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因公出國的補助標準是多少
沒有統一的標准,因為差旅費標准存在單位和職別以及級別的差異。
根據《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1、國際旅費: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2、國外城市間交通費: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3、住宿費: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4、伙食費: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5、公雜費: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6、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第九條: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2、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3、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4、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5、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6、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一條: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准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准之內予以報銷。
2、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准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准發給個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2、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4、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
(1)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擴展閱讀
根據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精神,2013年12月20日,財政部、外交部出台新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於2014年1月20日起實施。
1、出國經費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盡可能購買優惠往返機票;
3、不得用公款與我駐外機構企業相互宴請;
4、出訪一國家一般不超5天;
5、出訪不得乘坐包機;
6、嚴禁向下級單位轉嫁費用;
7、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
8、因公臨時出國廳局級及以下官員住標准間。
⑵ 公雜費包括哪些
公雜費:用於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小費和旅行支票、匯票兌換手續費等。一般發生在國內外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支出的零星小額費用。
舉例說明
1、市內交通指公交車、快速公交、計程車、地鐵等。
2、辦公用品,指人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輔助用品,辦公用品主要被應用於企業單位,它涵蓋的種類非常廣泛,包括:文件檔案用品、桌面用品、辦公設備、財務用品、耗材等一系列與工作相關的用品。
3、郵電費包括電話費和郵資費。
(2)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擴展閱讀
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注冊費用等。
⑶ 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和留學人員有什麼區別
學徒,學生
⑷ 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何管理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經貿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本部各直屬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各總公司:
現將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25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財外字〔1995〕25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直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新變化,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對(92)財外字第11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作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出國團組和人員的精神,組織出國團組必須「少、小、精」,講求實效。各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不得擅自改變預定的任務、時間、地點。
二、臨時出國人員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乘坐中國民航班機,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不得隨意更改路線,增加停留地點或繞道旅行。
三、凡違反本《規定》者,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虛報冒領變相包干公雜費、住宿費的不正當所得必須全部以外幣退賠,所購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國內市場價收取人民幣,並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頒發)給予行政處罰和罰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中央部門經財政部同意,地方各單位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財政廳(局)同意,可比照費用水平相近的毗鄰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掌握執行。
五、修訂後的《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實行。(92)財外字第1100號文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以便不斷改進、完善。
附件: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簡稱出國人員)各項費用開支,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 出國人員的服裝,應以整潔、樸素、大方為原則。國家對出國人員的制裝(包括衣箱、風雨衣及零星裝備)採取以下補助辦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國人員,不分所去國家和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補助1100元;正副部長以及相當於正副部級的人員補助900元;其他人員補助700元。
再次臨時出國距初次臨時出國在一周年以內者,不再補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臨時出國任務時(包括多次出國),不分職務,不分與初次出國所去地區有無氣溫差異,每周年給予一次150元的補助,沒有臨時出國任務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為一期,依次類推。
出國人員在國外工作時間連續超過半年(包括同一個周年內多次出國在國外時間累計超過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外,再增發200元,三周年以內只可享受一次。
