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教師應享受的六大權利,你都享受了嗎
(一)教育教學權
教師的此項權利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可以對應學生最基本的權利是受教育權來進行識記。教育教學權指的是: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所以凡是跟老師按照要求完成自己的授課任務和教學任務,這種對應的就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學術研究權指的是: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在這項權利中,需要考生掌握的關鍵詞是"學術交流"。凡是題干當中出現這個詞語,首先應當想到的就是教師的學術研究權。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指導評價權是指: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個權利理解起來並不困難,只是需要注意它的其他幾種表述形式:管理學生權和評價學生權,三者是一回事。教師的這項權利主要就是說,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享有對學生進行學業成績和品行的評價打分的權利,這個是法律賦予教師的權利之一。
(四)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范圍內的具體體現。《報酬待遇權指的是: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這項權利是教師職業的物質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教師,不僅僅包括公辦院校在編教師,同時也包括私立學校的在職教師。
(五)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下的具體化。參與管理權又稱民主管理權,指的是: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題干中如果出現了"教職工代表大會",首先應當想到的就是教師的參與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進修培訓權是指: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以上就是教師所享有的六項基本權利,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礎上把關鍵詞對應起來。
② 老師拒絕參加行政部門的培訓活動,是不履行義務還是不擁有權利
這個可以說是拒絕了機會,這個培訓更應該說是一種福利,一種權利,不參加就是放棄了,這個不是義務的,老師的義務應該是教學。
③ 你認為現在中小學在管理過程中,有哪些現象侵犯了教師的權利
首先考生需要了解教師具體有哪些權利。
一、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是教師最神聖的權利。所謂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作為一名教師,可以根據國家、學校以及學生的特點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任何人都不能剝奪這一權利。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指教師可以從事一些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並且在團體中發表自己的意見,有學術爭鳴的自由。同時,教師有權將自己的學術成果進行發表、著書立說。例如:大學教授評職稱發表的學術論文,這些榮譽都是他自己的,這就屬於這一條。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評價權是指教師有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學生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對學生做到因材施教。對學生的品行、學業成績等方面進行公正的、客觀的指導。比如教師對學生的作文進行指導就屬於這一條。
四、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指教師可以按時獲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待遇,包括五險一金、寒暑假帶薪休假等等。同時,教師的報酬必須按時發放,學校不得以其他項目為借口佔用教師的工資、年終獎等。
五、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指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工作提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進行民主管理。比如教師給學校管理提意見,校長卻說讓他把課上好就可以了,其他的不用管,這就違背了這一條。
六、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指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終身學習的一種體現。比如一些學校組織青年教師參加校本培訓,讓年輕的教師去學習,體現的就是這一條。再比如特崗教師的崗前培訓,都屬於進修培訓權利。
再結合生活中知道的情況進行具體的說明。
比如某教師對學校管理提出改進意見,被校長打擊報復。校長所侵犯的是教師權利是民主管理權。同時結合教師的權利進行擴充說明
④ 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一、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二是作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這部分權利與教師的職業特點相聯系,是教師職業特定的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教師作為公民享有的權利,有一部分體現在教師的職業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師職業所獨具的,與其它公民的權利不同。結合教師的職業特點,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6項:
(一)教育教學權
《教師法》第7條第1款規定: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這一基本權利。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2)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進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3)針對不同的教育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
有一點需要說明,對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享有這項權利;對具有教師資格,尚未受聘或已辭聘的人員,這一權利的行使便處在停頓的狀態,一旦受聘擔任教師工作時,其權利的行使才恢復正常狀態。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於侵犯教師的這一權利。教師在行使這一基本權利時應保證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責。
(二)科研學術活動權
《教師法》第7條第2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教師可以自己確定科研課題和科研方法。
2.教師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參加學術團體。
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決定是否出版論文著作。但應注意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按教學大綱或教學基本要求進行講授,不應任意發表與講授內容無關且有損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發展的個人看法。
