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排球裁判考試如何報名
很多高校都有權利培訓並授予國家二級以下的排球裁判,可以到當地高校咨詢。
另外,國家一級的裁判,我的經歷是省排協組織一個學習班,然後筆試,還會安排實際執法的實習,最後根據情況頒發裁判證。 可以到當地高校,排協,或者體育主管部門咨詢。
(1)最新排球裁判工作培訓擴展閱讀:
權力
第二裁判員介紹
(1)第二裁判的權力:
①第二裁判員是第一裁判員的助手.當第一裁判員不能繼續工作時,他可以代替第一裁判員執行工作。
②他可以用手勢指出他職權以外的犯規(四次擊球,背向第一裁判員的"連擊",第二裁判員一側的觸手出界等),但不得鳴哨,亦不得對第一裁判員堅持自己的判斷。
③他掌管記錄員的工作。
④他監督坐在球隊席上的球隊成員並將他們的不良行為報告給第一裁判員。
⑤他掌管准備活動區的隊員。
⑥他允許比賽間斷的請求(暫停和換人),掌握間斷的時間和拒絕不符合規定的請求。
⑦他掌握各隊換人和暫定的次數,並將暫定的次數和第五,六次換人報告給第一裁判員和有關教練員。
⑧發現隊員受傷,他可以允許替換,當不能進行替換時給予3分鍾恢復時間。
⑨比賽中他負責檢查球和比賽場地地面是否符合比賽要求。
2. 教我做排球裁判
排球比賽規則排球比賽特性
排球比賽是由兩隊球員在一以球網分隔的比賽場地上進行的一種團隊競技。有不同比賽方式,適應特定狀況提供人們不同比賽。比賽的目標是要每隊採用合於規定的方法擊球過網,落於對方的場地上,同時防止球在自己的場地上落地。每一隊有三次機會將球擊回對方的場區(攔網觸球除外)。比賽由發球開始,球員擊球過網進入對方的場區,雙方往返擊球,直到球觸地、出界或一隊無法正確的回擊為止。 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則獲得一分(得球得分制),當接發球隊贏得一球,該隊得到一分並取得發球權。
第一篇比賽
第一章設備與器材
比賽區域
比賽區域包括比賽球場和無障礙區,而且是對稱長方形。
1范圍
排球規則1999--2000
比賽球場是一個18公尺x9公尺的長方形場地,四周設有相互對稱且至少3公尺寬的長方形無障礙區域。場內自地面向上至少7公尺的空間必須無任何障礙。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場外無障礙區域,自邊線外至少須有5公尺;自端線外須有8公尺;自地面以上高度至少須有12.5公尺。
1.2場地表面1.2.1表面必須平坦、水平並且一致,場地表面須使球員無受傷之虞。粗糙、濕滑的球場嚴禁使用。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僅允許使用木質或人造橡膠的場地。任何球場必須先獲得FlVB的認可。1.2.2室內球場的表面必須為淺色。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球場的界線皆為白色,場地與無障礙區域則須周不同顏色加以區別。1.2.3室外球場可有每公尺0.5公分的傾斜度,以便於排水。界線禁止用固體材料做成。 1.3球場界線1.3.1所有的球場界線皆為5公分寬,且必須為淺色,並與地面及其它線條顏色不同。1.3.2界線: 比賽球場由兩條邊線及兩條端線所構成。邊線與端線均包含在比賽球場范圍內。1.3.3中線: 中線把球場分割成每邊9公尺x9公尺,此線從網下延伸至二條邊線為止。 1.3.4攻擊線 攻擊線位於中線的中心點向後三公尺處。1.4場區及區域1.4.1前區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在攻擊線約兩側各劃五段長15公分寬5公分,間隔20公分的虛線,虛線總長為1.75公尺(含線寬)。前區延伸至邊線以外至無障礙區底為止。 1.4.2發球區發球區為一位於端線之後(不含端線)、寬9公尺的區域。此區域兩側受到兩條位於端線之後20公分、長度15公分的短線,延伸至邊線。兩條線皆計入此區域的寬度范圍內。 深度方面,發球區可延伸至場外無障礙區域盡頭。 1.4.3替補區 替補區是由兩條攻擊線的假想延伸線至記錄台問的區域。 1.4.4熱身區 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面積3公尺x3公尺的熱身區位於無障礙區域外球隊席兩測的角落上1.4.5懲罰區:懲罰區位於兩隊球員席後方,面積約1公尺x1公尺見方以5公分寬紅色為界線,並放二張椅子。 