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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紀律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04 03:50:11

❶ 員工關系管理培訓如何做

員工關系管理從管理職責來看,員工關系管理主要有九大方面:

❷ 勞動紀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回紀律)。

2、按規答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

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

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安全衛生紀律)。

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

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密紀律)。

7、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

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

拓展資料:

勞動紀律是指人們在共同勞動過程中,為取得行動一致,保證生產 (或工作) 過程實現所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它是人們從事社會勞動的必要條件。不論在任何生產方式下,只要進行共同勞動,就必須有勞動紀律。否則,集體生產便無法進行。

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勞動紀律的社會性質是不相同的。農奴制的勞動紀律是靠棍棒維持的;資本主義的勞動紀律是依靠飢餓威脅維持的;社會主義的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體現,主要靠廣大勞動者的高度自覺性,輔以強制性加以維持的。

❸ 勞動紀律的詳解現階段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又稱職業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中所應遵守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
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范和約束勞動者勞動及相關行為。
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體員工在集體勞動、工作、生活過程中,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
從其內涵可知,勞動紀律的目的是保證生產、工作的正常運行;勞動紀律的本質是全體員工共同遵守的規則;勞動紀律的作用是實施於集體生產、工作、生活的過程之中。 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紀律)。
2.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
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
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安全衛生紀律)。
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
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密紀律)。
7.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
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
從列舉的8項勞動紀律的內容看,用人單位可從五方面來制定規章制度,即:勞動合同管理(或稱人事管理)、考勤與休假、生產與工作、獎勵與懲罰、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勞動紀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勞動紀律時要注意以下事項:勞動紀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用人單位有用工自主權,制定勞動紀律是用工自主權的集中體現,因此法律承認合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但《勞動法》本身是對勞動關系過程嚴格控制的法律規范,這反映在對勞動紀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當明確的要件要求。勞動紀律制定中的首要條件就是,不得與《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相抵觸。當然,這就要求制定者對勞動法律、法規相當的熟悉。另外,在具體制定時,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紀律的制定應當合理。有些用人單位抱著鑽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勞動紀律中制定了一些雖不違法但有違人情的規定。本質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礎,因此對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內容,法官也可依據自由裁量權,裁定無效。如,某企業規定:員工見到上級不主動打招呼的,可處以警告甚至扣獎金的處罰。這一勞動紀律已明顯違反了合理性原則,應屬無效。
2.勞動紀律必須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勞動紀律」具有準勞動法規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時應尤其注意其制定設計的嚴密性,防止條款間的沖突。有很多勞動紀律都存在諸如:「其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等」的條款,這些語焉不詳的條款,看似是擴大了管理范圍,但其實是無效的。一旦用人單位按照這樣的條款處理員工,其結果往往是將自己陷入失敗的訴訟。
3.勞動紀律應當適用於實際工作。勞動紀律應主要針對生產管理中的具體行為,不應過於原則、寬泛。更應注意避免涉及員工隱私。
4.勞動紀律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制訂。勞動紀律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訂,不能套用。勞動紀律制訂過程中應當將制度草案交實際操作部門審核。勞動紀律起草過程中應當徵求工會、員工代表意見。勞動紀律起草完成應當採取合適的方式公布。
5.勞動紀律應當公示。常見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訓、員工簽字、企業發文、辦公會議討論、職代會通過、內部區域網發布、公證、刊登於內刊廠報等。

❹ 工廠員工培訓有那些

一、直接傳授培訓法:主要正對員工的理論知識的前沿觀點進行的培訓。

<1、講授法:a、灌輸式講授

b、啟發式講授

c、畫龍點睛式講授

註:講課教師是培訓成敗的關鍵,務必選好培訓教師。

<2、專題講座:適用於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了解技術發展方向和當前熱點問題

<3、研討法:a、以教師或受訓者為中心的研討

b、以任務或過程為取向的研討

二、實踐型培訓方法:主要以技能培訓為主。

<1、工作指導法:適用於基層生產工人,也適用於各級管理人員

<2、工作輪換法:主要是為了誇大受訓者對整個企業的各個環節的工作的了解

<3、特別任務法:制定特殊的任務讓部分員工去完成,常用於管理培訓

<4、個別指導法:即通常所說的師傅帶徒弟的方法

三、參與型培訓方法:提高受訓者的積極性,使培訓者和受訓者雙方在互動中學習。

<1、自學

<2、案例研究法:雙向性交流的培訓方式,對培訓者和受訓者的要求都比較高

a、案例分析方法:

b、事件處理法:適用於提高學員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表達交流的能力,建立員工之間良好人際關系