4.教師的科研學術活動最好圍繞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進行。
(三)管理學生權
《教師法》第7條第3款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特長、就業,升學方面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品德學習、社會活動、勞動文體活動,師生及同學關系等方面的表現作出公正的評價。教師有權利嚴格要求學生,對好的行為進行表揚,對不良行為提出批評。並根據學生的個性指導學生的發展方向」。
教師要指導好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教師首先要轉變傳統的教育觀念,樹立現代教育觀、樹立正確的學生觀、質量觀,由應試教育轉到素質教育的軌道上來正確指導學生發展方向,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各方面的素質和才能。
教師應該認真行使管理學生權,加強對學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關心愛護與嚴格要求相結合,幫助學生健康成長。天津市鐵路工程學校優秀教師宋廣堯老師善於把嚴格教育與體諒關心學生結合起來值得我們學習。有一天,他所帶的班上有學生打了別的同學,他陪他們一起去醫院治療,為了教育這個打人的學生,宋老師對他進行了嚴肅的批評教育,打人的學生對自己的錯誤有了認識,借了錢付了醫葯費表示願意接受處分。事後宋老師看到學生能知錯能改,並體諒他支付醫葯費的困難,便對這個學生說:「你打人的錯誤是嚴重的,我平時對你們教育也不夠,也有很大的責任,你父母把你交給我,我應該對你負責,因此醫葯費由我承擔。」於是替那個學生還了錢。宋老師對學生嚴慈相濟的教育深深地打動了那個學生的心,他主動把這件事告訴了父母,他的父母趕到學校配合老師對他進行教育。從此該學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壞習氣,還能主動關心和愛護同學。嚴格要求學生是由學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發展過程的特點決定的,學生的內部思想矛盾斗爭是思想品德形成與發展,學生進步的動力。但學生思想品德的內部斗爭是離不開教育影響這個外部條件的。教師的嚴格要求是促進學生內部思想斗爭的重要條件。教師不能代替學生的思想斗爭,卻可以自覺運用思想矛盾斗爭的規律,從學生現有的發展水平出發,提出嚴格合理的要求、啟發、引導,加速學生思想矛盾斗爭。無數的教育實踐表明,只有嚴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養出人才來。但嚴格要求不是越嚴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嚴厲。華東師大二附中萬琳老師的經驗是:「一分嚴格之中摻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為甘露」。只有甘露才能滋潤禾苗茁壯成長。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
《教師法》第7條第4款規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息」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的具體化,其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教育法律,教師聘用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2)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工資報酬包括哪些內容:它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及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收人。福利待遇一般包括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優惠。我國一些地方規定教師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嘗試提供了一定的實際經驗。如上海市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本市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10%。又如福建省規定:在「八五」期間,爭取使全體教師的工資高於當地全民所有制職工的平均收入,居國民經濟12個行業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國家也採取了類似方式規定教師的工資待遇,而且對教師待遇規定趨向於超過其他行業具有的同等條件者的工資。日本規定: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必須高於普通公務員的工資標准,現在日本中小學教師一般高於同學歷工令的其他職業人員的15%以上。不過,我們應當看到發達國家給教師較高的工資待遇並在法律中予以確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經歷了一段發展過程。日本從戰後到70年代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一直低於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優秀教師外流現象嚴重,教師隊伍出現危機,為此日本政府制定《關於國立,公立義務教育諸學校教職員工資的特別措施法》實行《教師增薪三年計劃》以法律形式保證執行,使教師職業成為受人羨慕的職業。
(五)參與民主管理權
《教師法》第7條第5款規定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稱為「教師的民主管理權」。
教師參與學校管理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學校改革方案,教職員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3.討論並決定教職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4.對學校各級幹部實行民主監督,對幹部進行評議,表揚和批評,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建議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
教師在參與學校管理時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則,同時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壓制教師的批評和意見。
(六)進修培訓權
《教師法》第7條第6款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這一權利同時也是政府和學校的義務,政府和學校應採取措施落實教師這一權利。目前我國中小學校教師中還有相當的比例沒有達到法定的學歷標准,廣大農村中小學教師總體素質偏低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這條規定十分必要。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長做好教師的進修培訓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承擔這一培訓任務。對未達到的合格學歷的教師,要加強培訓,這種培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補足必備的基礎知識和能力達到合格學歷,這是一種基礎性的培訓。而對廣大具有合格學歷的教師來說重點放在崗位培訓和更新知識,提高水平上,即我們說的繼續教育。隨著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繼續教育已成為現代教育體系
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於提高廣大教師的素質,更好地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科技的迅速發展,使教師必須不斷地拓寬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能力。作為一個教師來講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提供的條件認真參加進修,積極參加培訓。
在享有進修培訓權利時我們感到教師應樹立新的觀念以適應21世紀教育事業的發展。
