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需要一份水利工程設計公司管理制度
一個成熟的企業或者管理者,手裡應該有《勞動合同書》、《保密製版度》、《崗位說明書權》、《工作交接制度》、《獎懲制度》、《考勤與休息休假制度》、《試用期錄用條件》、《薪酬與社保制度》、《培訓制度》等。就拿《培訓制度》來講,其真實作用是限制高級員工隨意跳槽的。要想找到如此為企業著想的管理文件,只要網路上查下「勞傑士勞動合同書介紹」就行了。100%讓你的省心!
② 如何做好水利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水利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工作總結
2012年,昌吉州水利系統在上級及有關業務部門指導和大力支持下,深入貫徹落實區州黨委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明確2012年工作思路及重點,並按照自治州幹部培訓工作會議的部署和要求,圍繞加快水利工作發展的目標,以「科技之冬」活動為契機,以加強人才隊伍的能力建設為重點,不斷更新培訓理念,優化培訓內容,創新培訓方式,將素質和能力培養貫穿於水利幹部教育培訓的全過程,有效提高水利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水平,形成了「科技興水」的良好格局。
一、培訓基本情況
為認真貫徹落實昌州黨發〔2011〕55號文件關於加強水利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到2015年確保基層1600多名水利工作人員普遍培訓一次,全州水利系統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人員比例由55.8%提高到70%以上」的目標任務,在全面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了《昌吉州水利系統2012—2015年人才教育培訓實施方案》、《昌吉州2012年水利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劃》,明確目標任務的具體內容。在全州水利系統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層層抓落實,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本著「缺什麼、訓什麼」的原則來合理安排,及時總結往年的培訓經驗,突出基本知識掌握,注重提高實際操作能力,既有思想高度,又有理論深度。截止到2012年11月,共舉辦各類培訓17期,2033人次參加了培訓,其中:各類業務培訓班13期,606人參加了培訓;木壘縣水利局、XX縣、XX縣舉辦業務培訓班3期,640人參加了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網上繼續教育培訓1期,787人參加。職工隊伍整體素質上了一個新台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採取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升幹部隊伍整體素質。近年來,昌吉州水利系統牢固樹立大教育、大培訓的觀念,始終把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作為水利事業發展的重要支撐,把幹部培訓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打造一支作風過硬、結構合理、專業配套、技術精湛,能適應現階段競爭需要的高素質專業人才隊伍,促進水利事業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的培訓工作思路。為加大各類培訓的力度,全州幹部職工以極大的熱情積極參加各級各部門組織的理論培訓、崗位培訓、業務培訓、繼續教育等培訓。同時,將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與年度水利建設與管理「天山杯」競賽評比、水管考核掛鉤,實行責任獎懲。通過培訓,進一步提高了廣大幹部職工的綜合素質、牢固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增強了服務三農的能力,為昌吉州水利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促進作用。
(二)把搶抓發展機遇爭取政策支持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首要任務。為進一步明確2012年工作思路及重點,進一步加強水利系統幹部職工培訓力度,搶抓發展機遇,更好地爭取國家和自治區的政策支持,州水管總站通過與國家水利部灌排中心對外聯絡與農田水利處溝通聯絡,9月5-6日國家水利部灌排中心為我州舉辦首期《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與農民用水戶協會運行管理培訓班》。參加培訓的人員來自全州基層水管站所和部分民用水戶協會,共計78人,特邀了國家水利部、自治區水利廳的相關專家領導授課;10月9-10日《全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核算暨管理培訓班》、《全疆水利管理信息系統培訓班》北疆片區在昌吉成功舉辦,來自全疆各地水利(務)局、發改委及區直流域管理單位的有關負責同志和水價核算人員、業務骨乾等276人參加了兩個班的培訓,特邀了自治區發改委和水利廳的專家進行了詳細的解讀,並對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現場答疑,氣氛熱烈,形成了和諧的互動。3月《新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常規水質化驗培訓班》2期培訓班在昌吉州舉辦,來自全疆水利系統14個州、市和地區88名水質檢測人員參加了培訓。全疆的培訓班在昌吉成功召開,為積極推進我州水價綜合改革、加快信息報送、水質化驗等奠定了基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進一步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方法,確保幹部培訓工作取得實效。近年來,昌吉州水利管理總站在全州水利系統建立了覆蓋全員的遠程教育培訓網路平台,以「報名網路化,培訓多樣化,考試無紙化,管理數字化」為辦學目標,開發啟動了水利專業繼續教育網路遠程培訓工程,走出了一條現代遠程教育培訓的新路子,使全州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收到明顯成效。2012年,為更好的提高專業技術人員自主選學能力,服務於我州水利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昌吉州水利網上教育培訓系統進行了全新改版,使網站的操作性得到進一步增強,提高了專業技術人員在自主學習過程中的便利性。改版後的昌吉州水利培訓網站,內容更加豐富,板塊更合理。不但能夠將水利上常規課程囊括其中,而且震撼推出的多個選修精品課程、綜合論述試題以及簡訊發送功能,目的在於幫助學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學習到最具實戰效用的看家本領,同時,突顯改版後的人性化設計,新版網站的出現,將成為全州水利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服務的主要「窗口」和載體,是在昌吉州水利管理總站與各縣市之間架起的一座密切溝通互動的橋梁,充分激發我州水利培訓管理工作活力,進一步改進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手段,增加培訓手段的多樣化。
(四)創新教育培訓模式,探索教育培訓長效機制。為了進一步加大幹部教育培訓力度,提高水利人才隊伍整體素質,積極拓寬培訓渠道,為幹部職工提供更多的培訓機會。以幹部職工需求為導向,拓展和創新培訓內容。豐富培訓方式,一是選送業務骨幹參加水利部、水利廳組織的業務培訓。二是組織水管單位領導同兄弟縣市進行先進經驗的交流研討。三是選派優秀基層站所長、業務骨幹赴發達地區學習考察。進一步規范培訓辦班行為,保障各類培訓取得實效,提高了培訓效果。