<3、頭腦風暴法:

操作要點:a、只規定一個主題

b、參見者在一起無拘無束的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方案

c、參加者和組織者都不能評議他人的建議和方案

註:其關鍵是排除思維障礙和清楚心理壓力,讓參加者輕松自由,各抒己見。

<4、模擬訓練法:學習特定的工作行為和技能,提高處理問題的能力

主要方式:a、人與機器共同參與模擬

b、人與計算機共同參與模擬(假定的環境)

<5、敏感性訓練法(T小組法):適用於組織發展訓練、晉升前的人際關系訓練、中青年管理人員的人格塑造訓練、新近人員的集體組織訓練、外派人員的異國文化訓練等

採用方式:集體住宿訓練、小組討論、個別交流

內容:問題討論、案例研究等

<6、管理者訓練(MTP法):適用於中低層管理人員掌握管理的基本原理、知識、提高能力

採用方式:專家授課、學院間討論等

四、態度型訓練法:

<1、角色扮演:在模擬真是環境中,模擬性的處理工作事務

<2、拓展訓練:模擬探險活動進行的心理訓練和人格訓練

五、科技時代的培訓方式:

<1、網上培訓

<2、虛擬培訓

❺ 公司、部門對員工的勞動紀律要求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對員工的勞動紀抄律包括:
1、各級領導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各級領導應當以身作則,嚴於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經常對部屬進行紀律教育,增強職工的紀律觀念;有針對性地進行紀律整頓,解決本部門在紀律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2、各級領導應當對下級實施紀律監察,並自覺接受上級的監察以及下級和群眾的監督。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當從重給予處分。
3、各級領導必須按照《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屬嚴重違紀的,負領導責任,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
4、《公司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負責監督執行,各部門、車間要積極配合執行。
5、辦公行政人員(包含總經辦、總工辦、管理部、采購部、銷售部、技術中心,各經理辦公室)除副總以上級別外,其他人員需全部打卡考勤,辦理考勤打卡手續車間沒有錄入考勤人員同樣補辦考勤錄入手續。沒有考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❻ 如何促進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勞動紀律

如何促進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培訓能提高員工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幫助他們獲得提高的最好方法未必是讓他們坐在教室里,接受老師「正規」的培訓。除了「正規」的培訓之外,還有哪些方法可以提高員工的技能、增加他們的知識呢?這里介紹五種簡便易行的培訓方法。 度假式學習有些公司通常會允許或安排某些業務骨幹每星期有一天或者半天不到公司上班,讓他們到工商管理大學去學習短期培訓課程,並希望他們學成後,能夠將這些理論知識應用到工作中解決實際問題。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度假式學習」。通常員工也會利用這個「假期」獲得相關的資格證書。輪換式學習在某些公司,我們通常會看到這樣一個現象:一位經理前兩年在公司的一個部門任職,而接下來的兩年,卻轉入另一個部門任職,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工作輪換」。它適用大大小小的公司。一般公司規定一兩年內某些管理者的崗位就可以輪換一次。到那時,新的崗位,新的職位,新的員工,新的問題,一切從頭開始,這樣做有利於培養出全能人才。 獨立式學習獨立式學習就是讓學習者獨立完成一項具有挑戰性工作。聽起來不像是培訓,但是這種潛在的培訓價值很快就會在員工工作中顯露出來。試想在整個工作中,他必須合理地安排每一個工作步驟:在什麼時間達到怎樣的目標;決定採取哪種工作方式、哪種技能;當工作中遇到困難的時候,他得自己去想辦法,拿出一些具有創造性的解決方案。這對於培養他獨立思考和創造性的能力都是很有好處的。這種學習方式也有利於促進學習者為獨立完成工作去學習新的技能,迎接更大的挑戰。貼身式學習這種培訓是安排學習者在一段時間內跟隨「師傅」一起工作,觀察「師傅」是如何工作的,並從中學到一些新技能。學習者如同「師傅」的影子,這就要求「師傅」必須有足夠的適合的技能傳授給那個「影子」,而且「師傅」還需要留出一定的時間來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隨時回答「影子」提出的各種問題。這種培訓方式在需要手工完成任務的領域較為常見,它不僅鍛煉了員工的動手能力,還提高了他們的觀察能力,增加了他們的學識。開放式學習這種學習方法給接受培訓的人以較大的自由,學習者可以自由地選擇學習的時間和學習的內容。學習的內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是管理課程,也可以是計算機編程方面的知識,或者是他們感興趣的、對他們在工作中有用的一些知識。他們可以到圖書館里去自修,還可以請公司的業務顧問幫忙。有的公司甚至要求學習者在一段時間內閱讀一些與他們工作相關的書籍,然後在公司的培訓會上講演。讓員工感到在家一樣的工作,有家的責任感。就必定會提高工作效率。

