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企工作人員犯了瀆職罪如何處罰
定錯位置要看你給公司或是企業帶來多大的損失要是損失不大的話你這樣的只能算是工作上的錯誤沒有犯瀆職 瀆職是在其崗位上沒有完成其應當履行職責和義務
你這樣的只能是公司給你處分 要是沒多大的損失也許沒什麼事情 只是讓領導批評下
瀆職罪是觸犯了法律要判行的
『貳』 國有企業倉庫管理人員職務犯罪屬於公安管轄嗎
答:國有企業倉庫管理人員職務犯罪事實應該屬於公安管轄。
『叄』 國有企業職工職務犯罪應哪個機關負責立案偵察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處以行政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檢察機關管轄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包括: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上述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應由檢察機關負責立案偵察。
『肆』 如何認定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主體身份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原來的國有企業絕大多數已經改製成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以股份制為主體的各種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斷出現,企業性質及其工作人員主體身份的認定日趨復雜。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認定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根據刑法規定,國有控股、參股的非國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員若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主體需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工作,二是主體工作的內容是從事公務。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委派」和「從事公務」的認定尤為重要。 是否屬「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當前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及其經營管理方式存在多樣性和不規范性,導致企業管理人員產生方式復雜多樣,使得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某一人員是否屬於「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很多不同的標准。例如,通過原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主體還是原國有企業,向社會募集的只是少數的流通股,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實際上仍掌握在原國有企業手中,原有的管理人員還從事著改制前的工作,但由於公司的性質已經發生變化,管理人員的原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是否因而產生變化? 首先,我們應明確「委派」的內涵。筆者認為,此處的「委派」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以單位的名義,在職權范圍內,通過任命、指派、提名、推薦、批准等方式,讓被委派人代表國有單位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公務的行為,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予以確定。通過委派單位與被委派人共同的意志在雙方之間形成一種行政管理上的隸屬關系,被委派人接受委派單位的領導、管理、監督,至於被委派人之前的身份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則在所不問。 根據國企改革形式的不同,筆者認為應將「委派」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改制後,國有單位辦理了合法的委派手續,那麼被委派人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應無疑義。二是未辦理合法委派手續,在改制後的公司中擔任原職的管理人員能否認定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筆者認為,雖然企業因改制而變為非國有公司,但由於實際經營主體仍是原國有企業,不能將改制後的所有工作人員均視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對於那些在改制後的國有控股公司中擔任原職從事管理、監督工作的人員,其從事的工作性質並無實質變化,只要有相關證據證明是國有企業委派到改制後公司中從事管理職責的,即使沒有委派手續,也應認定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當然,在實際司法認定時應當特別注意,要嚴格縮小范圍,不能將改制後公司聘用的其他管理人員也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而只能將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等領導職務的原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認定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 是否在國有控股企業「從事公務」 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的工作人員要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受特定主體的委派外,還必須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點來正確理解和把握刑法意義上的公務: 第一,從權力來源看,從事公務是掌握國家權力和意志的體現,也是公務與其他一般事務的本質區別。國家權力必須要有相當的機構和人來享有、行使才能保證制度、政策的執行,進而維護社會秩序,這些機構和人所享有的權責皆來自於國家權力。 第二,從立法宗旨上,正確認識「公務」所對應的法益,明確刑法保護的范圍及意義。刑法之所以將國家工作人員與一般自然人,同樣是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單位財產的犯罪區分對待,規定了不同的罪名與刑罰,主要在於兩者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所侵犯的法益不同。雖然都侵犯了財產權,但國家工作人員除了侵犯財產權外,還侵犯公務人員和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廉潔性要求,就是違反了「公務」的正確執行,刑法將公務的廉潔性納入保護范圍,實現了對權力的制約。 第三,從范圍、內容來看,從事公務主要是代表國家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包括對人、財、物、事的公共管理。 第四,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公務」與普通勞務。公務主要體現在代表國家進行管理,所從事的工作不涉及國家權力也不能認定是在從事公務。此外,對於那些臨時看管、保管公共財物,如生產工人要使用原材料、汽車司機要運輸公共財物等,他們也要在工作中經手、保管公共財物,能否認定是在從事公務呢?筆者認為,這種因從事勞務而需要臨時經手、保管公共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從事公務活動。因為這種臨時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其勞務活動的一個客觀條件和需要,其沒有對財物的管理和處理、處置及監督等權力,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公務管理屬性。作者: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 周立雄
『伍』 國有企業倉庫管理人員職務犯罪屬於監察委還是公安管轄
監察委主要針對政府和高企高管,而一般的倉庫人員屬於公安管轄
『陸』 國有企業倉庫管理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向公安報案嗎
可以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柒』 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國企工作人員這三類人員違法犯罪行政處理結果一樣嗎
不論誰觸犯法律,處理結果都是一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