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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收培訓費發票

發布時間:2021-01-31 14:07:51

① 勞動法-----辭職要交培訓費怎麼辦

1、以合同為准,因為勞動合同才是法律判定的依據。

2、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因此你未滿一年離職的話是需要支付2000元培訓費的。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員工辭職收培訓費發票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② 公司在員工離職後可以收取培訓費嗎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用於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准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培訓費、錄用招聘費用等。但你們所在單位未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而試用期的時間過長也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你們的辭職行為也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辭職是合理合法的,單位不應對你們收取其它費用。相反你們還可以就單位的違法行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就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試用期過長等違法行為對你們作出賠償。

③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④ 離職賠償[培訓費]後,是否有權利要回培訓[發票]

不可以。此行為是公司行為,由公司繳納費用,不是你繳納費用。

一般來說應當是誰交費,誰持有發票


如無疑問,請好評。

⑤ 關於企業對離職員工收取培訓費的問題

不給,培訓一次1萬,那公司就不用干業務了,光招人了,培訓一次,讓人走了。就收1萬。牛大發了。
這是不合法的,企業培訓招聘員工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但這條確實不合法。

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項目,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干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3.培訓的形式可以是脫產的,半脫產的,也可以是不脫產的。不管是否脫產,只要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專門花費較高數額的錢送勞動者去進行定向專業培訓的,就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這是新勞動法 你可以參考

⑥ 員工辭職,未履行服務期內的培訓費怎麼扣另外培訓費按照什麼算發票還是培訓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

你問抄的所有問題的關鍵是有襲沒有提前和員工簽訂培訓協議,這些費用如何補償是應該提前在協議里協商規定的的,協議就是法律依據。如果沒有簽訂協議,員工辭職是不存在要扣培訓費的,沒有協議扣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是扣了員工反而可以告你們的!

⑦ 員工辭職,公司索要培訓費

現在空口無憑的,人事是肯定要承擔責任了。除非你能進行舉證

⑧ 離職賠償培訓費後,是否有權利要回培訓發票

你要得到那來個發票干什自么呢?那個發票的署名是公司名稱,不是你個人署名。拿到發票對你毫無意義。至於說你那個協議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這個叫霸王條款。所以從法律上你直接走人,他沒有理由找你要錢。以後去面試看到有霸王條款的公司盡量不要去。

⑨ 員工辭職時,是否需要交納在職期間公司的培訓費用

如果合同到期的話,那屬於正常離職,是不需要繳納培訓費的。而如果合同沒有到版期就離權職的話,而在勞動合同中又規定了培訓費賠償事宜的話,並且用人單位未勞動者提供了培訓,並且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期間的發票,則勞動者離職是需要支付培訓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⑩ 員工辭職公司要扣培訓費,合法嗎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這里所說的培訓是指「專項培訓」,主要是用於提高職工某項技能的專業類型培訓,不能是上崗培訓。實踐中很多單位拿新員工的入職上崗培訓作為專項培訓,是不符合要求的。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一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培訓服務期所設立的違約金,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換言之,不存在費用的培訓,不能設立違約金。
這時,何為培訓費用就產生了很多爭議。有些單位說,我給員工做的培訓,使用了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自己單位的設備,同時培訓時我還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有很多培訓費用啊。這樣說有一定道理。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培訓支出的額外費用。自己單位的培訓老師、設備、工資,即使不作培訓,這些支出仍然會產生。算作違約金的培訓費用,有失公允。同時,這些成本的核算也存在一定困難,難以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通常來說,能計入培訓費用的,首先要有外部培訓的收費憑證。比如培訓公司提供的培訓發票,國外公司提供的培訓支出清單等。其次,圍繞著外部培訓所產生的差旅費、住宿費、餐飲費等,都屬於培訓支出,可以列入培訓費用的范疇。當然,這些費用同樣必須有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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