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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政考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9 23:59:09

❶ 2019年徵兵新政策

2019年徵兵時間:復

男兵制報名時間:2019年1月10日—2019年8月5日

女兵報名時間:2019年開通時間暫未確定

(1)徵兵政考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2019年徵兵條件及年齡限制:

應征報名(男兵)

徵集對象范圍: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滿17至22周歲(1997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畢業生,年滿17至24周歲;初中畢業文化程度青年,年滿18至20周歲。

補償代償政策:對應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班學生在校生,由中央財政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當年已被高校錄取的高中畢業生入伍後保留入學資格,退役後享受國家學費減免政策。

應征報名(女兵)

女兵招收對象: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應屆畢業生,年滿17至22周歲。

補償代償政策:對應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班學生在校生,由中央財政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當年已被高校錄取的高中畢業生入伍後保留入學資格,退役後享受國家學費減免政策。

❷ 徵兵的政治考核是考什麼

政治考核是政審,主要審核內容如下: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摘編)

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國家,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2)徵兵政考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徵兵工作條例》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三條 縣、市徵兵辦公室在審定新兵時,應當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四條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二十五條 依法可以緩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准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准其復學。

第二十六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並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並享受軍屬待遇。

❸ 我爸被判過刑,我報名消防員需要進行徵兵政治考核,我能通過嗎那公務員考試的政審我能通過嗎

由於父母是自己的直系近親屬在政審時有一定的影響。

公務員政審考核結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錄用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

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

2、受過刑事處分的;

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

5、組織紀律鬆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7、超計劃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

(3)徵兵政考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體檢合格之後,即進入政審階段。政審主要是調查個人的政治立場、平時表現、主要社會關系等,有關人事部門會組織人員對你的情況進行調查和了解,主要包括兩種形式,面審和函審。

面審,即由招考單位人事部門組織人員,對考生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如果考生是應屆畢業生,則到學校約談學院領導、輔導員老師等,對考生情況進行了解,包括政治路線是否正確,是否參加過一些非法組織,直系親屬或其他社會關系政治是否清白等。

如果考生已經參加工作,則到原工作單位進行調查了解。包括查看人事檔案、約談部門領導或同事,了解工作中的表現,最終形成政治審查報告。

❹ 徵兵政治考試都考

不要緊張!只是一般的政治審核而已,也就是如果你的家人沒有什麼的政治錯誤都可以通過的!

❺ 當兵政治考核都考什麼

政治考核抄實際上就是襲政審,而不是考什麼,是審查個人的政治情況。
其中政審指政治審查。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於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當前發展黨員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2014年開始,以往的「政審」將被更為寬松的政治考核取代,而且對徵兵對象不再查「七大姑八大姨」,程序上更為簡化,但考核增加了限制「網癮」等頗具時代特色的內容。
政治考核一般分為四步,即初步考核、聯合考核、走訪調查和考核結論。由兵役、公安、教育等部門人員組成考核小組,組長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來自兵役機關,而走訪調查,一般由片警、學校、村(居)委會組成的聯合調查組負責考核。

