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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醫護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26 02:43:25

⑴ 救醫護人員何時不再充當「搬運工」

急救醫護人員流失率大
據海口市統計信息網「2010第六次人口普查」結果顯示,海口總人口已達200多萬人。「按規定,海口地區需要設置13個—19個急救站點,相關人員200餘人。但是現在僅設有一個市級120急救中心及直屬的6個急救站,配備的醫護人員和司機僅80多人,只能基本保障城區的急救任務。」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急救科科長歐陽潔淼對記者說。
急救人員特別是醫生的缺乏,且流失率大,這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歐陽潔淼稱,急救醫生的平均工資相對低於其他醫院醫生的工資,而且職稱的晉升空間也較小,所以招聘相對困難,人員流動較大,近年來陸續有醫護人員和司機辭職。今年海口120急救中心公開招聘了一批編制外院前急救醫護人員,「怎麼留住人成了擺在我們眼前的問題。」歐陽潔淼說。
據海口市人民醫院急診科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急救醫生告訴記者,天天上班就是個「累」字,幾乎每個急救的醫護人員都處於超負荷工作的狀態。
據了解,省內其他市縣的急救醫療系統同樣也存在缺乏急救員的問題。而由於急救員的緊張,往往急救醫生和護士甚至急救車司機,承擔著工作職責之外的工作。
急救醫護人員各有分工
「120急救是院前急救而非院前抬擔架」,海口市人民醫院一名急救醫生說,「碰見通情達理的病人家屬還好一些,他們會幫忙一起抬擔架,但有一些家屬,站在一邊袖手旁觀,還理直氣壯地說叫你們來就是讓你們抬擔架的。」該醫生說,通常情況下,他們是既當醫生又當擔架員。「每一個醫護人員都是有警必接,及時救治。在救人第一的工作面前,根本無暇顧及病人有沒有家屬抬擔架,更不會與家屬討價還價。」
海口市120急救中心每天出車次數為60次—70次,其中有半數都需要醫護人員甚至司機來承擔抬擔架的工作。按照規定,每輛車配置醫生、護士、司機各1名,往往很多時候需要3個人全部出動,抬運病人。「海口老城區很多樓房沒有電梯,有的樓房有電梯可是設置不當也無法抬進急救擔架,醫護人員不得不爬樓抬人。」歐陽潔淼說,由於常年高強度勞動,急救中心裡幾乎每個醫護人員都有不同程度的腰肌勞損、椎間盤突出和雙臂筋腱損傷等病症。
「急救醫生的職責是對病人進行院前急救並觀察病人病情,護士的職責是管理醫療器械和儀器,而司機則是負責開車、保障病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安全到達醫院。」一名醫院急救醫生說,醫生當擔架員勢必會影響醫生觀察病人的時間,分散注意力。
據了解,120每天還有相當數量的出診對象是老年慢性病患者,這些患者熟知自己的病情,醫院里也有他們的病歷資料,他們撥打120隻是希望解決交通工具。這樣一來,急救醫生很多時候完全成為了抬擔架的「搬運工」。
醫療救護員制
有助資源合理分配
針對目前我國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要為醫護人員,面臨人員緊缺問題。為此,《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規定了醫療救護員的相關內容。據介紹,醫療救護員是當前醫學專業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重要補充,醫療救護員能運用救護知識和技能,對各種急症、意外事故、創傷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施行現場初步緊急救護。
「國外一些國家有非常完善的院前急救體系,每輛救護車都配有醫療救護員,這樣可以減少急救醫生和護士分散精力。」歐陽潔淼說,其實一些助理執業醫師往往因為不能獨立行醫而轉行,這部分資源如果能夠納入到院前急救體系裡來,作為醫療救護員,將起到很大作用。
培訓一支掌握基本技能的急救員隊伍,已成多方共識。這將有助於急救醫療資源分配合理化。記者從海南省衛生廳獲悉,省內醫療急救力量一直薄弱,為改善這一狀況,近年來,省內加大力度建設四級醫療緊急救援網路。隨著49個鄉鎮衛生院院前急救點建成,海南形成了覆蓋全省的省、大區域、市(縣)、鄉鎮四級醫療急救網格。對於急救人員緊缺的現象,也通過多種渠道解決。目前,省衛生廳暫未接到《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負責人表示,接到《辦法》後將結合海南本地情況作進一步研究出台相應措施。
(資料來源:海南日報)

⑵ 不是醫務工作者,可以對需要急救的人使用心肺復甦術嗎

你好!
可以是可以的,就像如果是考電工證的話,就一定考急救的.必考科.....但是你後面問的那些,我想就很難說的,這世上什麼人都有
如有疑問,請追問。

⑶ 當醫務人員到達急救現場時,要首先觀察周圍環境是否安全,這符合《執業醫師法》中的那一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
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
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
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
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
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
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
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
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
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
日內准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
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
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
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
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注冊的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
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
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
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
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
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准,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
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
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
、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
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
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
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
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
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
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
標准,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
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
,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
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
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
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
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
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
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規定報告的。
(十三)使用假學歷騙取考試得來的醫師證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葯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
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並發給醫師執業證書。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要求

