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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工作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1-03-14 20:32:10

㈠ 拆遷工作人員一般考哪些題目

主要是考查有關拆遷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執法程序等,還有法律方面的基礎知識。
推薦參考《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工作人員考試大綱》
前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建設部《關於貫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地產業協會編寫了《北京市房屋拆遷人員崗位資格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並組織專家審定通過。

《大綱》是北京市房屋拆遷人員考試統一命題的依據,是應考人員必備的考試指南。《大綱》從對我市房屋拆遷人員基本要求出發,主要考核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具備的知識、素質和能力。

考試說明

為了幫助廣大應考人員熟悉北京市房屋拆遷人員考試的內容和要求,並為命題提供更為具體的依據,現對考試的具體問題說明如下:

一、考試目的: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提高房屋拆遷人員的素質,規范房屋拆遷服務市場,本市拆遷工作人員均應當參加北京市房屋拆遷人員崗位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書。

二、考試性質:

房屋拆遷人員考試是經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準的正式考試,凡成績合格者頒發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印製的《北京市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崗位證書》,成為北京市房屋拆遷專業人員。

三、考試內容

北京市房屋拆遷人員考試共分為兩個科目:《房屋拆遷政策與實務》和《房屋拆遷相關法律知識》。

各科目考試大綱的內容,分為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在考試內容中,掌握的部分約佔60%,熟悉的部分約佔30%,了解的部分約佔10%。

第一部分房屋拆遷政策與實務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國家和北京市房屋拆遷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拆遷實務的掌握程度。重點考查應考人員對拆遷基本原則、拆遷操作程序、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拆遷行業管理規定、拆遷現場管理制度等相關政策及實務知識的掌握程度。

一、拆遷基本規定

掌握國家和本市現行主要房屋拆遷規定,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政策適用,拆遷基本原則。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當事人、拆遷主管部門等拆遷相關主體的概念及權利義務。

熟悉國家和本市近年來關於做好房屋拆遷工作,嚴格房屋拆遷管理的相關文件。

了解國家和本市房屋拆遷政策沿革。

二、拆遷操作程序

掌握拆遷范圍內暫停辦理事項及拆遷公示程序,拆遷入戶調查和評估程序,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拆遷許可程序和許可要件,拆遷公告程序,拆遷期限和搬遷期限概念,房屋所有權人通知程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裁決和強制執行基本規定,特殊房屋處置程序,拆遷季度及結案報表制度。掌握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准程序,裁決和強制執行特殊規定。

熟悉拆遷招投標程序,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程序,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拆遷裁決工作程序,拆遷相關聽證程序,拆遷強制執行程序,拆遷爭議處理程序。

三、拆遷補償安置

掌握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方式,租賃房屋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款構成及補償標准確定,產權調換方式結算辦法,標准租私房補償辦法,公有住房補償辦法,住房困難戶拆遷安置補助辦法,搬遷補助費標准,提前搬遷獎勵費標准,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標准,產權不明確房屋補償辦法,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處置辦法。

掌握房改危改房屋拆遷補償辦法,直管公房、自管公房、自住私房、標准租私房及非住宅房屋安置補償辦法。

掌握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辦法,房屋安置辦法,宅基地認定辦法,房屋面積認定辦法,困難戶補助辦法,各種補助費標准確定。

熟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計算辦法,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與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政策區別及銜接。

四、拆遷行業管理制度

掌握拆遷單位管理基本制度,拆遷資質管理制度,拆遷單位資質等級管理及資質核准條件,受託拆遷單位從業限制,拆遷單位工作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制度,拆遷單位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拆遷項目負責人制度。

熟悉拆遷單位工作人員項目審驗制度,單位變更程序,拆遷分包禁止規定,拆遷服務費標准,拆遷單位資質年審制度。

了解拆遷單位分立、合並,變更、終止程序。

五、拆遷現場管理制度

掌握拆遷現場管理基本制度,拆遷現場管理責任制,受託單位資質要求,陽光拆遷和文明拆遷的原則,拆遷現場公示制度,減少妨礙原則,先遷後拆原則,現場檢查制度,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了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文明、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部分相關法律知識

本部分的考試目的是測試應考人員對相關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重點考查應考人員對民法通則、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基礎知識的掌握程度。