(五)加強教學管理與學員管理
我們始終以制度建設為中心,在深化內部基礎管理上下功夫,每年年初,制定《水利系統幹部職工培訓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對各類培訓班的計劃上報、培訓費的收取、培訓的教學管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在行政管理上抓高效,在教學管理上抓嚴謹,在學員管理上抓過程,在後勤管理上抓服務,使培訓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為培訓教學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培訓活動的特點
今年培訓與以往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顯著特點:
一是師資層次高。今年的各類業務培訓班,特邀了國家水利部、自治區發改委、審計廳和水利廳具有對本領域工作有深入研究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領導授課,可以說,培訓班的授課老師,是專家層次最高的。
二是培訓內容精。今年培訓,我們本著「缺什麼、訓什麼」的原則來合理安排,突出基本知識掌握,注重提高實際操作能力,整個培訓,既有基礎理論輔導,又有業務知識指導,從理論到實踐,從宏觀到微觀,相互補充,相互結合,對於開展工作都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實效性。
三是教學計劃實。整個培訓過程,計劃周密,落實到位。充分採用多媒體技術製作課件,提高了培訓質量和效果。
四、培訓活動的主要收獲
一是拓寬了思路,明確了方向。培訓內容較以往有了大的更新,避免了千篇一律、年年講授老一套的弊端,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在培訓形式採取現場答疑、相互交流探討、相互參觀等有效形式,形成了和諧的互動。增強幹部職工學習的主動性和實效性。通過培訓,使我們的幹部職工及時掌握國家政策趨向,把握水利工作重點,不斷增強發展意識、創新意識,明確奮斗方向和目標。通過培訓,進一步拓寬了大家的視野,拓展了思路,增強了大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掌握了知識,提高了素質。通過培訓,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積極主動地把學習到的理論知識、方法技能充分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這種培訓思路的大轉變,變「要我學」為「我要學」,極大地調動了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增強了理論修養,提高了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強了信心。
三是培養了骨幹,建立了隊伍。參加培訓的同志,都是昌吉州水利事業的主要力量。通過培訓,達到了培養業務骨幹,建立高素質隊伍的目標,全面實現昌吉州水利事業跨越式發展提供了人才保證。
四是促進了交流,增強了合力。培訓給大家提供了一個相互交流學習的機會,利於各縣市、各單位進行多方面的業務協作和資源整合,增強了開展工作的合力。大家能夠主動切磋,取長補短,積極交流,共同促進,加深了了解,增進了友誼,形成了團結活潑、互幫互學的濃厚學習氣氛。
③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新職工上崗前應至少進行多少學時安全培訓
新職工上崗前應進行三級教育,分為,1,公司級安全教育的內容應包括: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准、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少於15學時。
(2)項目級安全教育的內容應包括:現場安全生產制度、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少於15學時。
(3)班組級安全教育的內容應包括: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本工種易發事故案例剖析、所接觸的安全設施、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崗位勞動紀律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少於20學時。
④ 誰能幫忙找一份水利水電工程方面的崗前培訓制度
上網路啊!什麼都有 的.
⑤ 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並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准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並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 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第二十二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准;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後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許可權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報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outhcn.com/law/fzzt/ninefljd/nineflfgqw/200509230546.htm
⑥ 水利部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人事勞動教育司是水利部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專織制訂培訓政策、制屬度和編制培訓規劃、計劃;負責審核部屬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和培訓證書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有關培訓項目。
第十一條 機關各司局及部直屬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任務和實際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制訂和實施本部門、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教育培訓規劃、計劃;負責有關教育培訓機構的業務歸口協調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教育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出國培訓、國際合作培訓工作,由人事勞動教育司和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共同組織實施。國際合作與科技司負責涉外事宜;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推薦、商定和組織選拔參加培訓的人員,並跟蹤考察學習情況,了解學習效果。
第十三條 由部審查認定的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承擔認定范圍內教育培訓項目的實施工作,按有關規定和培訓計劃完成教育培訓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