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員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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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某酒店的培訓部制度,僅供參考!
第一章 員工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條 酒店員工培訓,其一是對新招聘的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其二是對老員工進行在職培訓。崗前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學習公司規章制度、基本的崗位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基本的專業知識,以便較快地適應工作。員工在職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干什麼學什麼,從實際出發,更新專業知識,學習新的業務和技術。
第二條 員工培訓要按計劃、分批分階段,按不同的工種和崗位需要進行培訓,要結合實際,注重實用性,逐步提高員工隊伍素質。
第三條 培訓內容:
1.員工培訓主要應根據其所從事的實際工作需要,以崗位培訓和專業培訓為主。
2.管理人員應學習和掌握現代管理理論和技術,充分了解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高市場預測能力、決策能力、控制能力。
3.專業技術人員如財會人員、工程師、工程技術人員等,應接受各自的專業技術培訓,了解政府有關政策,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業務操作方法,提高專業技能。
4.基層管理人員應通過培訓充實自己的知識,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
5.基層工作人員須學習公司及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掌握各自崗位責任制和要求,熟悉賓客心理,學會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
6.酒店的其他人員也應根據本職工作的實際需要參加相應的培訓。
第四條 培訓方法:
1.專業教師講課,系統地講授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業務知識,提高專業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素質。
2.酒店各部門骨幹介紹經驗,傳幫帶。
第五條 培訓形式:
1.短期脫產培訓,主要適用於崗前培訓,或某些專業性強的技術培訓。
第二章員工教育培訓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開發人力資源,樹立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以提高員工素質,不斷為各崗位培養和輸送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以實現公司戰略目標,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教育培訓體系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新員工崗前統一教育培訓;
2.員工在崗教育培訓。
三、在崗培訓
第七條 在崗培訓的目的:
1.提高、完善和充實員工各項技能,使其具備多方面的才乾和更高水平的工作能力,為工作輪換和橫向調整以及日後的晉升創造條件;
2.減少工作中失誤、工傷事故和災害的發生,降低失誤造成的損失,保障員工人身安全;
3.減少員工工作中的消耗和浪費,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4.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氣氛。
第三章員工崗前培訓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崗前培訓之宗旨系要使新進人員了解酒店概況及介紹酒店規章制度,便於新進人員能更快勝任未來工作。
第二條 凡公司新進人員必須參加本酒店舉辦的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其具體實施均需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新進人員的課程,人事單位應事先制定日程安排計劃表,培訓進度記錄表及工作技能評定標准表。
第四條 新錄用員工報到後應接受人力資源部組織的崗前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培訓結果將作為今後定職定級定崗位的參考。
第五條 崗前培訓的目的:
1.使員工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經營目標、各項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盡早融合到員工隊伍中去,順利開始其職業生涯。
2.使新員工盡早掌握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序、方法,達到工作質量標准,完成崗位職責創造提高酒店經濟效益和個人收人的條件。
3、對新進人員首先必須建立其所須知道的一切知識包括酒店的結構、目標、政策、產品及其特質、市場情況的分析,使其對酒店工作性質及進展先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和心理准備。
4、對新進人員應予以「程序規定」培訓,培訓對於時間的支配和工作的計劃能力作適當的組織和配合,按一定的程序來達成工作的目標。
第六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
1.丁陶國際大酒店基本概況,基礎設施等的介紹。
2.做酒店人必備的基本素質及服務員服務意識等的培訓。
3.新進人員態度與自信心的培訓。
4.解答疑問;
5.組織撰寫心得體會及工作意向。
第七條 專業技術性要求較強的崗位,由部門經理根據需要另行組織崗前專業培訓。培訓計劃及結果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 新進人員接受上述各條培訓後,需給予「態度與信念」的培訓。
第九條「態度與信念」培訓的宗旨在於使新進人員對於酒店、顧客、工作崗位上的態度有樂觀、積極、充滿信心與活力的態度和熱誠服務的信念。
第十條 主持酒店培訓的人員,應對受訓者的優、缺點做出評語提供給他未來的技術培訓和實地培訓負責人作為參考資料。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在接受酒店培訓之後,必須緊接著實地見習。
第十二條 關於培訓紀律的補充:
1、培訓期間手機等通訊工具要調成震動或關閉。
2、積極參與活動,並相互交流。
3、所有參與培訓之員工,必須按時到達培訓地點,不得遲到,早退或者無故缺席。、
4、所有受訓人員必須參加入職培訓考核評估,未能通過審核的員工須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將參加下次培訓考核,並作延長試用期或者予以辭退處理。
本條例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2. 中國建設銀行的人才引進制度是怎樣的
沒啥專業限制,當然會計的競爭力會強一點
中國建設銀行屬於回四大國有銀行
銀行會有2種形式招答人,合同的和派遣代理的
前者屬於銀行編制,享受銀行福利待遇,後者屬於人力資源勞務公司編制,不屬於銀行合同員工 具體哪類在招聘時會將清楚的
銀行待遇算中等偏上,福利很好,也相對比較穩定
上海的建設銀行合同制員工簽4年,三方協議上寫的是4000~5000,具體的話可能會有出入,但不會差太多(稅前)
3. 企業在職工職業技能培訓、人才引進、培養、管理方面採用哪些措施
公司應該要制定出相關的人辦資源方面的制度。包括:招聘制度、培訓制度,員工試用及入職制度。
4. 人才使用制度主要有哪些制度
優秀人才使用制度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揚州產業發展急需的市區各類企業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的政策扶持。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優秀人才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三)部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專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 (四)帶資金、帶項目、帶技術來我市投資創辦或領辦科技型企業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五)獲得國家承認的國外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並具有國內外知名企業或科研單位三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優秀留學回國人員; (六)具有創新創業業績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博士學位人才; (七)具有創新創業業績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含高級技師)或碩士學位人才; (八)我市工業支柱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規模以上企業引進的急缺的優秀技術、管理人才。 第四條 建立引進優秀人才的津補貼機制。