一、民法通則

掌握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的種類,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特殊侵權責任的情形,代理的含義和分類,訴訟時效的規定。

熟悉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財產所有權、債權、人身權的含義,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了解合夥的規定,法人的分類。

二、合同法

掌握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內容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合同變更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後果,違約責任的概念、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熟悉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分類,合同法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過程,合同的生效條件,合同終止的情形,不可抗力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了解合同的一般條款,締約過失責任,表見代理,法人代表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的保全,合同轉讓的情形,合同條款的解釋。

三、土地管理法

掌握中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基本內容,土地按用途分類、按所有權性質區分,徵收集體土地的審批規定及補償標准,建設佔用土地的原則。

熟悉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范圍及區別,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農用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依法可以直接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情形。

了解徵收集體土地應遵守的原則、工作程序,臨時使用土地的政策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規定。

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掌握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出讓方式、出讓最高年限規定,劃撥用地范圍,房地產轉讓的條件,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房地產抵押的概念。

熟悉土地使用權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概念,閑置土地的處理,房地產轉讓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關系,房地產抵押的基本規定,劃撥地上房屋出租的規定,房地產權屬登記的基本規定。

了解該法確立的五種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條件和備案規定,房地產交易的種類,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種類。

五、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與管理

掌握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制度、政策,房地產估價、房地產價格的概念,房地產價格形成的條件、價格形成的原理。掌握城市房屋拆遷評估的合法原則、估價時點原則等。熟悉房地產估價的一般原則。

掌握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概念,估價目的類型;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的構成,房屋拆遷補償價格中不同構成部分的確定標准與方法。

熟悉拆遷評估的規則,城市房屋拆遷的制度和政策,房地產價格的影響因素。了解房地產估價規范的主要內容。熟悉房地產估價的基本程序。

熟悉分戶拆遷評估報告、拆遷范圍整體評估報告等房屋拆遷評估結果的表現方式,評估結果公示規定、釋疑規定的內容及一般程序,拆遷評估技術鑒定、爭議結果調處的方法。熟悉房屋拆遷評估結果爭議調處的制度規定。

了解房地產估價的市場比較法、基準地價修正法,不同估價目的的房屋拆遷評估的主要方法;熟悉房屋拆遷評估的主要參數以及選用、求取方法。

㈡ 拆遷辦的主要職責

1、負責區內房屋拆遷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拆遷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執行市區、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受理拆遷申請,審驗有關文件、證照資料。辦理拆遷審批手續。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拆遷公告和拆遷通知。
3、負責評估公司、拆遷公司、舊房拆除公司前期業績的考察工作。通過招標投標確定項目的評估單位、拆除單位和拆遷實施單位。
4、負責委託授權書的辦理,委託拆遷協議的簽訂,監察拆遷實施單位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和備案。
5、負責向人民法院提出強遷申請並配合組織行政強遷。
6、受理房屋拆遷信訪咨詢。
7、請市房管部門支持依法裁決區內房屋拆遷糾紛。
8、負責拆遷安置資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審批、發放工作。做好項目的統計、匯總工作,報財政局審核。
9、幫助鄉鎮、街辦會辦拆遷工作中的疑難雜症。
10、負責安置房的分配工作,並幫助拆遷群眾到房產部門辦理房產權證及土地證,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結算工作。
11、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
12、協助紀檢部門依法查處拆遷工作中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13、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嚴格做好檔案的管理工作。
14、協助做好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辦理安置房建設的相關手續,提供安置房建設規劃設計條件。

