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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檢測機構人員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2-08 14:27:58

Ⅰ 如何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工作

檢測人員資質要求: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直接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崗位的上崗資格證書。
鑒於統一的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培訓教材正在制定過程中,在有關規定和培訓實施前辦理計量認證評審時,可暫承認上述人員以前取得的相關資質。但同時,各計量評審組應對技術/質量負責人、檢驗檢測人員、引車員、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等人員進行筆試,驗證其操作的規范性和准確性等方面的能力。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各崗位人員資質的具體要求: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熟悉汽車檢測業務,了解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2.技術/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資質要求:
(1)熟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2)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3)有三年以上的機動車檢驗檢測的工作經歷;
(4)熟悉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准則;
(5)熟悉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文件,並具有確保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的能力。
3.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資質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歷;
(2)熟悉機動車性能、構造及有關使用的一般知識;
(3)熟悉檢測儀器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練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
(4)掌握檢測項目的技術標准;
(5)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及計算機網路系統使用維護基本知識;能熟練使用、操作計算機;
(6)了解本檢驗機構的檢測工藝流程及相關標准。

Ⅱ 哪裡有專業培訓機動車檢測線工作人員的機構

汽車維修學校應該有培訓機動車檢測線工人的專業吧,屬於技術學校或者是大學汽車相關的課程,應該也有類似的知識

Ⅲ 機動車檢驗人員應當具備那些基本條件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資格許可

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後,方可在批準的檢驗范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並辦理。

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並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等技術規範文件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並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復印件;

(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

(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3)機動車檢測機構人員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安檢機構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第十八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第十九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並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定期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第二十條 安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一條 安檢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檢驗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安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二)超出批準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三)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

(四)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

(五)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六)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

(七)無正當理由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

(八)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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