❻ 2014徵兵政審

政審指政治審查。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於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當前發展黨員進行政審的主要內容應是:入黨人本人的政治歷史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情況,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等。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今年起全國徵兵時間由冬季調整到夏秋季。此次調整是繼1990年我國實行冬季徵兵以來,首次對徵兵時間作出的重要調整。從今年起,全國徵兵時間統一由原來冬季的11月1日開始徵兵、12月1日批准入伍、12月10日起運新兵、12月31日徵兵結束,調整為夏秋季的8月1日開始徵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運新兵、9月30日徵兵結束。
徵兵政策的五大調整
一、今年徵兵政策最大的調整是徵兵時間提前,由原來11月份組織徵兵體檢、政審,12月1日批准入伍,12月10日新兵起運,12月30日徵兵結束;調整為8月份徵兵體檢、政審,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新兵起運,9月30日徵兵結束。
二、今年剛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大學新生參軍入伍後保留入學資格,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並享受學費減免政策,即免費上大學。
三、高校應屆畢業生和在校生既可在高校所在地報名應征,也可以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報名應征。
四、擴大大學生學費資助范圍,將往屆畢業生和研究生納入資助范圍,並進一步簡化了申請與審批程序,確保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五、減少初中生徵集數量。北京、天津、上海及省會城市原則上不再徵集初中生,其他地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集初中生比例的上限。
提前徵兵意義:
一、徵兵時間調整有利於吸收更多高素質青年建功軍營。隨著我軍信息化建設加速推進,迫切需要多徵集高素質兵員入伍。以往的冬季徵兵時間與學生畢業時間相差半年,錯過徵集高素質青年入伍最佳時機。將徵兵時間與學生畢業時間銜接起來,創建起學生畢業從「校門」到「營門」的「直通車」,可以徵集更多高素質青年特別是大學生參軍入伍,為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
二、徵兵時間調整有利於保持部隊戰鬥力平穩發展。長期以來,我軍實行「冬季征新兵、年底退老兵」的發展模式,部隊在老兵退伍後、新兵補入前始終存在一個「兵員短缺、戰鬥力陡降」的階段,新兵補入後又需要一個緩慢的過程恢復部隊整體戰鬥力,造成我軍每年年底都會出現戰鬥力「緩升陡降」的現象,與「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調整徵集時間後,將入伍和退伍時間錯開,建立先訓後補機制,在老兵退伍前,新兵能夠及時補入部隊,並逐步形成戰鬥力,較好的避免部隊戰鬥力緩升陡降問題,保持我軍部隊戰鬥力平穩發展。
三、徵兵時間調整有利於緩解徵兵難的問題。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兵員基數減小、高校升學率提高、社會就業形勢看好等一系列客觀因素,導致徵兵工作出現「當兵冷、徵兵難」的現象。
調整徵集時間後,正值學生畢業擇業時機,在當前高校畢業生增多、就業競爭壓力大的形勢下,相當一部分高校畢業生難以找到合適的就業崗位,這個時機徵兵,可以使適齡應屆畢業生統籌權衡上學、擇業和入伍問題,恰好為這部分學生提供了很好的畢業出路。加之優撫政策改善、優待標准提高,「參軍入伍」將逐漸成為越來越多畢業學生選擇出路的目標,從而為破解徵兵難題贏得重要契機。
四、徵兵時間調整有利於新兵盡快適應軍營生活。我國地域遼闊,有東北、有西北,有高寒、有邊疆,有舒適地區、有艱苦海島,元月份、2月份,我國相當一部分地區天寒地凍,這個時間段組織新兵訓練,很多南方兵難以適應,訓練效益也大打折扣。
相反,將入伍時間調整為9月份,從季度劃分和新訓時間安排上更為合理,有利於新兵更好更快地掌握入伍訓練內容,加快應征青年從一名普通老百姓向一名軍人的轉變,從而也縮短了新兵的戰鬥力生成周期。
另外,現在的孩子多是獨生子女,自立能力相對較差,新兵訓練期間正值元旦、春節傳統節日,由其是春節,很容易出現新兵「想家」的問題,造成新兵營、連在新兵思想教育上的被動。將入伍、新訓時間調整到9月份,就可以很好地避開這一問題,有利於新兵克服「想家關」,有利於穩定新兵思想,盡快適應部隊生活。
大學生入伍有關優惠政策
一、大學生參軍入伍享受「四優先」政策:
(1)優先報名應征。徵兵開始前,縣級兵役機關通知其報名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持《預征對象登記表》,可以直接到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應征。
(2)優先體檢政審。徵兵體檢前,縣級兵役機關通知其體檢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在學校參加體檢的,本人持《預征對象登記表》,可在徵兵體檢時間內報名直接參加體檢。
(3)優先審批定兵。審批定兵時,應當優先批准體檢政審合格的大學生入伍。
(4)優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員去向時,根據高校畢業生的學歷、專業和個人特長,優先安排到軍兵種或專業技術要求高的部隊服役;部隊對徵集入伍的大學生,優先安排到適合的崗位,充分發揮其專長。
二、高校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新生學費補償代償標准和學費減免政策規定:
本專科(含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補償代償學費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高校在校生和新生退伍後復學享受學費減免政策(最高每年6000元)。
三、對獲得國家行政教育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的適齡青年入伍,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增發30%。增加高學歷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謀職業經濟補助金標准,大專畢業生增加5%,本科以上畢業生增加10%。
四、大學生士兵退役後享受的優惠政策:
(1)退役後報考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
(2)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後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
(3)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後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後免試(指初試)推薦攻讀碩士研究生。
(4)退役大學生復學後,入伍經歷可作為實習經歷,免修軍事技能訓練,直接獲得學分。
(5)退役大學生士兵服役期間,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黨政機關考錄公務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

❼ 徵兵政審

公安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頒發《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2004〕政聯字第13號)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徵集義務兵和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審查。
第三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是確保兵員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軍隊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軍隊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穩定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衡量、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第六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各該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安排,由同級機關具體負責。

2第二章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第七條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國家,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第九條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第十條應征公民應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應征,其戶籍、出生日期、入戶時間、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事項為准。
自願應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和報名應招士官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的應屆畢業生在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應征(招)。
第十一條應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認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標准和規定,以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准。
第十二條應征公民的黨籍、團籍認定,以中共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制發的《入黨志願書》、《入團志願書》以及黨、團組織關系為准。
第十三條應征公民的職業技能認定,以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為准。