㈢ 關於企業動遷員工安置的問題

關於印發《關於做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布單位: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文號:京經勞動[2002]51號
發布日期:2002年04月18日 實施日期:2002年04月18日
用途分類: 性質分類:委辦局規范性文件
各區(縣)經委、各工業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
為了順利推進企業搬遷工作,妥善安置分流職工,北京市經委制定了《關於做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企業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關於做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了順利推進企業搬遷工作,完成工業企業布局的戰略性調整,確保首都穩定大局,現就做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對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的認識
隨著北京市「十五」計劃的逐步實施,特別是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成功之後,綠色環保對北京工業企業的要求越來越高,污染擾民企業搬遷已成為企業布局調整和實現綠色環保的重要舉措。污染擾民工業企業搬遷到五環路以外,是貫徹北京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實施綠色環保的必然選擇。正確處理企業調整發展與妥善安置分流職工的關系,解決好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問題,不僅是一個經濟性的調整問題,也是關繫到社會穩定的政治性問題。因此各有關單位領導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著眼,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實現工業系統「十五」規劃與目標。
二、執行法規政策,嚴格規范操作
搬遷企業要堅持著眼發展、統籌兼顧、因企制宜、人員分類、有情操作、確保穩定的指導思想,圍繞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要做到三個結合,即:安置分流職工與企業發展相結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保全國有資產相結合,無情調整與有情操作相結合。要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的目標和責任,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依法維護企業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穩定。
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職工安置分流政策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分流方案。在搬遷准備階段,企業應成立職工安置分流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職責是根據搬遷後企業的生產規模、勞動組織、工作班制、工藝裝備、產品調整等因素,對職工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並按照「保留崗位職工組織好;調整崗位職工培訓好;無崗位職工安置好」精神,擬定職工安置分流方案。安置分流方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在聽取職工代表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並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各有關單位應該把對無崗位職工的安置分流作為整個工作的重點,充分貫徹無情調整、有情操作的原則,要著力幫助職工再就業,對於年齡偏大的職工可以通過組織勞務派遣企業來安置。也可根據企業實際確定具體安置渠道,如按照《國有企業安置富餘人員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實施離崗休養等,決不能簡單從事,一推了之。對於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企業應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規定,發放經濟補償金。
在符合《北京市推進污染擾民搬遷企業加快結構結構調整實施辦法[(99)京經規劃字第200號]文件規定和確保企業搬遷發展資金需要的前提下,可從企業搬遷補償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離廠補助費用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離廠補助費按照「總量提取,分檔發放」方法操作,搬遷企業人均工資低於(含)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離廠補助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職工經濟補償金總量的50%;搬遷企業人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離廠補助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職工經濟補償金總量的15%。離廠補助費一部分用於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餘下部分可以現金發放給職工。具體比例由企業職代會確定。
為支持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參加學習培訓,增加職業技能,實現再就業,搬遷企業可根據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發給最高不超過3個月本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的就業培訓費。
對涉及企業拖欠職工個人的各種保險費,必須全額補繳,以保證職工的權益;對於拖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工資、醫療費、集資款等,在職工離廠時企業應一次性進行清理償還。
三、切實加強領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順利進行
各有關單位領導必須把搬遷企業職工安置分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並納入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單位(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確實把工作落到實處。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經驗與好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實把工作做好。
要充分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加強搬遷企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職工的生活情況,特別是困難職工的情況,千方百計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
要大力宣傳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職工理解和體諒企業的作法,積極支持企業調整發展;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穩定

㈣ 您好,我現在的工作的拆遷工作,近期我們將做個員工培訓計劃,我也是第一次參加,不知道怎麼做這個培新

學會做好抄、做對、做實拆遷工作很難。作為個人而言,本人認為首先是做個有善心、有大原則的好人,但很難。目前地方上的拆遷主體還是多由政府操持,而被拆遷的主體多是百姓,在地方財政、利益面前,政府和被拆遷戶是博弈的雙方,而政府是強勢一方,會遇到補償、安置不到位、低價值補償,有強拆、不能公平公正,工作一戶一談不透明等毛病,還有使用「活鬧鬼」等情況。其工作人員是聽誰的,還是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來替百姓說句良心話,各人會有不同的感悟和認知。所謂人性化處理實質就是妥協及讓步,只是程度和多少的問題,也是所謂自由裁量方面控制的問題,總之,拆遷工作經過實踐確認,水是深的,各地會有很大的差別,否則中央不會出台制止強拆類的紅頭文件了。僅供您參考。

㈤ 拆遷工作人員如何取得拆遷員資格證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指房屋拆遷單位具備房屋拆遷資格的法律憑證。

一、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2 、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3 、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二、申請條件 :

1、年滿18周歲,男不超過65周歲,女不超過60周歲;

2、初中及以上學歷;

3、房屋徵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5年以上拆遷(徵收)工作經驗,且已經取得《房屋徵收從業人員崗位證書》。

(5)拆遷安置工作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第四條 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例: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第五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本規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未經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具體資格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制定。

