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務作業人員培訓制度有哪些
一,勞務人員培訓工作要統籌計劃,突出重點,分步開展,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組織實施。摸清農村富餘勞務力和已轉移就業農民工的基本情況,制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培訓計劃。要突出重點,逐步對勞務人員進行培訓。
二,開展引導性培訓,引導性培訓主要是開展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等方面知識的培訓,目的在於提高務工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樹立新的就業觀念。引導性培訓主要由縣政府統籌組織各類教育培訓培訓資源和社會力量來開展。引導培訓要通過集中辦理、咨詢服務、印發資料以及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徑靈活開展。
三,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是提高務工人員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徑,是增強務工人員就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根據國家職業標准和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對從業人員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安排培訓內容,設置培訓課程。當前的培訓重點是清真餐飲、阿語翻譯、家政服務、建築、製造等行業的職業技能。職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導下,由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行業和用人單位開展。對具備相應條件並有創業意向的務工人員開展創業培訓,提供創業指導。
四,制定務工人員培訓激勵政策,用人單位負有培訓本單位所有務工人員的責任,用人單位開展務工人員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培訓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1.5的比例提取,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
符合條件的教育培訓機構,均可申請使用農民工培訓扶持資金的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須相應降低務工人員的培訓收費標准。
對參加培訓的務工人員實行補貼或獎勵。務工人員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鑒定,鑒定合格者頒發國家統一的職業資格證書。任何單位不得強制務工人員參加收費鑒定,鑒定機構要視情況適當降低鑒定收費標准。
五,組織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准備進入非農產業就業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必要的轉移就業培訓,使其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並取得相應的培訓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六,在各級開展培訓的同時,要做好務工人員培訓的配套和服務工作。務工人員培訓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各地區各部門,涉及到就業信息、訂單、輸出、就業等多個環節。
七、加強務工人員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務工人員培訓師資可以由教育部培訓機構通過開展繼續教育來解決,也可從職業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科研單位、企業、技術推廣部門聘請。按期組織開展師資培訓,不斷提高教師業務水平。
八、作好務工人員培訓的信息服務工作。定期調查並公布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定期對不同職業(工種)、不同等級的務工人員職業供求和工資價位進行調查,調查分析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2.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是否繳納個稅
單位報銷員工的培訓費不屬於個人收入,不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3. 勞務資質要取消嗎
沒有取消勞務資質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明確規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與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相對應,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取消了勞務資質承包業務范圍的限制。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明確規定,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准要求: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在取消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劃分以及承包業務范圍限制的同時,為了增強施工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准。具體如下:
取消了原先對注冊資本金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明確強調施工勞務企業必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范和減少目前建築市場上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即只有勞務資質而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代開發票和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
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與《舊標准》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相比明顯提高。
提高了對持證上崗人員和考核或培訓合格人員的要求。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
取消了對「工程業績」、「近3年最高年完成勞務分包合同額」和「與作業分包范圍相適應的機具」這三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4. 建築勞務分包資質取消了嗎
勞務分包資質2016年6月1日取消。
補充說明:
1、取消建築勞務資質。自試點工作開始之日起,取消建築勞務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建築勞務資質列入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違法分包打擊范圍。
2、加快企業轉型升級。鼓勵現有建築勞務企業採取獨資、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過收購、兼並等多種形式,組建法人經濟實體做大做強,引導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組長組建小微專業作業企業做專做精。支持鼓勵建築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備條件的勞務企業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發展。取締無實際勞務作業人員的「空殼公司」和「僵屍企業」。
3、建立「三項」制度清單。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業與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類保險。建立實名制管理制度,實行建築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建立培訓上崗制度,堅持「先培訓,後上崗」。
4、明晰「三方」用工關系。釐清建築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建築勞務(專業作業)企業和作業人員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三方責任。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項目的建築專業作業活動負總責;建築勞務(專業作業)企業對本企業的用工行為負直接責任,按月公示工資支付清單;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對專業作業人員工資支付情況負監督責任,對建築勞務(專業作業)企業未按時間節點支付工資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5. 勞務公司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1、企業綜合材料
(1)營業執照、勞務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
(2)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目錄及內容。
2、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系統」中填報、列印一式二份);
3、其他證明材料
(1)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名單和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名單及合格證書;
(2)企業從業人員保險繳納證明;
(3)制度文件:企業要有施工安全生產的相關管理文件;
(4)場地設備材料:勞務公司的辦公場所和相關設施的購置證明以及企業自有產權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測合格證明。
(5)勞務作業人員培訓制度百度百科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許可證(Safety proction license)是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它們是有機整體。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取消或調整了部分專業承包資質,部分企業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也因此無需再申領。
安全生產許可證 網路
6. 勞務分包資質什麼時候取消
一)取消建築勞務資質。自試點工作開始之日起,取消建築勞務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將建築勞務資質列入建築市場監督執法檢查違法分包打擊范圍。
(二)加快企業轉型升級。鼓勵現有建築勞務企業採取獨資、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過收購、兼並等多種形式,組建法人經濟實體做大做強,引導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組長組建小微專業作業企業做專做精。支持鼓勵建築施工企業將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農民工招用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備條件的勞務企業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發展。取締無實際勞務作業人員的「空殼公司」和「僵屍企業」。
(三)建立「三項」制度清單。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業與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類保險。建立實名制管理制度,實行建築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建立培訓上崗制度,堅持「先培訓,後上崗」。
(四)明晰「三方」用工關系。釐清建築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建築勞務(專業作業)企業和作業人員三者之間的關系,明確三方責任。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項目的建築專業作業活動負總責;建築勞務(專業作業)企業對本企業的用工行為負直接責任,按月公示工資支付清單;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對專業作業人員工資支付情況負監督責任,對建築勞務(專業作業)企業未按時間節點支付工資的行為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