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11月17號提交辭職報告,公司要求支付培訓違約金3萬5千元,我不同意。能否收回辭職申請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專出資對屬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范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
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設備的費用。
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② 按照勞動合同法提交辭職,公司不同意離職,用合同上設定巨額賠償為難辭職員工
1.辭職(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力,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不需要向單位申請,也不需要單位批准,30天(試用期3天)後就可以離職,單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2.如果單位沒有出錢為你做專業技術培訓(不是一般的入職培訓)並且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那麼你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即使合同有約定也是因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而屬於無效,你無需履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③ 員工申請離職被指無效,還被要求承擔下任員工培訓費,對此你怎麼看
工作在日常生活當中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都非常重要,所以我們也非常重視工作。然而在工作的時候肯定也會離職,這很可能是因為我們的個人原因導致的。在熱點上就有員工申請離職被指無效,還被要求承擔下任員工培訓費。網友對於這幾件事情都特別關注,同時也表達了自己對於這件事情的一系列看法。對於員工申請離職被指無效,還被要求承擔下任員工培訓費這件事來說,我的看法就是以下所說的這些。
④ 不勝任工作員工不同意培訓怎麼辦
如果這位員工屬於合同性質的員工,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這位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而且不會給予補償。
⑤ 員工不同意參加公司的培訓,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足夠條件無法完善回答:
1、工作時間外的加班需要協商解決
2、工作時間內的版培訓需要公司公示規定權去約束
3、自身有合法合情合理原因不參加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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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以上可能或未列舉的可能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是看是否合法、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而已
⑥ 想去培訓,老闆不同意
首先你應該明白老闆為什麼要員工去培訓,是為了發展員工個人還是為了公司,還是利益所在。相信更多的人都會說出一句話:「通過提升員工的能力去為公司(老闆個人)創造更高的價值」。
「雖然我要離開這個部門」顯然也許大家甚至老闆已經明白你要離開這個部門或公司。不知道你是主動要離開這個部門還是被老闆的調動。如果是老闆調動,那你大可沒有必要去聽課,老闆會考慮調到的部門會不會用到這個培訓內容的所在;如果是主動要離開,那老闆更是不會同意你去聽課,因為對於公司來說,沒有必要。(老闆的目光永遠是未來,他不會因為你現在做事而做對自己沒有利益的事情。)
不管何種原因,你個人只要是想聽課,方法只有一個。向老闆「投降」。
一、巧找時機,和平談判。(找老闆高興的時候,聊一下您看我現在……我認為現在公司……部分還是需要……這方便的知識的;而且我很想長期在……幹下去,為公司……並且我有……建議,希望老闆……)
二、寫好申請書,並努力做好本份工作。(站在老闆角度去寫申請書,而且很負責的做好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證明你真的很想去培訓,而且也是為了公司的……發展)
老闆聘用一個好的員工不容易,只要你的努力,相信他會答應。
如果你不能做下去,真想離開這個公司的話,那建議你自己去學,必竟時間和精力是無法用金錢來換取的,趁自己還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的時候,抱著激情的興趣學好應學的東西。它將影響到你未來的五年甚至十年輝煌。
同時祝您:成功+永遠保持樂觀的心態去看待問題!
⑦ 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負法律責任嗎
你是說企業還是員工?
如果是企業的話,一般採用資格證,如安全工程師等,專如果沒有可以根屬據安全生產法或者是部門規章地方法規處罰
如果是員工的話,企業可以不讓員工上崗;如果沒接受培訓就上崗的話,可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安監總局3號令處罰。
所以,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⑧ 公司強制調崗,我不同意,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得到經濟補償金
1、公司強制調崗,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得到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是按最近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2009年12月18日入司,到現在兩年零六個月,因此可以獲得3年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要求員工到培訓員工不同意擴展閱讀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