《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六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設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可以核發《資格證書》。對於復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託拆遷。

第七條 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並的,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資格審批手續。

房屋拆遷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原批准發給《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㈥ 拆遷辦一般干什麼

拆遷辦,是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 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

1、負責區內房屋拆遷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拆遷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執行市區、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受理拆遷申請,審驗有關文件、證照資料。辦理拆遷審批手續。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拆遷公告和拆遷通知。

3、負責評估公司、拆遷公司、舊房拆除公司前期業績的考察工作。通過招標投標確定項目的評估單位、拆除單位和拆遷實施單位。

4、負責委託授權書的辦理,委託拆遷協議的簽訂,監察拆遷實施單位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和備案。

5、負責向人民法院提出強遷申請並配合組織行政強遷。

6、受理房屋拆遷信訪咨詢。

7、請市房管部門支持依法裁決區內房屋拆遷糾紛。

8、負責拆遷安置資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審批、發放工作。做好項目的統計、匯總工作,報財政局審核。

9、幫助鄉鎮、街辦會辦拆遷工作中的疑難雜症。

10、負責安置房的分配工作,並幫助拆遷群眾到房產部門辦理房產權證及土地證,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結算工作。

11、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

12、協助紀檢部門依法查處拆遷工作中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13、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嚴格做好檔案的管理工作。

14、協助做好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辦理安置房建設的相關手續,提供安置房建設規劃設計條件

㈦ 拆遷辦都是做什麼工作

拆遷辦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管理工作。一定要熟悉國家或者地方政府出台的拆遷管理辦法和條例,物權法等等,熟悉拆遷工作流程,擅長談判,溝通 ,有耐心,能吃苦。