3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從兵役機關、公安機關、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徵兵政治審查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組長,兵役機關派人擔任副組長。
鄉(鎮、街道)以及村(居)委會和有徵集任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以下統稱為基層單位)應當指定分管領導負責並組織專門人員具體辦理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各軍區徵兵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徵兵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行政區域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檢查監督下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對下一級參加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骨幹人員進行培訓;
(五)總結、推廣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政策、法規和上級的指示,部署實施本地區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配合開展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組織專門人員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進行政治審查;
(五)組織培訓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政治情況的初審;
(二)組織實施對預征對象的跟蹤審查,對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逐一審查。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本行政區域的媒體上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各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掛牌辦公。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張榜公布政治審查合格擬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名單。

4第四章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結合兵役登記工作,建立對應征公民的登記、審查、考核制度,為徵兵政治審查工作打好基礎。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現實表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進行初步審查。
(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門,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建立檔案,並定期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報告。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重點掌握本轄區應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無違法犯罪問題或者其他不良行為,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通報,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由專人負責匯總公安機關以及基層單位對應征公民的審查、考核情況,並會同公安機關和教育等部門對基層單位推薦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建立和完善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青年,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進行跟蹤審查,掌握其現實表現、外出去向,重點審查人戶分離、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做到去向明、情況清。
第二十二條對於外地徵兵辦公室需要調查本轄區內適齡青年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及時回復。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把兵役登記期間對預征對象政治審查工作與年度徵兵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優先推薦、確定現實表現好的預征對象上站體檢。

5第五章徵兵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徵兵期間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縣(市、區)三級審查和區域聯審,嚴格落實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對預征對象政治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村(居)委會應當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體檢合格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作出鑒定意見,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推薦政治審查合格者。
(二)預征對象最後就讀的學校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和文化程度出具證明,並提出鑒定意見。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認真審查預征對象的年齡、戶籍、戶口遷移記錄、現實表現等情況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鄉(鎮、街道)應當認真核查村(居)委會、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公安派出所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應當會同司法、工商、稅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對經過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政治審查合格的預征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簽署政治審查結論意見。
(六)各級負責政治審查工作的機構、單位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見附錄1)中簽署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對人戶分離、在本縣(市、區)區域以外務工、經商或者就讀的預征對象政治情況的審查,應當在平時跟蹤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區域聯審,必要時可派人或發函調查;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對自願應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分管部門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
應征在校大學生所在院(系)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現實表現進行初審;學校分管部門在初審的基礎上,對應征大學生進行復審;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其政治情況簽署審查意見;學校簽署綜合審查意見。
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應征在校大學生協查函》(見附錄2)和《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見附錄3),寄往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對其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表現情況進行審查,並在《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按時限要求發回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綜合各方面意見,簽署政治審查結論意見。《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作為《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附件一並裝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單位徵集新兵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審查工作的實施辦法按照本規定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接兵部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對擬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實施征接雙方共同參與的走訪調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反映。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充分發揮接兵部隊的作用,主動安排走訪調查。預定的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兵員,未經接兵部隊走訪調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條對已批准入伍的新兵,發現有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部隊通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6第六章政治復查與退兵
第三十一條新兵到達部隊後,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組織對新兵進行政審檢查。對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應當作退兵處理;對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
對作退兵處理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與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聯系,先行調查核實。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核實結果通報部隊。
第三十二條經查實確屬政治條件不合格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作政治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過90天。對超過期限發現的政治條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退兵後不再補換。
對作退兵處理的新兵,部隊應當做好思想穩定工作,辦妥退兵手續,並派專人送回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政治復查期間,屬於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處理,部隊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對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的,在與其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商妥後可作退兵處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拒絕服兵役處理。

7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中嚴格執行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無責任退兵,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和部隊接兵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徵兵政治審查的條件和規定,嚴守徵兵規律。凡違反規定,擅自放寬條件、降低標准,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收受錢物、以權謀私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不符合服現役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的,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以及黨紀政紀軍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的規定》、1993年10月9日《對的幾點說明》、1996年9月18日《頒發的通知》即行廢止。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滿意請採納。

❽ 徵兵政審表受過何種軍訓或專業訓練,有何特長怎麼填寫。軍訓高中軍訓過 專業訓練是指考的什麼證書么

徵兵政審表中個人特長一項主要填寫參加並獲得國家或專業部門組織的考回試證書的,如聲樂、計算答機、運動員等級證書的。參加的軍事訓練主要指學校組織的學生軍訓和當地武裝部組織的民兵或預備役軍事訓練。專業訓練主要是指參加過專業技能培訓並獲得資格證書的,如駕駛員、電工、醫葯行業資格證等。