1.5溫度 最低氣溫不得低於攝氏10度(華氏50度)Fl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最高溫不得超過攝氏25(華氏77度),最低溫不得低於攝氏16度(華氏61度)度 1.6照明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比賽場地的照明度,自場地表面上方一公尺高度處,須有1000至1500勒克斯(LUX)的亮度。 2·球網和網柱 2.1球網高度 2.1.1球網置於中線上方,男子網高2.43公尺,女於2.24公尺。 2.1.2球網高度的測量,以測量竿自比賽球場的中央量起。 球網兩端(邊線上方)距地面之高度必須相等,並且不得超過規定高度2公分以上。 2.2球網構造 球網寬1公尺,長9.50公尺,垂直張掛於中線軸的上方。 網面由10公分見方的黑色網孔組成。網頂有5公分寬的水平帶子,系以自帆布對折,沿球網的全長縫住。帶子的兩端各有一個孔,孔中穿有繩索與網柱相系,使網頂呈拉緊狀態。帶子的中間有一可彎曲的鋼索,以利於將球網緊系於網住上。 在網的下方(無水平帶),有一條繩子貫穿於網孔之中,以系緊兩網柱,使球網下半部呈拉緊狀態。 2.3標志帶 兩條寬5公分、長1公尺的白色帶子垂直緊系於兩邊線上方球網上。標志帶視為球網的一部份。 標志竿是一支具有彈性的竿子,長度為1.80公尺,直徑為10公釐。 標志竿由玻璃纖維或類似的物質製成。 兩支標志竿緊系於標志帶的外緣,兩邊各一支標志竿上部80公分的長度超出網頂,每10公分塗以對比鮮明的顏色,以紅白相間為佳。 標志竿應視為球網的一部分且作為有效穿越空間的兩側界限。規則11.1.1。 2.5網柱2.5.1網柱為支撐球網,位於球場與邊線相距0.50至1.00公尺處,其高度為2.55公尺,且最好能夠調整。 2.5.2網柱為圓形且平滑,不使用金屬鐵索以固定網柱於場地上,其裝置必須無妨礙和危險。 2.6附屬設備 所有附屬設備須符合FIVB的規定。 3·球 3.1球的規格 球必須為圓形,以柔軟具有彈性的皮革製成,其中實以橡膠或類似質料製成的球膽。 顏色:一致且淺色,或是由FIVB核可之組合色綵排球。圓周:65公分到67公分。 重量:260公克到280公克。 內部氣壓:294.3到318.82毫巴(每平方公分0.30到0.325公斤) 3.2球規格的一致性 一場球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具有相同的特性,例如:球的圓周、重量、氣壓、式樣等。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必須使用FIVB認可的球。 3.3三球制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可使用三個球。因此項設六名撿球員,即在無障礙區域的四個角落各站一人,兩名裁判員身後各站一人。
第二章參加人員
4·球隊
4.1球隊的組成
4.1.1每一球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一名教練、一名助理教練,一名運動醫護人員(trainer)及一名醫師。球員之一是隊長且需在記錄表上註明。FlVB世界錦標賽中的醫師必須事先獲得FIVB的認可。
4.1.2每一球隊可從12名決定名單中選出一位登記為自由防守球員。(規則8.5)
4.1.3隻有登錄在記錄表上的球員,方可參加比賽,一經教練,隊長在記錄表上簽名後,既不得更換。
4.2球隊的位置
4.2.1球員必須坐在球員席或者熱身區(規則14.4),教練(規則5.2.3)及其它成員坐在球員席,但可以暫時離座。
球員席位於記錄台旁無障礙區以外。
4.2.2隻有球隊之成員可以坐在球員席,比賽中球員可參予熱身(規則4.1.1)
4.2.3比賽中,末上場比賽球員可在熱身區徒手熱身(規則1.4.4),暫停時可在他們球場後方無障礙區做熱身運動。
局間休息球員可在無障礙區用球熱身。
4.3裝備
球員的裝備包括運動衫、短褲及球鞋。
4.3.1運動衫、短褲及襪子必須全隊一致,且整潔及顏色相同。(自由防守球員除外規則8.5)
4.3.2球鞋必須輕便柔軟,由橡膠或皮革製成。
在FIVB世界性成人組錦標賽中,鞋子的顏色也必須全隊一致,但商標的顏色圖樣可以不同;比賽服必須符合FIVB認可的標准規格。
4.3.3球員運動衫的號碼必須使用1至18號。
4.3.3.1號碼位置須在胸前與背後的中央部分。號碼的顏色必須與運動衫成對比。
4.3.3.2球衣胸前號碼至少15公分高,背後號碼至少20公分高,號碼的筆劃應有至少2公分的寬。
