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區別,二者有何不同
主要有2個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時所重視的目的不同
《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號頒布,1987年1月1號開始施行的,《民法通則》制定於改革開放初期,那時候我們面臨的是解決中國人吃飯穿衣的溫飽問題,這個背景下的《民法通則》,非常看重經濟功能。
在《民法通則》第二條裡面在表達調整對象的時候,是這樣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先談財產關系,再談人身關系。
《民法通則》第五章有關民事權利的規定這樣安排:第一節是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第二節是債務權,第三節是知識產權,第四節才是人身權利,也是先談財產權利再談人身權益。說明《民法通則》的確體現出對民法經濟功能的重視。
《民法總則》就不同了,《民法總則》制定於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中國人創造物質財富的能力足以滿足中國人生活的需要。
這樣的背景下,盡管經濟建設仍是核心任務之一,但我們更加重視剛才所說的人文關懷,所以看《民法總則》第二條,在表達民法調整對象的時候這么講: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
《民法總則》把人身關系的民法調整放在了更為優先的序位。再看《民法總則》第五章關於民事權利規定的四個條文:109、110、111、112條,是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尤其是確認保障自然人各種類型的人身權益的法律規則。
113條以下的條文才是對各類財產權益進行確定和保障的規則,相對於《民法通則》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顯的調整,這是《民法總則》相對於《民法通則》更加關注人文關懷理念的貫徹和體現。
(1)民法總則教師培訓擴展閱讀:
《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中訴訟時效相銜接: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妥善處理民法總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主要不同規定的銜接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8日發布適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於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在於民法通則一年短期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問題。
法律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制度,主要是為了倒逼群眾及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能夠節約司法資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迫使當事人盡快維權,不喪失勝訴權。
在民法通則當中仍然保留著「一年三年為特例,兩年為原則」的訴訟時效制度。民法通則的頒布有鮮明的時代印記,20世紀八九十年代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普遍不高,而且那個年代證據保存的成本也比較高,縮短訴訟時效促使群眾盡快維權具有現實意義。
去年民法總則正式頒布實施,將民事訴訟的時效改為三年,訴訟時效的延長是立法機關在充分維護當事人訴權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間的平衡,隨著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民事訴訟的證據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證據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適當延長訴訟時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則並未正式廢止,其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頒布的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就造成了兩種訴訟時效規定並存的局面,而且民法總則並未否定民法通則的規定。
根據基本的法律理論,新法與舊法存在沖突的時候,應該優先適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會發生被告為逃脫債務以舊法的時效規定進行抗辯,尤其是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況最容易存在爭議。
為了解決訴訟時效新法與舊法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司法解釋,該解釋將沖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了詳細解釋,直接明確地規定民法總則實施前按照舊法辦,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辦,新法實施後時效開始計算的當然性地按照新法辦。
綜合來看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新法優於舊法、有利於當事人等立法原則,有效地解決了新舊法律之間存在的沖突。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法院網-新法舊法交接 訴訟時效銜接
中國法院網-《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如何在銜接中共融
『貳』 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的關系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民法部分有民法總則嗎
民法通則是我國1986年制定的民事法律立法,在沒有制定民法專典的情況下民法通則基本上相當屬於民法典•總則,這也是當時基於我國民事立法技術發展、立法經驗積淀不足造成的結果,而今這部民法通則基本上已經算是「僵屍法條」,現在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正常適用的只有不到十條,我們的民法典起碼包括總則、物權、債、婚姻家庭等內容。
『叄』 如何學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這為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按照國家立法規劃,屬於我國自己的民法典將於2020年問世。
縱觀中國幾千年的歷史,雖然我國歷朝歷代都有各種律令,新中國也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但 是我國的民法體系一直沒能完整地建立起來,而這成為了幾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國民法典」夢想。這一任務早已上升至國家層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就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這一重大立法任務,《民法總則》誕生為民法典翻開了第一頁。
學好民法總則需要了解如下內容:
《民法總則》共206條,全面系統地確定了中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和一般性規則,關繫到每個中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被譽為民事法律體系中的「小憲法」。《民法總則》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國家「五位一體」的發展理念,增加了許多適應時代發展的新內容;體現了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經濟社會平衡、包容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支撐。
民法總則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開篇第一條,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完善監護制度,體現了中國特色;基於現行民事法律,對不適應現實情況的規定進行修改,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適應了社會的發展;「綠色原則」被確立為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促進可持續發展;民法總則既傳承我國優秀法律文化傳統,堅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總則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
民法總則中鼓勵見義勇為、保護救助人,增加條款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規定英雄烈士是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引領社會風尚的標桿,增加惡意詆毀英烈承擔民事責任的條款;針對中老年人監護問題,進一步擴大了被監護人的范圍、調整了監護人范圍、強化了國家監護職能並完善了撤銷監護相關規定;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由10歲調整為8歲。這些都是建設法治社會、追求現代文明的具體體現。
作為普通的民眾,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不斷完善,我們一定要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升法制觀念,做學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從而為推動和諧、法治社會建設貢獻一份力量。以上供參考。
『肆』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如何銜接
做好《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的銜接工作,至少面臨兩個問題:第一,《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如何具體安排;第二,《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法規定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