❾ 徵兵:政策

公安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頒發《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徵集義務兵和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審查。
第三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是確保兵員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軍隊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軍隊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穩定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衡量、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第六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各該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安排,由同級機關具體負責。
第二章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第七條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國家,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第九條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第十條應征公民應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應征,其戶籍、出生日期、入戶時間、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事項為准。
自願應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和報名應招士官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的應屆畢業生在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應征(招)。
第十一條應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認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標准和規定,以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准。
第十二條應征公民的黨籍、團籍認定,以中共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制發的《入黨志願書》、《入團志願書》以及黨、團組織關系為准。
第十三條應征公民的職業技能認定,以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為准。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編輯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從兵役機關、公安機關、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徵兵政治審查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組長,兵役機關派人擔任副組長。
鄉(鎮、街道)以及村(居)委會和有徵集任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以下統稱為基層單位)應當指定分管領導負責並組織專門人員具體辦理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各軍區徵兵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徵兵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行政區域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檢查監督下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對下一級參加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骨幹人員進行培訓;
(五)總結、推廣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政策、法規和上級的指示,部署實施本地區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配合開展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組織專門人員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進行政治審查;
(五)組織培訓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政治情況的初審;
(二)組織實施對預征對象的跟蹤審查,對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逐一審查。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本行政區域的媒體上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各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掛牌辦公。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張榜公布政治審查合格擬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名單。
第四章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結合兵役登記工作,建立對應征公民的登記、審查、考核制度,為徵兵政治審查工作打好基礎。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現實表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進行初步審查。
(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門,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建立檔案,並定期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報告。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重點掌握本轄區應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無違法犯罪問題或者其他不良行為,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通報,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由專人負責匯總公安機關以及基層單位對應征公民的審查、考核情況,並會同公安機關和教育等部門對基層單位推薦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建立和完善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青年,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進行跟蹤審查,掌握其現實表現、外出去向,重點審查人戶分離、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做到去向明、情況清。
第二十二條對於外地徵兵辦公室需要調查本轄區內適齡青年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及時回復。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把兵役登記期間對預征對象政治審查工作與年度徵兵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優先推薦、確定現實表現好的預征對象上站體檢。
第五章徵兵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徵兵期間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縣(市、區)三級審查和區域聯審,嚴格落實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對預征對象政治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村(居)委會應當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體檢合格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作出鑒定意見,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推薦政治審查合格者。
(二)預征對象最後就讀的學校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和文化程度出具證明,並提出鑒定意見。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認真審查預征對象的年齡、戶籍、戶口遷移記錄、現實表現等情況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鄉(鎮、街道)應當認真核查村(居)委會、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公安派出所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應當會同司法、工商、稅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對經過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政治審查合格的預征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簽署政治審查結論意見。
(六)各級負責政治審查工作的機構、單位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見附錄1)中簽署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對人戶分離、在本縣(市、區)區域以外務工、經商或者就讀的預征對象政治情況的審查,應當在平時跟蹤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區域聯審,必要時可派人或發函調查;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對自願應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分管部門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
應征在校大學生所在院(系)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現實表現進行初審;學校分管部門在初審的基礎上,對應征大學生進行復審;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其政治情況簽署審查意見;學校簽署綜合審查意見。
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應征在校大學生協查函》(見附錄2)和《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見附錄3),寄往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對其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表現情況進行審查,並在《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按時限要求發回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綜合各方面意見,簽署政治審查結論意見。《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作為《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附件一並裝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單位徵集新兵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審查工作的實施辦法按照本規定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接兵部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對擬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實施征接雙方共同參與的走訪調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反映。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充分發揮接兵部隊的作用,主動安排走訪調查。預定的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兵員,未經接兵部隊走訪調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條對已批准入伍的新兵,發現有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部隊通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第六章政治復查與退兵
第三十一條新兵到達部隊後,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組織對新兵進行政審檢查。對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應當作退兵處理;對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
對作退兵處理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與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聯系,先行調查核實。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核實結果通報部隊。
第三十二條經查實確屬政治條件不合格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作政治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過90天。對超過期限發現的政治條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退兵後不再補換。
對作退兵處理的新兵,部隊應當做好思想穩定工作,辦妥退兵手續,並派專人送回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政治復查期間,屬於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處理,部隊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對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的,在與其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商妥後可作退兵處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拒絕服兵役處理。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中嚴格執行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無責任退兵,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和部隊接兵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徵兵政治審查的條件和規定,嚴守徵兵規律。凡違反規定,擅自放寬條件、降低標准,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收受錢物、以權謀私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不符合服現役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的,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以及黨紀政紀軍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編輯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的規定》、1993年10月9日《對的幾點說明》、1996年9月18日《頒發的通知》即行廢止。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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