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包括哪些內容求解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版針、政策和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Ⅱ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與安全主任有什麼區別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是一份表明經過培訓合格的證版明書。
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權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號令)「第六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的內容有七項: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安全主任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是企業內部任命的行政職務。
Ⅲ 對生產企業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包含哪些內容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安全管理資格證書上崗。為進一步提升企業安全管理,陽泉市安委辦擬在今年二月份舉辦一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班。那麼,對生產企業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包含哪些內容?
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而培訓內容根據我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八條規定可知,對生產企業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包含以下七個方面:(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參訓人員范圍、培訓要點等方面均堅持內容法定。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是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並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力量,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
Ⅳ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的安全生產再培訓合法的做法
應由安全生抄產監督管理局,襲委派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外委培訓,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培訓由省安監局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由地市安監局組織。具體的培訓機構由安監局確定,不用被培訓單位和人員操心。
Ⅳ 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有以下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拓展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Ⅵ 《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6)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中國人大網
Ⅶ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包括哪些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規定之: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專全培訓應當包屬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