(二)執行援外出國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制裝費標準的,調回國內不滿一周年又臨時出國者,按本人應領的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準的50%發給;其後再有臨時出國任務時,按本條(一)的方法計算。調回國內滿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准全額發給。
(三)已享受臨時出國人員制裝補助費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內又有援外和留學等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內有上述出國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國人員的制裝補助費由其工資所在單位發給。無工資收入的人員,由組團單位發給。
臨時借調的翻譯人員制裝補助費,如所在單位負擔確有困難或者臨時出國任務與其所在單位工作無關的,可由組團單位發給。
第二條 個人國外零用費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每次每人出國在十五天以內的,發給三十美元;超過十五天的,從第十六天起,按天計算,每人每天發給二美元。
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屬於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號)中的購匯手續,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其它出國人員的自費購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出國人員的旅費,除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必須乘坐專機、專列的以外,其他出國人員均應乘坐國際班機和國際列車。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輪、火車高級軟卧包廂;司局級以及相當於司局級人員可乘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其他人員乘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
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八美元。
第四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伙食費、公雜費、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各出國團、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伙食費可實行按時間分段計算包乾的辦法。境外出差時間在60天(含60天)以內的,按附表規定的伙食包干標准發給個人;超過60天的,從第61天起,伙食費按「包干標准」的80%發給個人。
1.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2.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如有對方宴請、招待用餐的,應從伙食費包干標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標準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標準的40%扣減。
3.對方以實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也不得再報銷伙食費;對方以現金形式提供伙食費的,按規定標准包干,多退少補。
(二)不宜或不願意實行伙食費包乾的代表團、組,可按附表規定的伙食費按實報銷標准憑原始單據在標准內據實報銷。
(三)公雜費是指用於市內交通費、郵電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出國人員的公雜費應在規定的標准內據實報銷。
(四)出國人員的住宿費按下列情況辦理: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按實際住宿費據實報銷;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從緊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定的住宿費預算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五)由對方提供公雜費、住宿費用的出國團、組,所提供的費用低於預算標準的由公家補足,超過預算標準的部分應上繳,回國後均在預算標准內據實報銷。
第五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不搞宴請。確有必要贈送禮品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93)財外字第834號文件《頒發<關於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執行。確需宴請的,應連同出國活動計劃一並報批,其宴請標准以就餐人數計算,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預算標准掌握。
第六條 出國團、組在出國前,應按規定的預算標准編制經費使用計劃,送財務部門審定,並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後給以預付。
出國團、組在國外,應遵循「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准,不得突破預算標准和出國用匯指標。
出國團、組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單編制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支出明細表(具體表格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銷。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註明日期、品名、數量、用途和金額,並由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金額較大的還應由團、組負責人簽字。凡違反規定者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出國團、組對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贈發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機票和住宿費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應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對方付給的勞務性收入(不含專門做為盈利行為取得的收入),可根據個人付出的勞動量酌情給予個人一部分,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人員,均按本規定執行。邊境地區如有頻繁的出國任務者,由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原則和標准之內,制定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標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⑸ 上海市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
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准表。
各國家和地區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開支標准表
(2001年7月起實行)
亞 洲 序號 國家和地區 幣別 每人每天
住宿費標准 每人每天
伙食費標准 每人每天公雜費標准 01
蒙古 美元 60 20 13 02
朝鮮 美元 70 30 15 03
韓國 美元 90 40 15 04
日本 日元 9000 6000 2500 05
緬甸 美元 55 23 10 06
巴基斯坦 美元 55 20 10 07
斯里蘭卡 美元 55 20 10 08
馬爾地夫 美元 55 20 10 09
孟加拉 美元 55 20 10 10
伊拉克 美元 70 32 18 11
阿拉伯聯合 酋長國 美元 70 30 15 12
葉門 美元 70 30 15 13
阿曼 美元 70 32 18 14
伊朗 美元 55 25 18 15
科威特 美元 90 40 18 16
沙烏地阿拉伯 美元 75 37 15 17
巴林 美元 55 35 15 18
以色列 美元 80 37 15 19
巴勒斯坦 美元 80 37 15 20
汶萊 美元 70 30 15 21