FIVB世界性及正式比賽中,在右腿球褲上需綉上號碼至少4至6公分高,寬至少l公分。
4.3.4隊長的胸前號碼下方應配戴一條長8公分寬2公分的帶子以資識別。
4.3.5禁止穿著號碼不符規定(規則4.3.3)或與同隊球員不同顏色的運動衫。(規則4.3.1;自由防守球員除外,規則8.5)
4.4裝備的更換
第一裁判可允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球員:
4.4.1赤足比賽。
4.4.2局與局之間或替補以後,更換汗濕的運動衫。但新換的運動衫顏色、式樣及號碼須與原來的相同。
4.4.3天氣寒冷時,第一裁判可允許球隊穿著訓練服裝比賽,但全隊服裝顏色與樣式必須相同,(自由防守球員除)並佩有合法的號碼經允許後球隊球員都必須依照辦理(規則4.3.3.i)
4.5禁止的對象
4.5.1禁止佩戴可能致使球員受傷或為球員提供人為助力的對象。
4.5.2球員可以戴眼鏡,但危險須自行承擔。
5·球隊領導者:隊長與教練均須為隊中成員的行為與紀律負責。
5.1隊長自由球員不得擔任隊長
5.1.1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字,代表球隊參與擲硬幣。
5.1.2在比賽時,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
當隊長未上場比賽須由教練或者隊長本人指定另一位選手代替隊長職務,直到隊長回到場上比賽或者一局結束為止。唯有當死球時,比賽隊長且唯有其本人,才有權向裁判要求:
5.1.2.1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解釋。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判員。
若無法接受裁判的解釋,隊長必須立即向裁判員提出異議,保留比賽後將異議記載於記錄表上以作為正式抗議的權利(規則23.2.4)
5.1.2.2請求認可
更換運動服裝或配備,
確認球員的位置,
檢查場地、球網、球等。
5.1.2.3依法請求比賽中止(規則16.2.1)
5.1.3比賽結束時,隊長應:
5.1.3.1向裁判員致謝,並於記錄表上簽字以承認比賽結果。
5.1.3.2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在記錄表上確認抗議的記錄(規則5.1.2.1)
5.2教練
5.2.1比賽時教練坐在場邊指導其球隊打球,教練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暫停、替補等要求。
5.2.2教練在比賽前登記或核對己方球員記錄表上的姓名與號碼並簽字。
5.2.3比賽中
5.2.3.1每一局比賽前,教練應將填妥並已簽字之球員上場陣容單交給記錄員或第二裁判。
5.2.3.2在比賽進行中,他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的球員席上,但可暫時離席。
5.2.3.3要求暫停或替補球員。
5.2.3.4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5.3助理教練
5.3.1助理教練坐在球員席上,但無權調度比賽。
5.3.2若教練必須離隊時,助理教練可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經第一裁判的認可執行教練的任務。
第三章比賽形式
6·得一分,勝一局,勝一場
6.1得一分
6.1.1當球隊犯規時,裁判鳴笛,並依據下列規則處罰
6.1.1.1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發生,只算第一次犯規。
6.1.1.2如果雙方的犯規同時發生,稱雙方犯規,該球不計,重新比賽。
6.1.2犯規結果
犯規的結果,則失一分:
6.1.2.1若接發球隊犯規,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
6.1.2.2發球隊犯規,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
6.2勝一局
第一周至第四局,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第五局除外)若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先對隊2分為止,(例:26:24;27:25)
