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MSA測量系統分析培訓找哪一家靠譜
天行健咨詢的測量系統分析(MSA)課程培訓內容如下:
【課程背景】
MSA技術旨在研究數據觀測值與實際值的差異(即測量誤差)及其產生的原因,以提升觀測數據的真實性。影響測量誤差的因素分布於用來對被測特性定量測量或定性評價的儀器或量具、標准、操作、夾具、軟體、人員和環境集合(測量系統)中,識別誤差來源並採取改善是MSA技術實施的主路徑。
該課程將幫助我們回答以下疑問:我們可否信賴當前所收集的數據? 不同人員的測量結果為何有差異? 為何重復測量同一個零件得到的數據不盡相同? 我們是否可以將當前數據分析的結果應用於過程式控制制嗎? 如何判斷是人為的失誤、量具的誤差或過程的變異所造成的品質問題?
【課程對象】
企業中高層管理者,研發、工藝、品質、設備、製造、測試等部門骨幹人員,負責改善及革新項目的骨幹人員及對本課程有興趣的人士。
【學習目標】
1、熟悉統計學基礎知識(數據類型、母體與抽樣…),熟悉Minitab軟體操作;
2、熟悉測量系統的定義與組成元素,理解MSA技術功能與應用;
3、熟悉計量型測量系統分析項目,掌握MSA實施流程;
4、掌握Gage R&R 研究的步驟及要點,理解量具重復性與再現性的評價指標及其計算;
5、掌握計數型測量系統分析方法及判讀標准;
6、掌握企業全面導入MSA技術的步驟、要點及關鍵成功要素。
【成果鑒定】
培訓後經考核合格學員將頒發天行健咨詢權威《MSA培訓證書》。
【課程特色】
1、小班授課:互動性強,一對一針對性指導。
2、結果導向:真實案例貫穿始終,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3、教學相長:關注學員項目管理技能的培養;透過案例分析、實戰演練、小組研討分享經驗和知識。
❷ MSA測量系統分析課程培訓哪家機構培訓的質量好
天行健咨詢的測量系統分析(MSA)課程培訓內容如下:
【課程背景】
MSA技術旨在研究數據觀測值與實際值的差異(即測量誤差)及其產生的原因,以提升觀測數據的真實性。影響測量誤差的因素分布於用來對被測特性定量測量或定性評價的儀器或量具、標准、操作、夾具、軟體、人員和環境集合(測量系統)中,識別誤差來源並採取改善是MSA技術實施的主路徑。
該課程將幫助我們回答以下疑問:我們可否信賴當前所收集的數據? 不同人員的測量結果為何有差異? 為何重復測量同一個零件得到的數據不盡相同? 我們是否可以將當前數據分析的結果應用於過程式控制制嗎? 如何判斷是人為的失誤、量具的誤差或過程的變異所造成的品質問題?
【課程對象】
企業中高層管理者,研發、工藝、品質、設備、製造、測試等部門骨幹人員,負責改善及革新項目的骨幹人員及對本課程有興趣的人士。
【學習目標】
1、熟悉統計學基礎知識(數據類型、母體與抽樣…),熟悉Minitab軟體操作;
2、熟悉測量系統的定義與組成元素,理解MSA技術功能與應用;
3、熟悉計量型測量系統分析項目,掌握MSA實施流程;
4、掌握Gage R&R 研究的步驟及要點,理解量具重復性與再現性的評價指標及其計算;
5、掌握計數型測量系統分析方法及判讀標准;
6、掌握企業全面導入MSA技術的步驟、要點及關鍵成功要素。
【成果鑒定】
培訓後經考核合格學員將頒發天行健咨詢權威《MSA培訓證書》。
❸ 長度計量校準員必需培訓哪些相關方面知識
計量:實現單位統一、量值准確可靠的活動。
測量:以確定量值為目的的一組操作。
認證:第三方依據程序對產品、過程或服務符合規定的要示給予書面保證(合格證書)。如質量體系認證是認證的一種類型。
認可:權威機構對某一機構或個人有能力執行特定任務的正式承認。
註:認可本身並不賦予實驗室批准任何特定產品的資格,但是,當批准機構和認證機構決定是否接受與其業務有關的實驗室提供的數據時,認可就可能與這些機構有關。
實驗室認可:對校準/檢測實驗室是否有能力進行指定類型的校準/檢測所作的一種正式承認。
校準: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值,與對應的則測量標准所復現的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是量值傳遞溯源的一種方式。校準只給出與其示值偏離數據或曲線,但不必判定儀器合格與否。校準也應有校準周期。
註:1、校準結果即可賦予被測量以示值,又可確定示值的修正值。
2、校準也可確定其他計量特性,如影響量的作用。
3、校準結果可以記錄在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中。
4、實物量具是指使用時以固定形態復現或提供給定量的一個或多個已知值的器具。如量塊、砝碼,標准電阻、標准信號發生器、參考物質。
校準范圍: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規定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校準依據應當優先選擇國家校準規范,沒有國家校準規范可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或相關產品標准,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編制校準技術條件,再經技術機構技術負責人批准後,方可使用。
校準與測量能力:校準測量能力是指通常提供給用戶的最高校準測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擴 展不確定度表示。有時也稱為最佳測量能力。
檢測(測試、試驗):對給定的產品,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某一種或多種特性、進行處理或服務所組成的技術操作。從定義可以看出,「檢測」僅是一種技術操作,它只需要按規定程序的操作提供所測結果。不需要給出測數據合格與否的判定。
檢驗(inspection):對實體的一個或多個特性進行諸如測量、檢查、試驗和度量,並將其結果與規定的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特性的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從定義可以看出,「檢驗」不僅提供數據,還須對規定要求進行比較後,作出合格與否的判定。
檢定(verification):查明和確認計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檢查、加標記和(或)出具檢定證書。檢定必須依據計量檢定規程。檢定必須給出計量器具合格與否的判定。檢定應按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執行。
檢定范圍:主要指《中華人民工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
❹ 請問西安有沒有材料成分檢驗員之類的有關材料方面的培訓機構
太專業了 還沒有聽說過
❺ 實驗室計量認證人員要求: 檢測人員需上崗證。這個上崗證需外部培訓得到還是內容培訓。
我們剛請了杭州冠博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給我們做計量認證咨詢,我們是做無損檢測的,所以檢測人員必須持有無損檢測相關證書,且必須是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的。做計量認證是為了滿足法律要求,所以國家有規定要有證書的就不能是本單位發的上崗證書。
❻ 計量所是做什麼的
先去讀一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的准確可靠,有利於生產、貿易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維護國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准器具,進行計量檢定,製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採用國際單位制。
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由國務院公布。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當廢除。廢除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計量基準器具、計量標准器具和計量檢定
第五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各種計量基準器具,作為統一全國量值的最高依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
後使用。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准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准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計量檢定必須執行計量檢定規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分別制定部門計量檢定規程和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並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
第三章 計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備與所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製造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樣品的計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
第十五條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並對合格產品出具產品合格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對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進口的計量器具,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後,方可銷售。
第十七條 使用計量器具不得破壞其准確度,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製造、修理簡易的計量器具。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范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 計量監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置計量監督員。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 處理因計量器具准確度所引起的糾紛,以國家計量基準器具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檢定的數據為准。
第二十二條 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並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製造或者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停止生產、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四條 製造、銷售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該種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五條 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 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八條 製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按詐騙罪或者投機倒把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製造、修理、銷售的計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計量監督人員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
本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