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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過程中簽署服務協議

發布時間:2021-02-07 10:19:45

① 公司未詳細告知協議利害,直接導致我簽定了"員工培訓服務協議書"而後又離職,我應該全額賠償嗎

首先:該抄培訓是否為襲專項培訓?只有專項培訓才能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其次,該9000多的費用構成如何?是否每一項都有相應發票?否則員工可以不認可這個數額,第三,到8月已經過去了半年,應扣除費用的四分之一之後才是員工需要支付的部分。

② 讓員工簽員工培訓協議書,合理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培訓是企業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員工沒有賠償的責任,而該公司的實習期間的培訓顯然是一般的培訓,與勞動合同法中的培訓即專門的款項用於專門的培訓是不同的,從你說的情況來看,是公司為了讓員工比較長的時間在公司工作,公司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要求員工延長服務期限則是違法的,也是錯誤的。

③ 公司跟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是否合法

你看就不合法啊!培訓還是沒工資的?再說了如果是什麼高科技含量的培訓.是可版以的..但是就你的賠償款項來權看只有600.也就應該不是什麼高科技含量的培訓.....你們培訓純粹就是為了接下來的工作..所以公司是要給與勞動補償的..

④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如何計算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按每份培訓協議約定分別計算。因為每份培訓協議都是獨立的義務和權利,除非協議有另外規定。
其計算原則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⑤ 員工培訓服務期協議必須簽嗎

是的,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還有你自己權益,最好還是把這個簽了。

⑥ 公司培訓員工時可否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應注意哪些

提供專項培訓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的兩大設立違約金的條件之一。「專項培訓」是指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等,員工的上崗培訓、安全生產教育不屬於此列。一般來說,公司使用國外機器或引進國外項目,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以便將來從事此工作,是比較典型的「專項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也就是說,公司培訓員工時可以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且對於服務期的長短,國家沒有上下限限制。簽訂培訓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第一、培訓協議應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培訓協議的服務期限未到,企業與職工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將培訓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 第二、對試用期員工一次培訓費不要太大,只進行一些入職培訓即可。 第三、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時要注意寫清培訓名稱、培訓的具體起止時間、培訓後的服務期限的起止時間也要清楚。 第四、 對於中途退學(因個人原因)的員工要有明確的處罰標准並要在培訓協議中寫明。 第六、 要寫明根據時間長短培訓結束後或中途對於員工本人要有一個評價,本人要寫一份學習總結。對於重要的培訓在培訓結束後要註明企業根據考核有權調整工作的許可權或給予有關職位。 第七、 對於服務期限要明確標明,特別是參加了多次培訓要應用有關數學公式將培訓服務期限寫明,要注意累加計算問題。另外,根據國家有關培訓服務期限的規定培訓費用是逐年遞減。 第八、 企業在簽訂有關培訓協議時要注意一個現實問題,即很多人因交納不起培訓費用就不辭而別,這里建議可採取擔保人制度:對於擔保人要有明確的規定包括擔保人年齡、有無房產、財產、收入、身體、身份、家庭、主要的聯系方式等做明確規定。如是本公司員工擔保還要寫明對本人有關勞動合同的約束等等條件。要註明不能一人多保,參加培訓人員不能互保等。另外,要注意在確定培訓對象的同時一定要確定擔保人,避免在出國培訓護照取得後因找不到擔保人而影響行程。 第九、樹立保存好原始憑證的意識,以在可能發生的糾紛中作為證據。第十、委派員工出國培訓,應盡可能讓員工到投資方的外商方總部受訓,以便管理。若條件不成熟,企業與國際培訓機構簽訂的委託培訓協議中要約定保證受訓人員回國、回委託企業的有關事宜。如培訓合格證書、職稱證書等應交企業,由企業發給經委派培訓的員工。盡量避免受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發生跳槽、出逃等事件。十一、違約責任要明確,注意培訓協議與公司有關具體規定是否有相悖之處及如何處理等。