1.終身教育觀:歐洲經濟發展組織(OECD)明確地提出這種觀念一教師需要在整個職業生涯中接受終身教育。
2.樹立以學校為中心的進修觀念。
國際上曾就此問題召開過多次討論會議。這個進修觀念協調進修人員與教師合作共同研討學校面臨的問題,要從整體上提高解決學校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培訓進修的實效,在重視針對學校實際問題進行研討的同時又肯定了由校外專家學者指導進修方式的有效價值。
⑤ 《教育法規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
(6)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可簡稱為進修培訓權)回
進修培訓權答是教師不斷接受教育,獲得自我充實和提高的基本權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內容包括:首先,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從而保障教育教學的質量;其次,教師有權參加達到法定學歷標准和達到高一級學歷水平的進修或以拓寬知識為主的繼續教育培訓等權利。
是對的
⑥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四條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應當採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的實施。
第六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培訓周期。 第八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要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中小 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及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
第九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分為非學歷教育和學歷教育。
(一)非學歷教育包括:
新任教師培訓: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
教師崗位培訓: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培訓時間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骨幹教師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乾的要求和對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准進行的培訓。
(二)學歷教育:對具備合格學歷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歷層次的培訓。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評估體系;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面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地、州、盟)、縣(區、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小學校應有計劃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綜合性高等學校、非師范類高等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參與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可以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機構,但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的繼續教育經費,由舉辦者自籌。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各地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我在一個教育培訓機構學習,老師有權利對違反要求的學生進行罰款嗎
沒有權利對學生進行罰款吧
⑧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8)教師培訓權利擴展閱讀:
1、學校責任:
根據《教育法》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學校成立條件: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⑨ 教師的職業權利
不只有四項啊,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教師職業的根本職責。依照國法校規從事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權利。只要教師的教學活動內容和范圍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教師的這一權力。這一規定不僅是對教師工作安全感和穩定性的保障,也是對教育教學活動神聖權利不可侵犯的一種保障。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教師不斷的進修、學習,促進自身的專業發展是其專業對教師個體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教師法》對教師權益的一種保障。它不僅能夠促進教師不斷地進步、提高專業素質、促進專業發展,而且更有利於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條規定賦予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教師在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指導下,根據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教學內容特點自主組織教學和選擇教學方法是《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教師的這一權利。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教師的待遇直接關繫到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教師職業吸引力等問題。因此,國家在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的生活水平方面給予了較大的關注,並將教師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出來,這樣就利用了法律的強制力保障了教師收入的穩定及其應享有的優惠條件。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教師參與學校管理,為學校及教育事業的發展出謀劃策不僅有助於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發展,而且還可以增強教師的主人翁情感和意識,提升教師的職業熱情,因此《教師法》將教師的這一權利予以了法律保障。這也正是公民權利與教師權利相結合的表現。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職業的復雜性和挑戰性決定了教師個體在其職業生涯中必須不斷的進修和發展,才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和教師職業的要求,因此加強教師培訓工作、保障教師參加進修的權利,是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必要措施。
此外,在《教師法》中,除了第七條所列舉的六項教師享有的權利,還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一些教師應當享有的權利,如在培養和培訓、工資水平、各種福利待遇以及獎勵等方面賦予教師的權利,當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一定渠道提起申訴的權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