6.3勝一場
6.3.1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6.3.2若局數為2比2時,在決勝局(第五局)之比賽,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為勝。
6.4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
6.4.1若球隊經由裁判員警告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取消資格。以每局0:25及該場0:3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6.4.2球隊無正當理由,於規定時間內不上場比賽,即予宣布缺席,其判決結果與規則6.4.1相同。
6.4.3若球隊陣容不完整以致該局或該場不能比賽時(規則7.3.1.1)則判該隊於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對隊即獲贏得該局或該場所需的分數或分數與局數。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則維持其原得的分數與局數。
7.比賽程序
7.1擲硬幣: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周發球權及場地權,若須進入決勝局,第一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的選擇。
7.1.1在兩隊隊長面前進行擲硬幣事宜。
7.1.2擲硬幣獲勝者可任選下列之一:
7.1.2.1發球權或接發球權。
7.1.2.2選擇場地。
輸者只有另一選擇。
7.1.3若兩隊先後進行網前熱身,則由先發球的球隊先行開始。
7.2熱身時間
7.2.1如賽前已有場地練習,則每隊上場各有3分鍾的熱身時間;否則,可各有5分鍾時間。
7.2.2若兩隊隊長同意一起進行賽前熱身,則依據規則7.2.1的規定,兩隊可同時進行6分鍾或10分鍾的熱身活動。
7.3球隊上場陣容
7.3.1·各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隊員在場比賽。
7.3.1.1每局開始時所決定的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維持到該局結束。
7.3.1.2·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周時與6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軍士。
7.3.2在每局比賽開始前,教練必須將球隊上場的陣容寫在陣容單上,簽字後交給第二裁判或記錄員。
7.3.3凡末列在上場陣容單內的球員即為替補球員。
7.3.4上場陣容單一經提出,即不得更改。
7.3.5若球員的實際位置與上場陣容單上所填的位置不符時:
7.3.5.1球員須在該局比賽開始前,依上場陣容單上所示的位置作更正,不予判罰。
7.3.5.2同樣地若一名或多名上場球員未登於上場陣容單上,則必須依照陣容單中所列更換球員,不予判罰。
7.3.5.3然而,若教練希望保留陣容單上未登記的球員上場,則必須請求合法的替補,並登記於記錄表上。
7.4位置
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雙方球員均須在各自的場區內依照輪轉次序排列(發球員除外)
7.4.1球員位置如下:
7.4.i.1三名沿著球網排列的球員為前排球員,應站在4號位置(左)、3號位置(中)及2號位置(右)
7.4.1.2另三名為後排隊員,站在5號位置(左)、6號位置(中)及1號位置(右)
7.4.2球員之間關系位置
7.4.2.1每一名後排球員的位置均須比其所對應的前排球員離球網更遠。
7.4.2.2前後排球員必須依序排列(規則7.4.1)
7.4.3球員的位置是以他們足部接觸地面的位置來判定如下
7.4.3.1每一位前排球員均必須至少有一足的一部分,較具相對位置的後排球員之雙足更靠近中線,
7.4.3.2每一位右(左)側球員均必須至少有--足的一部分,較同排中間球員的雙足更靠近右(左)測的邊線。
7.4.4球一旦發出,球員即可在己方的場區及無障礙區域任意移動。
7.5位置錯誤