衛醫發[1999]第4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葯)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已於1999年5月1日實施。貫徹《執業醫師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關政策也已制定頒布,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醫師資格認定及執業注冊和醫師資格考試工作正在緊張有序地進行。為切實做好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各項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執業醫師法》實施的重要性、嚴肅性和緊迫性,將實施《執業醫師法》的工作作為建設法制化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抓緊、抓好、抓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要以對人民健康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協調統一,確保《執業醫師法》的順利實施。
二、在貫徹實施《執業醫師法》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行政。對於各種違法、違紀、舞弊、出具偽證、失職等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追究責任,絕不姑息,維護法律的尊嚴。
要把實施《執業醫師法》與貫徹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緊密結合。清理整頓醫療機構和醫療秩序,打擊非法行醫。對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一律不得按醫療機構對其人員進行醫師執業注冊。
三、要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嚴格掌握政策和標准,認真、嚴謹、細致地做好申請醫師資格、執業注冊和報考材料的審核和認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時將實施工作的進展情況、意見和建議報我部、局。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總後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部直屬有關單位,部內各司局
衛生部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印發[2]

⑷ 不是醫務工作者,可以對需要急救的人使用心肺復甦術嗎

雖然不是醫務工作者,但如果你懂得心肺復甦術的話,做個好人,在緊急的時候還是幫下吧。

⑸ 如圖是在搶救傷員時,醫護人員所用的一些急救措施.以下敘述不正確的是() A.甲圖表示病人心

A、心臟停止跳動的病人同時伴隨著呼吸專停止,因此在做心臟擠壓時要同屬時進行人工呼吸,以恢復病人的肺通氣,達到通過肺換氣來改善全身缺氧的情況,促進呼吸功能的恢復,從而產生自主呼吸和恢復心跳,如圖甲.故不符合題意.
B、呼吸系統由呼吸道和肺組成.呼吸道由鼻腔、咽、喉、氣管、支氣管組成.是氣體進出肺的通道.人工呼吸常用於搶救呼吸暫停的病人,做人工呼吸時,如果口腔內有泥土、血塊等,必須先清除干凈,使病人保持呼吸道的暢通.然後再進行口對口的吹氣.故不符合題意.
C、動脈是血液從心臟流向全身各處去的血管,壓力大,血流速度快,動脈出血呈噴射狀或濺出,血色鮮紅,因此,應該在近心端止血.如圖乙中,a處外出血時,血液鮮紅色,從傷口噴出,應該是動脈出血,應該在近心端止血,即傷口的上方止血,而圖中是下方即遠心端.故符合題意.
D、圖乙是對血管出血進行止血處理,一般用指壓止血法、綳帶壓迫止血等.圖中用的是指壓止血法.故不符合題意.
故選C

⑹ 軍隊醫護人員進校園普及急救知識,生活中有哪些常用急救知識

對於軍隊醫護人員進校園普及急救知識,我覺得是特別的好的一件事情,以下是我關於這件事情的一些個人的看法。

總之,在我們的生活當中,軍隊醫護人員進校園普及急救知識,我覺得對於校園當中的學生,應該學會心肺復甦這個技術,這樣的話,我們也可以在手忙腳亂的時候可以進行救治,還有就是我覺得我們應該學習游泳這個技術,在他們溺水的時候可以救他們,普及的急救知識還有就是知道血壓,呼吸,脈搏,體溫的正常值,這樣的話就可以知道異常的現象,最重要的時候我們就學會這些技能,讓我們可以幫助他人,讓他們也要學會一些技能學習全社會都學習的技能。

⑺ 醫務人員需不需要考急救證

如果你指的急救證是紅會的急救證的話,醫護人員一般是沒有必要考的。版因為其中所包含的考核內容權都早已包含在醫護人員的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范圍之中。除非是因工作需要等要進一步考國際通用的諸如基礎生命支持(BLS)或高級生命支持(ALS)這一類的證書,否則一般是沒有這個必要的。

⑻ 偶遇需要急救的病人,路人在醫護人員遠程指導下進行急救,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於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被稱作「好人法」,其用意是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
善意施救者的責任豁免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行為人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救助行為,在他人處於危難或困境中時,採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為不當,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損害。具有上述三個要件,就可以依據本條規定,免除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責任。
所以根據上述要件描述,這種情況下路人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因為路人主動施救已經滿足以上三要件)。

⑼ 江蘇醫護人員跪地急救搶出黃金6分鍾,事情原委是怎樣的

江蘇醫護人員在路上的時候正好碰到一個女孩,突然犯病倒在地上,然後趕緊給這個女孩做心臟復甦這是因為跪地搶救才給女孩換來的黃金六分鍾,讓這個女孩活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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