印度 美元 55 20 10 22
不丹 美元 55 20 10 23
越南 美元 55 20 10 24
柬埔寨 美元 55 20 10 25
寮國 美元 55 20 10 26
馬來西亞 美元 65 22 10 27
菲律賓 美元 65 22 10 28
印度尼西亞 美元 65 22 10 29
東帝汶 美元 65 35 13 30
泰國 美元 55 22 13 31
新加坡 美元 70 25 13 32
阿富汗 美元 40 20 10 33
尼泊爾 美元 55 20 10 34
黎巴嫩 美元 70 25 13 35
塞普勒斯 美元 50 20 13 36
約旦 美元 50 22 15 37
土耳其 美元 50 20 13 38
敘利亞 美元 50 20 13 39
卡達 美元 70 37 13 40
香港澳門 美元 600 200 100 41
台灣 美元 90 40 18
⑹ 事業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分別指什麼
人員經費復支出是指直接用於公制務員個人部分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等。
公用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工作任務用於設備設施的維持性費用支出,以及直接用於公務活動的支出,具體包括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等。
(6)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擴展閱讀:
人員經費按照國家預算收支科目的劃分,包括工資、補助工資(如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民辦教師補助費等)、職工福利費、離休退休人員費用和人民助學金等項。
行政、事業單位發給個人的撫恤金、出國實習和留學人員生活費、收養人員生活費等,也屬人員經費。人員經費,應根據定員編制和開支標准,編列預算,掌握開支。教育事業費中人員經費與公用經費的比例,是研究教育經費內部分配的重要內容。計算學校教育成本時,人員經費中與培養人才無關的費用(如離退休人員經費、撫恤金等)應予扣除。
⑺ 出國人員差旅費報銷的費用標準是什麼
關於差旅費的報銷規定,都是根據本單位的自身情況確定,沒有統一的標准,我提供給你一個,是某公司的一個文件,你可以做參考,
關於差旅費開支標準的通知
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管理,規范公司員工境內出差費用開支標准和相應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出差交通費開支標准及范圍
1. 乘坐飛機:
崗薪四級以上的人員可乘坐飛機公務艙。
崗薪五至八級人員可乘坐飛機經濟艙。
其他人員出差原則上可以單程乘飛機,另一程只能乘坐火車或輪船。
2. 乘坐火車、輪船標准:
崗薪四級以上人員可乘坐輪船一等艙,火車軟卧。
崗薪五、六級人員可乘坐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
其他人員可乘坐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
二、住宿費開支標准
1. 住海油總系統內招待所的費用標准:
崗薪四級以上人員:套間標准。
崗薪五、六級人員:單間標准。
其他人員:雙人間標准。
2. 住其他賓館或招待所的費用標准:
崗薪四級人員:可按單間標准實報實銷,一般情況不得住四星級以上賓館。
崗薪五至八級人員:一般地區不超過220元/日,特殊地區不超過280元/日。
其他人員:一般地區不超過150元/日,特殊地區不超過220元/日。
(特殊地區是指: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省,以下相同)
三、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1. 連續乘車6小時以上者,可以乘坐火車卧鋪。崗薪六級以上人員,可乘坐火車軟卧;其他人員,可乘坐火車硬卧。乘坐其他交通工具6小時以上者,參照火車的標准執行。
2. 連續乘坐火車6小時以上者(按自然天計算)途中補貼70元/日,不再另外享受每天的出差伙食補助費。
3. 對符合乘火車卧鋪條件而改乘硬座席位的,按票面金額的70%增加補貼;軟座席位按票面金額的30%增加補貼。
4. 對符合乘軟卧條件,改乘硬卧的途中補貼增加50%。
5. 出差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1)出差伙食補助費一般地區為32元/日;特區為50元/日。
(2)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分職務,市內交通費一律按在該地區的實際天數,每天以5元計發包干使用,原則上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給予報銷市內交通費的,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
6. 凡參加外地短期培訓班的人員首30天內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人員的標准執行;超過30天的,按同樣的標准減半執行。
四、工作調動費用的報銷標准
1.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如需乘坐飛機,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2. 乘坐火車途中補助按出差規定執行。隨同調動的家屬按職工同樣標准減半報銷。
3. 行李、傢具托運費,每戶按一個集裝箱(10噸)標准據實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五、會議費用標准
公司和直屬單位組織的會議,按公司行政管理部相關規定辦理,開會的人員、地點和費用標准應嚴格按批準的計劃控制,其開支標准為150元/天/人。會議費的開支范圍主要是用於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會議資料費和會議伙食費等。
六、出差作業人員倒班交通費用報銷的原則
1. 各事業部跨地區作業路途交通費用按單程飛機,另一程火車核定標准。
2. 各事業部根據上述原則核定各地區作業的交通費包干標准,並呈報公司財務部,經審核後轉發各地執行。
七、臨時出國人員差旅費標准
臨時出國人員差旅費標准參照海油總財〔2002〕240號文執行。
八、由於公司重組改革,已就任新崗位,但崗薪未作調整的人員可參照同崗位的崗薪級別執行。
⑻ 因公出國補貼標准 隨公司出國參展幾天,按每人每天多少美金補貼啊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辦公廳關於轉發《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9日,外經貿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本部各直屬單位,各商會、協會、學會,各總公司:
現將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財外字〔1995〕25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財政部、外交部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財外字〔1995〕250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直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為適應國內、外情況的新變化,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對(92)財外字第11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件頒發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作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出國團組和人員的精神,組織出國團組必須「少、小、精」,講求實效。各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不得擅自改變預定的任務、時間、地點。
二、臨時出國人員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乘坐中國民航班機,並盡可能購買往返機票。不得隨意更改路線,增加停留地點或繞道旅行。
三、凡違反本《規定》者,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違反規定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虛報冒領變相包干公雜費、住宿費的不正當所得必須全部以外幣退賠,所購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國內市場價收取人民幣,並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頒發)給予行政處罰和罰款。
