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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付費培訓與服務年限

發布時間:2021-02-05 09:51:56

① 勞動合同與培訓服務協議的期限不同

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了專項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合同期內到,但是服務期未到的,合同容應當延續至合同期滿。
當然法律不限制人才的自由流動,您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提出辭職,但是應當向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超過培訓費,並且培訓費應當按照工作年限分攤。
對於您所述情況,您只需向單位支付世俗、機票費等,並且是分攤的。

② 關於員工培訓和服務期約定的一些不明白!!

首先,培訓協議1、2條是合法的,但第三條是違法的,同時由於公司沒有按《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你不相干,你可以申請仲裁,你將獲得的權利有:
1、扣押的50%工資
2、自上班之日一個月後至今所有工資的雙倍賠償(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3、在青島節假日的雙倍加班工資
你可以放心,勞動局一定會支持你的

③ 企業內部為員工培訓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員工付費培訓與服務年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④ 勞動合同培訓費與服務期

一般單位現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大多數人對合同法、勞動法以及相關人士政策不特別了解,在簽訂合同時總是心存顧慮。那麼勞動合同因該怎樣簽,簽合同時應該注意什麼呢?一些法律專家認為,要特別注意下面幾件事: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簽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范,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試用期內也要簽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借口辭退員工。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簽「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一邊倒合同不能簽。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所以,相當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職時面對用人單位單方制定出的勞動合同文本,心裡可能有很大的意見,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有的人委婉的提出意見,往往被用人單位拒絕後,也不敢再堅持己見,只好委屈求全的在合同時簽了字,先得到這份工作在說。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是表示自己對這份合同認可,並願意遵守和履行這份合同的行為。如果拿不出用人單位在簽合同時採用了脅迫或欺詐的證據,就只能被認定為這使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為,就不能說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該怎樣簽訂?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查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和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是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准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6、在不能肯定你工作的公司各方面都比較符合你的要求的情況,盡量一年一簽。

⑤ 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培訓,是否一定可以約定服務期

」從該條可以看出,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僅限於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的情形,但對內於何種培訓可容以約定服務期,也進行了限制,即只有企業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約定服務期。
根據培訓是否屬於企業的義務性培訓,將企業對員工的培訓分為兩類:一類是諸如員工入職培訓、上崗或轉崗培訓、安全生產等企業實現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性培訓。對於這類培訓,企業不論支付再多的培訓費用,也不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另一類是諸如學歷性培訓、資質類培訓等企業根據雙方約定實施的非法律規定的非義務性培訓。

⑥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如何計算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按每份培訓協議約定分別計算。因為每份培訓協議都是獨立的義務和權利,除非協議有另外規定。
其計算原則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⑦ 勞動合同期限和培訓服務協議的服務期限哪個為准

勞動合同期限和培訓服務協議的服務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是按照勞動合同執行,培訓服務協議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某一項培訓協商約定的服務期限,勞動者參加了培訓若未完成約定的培訓服務期離職,需要承擔未完成期限對應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期滿了,培訓服務期未滿,若勞動者不續簽或者辭職需要承擔未完成期限的培訓費用,如果單位辭退員工,員工可以提出不承擔未服務期的培訓費用,主動權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相關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此,在勞動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期限續延至服務期滿。

⑧ 員工未做夠服務年限退回的培訓費如何入賬

說的不太明白,是不是已付的培訓員工的培訓費,現在員工遲退收回的培訓費啊,如果是這樣的話可在工資中扣除

⑨ 勞動合同法對於培訓服務期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規定說,一定要從培訓結束之日起算服務期。

一般服務期是獨立於合同期限的專項約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起算專點,由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屬為准。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⑩ 培訓員工後約定服務期限有沒有規定最長不超過多長時間

所謂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低期限。確立勞動者的服務期,它更多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但是關於服務期,我國《勞動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均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關服務期等內容的協議,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點:一是具有優先適用性,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再訂立有關服務期等內容的協議,實質上是對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或者變更,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二是具有約束力,它在本質上屬於專項協議,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6條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內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專項協議來規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服務期的協議是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訂立的,在內容上具有專一性、特定性,只要該內容不與法律相沖突,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具有約束力。三是具有擔保性。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專項協議時就已經或者即將給予勞動者住房、培訓之類的福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債權,而勞動者享受該種債權必須要支付對價作為回報,在勞動關系裡這種對價就是提供勞務。因此,訂立服務期協議就是要求勞動者以提供一定年限的勞務作為擔保。

通過上面的分析,法律對於培訓員工後約定的服務期限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你是出於真實意思的表示並認可用人單位的約定,理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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