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定人群如何防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定人群個人防護指南
本指南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專作中,開展流行病學屬調查、隔離病區及醫學觀察場所工作人員,參與病例和感染者轉運、屍體處理、環境清潔消毒、標本採集和實驗室工作等專業人員。②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稅務機關將如何確保辦稅服務廳業務高效有序辦理
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第四條規定,嚴格執行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局領導值班制度,落實好導稅服務、首問責任等制度,方便納稅人、繳費人快捷辦理相關業務。加強應急管理,提前制定預案,確保及時化解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及突發情況,疫情嚴重地區要提前安排好辦稅繳費備用場所。以適當方式將申報納稅期限調整等情況及時告知納稅人、繳費人。
③ 重點單位如何加強防控工作,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北京市規定如下:
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中小學校、學前教育機構等敏感人群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訪客;嚴格落實清洗、消毒、通風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兒每日的體溫監測;發現體溫異常的,及時採取隔離措施,並送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為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護。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的防控工作方案,嚴格履行責任,確保防控工作無死角。
提倡錯峰上下班等彈性工作制;鼓勵採用電話、網路等靈活辦公方式;召開會議優先採取視頻方式,現場會議要減少參會人數、縮短會議時間、加大座位間
隔、保證會場通風。
供水、供熱、供電等公用事業單位,市內公共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正常服務,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滿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鄉鎮)和社區(村)應當嚴格執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加強人員健康監測,摸排人員往來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輸入。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④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傳播期間參加會議應如何做到防護
這個傳播期間參加會議如何做到防護,這個你就帶上口罩就行了,做好防護。
⑤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籠罩下的中國,面臨哪些挑戰
經濟和民生是疫情發展至今所呈現出來的主要挑戰,雖然目前的企業復工率明顯提升,但大多數都是跟國計民生以及防護物資相關的企業,即便是受疫情影響相對較小的電商企業,同樣面臨線下運輸和配送在內的諸多難題,而數量龐大並且直接影響就業率的中小企業,按照相關部門的權威說法只有30%左右的復工率,如果疫情遲遲不能回歸平穩,對於這部分尚未復工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異於面臨生死存亡的艱難抉擇,而面臨生死難關的企業,同樣會導致工作機會的消失。
綜上所述,新型冠狀病毒的突然爆發,給當下的中國造成的挑戰幾乎涵蓋了方方面面,凡是關繫到國計民生的行業和領域,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影響甚至造成不小的損失,但疫情當前還是要將主要的精力投入到抗擊疫情當中,至於目前面臨的挑戰,也只能結合疫情的進展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制定補救措施,相信只要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就一定能夠擊退疫情重新找回曾經的工作和生活節奏。
⑥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全國普法辦編寫)
⑦ 新型冠狀病毒防控疫情期間黨跟政府強調停課不停學說明了什麼
說明了我國信息技術的成熟。國家對學生的重視。以及我們國家對抗議採取的有效措施的加強。
⑧ 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准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准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准。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⑨ 在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期間,納稅人如果不能到辦稅服務廳,可以通過哪些便捷方式辦理涉稅事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回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答知》(稅總函〔2020〕19號)規定: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我們將按照「盡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全面梳理網上辦稅繳費事項,因此強烈建議您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
如您在辦稅繳費過程中遇到的個性化問題和需求,可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微信等多種渠道,第一時間獲取准確耐心細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