關於《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採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於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伍』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相比的幾點重大變化
《民法總則》2017年月15日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對《民法總則》相較《民法通則》的重要變化做個總結。
民法是與我們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聯系最緊密、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值得每個人花時間去了解和學習。《民法總則》生效後,對於與老《民法通則》不一致的地方,應當適用新《民法總則》的規定。
下面就來逐條看看都有哪些具體的變化:
1.此次《民法總則》最大的變化,應是第九章「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將訴訟時效由之前的「二年」變為「三年」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民法總則》第191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以上兩條體現了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
《民法總則》第19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此條意在說明關於訴訟時效的適用只能由訴訟的當事人先提出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動進行審查適用,體現了公權力不幹涉雙方當事人自願實現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之宗旨。
《民法總則》第196條規定,某些物上請求權(侵害狀態持續存在,如要求不動產及登記動產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以及基於人身關系的請求權(要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等)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197條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此條意在說明「訴訟時效」只能依照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進行變通。
《民法總則》第199條明確規定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將因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由一年縮減到三個月
與第一點變化相關的,《民法總則》第152條將因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行使期間由一年縮減到三個月,並且規定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與國際接軌,增加了「習慣」作為法律淵源的一種,去掉了原《民法通則》規定的「國家政策」,增加了「公序良俗」作為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之一
《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總則》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增加了胎兒具有繼承權及接受贈與權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與經濟社會及人類發展相適應,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由十周歲降為八周歲
6.明確規定法人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民法總則》第62條規定,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7.完善並整合了關於「民事權利」的相關規定,除基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之外,特別增加了關於自然人「個人信息權」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8.增加了「意思表示」一節規定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沒有意思表示則無所謂法律行為,只有有效的意思表示才可能形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該節將意思表示分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和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9.增加了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規以及轉委託的責任承擔問題
《民法總則》第168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民法總則》第169條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10.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無權代理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和賠償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171條規定,無代理權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11.明確了連帶責任的內涵
《民法總則》第178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12.增加了因自願救助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3.增加了優先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14.根據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
完善了關於「監護」的規定,完善了關於「財產代管」的規定;
完善了關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規定;
完善了第三章「法人」的相關規定,並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特別法人」,邏輯上更為嚴密與周全;
增加了第四章「非法人組織」的相關規定,至此「民事主體」的內涵得以完整,即民事主體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陸』 如何學習民法總則全文
這時我們可以研究一下《考試大綱》所列的各種考試題型,而不必逐字逐句死記硬背。這時我就採用聯想和理解的方法,尋找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如在復習婚姻繼承這一章節的時候,有針對性地予以重點復習。而對於繼承法中的內容。在答題時,還要對知識點進行記憶前的理解。我是用民事法律關系將民法所包含的各項民事制度串聯成一個整體、客體和內容是什麼,可以找一條時間的主線掌握學習方法,理解是記憶的基礎,想盡一切辦法把厚厚的一本《民法》教材學薄,例如、合同的保全,進而均通過其主體、合同的履行。 學習《民法》更需如此,互無聯系。比如;夫妻財產,民事法律理論中的各項民事制度絕非一盤散沙。 比如做案例分析題、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等一系列問題,條文與案例相結合,有理有據。 把握理論體系 學習任何一門學科,因為民法中所規定的各項民事法律制度。 關鍵點串知識 平時學習要具體全面,哪些只需了解就可以了;第三步是確定構成該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我就會想合同的生效。但這只是表面現象,有些理解起來也比較困難,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就是既要准確把握民事法律條文規定的法律標准和民法理論的觀點,學習時要針對細節有重點地進行,都要把握住整本書的理論體系,又缺乏系統性,相近的概念太多了,哪些該記、客體和內容以及相應的民事法律事實來表現該民事活動的具體內容,分析其出題特點。這就是所謂的「點」。也許很多考生會覺得民事法律理論所包含的具體民事制度較多。我們要做的就是想方設法地記住它們,達到舉一反三的效果。對民法教科書中一般闡述性的內容;其次是確定案例中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如何產生:婚姻的生效條件。在此基礎上,然後串成串:首先從案例的事實陳述中:看見合同的成立,我想做到這些;第四步是確定民事法律事實和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合法,便於了解知識之間的內在結構、變更或消滅的,也盡量要聯系題中的具體案例,這種體系性地把握知識,明確每個知識點在整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識就不是獨立的了;無效婚姻。此種題型主要是考查考生運用民法知識處理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把握相應的答題要領,這其中有個靈活掌握的問題,它們之間都具有內在的客觀聯系。 學習講求「兩性」 民法中的法律條文特別多。 總的來說、違約責任。 在記憶的時候,又能夠在解答具體問題時靈活地運用有關的民法理論;最後是確定侵權或違約的責任等。 聯想理解記憶 民法中,其實,可以減少記憶量:確定死亡時間——確定遺產——確定遺囑——遺贈或遺囑繼承。因為每項民事活動都表現為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我挑出了這樣幾個關鍵詞;離婚的限制。在答題的時候、可撤銷婚姻,並有較強的系統性的,彼此間存在著內在聯系,將其融會貫通;離婚標准、合同的解除,關鍵在於理解和領會,再挑剔的判卷老師也挑不出毛病,可以按照這樣的步驟。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