7.5.1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若有球員未按其規定位置站立,則判該球員犯規(規則7.3和7.4)
7.5.2若發球員擊球時犯規(規則13.4和13.7.1)先於位置錯誤之前,判發球犯規。
7.5.3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規則13.7.2)輪轉錯誤犯規。
7.5.4位置錯誤之判罰如下:
7.5.4.1該隊失一球(規則6.1.2)
7.5.4.2球員應立即回到正確位置。
7.6輪轉
7.6.1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發球順序,球員位置都依陣容單來決定。
7.6.2當接發球隊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置的球員輪轉到l號位置發球,1號球員則輪轉到6號位置,依此類推)
7.7輪轉錯誤
7.7.1當發球未按輪轉順序進行時,即為輪轉錯誤(規則7.6.1)。而產生下列結果:
7.7.1.1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喪失發球權(規則6.1.2)並由對隊得一分(規則6.2)且擁有發球權。
7.7.1.2改正球員輪轉次序。
7.7.2除此之外,記錄員應即判定犯錯的正確時間。犯規隊在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其對隊所得的分數則依然有效。
若無法確定錯誤時間則分數不取消,僅判犯規球隊失一球。
8.球員替補
球員替補是指裁判員允許一名球員退場,並由另一名球員上場代替其位置(規則16.5)
8.1替補限制
8.1.1每隊每局最多可准許有六人次的替補,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8.1.2每局開始時上場的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比賽位置為限。
8.1.3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換開始時上場的球員,同時該替補球員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球員所替換。
8.2例外替補
球員受傷無法繼續比賽時,(自由防守球員除外規則8.5.2.4)應作合法之替補,如該隊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且不受規則8.1規定的限制。
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自由防守球員除外)替補受傷之球員,受傷之球員不得再進場比賽。
8.3驅逐替補
被判驅逐或取消資格的球員(規則21.3.2、21.3·3)必須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替補。若是無合法替補的可能,則應判該隊為陣容不完整(規則6.4.3;7.3.1.1)
8.4非法替補
8.4.1凡球員替補超出規則8.1之規定音,即為非法替補(規則8.2所規定之情形除外)
8.4.2當球隊構成非法替補,且比賽已重新開始後才發現(規則9.1),則依下列程序處理:
8.4.2.1非法替補之判處,為對隊得一分,且擁有發球權。(規則6.1.2)
8.4.2.2錯誤替補應即改正,
8.4.2.3該隊在犯錯期間所得的分數一律取消,而對隊所得的分數依然有效。
8.5自由防守球員
8.5.1自由防守員(規則4.1.2)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記錄表,號碼亦必須於第一局的陣容單上標示(規則7.3.1.3)。
8.5.2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
8.5.2.1裝備
自由防守球員必須穿著與其它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規則4.3.5)
8.5.2.2比賽行為
(a)自由防守球員可以替補任何一位後排球員。