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條件、引進後能為引進單位服務5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於7個月的兩院院士,按實際在揚服務月數給予每人每月津貼補助5000元;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條件、引進後能為引進單位服務5年以上,且每年服務時間不少於7個月的優秀人才,連續三年按實際在揚服務月數分別給予每人每月津貼補助4000元、3000元;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五)項條件的人員,在創辦企業一年後取得顯著成效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六)、(七)項條件,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優秀人才,連續三年分別給予每人每月津貼補助1800元、1000元;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條件的人員,從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起,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生活補貼,可連續補貼五年。 第五條 幫助引進的優秀人才改善住房條件。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條件的人員,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資建設專家樓供其居住或當其在市區購房時分別給予6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項條件,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購買政府提供的限價商品房或當其在市區購房時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購房補貼。上述享受購房補貼人員在揚服務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產權。 各經濟開發區、工業(產業)園區,可採取經濟適用房的形式和標准建設人才公寓,租賃給外地來揚的優秀人才臨時居住,其租賃價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標准下浮15%執行。 第六條 對優秀人才購置汽車進行補助。對年薪(包括工資、獎金等收入,不含個人資本投資收益等其他收入)超過30萬元(含)的高級科技、管理人員以個人名義購置自用汽車的,按車輛購置附加稅50%給予補助。總補助額不超過申請人購車當年上繳個人所得稅中地方留成額的3倍。 第七條 切實解決引進的碩士研究生以上優秀人才的子女入學、配偶工作等實際困難。碩士研究生以上優秀人才子女入學問題,由用人單位報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門,協調安排到同一層次學校就近入學。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人事、勞動保障部門配合用人單位幫助安排進性質相同的本地單位工作;沒有工作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自行消化落實。 第八條 不斷提高優秀人才的保障水平。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在為引進的優秀人才辦理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礎上為其辦理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優秀人才辭職、離職來我市企業工作的,如出現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儲存額無法轉移的情況,可以由用人單位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在揚工作期間其來揚前的工作年限視同已繳費年限。 第九條 加大力度引進創新創業優秀人才(團隊)。對來揚創(領)辦科技型企業的外地優秀人才(團隊),市政府每年評選出5-10名業績突出者,給予每人(團隊)不低於20萬元的創業資金資助。博士後完成科研課題出站後,繼續留在我市設站企業工作的,從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起,由市政府每年給予2萬元的科研資助,可連續資助五年。 第十條 吸引優秀留學回國人員來揚創業。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條件的人員,帶省級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項目來揚實施轉化或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的,經認定,給予一定數額的一次性創業資金資助。市創業投資公司經研究論證後可參與風險投資,市擔保中心幫助進行貸款擔保;創業創新成效顯著的,擇優給予持續資助。對優秀人才所承擔的留學回國人員、博士後、「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科研項目獲得國家、省資助的,市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資助。 第十一條 鼓勵用人單位柔性引進國(境)外智力,開展國際合作項目。鼓勵國(境)外高層次優秀人才以多種形式為我市提供長期或短期服務;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咨詢、講學、兼職、短期聘用、項目合作、技術攻關、人才租賃等方式靈活引進國(境)外智力。對引進國(境)外智力項目或聘請國(境)外經濟技術專家進行技術指導的用人單位,由市政府給予每個引智項目1—3萬元補助。用人單位因聘用外籍專家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創建各種類型的引才聚才科研載體。對年度內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共性及關鍵技術平台、博士後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市政府給予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國家相關部門在揚設立國家級科研、檢測、認證等分支機構的,視情況給予一次性資助。對有博士後進站(中心)工作的企業,按合同完成情況,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研發成果已完成的,獎勵5萬元;研發成果已應用於小批試產的,獎勵8萬元;研發成果已應用於批量生產的,獎勵1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用人單位與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職培養各類緊缺人才,組團赴國(境)外培訓高層次優秀人才。市區每年選擇10-20名培訓對象由市政府給予一定經費資助,資助標准視具體培訓項目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加大以市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為主體的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和激勵工作力度。圍繞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重點向工業支柱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傾斜,向外市來揚創新創業的領軍人才傾斜,向揚州傳統文化、傳統工藝、現代服務業人才傾斜。市級專家一次性獎勵標准提高到5000元。「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從第三層次晉升為第二層次、第二層次晉升為第一層次,分別一次性獎勵5000元、10000元。每年組織市級以上專家療休養和健康體檢,對特困專家進行慰問,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安排。市專家管理部門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在職專家的考核,考核優秀的,由市政府給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資料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市政府每年評選5-8個引才引智成績突出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為各類人才提供優質服務,努力營造拴心留人的社會氛圍。要加大引進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資金投入力度。各級財政都要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本地各類優秀人才的引進、培養、激勵和使用。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支持人才工作。 第十七條 加強對縣(市、區)、市有關部門引進優秀人才工作的考核。從2008年開始,對各縣(市、區)、市開發區、化工園區、市國資委系統引進到企業工作的碩士研究生以上的優秀人才,依據實績實行年度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列津補貼和獎勵,第四、第五條由用人單位和同級財政各承擔50%;第六條由市、區財政按留成比例分別承擔;其他條款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會同財政、科技等有關部門制定申報、評審、經費使用等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