❼ 如何適用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詳細

如何適用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案 情: 劉某系某包裝公司的叉車司機,在2000 年2 月時經包裝公司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的親戚介紹進入包裝公司工作的。08 年 8 月 29 日,張某因違反單位的叉車司機工作流程及操作制度,其本應當叉入 8 件紙張卻自作主張只完成 5 件任務即收工,因此導致包裝公司的合作單位前進公司(與包裝公司獨立的上下線公司)的生產線停工怠產半個小時,造成經濟損失,後來包裝公司因此事而賠償前進公司50000 元。事情發生後,包裝公司要求劉某配合公司監察部門調查事件並做出深刻檢討,劉某以其是關系戶單位不管把他如何為由一直拒絕包裝公司監察部門的調查。08 年9 月 10 日,包裝公司依據其季度員工考核情況,對包括劉某在內的七名員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進行了相應的處罰並發出了《通報》,並將處罰通報予以通知了被處罰員工並且張貼在包裝公司的食堂、宿舍、車間、辦公室。《通報》中指出,劉某嚴重違反工作流程進行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損失且在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拒不配合公司的調查工作為由,依據《行政管理制度》第31 條、36 條、43 條之規定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 包裝公司作出辭退處理後,劉某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想繼續回公司上班遭到公司拒絕。因按當地失業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即被開除的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劉某後通過其稅務部門的關系戶與公司負責人溝通,包裝公司負責人於二個月後為劉某出具了《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然這個《解除勞 動合同通知書》的事由就改成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正因為此《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而導致後來發生的勞動仲裁、一審、二審。 09 年3 月26 日,劉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了如下幾項勞動仲裁: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 3.1 萬元;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通知費 2000 元;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從2000 年2 月起到2008 年9 月欠發的加班費4 萬元;4、請求裁決補繳2000 年2 月到03 年4 月的社會保險並補償申請人10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包裝公司接到勞動仲裁的副本後,聘請本律師作為勞動仲裁階段的委託代理人。本律師先期通過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通過積極的舉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十組證據並申請五位證人出庭作證,包括勞動合同、員工檔案表及工資表、社會保險查詢單據、處罰通報、公司的行政管理制度及叉車司機工作流程、公司組織員工代表討論公司規章制度的會議紀要、公司叉車組幾位員工的證人證言、公司監察部門的證人證言、前進公司的加工承攬合同及要求賠償的函件、前進公司與包裝公司達成和解的協議及收款收據。此外,代表公司提起了對劉某的反訴,要求劉某賠償其因違反操作流程導致公司損失50000 元。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包裝公司以劉某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而辭退其合法有效,以及劉某沒有證據表明公司欠發其加班工資為由駁回了其要求支付加班費的請求,對於劉某要求補繳2000 年2 月到03 年4 月的請求也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駁回了劉某的 仲裁請求。劉某不服,起訴到法院,後法院一審、二審均與仲裁委員會裁決結果一致,均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分析: 勞動仲裁委員會、法院的庭審焦點放在四個方面,即如何認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否還應當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及認定,對 03 年前用人單位沒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是否還應承擔補繳責任(公司 03 年後為所有員工辦理了社保,之前的沒有辦理)。雙方的代理律師在各自組織舉證的情況下,針對庭審的焦點問題進行了積極的庭審辯論。本案例分析重點闡述如何認定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這一個方面的問題。 一、現有的勞動法律法規對此有規定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主要有如下規定: 《勞動法》第25 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35 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兩種情況都是法律賦予單位對勞動者合法的管理許可權、也是勞動者必須接受單位管理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4 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即勞辦發[1994]289 號的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本條中「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認定。 本條中的「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對重大損害作統一解釋。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 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 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二、已經失效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規定: 《企業職工獎勵條例》第 11 條規定: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 12 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因《企業職工獎勵條例》雖然已經於2008 年1 月15 日失效,雖然《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定了公司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律規定,但筆者認為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可適當參照《企業職工獎勵條例》的第11 條、第12 條規定的來判斷員工到底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還是一般性違反勞動紀律。 三、如何認定 「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與「一般違反勞動規章制度」。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勞動者「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方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什麼情況下即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如何判斷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現行有效的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界定,這就要考慮根據綜合因素來判斷了。