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辭退需給付經濟補償嗎
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辭退需給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貳』 經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還能獲得經濟補償
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和四十七條,要給補償金經培訓、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照勞動者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的計算標准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轉崗培訓後仍無法勝任工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肆』 員工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合同,是否要給予補償
需要支付經濟抄補償金。
法律襲依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伍』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抄合同法第四十條(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指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按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陸』 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抄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試用期間不合格不屬於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因此,試用期間,以「不勝任工作,經調崗或培訓後仍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柒』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兩個都包括的。試用期的就不必說了,試用期過後的,有的是單位里沒有定試用期,版有的是使用期間權因種種原因沒有考核考察出來,有的的因為轉崗調崗,有的是因為生病或者意外或者長期請假回到崗位上班包括心態的不適應、態度的不適應或者技能不適應以後到崗上班等等。
『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是用人單位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解除內合同的規定。
根據《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勞動定額標准,應當合理,即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用人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用人單位的職業能力,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玖』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條是企業用來解僱用的。
一般是指這個人勝任不了這個崗位,即使培訓後也不行。
比如你英語很爛,做不了翻譯,即使公司對你培訓,你也做不了。就這么回事。
『拾』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調崗了 還是不能勝任怎麼辦
當員工第一次被認定為不能勝任工作後,企業首先應當幫助員工改善工作版狀況,為其培訓或調權崗,使員工符合企業的要求。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前需要經過兩次考核,兩次都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兩次考核中間需要經過培訓或調崗這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