(b)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向對區(含場內及無障礙區)。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不得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則隊友可以任意擊球。
8.5.2.3球員替補
(a)自由防守球員的替補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其替補次數、對象不限,但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替補,再替補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
(b)交換時機:
i每一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
ii在比賽中成死球時
iii鳴笛發球之前。
(c)自由防守球員進出場區只能在球員席前介於攻擊線與端線之間進行。
8.5.2.4自由防守球員受傷的替換:
(a)經等一裁判允許,自由防守球員受傷時須與場外球員進行替補,並不得參加所剩下
的比賽。(包含已替補之球員)
(b)被指定替補受傷的自由防守球員之選手,在所剩下之比賽中只能擔任自由防守球員
的職務。
第四章 比賽行為
9.比賽情況
9.1比賽的開始
第一裁判員鳴笛後開始發球;而比賽的進行始於發球員擊球的瞬間。
9.2死球的構成
比賽中犯規,裁判鳴笛時,構成死球。若無犯規,則自鳴笛時構成死球。
9.3界內球
當球觸及包括球場界線在內的場內地面時,即為「界內球」(規則1.3.2)
9.4界外球
以下情況發生時為「界外球」
9.4.1球體觸地的部分完全落在界線外時;
9.4.2球觸及球場以外的任何物體,如天花板或非比賽球員時;
9.4.3球觸及標志竿、繩子、網柱或標志竿、標志帶以外的球網本身時;
9.4.4球體全部或一部分在有效的球網空間外通過其垂直面時(規則11.1.2情況除外)
9.4.5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規則11.1.3)
10·比賽的擊球:每隊必須在自己比賽區域內打球(除了規則1l.1.2以外)無論如何,救球可以自無障礙區將球打回。
10.1球隊的擊球次數
各隊均賦予至多三次的擊球(攔網除外,規則15.4.1)擊回對區,若超過就構成四擊球。
全隊擊球次數的計算不僅包括球員有意的擊球,同時也包含無意的觸球。
10.1.1連續擊球
同一名球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攔網除外,規則10.2.3、15.2·、15.4.2)
10.1.2同時觸球
二名或三名球員可同時觸球。
10.1.2.1當二(三)名隊友同時觸球,應視同二(三)次的擊球(攔網除外)
若二(三)名隊友均趨前擊球但僅一人觸球,則視為一次擊球。
若同隊球員互相碰撞,不視為犯規。
10.1.2.2若雙方球員於球網上方同時觸球而比賽繼續進行,則接球的一方仍有三次擊球權。
若該球落於界外,則為該球所在場區的對隊犯規。
10.1.2.3若因雙方球員同時觸球而造成「持球」(規則10.2.2)則判為雙方犯規(規則6.1.1.2)並重新發球。10.1.3藉助擊球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不得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然而若球員即將犯規(觸網或越過中線等),隊友可予以阻止或將其拉回。10.2擊球的特性 10.2.1可用身體任何部位觸球。10.2.2擊球必須清晰,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彈至任何方向。10.2.3球可觸及身體數個部位,惟須以同時觸及為原則。
3. 我想知道排球裁判的一些知識!
這個問題 問的有點大了
正規比賽裁判應該有1個1裁判(主裁) 1個2裁(副裁) 2個邊裁
主裁一般看網上 主要判罰過網擊球 上手觸網 打手出界
爭球等等
副裁看網下 吹觸網 後排違例 和位置錯誤等等
邊裁比較簡單看界內界外和發球踩線等小細節(打手出界)
可以在BAIDU上搜一下排球規則 應該有網站上有非常詳細的介紹。
4. 如何做好一名合格的排球裁判員
1 熟悉裁判規制,能對犯規進行正確判罰
2 多吹比賽,實戰練習
3 多上國際排聯網站,對裁判的改革方向,正在試行的裁判規則都要知道。如:雙自由人
5. 我的朋友想考關於「排球的裁判員」的證書,請問怎麼考滿意後追加50!!
