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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員工去培訓簽署的協議

發布時間:2021-01-31 10:01:49

1. 關於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培訓協議的問題

1、該培訓協議一般而言是無效的,
2、就算該培訓協議有效,但是今年2月才買的社保也能回讓該協議失答效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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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扣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了,或者找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2. 公司跟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是否合法

你看就不合法啊!培訓還是沒工資的?再說了如果是什麼高科技含量的培訓.是可版以的..但是就你的賠償款項來權看只有600.也就應該不是什麼高科技含量的培訓.....你們培訓純粹就是為了接下來的工作..所以公司是要給與勞動補償的..

3. 公司讓員工簽的培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任何法律文件一經簽署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除非是不平等協議,或是被強迫脅回持,被施以詐術答,被外力以致簽署人無法自由判斷,而行簽署行為;其實你覺得無法接受,你大可以不簽呀!你簽了後卻企圖不認帳,這可能會有問題的!

4. 企業給員工提供在職培訓前要求員工簽訂離職要自行承擔培訓費用的協議,這樣做合法嗎

要區分在職培訓的性質,如果是單位自行組織的,則不需要承擔相關費用。如果是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通過其他單位給與培訓的。則上述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5. 公司出資讓員去培訓考試,公司規定要簽訂協議書,請問怎寫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由上述規定可見,培訓協議是協商約定條款,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法定條款之外,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協商規定的權利義務條款。這些條款主要包括出資培訓項目、時間,期間的工資待遇,培訓費用的支付、培訓結束後的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等。

簽訂培訓協議應注意哪些方面?

1、 對試用期員工出資培訓要慎重。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因此,對試用期員工一次培訓費不要太大,只進行一些入職培訓即可。雖然試用期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但由於試用期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時期,加之用人單位對員工的性格、情況等還不甚了解,如果急著送其出去培訓,並且費用很高,那麼一旦該員工在試用期內離開企業,甚至不辭而別,那將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

2、事先在培訓協議中約定培訓費的計算項目和違約賠償的標准。

培訓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支付給培訓機構的講師勞務費、受訓人員的交通費、食宿費、教材費,等等。這些都應當事先在培訓協議中明確約定。但在實際中,有些單位對所支付的款項用語不統一,採用「培訓費用」、「補助金」、「培訓補貼」等,這樣無疑將造成混亂和爭議。如果單位擔心職工接受培訓後不回單位工作,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就應將單位所支付的費用明確為「培訓費用」,並在發放條件和時間上給予嚴格規定。

關於違約賠償的標准,《勞動合同法》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都已經有明確規定,即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這是由於員工接受培訓的受益者不僅是被培訓者,用人單位也是受益者之一,所以不分服務年限的「一口價」以及超出培訓費規定的違約金都是不合理的。比如,單位出資3萬元送你去培訓,雙方的培訓協議規定你必須再為單位服務3年,在這3年裡,不論你是第1年、還是第3年跳槽都必須賠償3萬元的培訓費,這種規定顯然不合理。因此,承擔違約責任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能無原則行事,一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超標准索取賠償費。

3、要明確培訓費的賠償方式。

依據《勞動法合同法》的規定,具體支付辦法是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如:李某與企業在培訓協議中約定如下:服務期限是三年,企業支付的培訓費是9000元,如果李某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方式按劉某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即:將培訓費按服務期限等分,劉某每服務一年遞減3000元。劉某經培訓結業後,在單位工作了一年,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劉某應當賠償企業兩年的培訓費即6000元。賠償方式的確定為企業在應對因培訓費用引發的培訓爭議時,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1、 要注意保存好「出資」培訓的證據。

現行法律法規明確了員工違反本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要進行賠償,其中包括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樹立保存好原始憑證的意識,作為證據,企業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某些內容中明確。如徐某於2006年3月進入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合同期從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30日。合同約定了員工解除合同的培訓費賠償方式。 2008年8月18日,徐某提出辭職,公司同意其辭職,但要求徐某支付培訓賠償費9378元,徐某認為賠償費太多,申請勞動爭議。在庭審中,公司出示了徐某參加DNV的ISO9000內審員培訓費、主任審核員培訓、ISO14001推行實務講座等7項培訓費用、日期、金額清清楚楚,且有徐某本人的親筆簽名。故仲裁委判決顧問有限公司勝訴。

這里所稱的培訓費應當是企業有付費憑證的實際支出,其主要包括單位支付的學雜費,若公費出國培訓或異地培訓的,還可以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往返交通費和在外期間的生活補貼費用。有些企業在培訓尚未進行、培訓費尚未有實際支出時,就在勞動合同中「預定」培訓費的數額和賠償方法,這種做法是違反有關規定的,是不正確的。

6. 我想請問懂勞動法的朋友一個問題:公司要求員工簽訂的培訓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這就是法律規定下的公司可以收違約金的情形之一,如果公司真培訓了(也回要具體看培訓的性質答,比如就公司內部講講講了兩次,那跟不講一個德行,但如果是聘請別人來講的,而且是系統的將的),而員工提前走了,基本上100%員工得支付違約金的。

7. 用人單位讓員工必須參加培訓但在培訓完成後又讓簽訂培訓協議按照協議時間內自動離職需交培訓費合理嗎

單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用

8. 讓員工簽員工培訓協議書,合理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培訓是企業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員工沒有賠償的責任,而該公司的實習期間的培訓顯然是一般的培訓,與勞動合同法中的培訓即專門的款項用於專門的培訓是不同的,從你說的情況來看,是公司為了讓員工比較長的時間在公司工作,公司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要求員工延長服務期限則是違法的,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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