⑦ 請問與員工簽署培訓協議要注意哪些環節

但單位如對部分員工進行特殊培訓或花高額培訓費進行的培訓,新聞單位可以與員工簽署培訓協議,將有關權利義務和離職補償問題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簽署培訓協議需要注意如下環節: 1).關於培訓服務期。如果培訓服務期短於勞動合同期,則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包含其相應的培訓服務期,員工勞動合同期限以簽署的勞動合同為准。如果培訓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則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培訓服務期截至日期,雙方應另行簽署補充勞動合同協議。 2).建立培訓者檔案。應為每一位須簽署培訓協議的員工建立培訓者檔案。包括: A.申請批准資料:員工本人的培訓申請表、單位關於批准或指派其參加培訓的文件批復; B.培訓機構課程資料:學校或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培訓項目名稱、課程體系介紹、任課教師資料、教學計劃資料以及具體培訓時間等; C.員工學習成績資料:培訓或考試成績單、學校或培訓機構對該員工的學業、品績等評價資料、員工的培訓總結的書面資料; D.單位與員工簽署的培訓服務期協議:包括學習與培訓費用的計算方法、報銷辦法、培訓服務期的起止時間、員工義務與離職補償辦法等; E.留好員工參加外訓或內訓的發票,並由員工本人簽字的有關付費憑證。 3).新聞單位應當建立培訓服務期的相應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並在制度、辦法和與員工簽署的培訓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有關原則、標准和獎罰辦法,這樣作為制度或辦法就可以作為員工勞動合同的有效附件。其中主要問題包括: A. 對於新聞單位出資外派員工參加培訓,員工因個人原因而中途退學,要制定明確的處罰標准; B. 要明確培訓費的范圍,比如培訓費、教材費、資料費、場地費、餐飲費、培訓期間的住宿標准、交通費等是否都計算在「培訓費」范疇,要在協議中明確,以免在員工培訓糾紛中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C. 要明確培訓期間,要注意較長時間的培訓是否有探親假,如有探親假將如何規定; D. 要明確員工在培訓期間的待遇,包括出國期間的補貼、工資福利、保險等; E. 單位對於參加時間周期比較長、培訓費用比較大的員工有權在培訓期或培訓結束後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和薪酬的權力; F. 要明確培訓服務期限的計算方式,是在一定期限內單次計算時間還是累計時間,是單次培訓費用計算還是累加計算培訓費用,如用數學公式明確標明將更清晰; G. 對於高額培訓或者出國參加培訓,新聞單位可建議採取培訓擔保人制度,由擔保人對員工進行培訓擔保,擔保人可以是本公司員工,也可以是其家人或朋友。 H. 明確違約責任。如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明確賠償方法和額度,原則上培訓服務期最多不超過5年,並平均分攤在相應年度內。員工的最高賠償標准不超過培訓費之和。

⑧ 在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的情況下,直接導致我簽定了"員工培訓服務協議書"而後又離職,我應該全額賠償嗎

第一 這個如果控告企業沒有告知的義務的話 需要提出證明來 如果你沒有相關的內證明是沒法投訴企業的容

第二 但是企業可以拿出事前寫好的東西投訴你來的

第三 你如果想投訴企業可以電話錄音 給和單位溝通的時候做下電話錄音可以在法院上得到相關的證據來的

第四 如果你可以做到這點話就沒問題

第五 或者你去相關的社會保險中心 申請仲裁 一般在仲裁之後可以法院起訴

第六 總之在找工作的時候要提前看好 避免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

第七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帶說明建議你多買商業保險作為補充和提高

⑨ 工作一年後,公司培訓我們之後,要簽訂兩年服務協議,合法嗎

服務協議是否合法要看三天培訓的內容。如果只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崗前培訓、輪崗培訓、員工通用職業技能拓展性質的培訓,則不應簽訂服務協議;如果是專業技術培訓,那就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9)員工培訓過程中簽署服務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⑩ 員工培訓服務協議 違反 怎麼辦

違反員工培訓協議,那就根據簽署的協議內容進行追究責任,經濟賠償、物質賠償等方面。
如果當事人,拒不賠償,單位與當事人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協調解決,或通過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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