四、附表中未列入的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中央部門經財政部同意,地方各單位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財政廳(局)同意,可比照費用水平相近的毗鄰國家和地區的預算標准掌握執行。
五、修訂後的《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實行。(92)財外字第1100號文和(93)財外字第500號文及其他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財政部,以便不斷改進、完善。
附件: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
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簡稱出國人員)各項費用開支,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一條 出國人員的服裝,應以整潔、樸素、大方為原則。國家對出國人員的制裝(包括衣箱、風雨衣及零星裝備)採取以下補助辦法:
(一)初次(即三周年為一期的第一次,以下同)出國人員,不分所去國家和地區,黨和國家領導人補助1100元;正副部長以及相當於正副部級的人員補助900元;其他人員補助700元。
再次臨時出國距初次臨時出國在一周年以內者,不再補助;在第二、三周年中有臨時出國任務時(包括多次出國),不分職務,不分與初次出國所去地區有無氣溫差異,每周年給予一次150元的補助,沒有臨時出國任務的周年不享受;三周年為一期,依次類推。
出國人員在國外工作時間連續超過半年(包括同一個周年內多次出國在國外時間累計超過半年以上),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外,再增發200元,三周年以內只可享受一次。
(二)執行援外出國人員和出國留學人員制裝費標準的,調回國內不滿一周年又臨時出國者,按本人應領的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準的50%發給;其後再有臨時出國任務時,按本條(一)的方法計算。調回國內滿一周年者,按初次出國制裝補助費標准全額發給。
(三)已享受臨時出國人員制裝補助費1100元、900元、700元者,如在第一周年內又有援外和留學等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500元、400元、300元;如在第二周年內有上述出國任務時,在其應領的制裝費總額中,分別少發250元、200元、150元。
(四)出國人員的制裝補助費由其工資所在單位發給。無工資收入的人員,由組團單位發給。
臨時借調的翻譯人員制裝補助費,如所在單位負擔確有困難或者臨時出國任務與其所在單位工作無關的,可由組團單位發給。
第二條 個人國外零用費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每次每人出國在十五天以內的,發給三十美元;超過十五天的,從第十六天起,按天計算,每人每天發給二美元。
出國人員在有出國(境)任務的每一公歷年度內,每人可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屬於黨政軍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出國人員的個人自費購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號)中的購匯手續,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其它出國人員的自費購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出國人員的旅費,除黨和國家領導人及有特殊情況經批准必須乘坐專機、專列的以外,其他出國人員均應乘坐國際班機和國際列車。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可乘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輪、火車高級軟卧包廂;司局級以及相當於司局級人員可乘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卧;其他人員乘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卧。
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八美元。
第四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伙食費、公雜費、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各出國團、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伙食費可實行按時間分段計算包乾的辦法。境外出差時間在60天(含60天)以內的,按附表規定的伙食包干標准發給個人;超過60天的,從第61天起,伙食費按「包干標准」的80%發給個人。
1.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2.臨時出國人員在國外如有對方宴請、招待用餐的,應從伙食費包干標准中扣除,早餐按一天標準的20%、午餐和晚餐各按一天標準的40%扣減。
3.對方以實物形式提供膳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也不得再報銷伙食費;對方以現金形式提供伙食費的,按規定標准包干,多退少補。
(二)不宜或不願意實行伙食費包乾的代表團、組,可按附表規定的伙食費按實報銷標准憑原始單據在標准內據實報銷。
(三)公雜費是指用於市內交通費、郵電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出國人員的公雜費應在規定的標准內據實報銷。
(四)出國人員的住宿費按下列情況辦理:黨和國家領導人可按實際住宿費據實報銷;副部級以及相當於副部級以上人員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節約的原則從緊安排,據實報銷;其他人員在規定的住宿費預算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五)由對方提供公雜費、住宿費用的出國團、組,所提供的費用低於預算標準的由公家補足,超過預算標準的部分應上繳,回國後均在預算標准內據實報銷。
第五條 出國團、組在國外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不搞宴請。確有必要贈送禮品的,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93)財外字第834號文件《頒發<關於對外贈送禮物金額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執行。確需宴請的,應連同出國活動計劃一並報批,其宴請標准以就餐人數計算,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預算標准掌握。
第六條 出國團、組在出國前,應按規定的預算標准編制經費使用計劃,送財務部門審定,並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後給以預付。
出國團、組在國外,應遵循「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嚴格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准,不得突破預算標准和出國用匯指標。
出國團、組回國報銷費用時,必須憑單編制有團、組負責人審核簽字的國外費用支出明細表(具體表格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銷。各種報銷憑證必須用中文註明日期、品名、數量、用途和金額,並由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字,金額較大的還應由團、組負責人簽字。凡違反規定者律不予報銷。
第七條 出國團、組對國外接待部門和國際組織贈發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機票和住宿費的回扣以及公款利息收入等,應全部上交,不得挪用或私分。對方付給的勞務性收入(不含專門做為盈利行為取得的收入),可根據個人付出的勞動量酌情給予個人一部分,具體辦法由各部門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人員,均按本規定執行。邊境地區如有頻繁的出國任務者,由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原則和標准之內,制定具體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的各項費用開支標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項,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 《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