很多高校都有權力培訓並授予國家二級以下的排球裁判,可以到當地高校咨詢。另外,國家一級的裁判,我的經歷是省排協組織一個學習班,然後筆試,還會安排實際執法的實習,最後根據情況頒發裁判證。
可以到當地高校,排協,或者體育主管部門咨詢,看什麼時候辦班。
6. 如何培訓軟式排球的教練,裁判
培訓軟式排球的教練裁判。要培訓軟式排球的教練的話,一定要通過教練系統再跳下一個很好的教練,才能評判出更好的標准。
7. 排球裁判員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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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怎樣考國家一級排球裁判員
你好,我國排球裁判員共分五個等級,即國際級裁判員、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
1.國際級裁判員的條件
(1)必須是優秀的國家級裁判員;
(2)擔任過五場國際比賽裁判工作;
(3)年齡在30歲左右;
(4)懂得外語,並考試合格。
由國家體育總局向國際排聯推薦和申請,並參加國際排聯技術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組織的理論和實踐的考試,合格後由國際排聯發給國際裁判證章、證書和胸徽。
2.國家級裁判員條件
(1)精通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並能准確、熟練地運用,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該項競爭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全國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並具有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水平。
(3)具有訓練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業務能力。
(4)掌握一門通用外語,熟悉該項外文競賽規則和裁判術語。
3.一級裁判員條件
(1)熟練地掌握和運用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該項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3)具有訓練二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能力。
4.二級裁判員條件
(1)熟悉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比較准確地運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經驗。
(2)在縣級競賽中能擔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5.三級裁判員條件
懂得該項運動競賽規則,並基本上能正確運用,或經過當地體委舉辦的裁判員訓練班學習,能擔任市、縣級競賽的裁判工作。
具備申請技術等級條件的裁判員,應由本人填寫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和當地該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小組)簽署意見,報具有相應批准許可權的體委審批。
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除進行必要的考核外,還需經過考試,國家級裁判員的考試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負責;一級裁判員的考試,由省、市、自治區的各單項運動協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負責,考試科目和辦法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根據規定條件統一制訂。
申請裁判員技術等級,必須符合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該單項運動協會關於對裁判員的年齡規定。
批准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許可權是:國家級裁判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一級裁判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由地(市)縣體委批准授予。必要時,各級體委有權審批應由下級體委審批的各級裁判員。
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省(市)所屬體育學院,可批准本單位二級、三級裁判員。
被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裁判員,由批准單位發給證書、證章,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另發給胸徽。
9. 我要考排球裁判,需要什麼條件
我國排球裁判員共分五個等級,即國際級裁判員、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
1.國際級裁判員的條件
(1)必須是優秀的國家級裁判員;
(2)擔任過五場國際比賽裁判工作;
(3)年齡在30歲左右;
(4)懂得外語,並考試合格。
由國家體育總局向國際排聯推薦和申請,並參加國際排聯技術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組織的理論和實踐的考試,合格後由國際排聯發給國際裁判證章、證書和胸徽。
2.國家級裁判員條件
(1)精通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並能准確、熟練地運用,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該項競爭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全國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並具有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水平。
(3)具有訓練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業務能力。
(4)掌握一門通用外語,熟悉該項外文競賽規則和裁判術語。
3.一級裁判員條件
(1)熟練地掌握和運用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基本具有該項競賽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
(2)在省級或相當省級競賽中能勝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3)具有訓練二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的能力。
4.二級裁判員條件
(1)熟悉該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比較准確地運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經驗。
(2)在縣級競賽中能擔任正、副裁判長職務。
5.三級裁判員條件
懂得該項運動競賽規則,並基本上能正確運用,或經過當地體委舉辦的裁判員訓練班學習,能擔任市、縣級競賽的裁判工作。
具備申請技術等級條件的裁判員,應由本人填寫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和當地該項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小組)簽署意見,報具有相應批准許可權的體委審批。
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除進行必要的考核外,還需經過考試,國家級裁判員的考試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負責;一級裁判員的考試,由省、市、自治區的各單項運動協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負責,考試科目和辦法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單項運動協會根據規定條件統一制訂。
申請裁判員技術等級,必須符合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該單項運動協會關於對裁判員的年齡規定。
批准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許可權是:國家級裁判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批准授予;一級裁判員由省、市、自治區體委批准授予;二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由地(市)縣體委批准授予。必要時,各級體委有權審批應由下級體委審批的各級裁判員。
國家體委直屬體育學院、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可批准本單位、本系統一級以下各級裁判員;省(市)所屬體育學院,可批准本單位二級、三級裁判員。
被授予技術等級稱號的裁判員,由批准單位發給證書、證章,國家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另發給胸徽。
10. 排球裁判二級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號
(一)參加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或參加全國甲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二)參加全國乙級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三)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第五至八名不超過全隊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過全隊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過全隊的30%)
(四)在各省、區、市錦標賽中獲得第一至四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
(五)在全國各系統舉辦的全國錦標賽中獲得前二名的各隊運動員(申請人數不超過全隊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