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機構及社會辦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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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3
第九條 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質,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
( 二)具備滿足考試需要的基地,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地區范圍內設立的分考點,也必須與基地相應項目條件一致;
( 三)建立考試質量保證體系和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規章制度,並且能有效實施;
( 四)根據相應考核大綱,制訂考試作業指導書,明確理論考試的范圍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具體項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標;
( 五)按照理論知識考試「機考化」的原則配置資源和考試軟體,並且滿足相應考核大綱所要求的場所、設備設施條件和能力;考核大綱要求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採取實物化(模擬化)的,應當具備考試實物化(模擬化)的條件;
( 六)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的監考、考評人員,配備考試機構技術負責人和各個分項的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責任人應當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工程師(或者高級技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考評人員應當由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含5年)、具有豐富的實踐操作經驗並且熟悉考核程序、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內容及評分細則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考試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的考試基地及考點,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原則上不得在考試基地及考點以外進行;特殊情況或者特殊項目需要利用當地其他單位的條件和設施進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時,應當事先經過發證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公布考試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並且告知審批發證程序;
(二)公布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的具體范圍、項目和合格標准;
(三)審查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
(四)按照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
(五)公布、通知和上報考試結果;
(六)建立作業人員考試管理檔案;
(七)根據申請《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提交申請,協助辦理《作業人員證》發放事宜;
(八)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作業人員證》的復審;
(九)向本考試機構的指定部門和發證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與考試相關的統計報表;
(十)完成本考試機構的指定部門和發證部門委託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考試機構不得強制要求申請人參加本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禁止培訓、輔導人員參與培訓、輔導對象的命題和監考工作。
㈡ 考試機構能否組織無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
你好,只要你這個考試機構有質量技術監督局相應的許可或委託,就可以組織無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
㈢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在哪裡考,需要什麼
一、對象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二、辦理條件
1、申請條件:
(1)已滿18周歲以上;
(2)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3)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4)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2、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1) 學員報名表;
(2) 首次申請應提交人員學歷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 申請人健康證明;
(4)換證人員應提交原作業證書。
三、辦理程序
1、申請者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考試機構報名;
2、考試機構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制定培訓計劃,並報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3、考試機構進行理論和實踐操作培訓,並組織考試;
4、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向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上報考試結果;
5、經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發證手續。
四、辦理期限
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同意受理的申請在2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㈣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怎麼審驗
第二十五條復持證人員制應當在持證項目的有效期屆滿1個月以前,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戶籍(戶口或者居住證)所在地的發證機關提出復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復審申請表》(1份);
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滿足下列要求的,復審合格:
1、年齡不超過65周歲;
2、持證期間,無違章作業、未發生責任事故;
3、持證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的聘用記錄中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中斷未超過1年。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需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復審。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機構審批擴展閱讀:
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22條特種設備經營者證書應每四年審查一次。被許可人應當在復審期滿三個月前向發證機構申請復審。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原證書上簽字蓋章。
2年內無違規記錄,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審查期限。
考試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審查不合格的,注銷《特種設備經營者證書》。
跨地區作業的特種設備經營者,可以向所在發證機構申請復審。
㈤ 怎樣辦理特殊設備作業人員證
辦理條件
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其他要求。
辦理程序
(一)申請
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辦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畢業證書(復印件一份)或學歷證明;
3.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張(其中一張貼在考試申請表上);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
5.當地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出具的考試成績單。
申請人可委託考試機構向辦理部門集中申請。
(二)受理
辦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發出受理決定書;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審批、發證
辦理部門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簽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證、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
六、辦理期限
35個工作日內辦結。
該期限不包括申請人到考試機構的報名、培訓、考核及考試機構代發證等工作所需的時間。
㈥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到哪裡去審核
特種作業證件至少有安監總局、質檢總局、建設部考核並發證,
屬於哪種內就去相應的部門容審核。
特種作業證復審報名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無違章違法、責任事故記錄證明原件1份;
②身份證復印件1份;
③近半年縣級及以上醫院體檢證明原件1份;
④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張。
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參加安全生產新知識、事故案例教育和安全知識考試。
考核合格,由培訓機構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送申請復審材料,辦理復審手續。
申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期滿前1個月內向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報名復審。
㈦ 特種作業操作證應該到什麼部門審核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申請材料:
1、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申請表
2、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3、有資質培訓機構考核辦證申請
4、1寸免冠照片4張
5、身份證復印件
6、學歷證書復印件
申請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機構審批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㈧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審批程序,包括哪些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資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審批發證程序,包括領證申請、受理、審核和發證。
詳見:
第十三條 作業人員考核程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資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審批發證程序,包括領證申請、受理、審核和發證。
《作業人員證》的復審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規則第四章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項目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項目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工作單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報名參加考試。申請人報名參加作業人員考試時,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件A,2份);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張);
(四)學歷證明(畢業證復印件,2份);
(五)健康證明(考核大綱對身體狀況有特殊要求時,由醫院出具本年度的體檢報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證明(符合考核大綱規定的課時,由用人單位或者有關專業培訓機構提供,1份);
(七)實習證明(符合考核大綱要求,與申請項目一致,由用人單位或者有關專業培訓機構提供,1份)。
申請人也可通過發證部門或者指定的考試機構的網上報名系統填報申請,並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資料的掃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㈨ 什麼是提供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件原件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證怎麼辦理
就是根據下面這個規定考取的特種設備操作證。質量技術監督局發。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公布,根據2011年5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第三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四)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注銷和復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考試收費按照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收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按有關規定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