的內容,主要應包括:

(1)培訓的專業及內容;

(2)培訓人數;

(3)培訓的年限或課時;

(4)培訓目標(如達到中專、大專或本科畢業水平等);

(5)參加學習的職工的基本條件(如年齡、原有文化程度、身體條件等);

(6)培訓單位應提供的師資水平及教學條件;

(7)使用的教材;

(8)學員的食宿條件;

(9)培訓費用及其支付方法;

(10)達不到培養目的或標准時,培養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11)違約責任等。

H. 公司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糾紛

這具體要看是什麼樣的培訓,以及你們的協議內容具體是什麼樣的,建議聯系說明詳細情況

I. 在勞動法里是怎麼規定員工培訓的,發生糾紛時,該怎麼界定培訓的

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以下是新《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新《勞動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個規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濫用違約金條款,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來限制員工流動。新法施行後,員工可以主動離職,並無需承擔違約金責任。即使公司自行規定違約金,法院今後也不會支持。
但新法亦對此作了2個例外規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訓費用並約定了服務期限後,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主動離職,應當賠償違約金;二是,在違反競業限制責任時,員工也應該承擔違約金責任。
這里的培訓,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訓,而是專項技術培訓。因培訓產生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此外,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於培訓費用,普通、必要的職業培訓與專項技術培訓也不能混為一談,且應以實際為員工專項技術培訓所支出的費用來約定違約金數額。
因此,如果你所說的「員工培訓」如果是專項技術培訓的話就要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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