㈧ 房地產助理如何與拆遷辦人員溝通

並沒有法律規定拆遷時可用進房屋拍照,但是拆遷補償時需要對房屋的裝修,成新進行估,
這就有可能需要拍照作為憑證了,根據你們雙方商量的協議進行賠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佔用被拆除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濟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本市市區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公安、工商、物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優先安排就地安置房屋建設。安置房屋應當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標准設計和建設,套型設計滿足被拆遷人居住需要。
第七條 申請拆遷的單位應當持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凍結。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凍結條件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凍結通告。自凍結通告發布之日起,凍結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
(二)房屋租賃;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凍結通告發布之前書面通知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涉及的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凍結通告後,申請拆遷的單位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核查擬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產權、使用以及租賃等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拆遷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延長凍結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拆遷的單位在凍結期限內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凍結期限自動延長至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凍結期限屆滿時申請拆遷的單位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凍結自行解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凍結解除公告。
第十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調換和安置用房證明。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聽證、公示或者座談等方式,聽取拆遷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申請拆遷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拆遷范圍內發布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延長拆遷期限。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批准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準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委託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拆遷,也可以自行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拆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自行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內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拆遷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五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分別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遷、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反悔或者拒絕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或者訴訟期間,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未能依照本辦法規定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當事人提出書面裁決申請。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或者拆遷面積超過三分之一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決,並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的,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人已經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遷,也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及相關單位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搬遷。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組織拆除,並保證拆除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房屋、道路、綠地等建(構)築物及設施殘缺的修復和市容環境衛生揚塵污染防治等事宜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共同簽訂協議,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後,金融機構方可撥付。
第二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未出租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拆遷未出租的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
第三十條 拆遷按協議租金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遷未出租房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不能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拆遷未出租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規定,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范圍內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應當考慮被拆遷房屋在該區位中的具體位置、建築標准、結構、層次、朝向、成新等因素。
所處區位的范圍以規劃管理部門劃定的拆遷用地范圍為界。
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制定的基本建築設計標准計算普通商品房開發建設的平均成本加平均利潤,並參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范圍內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市場價格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住宅房屋裝修部分的補償標准,由評估機構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確定。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裝修部分的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金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評估和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其貨幣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10%;被拆除房屋為樓房的為15%。拆遷人還應當對房屋承租人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其補償金額為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住宅房屋補償金額的90%,被拆除房屋為樓房的為85%。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應當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並與拆遷人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屬房屋承租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標准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准),拆遷人應當按照最低套型面積標准對其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換算成建築面積43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對選擇房屋安置的,最低套型面積標准之內的差價由拆遷人承擔。超出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范圍內有兩套或者兩套以上住宅房屋,合並計算其面積仍達不到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拆遷人應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范圍外另有住房,合並計算其面積仍達不到最低套型面積標准,選擇房屋安置時,合並計算後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准之間的差價由拆遷人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築面積43平方米減去拆遷范圍外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待遇:
(一)拆遷人通過向房管部門查詢後證明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遷范圍外有其他產權登記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為的,其中有第三款情況的除外;
(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區街道辦事處出具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證明的;
(三)在拆遷范圍內公示有異議的;
(四)在拆遷凍結後通過房屋買賣、交換、贈與、析產等行為造成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
(五)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已享受過前三款規定待遇的。
第三十五條 拆遷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和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結清產權調換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與貨幣補償金額之間的差價的,可以選擇分期結算或者租住房屋等方式,先行入住,並與拆遷人簽訂書面協議。
第三十六條 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拆遷房屋申請參加房改的,參照房改的有關規定辦理,房管部門應在拆遷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參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單獨評估確定。
第三十八條 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內容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遷的住宅房屋未經規劃、房管等部門批准擅自改為營業用房的,按照原產權登記性質認定。
對有營業執照、納稅記錄且和房屋登記地點一致的,根據營業、納稅時間的長短,給予適當補償,但最多不超過該房屋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實施。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也可以另行委託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允許誤差范圍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重新評估的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承擔。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解決;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提出異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作為最終裁決結果。重新評估和專家鑒定費用由未被採用評估結果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四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范圍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於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於非住宅建設,實行異地安置。
安置房屋在被拆遷房屋原區位范圍內的為就地安置;安置房屋不在被拆遷房屋原區位范圍內的為異地安置。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套型設計應當滿足被拆遷人對房屋建築面積的不同需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產權明晰,無權利負擔,並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配套要求和建築質量、安全、技術標准。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地產交易價格評估確定。
就地安置的房屋應具備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建築設計方案。異地安置的房屋應是新建房屋,並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確權登記的條件。提供其他房屋的,應在協議中明確交房時間和交房條件。
第四十三條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附屬物,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拆遷房屋附屬物補償標准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四十四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參照本辦法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第四十五條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由拆遷人按照其重置成新價值結合剩餘批准期限進行貨幣補償。沒有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其批准期限按兩年確定。
拆除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安置。建造者應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拆遷人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申請依法查處。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具備合法規劃、建設批准手續,但尚未辦理確權登記的房屋,以批准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予以補償安置。改、擴建房屋實建面積與批准面積不符的,超出批准面積的部分,按重置成新價格予以補償。
拆遷下列未辦理確權登記的房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單位或者個人因市政公用工程建設拆遷需要另行建設的房屋,由區建設管理部門對原拆遷情況進行審查並出具證明,在房屋所在地公示無異議後,參照現行規定給予補償;
(二)企事業單位在有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設並安置職工居住的房屋,房屋承租人按照政府規定標准繳納租金且有五年以上記錄的,可參照對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對房屋建設單位不再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八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協商一致,並向拆遷人提供書面協議,拆遷人應當按照雙方協議執行。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協議的,實行貨幣補償時,拆遷人應當將貨幣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和安置房屋是待建或在建房屋的,拆遷當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自行尋找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向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尋找過渡安置用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過渡安置用房的,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適當補償。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搬遷補助費標准、第二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第三款規定的停產停業補償費標准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拆遷人可給予適當獎勵。
拆遷人對在拆遷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根據情況發給搬遷獎勵費。
貨幣補償費、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獎勵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個人所得稅,用於購買商品房的免交契稅。
第五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該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與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不符的,以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合法建築面積為准。
拆遷按政府規定租金標准分戶承租的公有房屋,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承租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按使用面積承租的,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築面積按承租證載明的使用面積對應的建築面積計算,其換算公式為:每戶承租房屋的建築面積=該戶承租證載明的使用面積X整幢房屋建築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值。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二)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四條 拆遷人在拆遷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恢復原狀;給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挪用資金金額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未按規定受理房屋拆遷糾紛申請並依法作出裁決的;
(四)接受拆遷委託或者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五十八條 圍攻、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影響正常拆遷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房屋拆遷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房屋拆遷管理的具體實施意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12 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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