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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6 22:12:46

Ⅰ 新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的權利有: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的義務有: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1)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培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Ⅱ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Ⅲ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哪些

《安全生產法》規定之: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Ⅳ 在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方面,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什麼樣的義務

根據安全生產法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

總之:不進行培訓就是違法,一旦出現安全事故,責任跑不了。

Ⅳ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問題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Ⅵ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在《安全生產法》中大致可將業人員的權利分為8項:

1、知情權:《安全生產法》里第22、23、36條都對知情權作了明確,集中體現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獲得本崗位技能和安全知識的權利;第二,從業人員有知道其所在的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因素的權利;第三,要告訴從業人員所在崗位可能導致事故的防範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設備、新工藝或者在工人轉崗時,要對其重新進行教育。

2、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5條的規定:對提出好的建議、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可以給與獎勵。

3、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不得因此進行打擊報復,比如說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資、脫離崗位、開除等行政處分。

4、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就是職工的權利。企業不得因此扣發工資或者給與處罰措施來處罰職工。這里有關從業人員的概念比較廣泛,包括企業的業主、管理人員、固定製職工、臨時性職工、合同性職工,凡是為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而取得報酬的人員都屬於從業人員。

5、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時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撤離作業場所,有權進行緊急避險。但是有關法律條款的解釋中表示緊急避險權有一部分人(指對企業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有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權利,即只享有有限權利。

比如說飛機駕駛員一旦發現有危險不能先自己跳傘離開,把乘客丟下;汽車駕駛員也一樣;煤礦裡面的瓦斯檢查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等不能因為瓦斯超標就先撤離卻把工人留在井下。這就泛指對他人的人身安全負有監管和保護職責的人,首先要履行職責,然後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這個權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實施有限的。

6、受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權。《安全生產法》第43、44、48條對此都作了明確規定,主要為以下4個方面:

一是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和傷亡求償的權利;

二是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和給與民事賠償,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這項義務,不得變相以抵押金、擔保金等名義強制從業人員繳納工傷社會保險費;

三是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從業人員首先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享有相應的工傷保險賠付金,如果工傷賠付金不足以賠償從業人員的人身損害及其經濟損失的,依照民法通則應當給予民事賠償,如從業人員已經死亡,那麼他的親屬都有權利要求生產單位給予賠償,生產經營單位有賠償的義務,否則受害者及其親屬有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四是從業人員獲得工傷社會保險賠付和民事賠償的金額的標准、領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都不得自行確定標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標准。

7、有要求獲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的權利。

8、有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二、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和保證,每一個從業人員都有義務認真遵守。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禁在作業過程中放棄使用防護保護用品或者不正確佩戴或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5、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報告。

(6)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培訓擴展閱讀:

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單位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等,但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指在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各單位的從業人員反映了各單位實際參加生產或工作的全部勞動力。

《安全生產法》

關於勞動合同的安全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安全生產建議權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安全生產控告權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的緊急情況處置權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從業人員的獲得賠償權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服從安全管理的義務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工會對安全生產的監督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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