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時,具體明確了哪些情形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仲裁委員會及法院來說要做的工作就相對簡單些了,只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查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問題後即可做出裁決。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可參考已經失效的《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第11 條規定的情況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等)來綜合制定合理性的標准來衡量「嚴重違反」還是「一般性違反」。一般來說,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嚴重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2)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3)浪費原材料、能源,給用人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4)工作態度不好,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損害消費者利益;(5)不服從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作調動及工作安排;(6)盜竊、賭博、損公肥私、打架斗毆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而導致被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7)工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操作工作職責或者操作流程,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情況來綜合制定合理性的標准衡量「嚴重違反」還是「一般性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的標准很難衡量,因為用人單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即使在同一個單位,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煙花爆竹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吸煙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是在煙花爆竹公司上班,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該員工是在其他公司從事普通性工作的,這樣的規定就存在一個合理性的問題了,僅據此規定而認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很難獲得司法機關的認定的。 四、用人單位以員工存在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具備的條件 用人單位若認為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話至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單位製作的規章制度必須主體合法。最好是員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且相應的工會也參與規章制度的制訂。第二:單位必須依法制定明確具體的規章制度。即哪些納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之中,哪些是一般性違反的規章制度。第二:單位必須將相關的規章制度書面告知勞動者或公示。 司法實踐中,企業以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敗訴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規章制度; 2、雖有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 3、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卻不經民主程序制定; 4、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也經民主程序制定,但沒有向員工公示。上述四種情況中以第四種情況出現的情況較多,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齊全,而且規章制度的內容也符合法律規定,員工也確因違反規章制度並符合規定的辭退條件。但是,企業對員工作出辭退決定發生爭議後,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員工對規章制度的規定不予確認,認為企業沒有採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業又不能舉證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因此,仲裁和訴訟不能認定企業的規章制度具有約束力,從而導致企業辭退員工沒有依據,最終敗訴。 五、律師在代理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辭退員工的案件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對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負舉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 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一定要充分證據證明。從勞動仲裁和法院審理案件的角度出發,須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多個證據要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對員工違紀事實加以證明。 2、規章制度必須明確具體。用人單位在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時,一定要具體明確哪些情形屬於「嚴重違反」,哪些情形屬於「一般性違反」。代理律師應當審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看違紀員工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如系一般性違反要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者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和解。 3、要確保企業規章制度的有效性,必須把握其製作主體的合法性及程序合法性。比如,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告,或者告知勞動者。只有通過上述民主程序形成並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才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建立了工會的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事先通知工會,並聽取工會意見。 4、舉證方面及訴訟策略方面,應當多方面進行。舉證方面,針對員工違紀事實採用書面證據及言辭證據相結合的方式。雖然提供證人證言或者出庭作證的證人可能是用人單位的現有員工,但在沒有更好的紙質化證據的情況下,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是一種方法,畢竟舉證規則只是對證人的效力存在問題並不會因此而認定證人出庭無效。對於違紀員工造成公司損失的情況,作為公司的代理律師,應當提醒公司及時在勞動仲裁階段就提出反訴,既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同 時也在訴訟策略上來對抗違紀員工提起的勞動仲裁請求。(湖南驕陽律師事務所:廖霄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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