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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工作培訓通知

發布時間:2021-03-10 01:07:49

⑴ 房屋徵收培訓主要培訓哪些具體內容

首先按照培訓人員分類
有新員工入職培訓,關鍵人才的技能培訓,中層人員的執回行力培訓,高層的答領導力培訓;
其次按照培訓師資來分:
有內部培訓還外部培訓。
按照課程體系分
安全培訓、技能培訓、特殊工種培訓、時間管理培訓、企業制度培訓、企業文化培訓、目標管理培訓、禮儀培訓等。

⑵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並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繫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八)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復拆遷」。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納入拆並范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四、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十一)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為縮短征地批後實施時間,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公告中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五、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征地管理

(十二)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准、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征地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

(十三)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做好報送工作,檢查核實報送信息,及時糾正不報送、遲報送及報送錯誤等問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⑶ 房屋徵收通知書有何作用

徵收通知書的作用主要是告知作用。告知當事人和公眾該地塊房地產進入了徵收程序,房屋徵收通知後就確定了徵收范圍,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允許變更產權人。房屋徵收通知是房屋徵收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工商登記,按國務院590號令精神、改建擴建房屋等改變房屋現狀的行為的發生、遷移戶口 。
房屋徵收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
包括:
1.進行項目徵收立項,並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布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並對徵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徵收決定,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9.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告。
11.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2.對於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⑷ 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國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時間:2010年07月13日 16:47:51 中財網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以下簡稱《緊急通知》)有關規定和要求,切實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征地補償新標准實施,確保補償費用落實到位。
(一)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准、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要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公布實施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
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盡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各地應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准,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
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結合本省(區、市)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征地補償款預存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在用地審查報批時審核把關。
(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區片綜合地價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征地補償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結合近年來征地實施情況,制定完善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報省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征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二、採取多元安置途徑,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
(四)優先進行農業安置。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五)規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征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強引導和管理。留用地應安排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並征為國有;涉及農用地轉用的,要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防止因留地安置擴大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留用地開發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要求。實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區,當地政府應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留用地的安排規范有序,開發利用科學合理。
(六)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是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有效途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審查報批中,要對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落實情況嚴格把關,切實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
(七)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工作,按照《緊急通知》規定要求切實加強管理。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涉及土地、規劃、建設、戶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時也關繫到社會治安、環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風等社會問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和部署下,配合相關部門,建立協調機制,制訂辦法,共同做好拆遷工作。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八)住房拆遷要進行合理補償安置。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採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房屋拆遷按建築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准補償。
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採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在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當地政府應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預測一段時期內征地涉及的農民住房拆遷安置規模,統籌規劃,對拆遷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組織拆遷工作。安置房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劃,防止出現"重復拆遷"。 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實行遷建安置應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遷建用地,優先利用空閑地和閑置宅基地。納入拆並范圍的村莊,遷建安置應向規劃的居民點集中。有條件的地方應結合新農村或中心村建設,統籌安排被拆遷農戶的安置住房。
四、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征地工作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徵收農民土地要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和監督權。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地報批前認真履行程序,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征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被征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十一)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序。為縮短征地批後實施時間,征地報批前履行了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在征地報批的同時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公告中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征地。
五、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征地管理
(十二)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依照法律規定,市縣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對確定征地補償標准、拆遷補償安置、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組織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等負總責。國土資源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確保征地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
(十三)落實征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在省級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征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包括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後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及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指導市縣做好報送工作,檢查核實報送信息,及時糾正不報送、遲報送及報送錯誤等問題。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運用報送信息,及時掌握、分析征地批後實施情況,加強用地批後監管,確保按批准要求實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01頁] [第02頁]

⑸ 《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10)15號 中機發566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

⑹ 征地 緊急通知 需要原文:《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發電

等級 特提·明電 國辦發〔2010〕15號 中機發568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
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范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准。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朴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准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准。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范,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

中央辦公廳機要局 2010年5月15日20:50發出

⑺ 房屋徵收工作中注意哪些重點環節

房屋徵收重點環節確實比較多,如果是剛進入這徵收崗位還是要認真學習徵收法律法規的。

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一定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徵收,千萬不能將房屋開發商與徵收工作有任何關聯,一些地方政府房屋徵收前就將某地塊的房屋徵收將來給哪個開發商建什麼都泄漏出來,甚至講等某某開發商打入資金就開始動遷,這與國務院590號令的規定是不相融的,屬於違反程序的違法徵收,這是一個重點環節。
另外就是按徵收程序辦事,有幾個重點環節需注意:
一是 發徵收調查通知,明確實施單位和調查期限、公示初步調查結果、對有爭議的規定復核期限,對無產權手續的需確認產權的要統計上報由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產權。停止一切變更房屋現狀或遷移戶口變更工商執照等行為。
二是 公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30天以上,對收集到的修改方案需要召開專業人士和有公信力的部門代表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領導、被徵收人代表(一般需5人左右)聽證會,形成修改後的方案,如果是舊城區改建項目還需將方案反饋給被徵收人達半數以上通過,然後上報市政府批准後作出《徵收決定》。
三是 由被徵收人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需由公證部門抽簽或搖號產生。
四是 評估初步結果公示、5日內反饋評估結果有無差錯,修改差錯後正式公布評估結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公司作出解釋,仍有異議的由專家組作出結論。
五是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一定是由產權人親自簽字,如產權人因故不能到場簽字的一定要有真實的書面委託書,被委託人也需要在委託書上簽名接受委託,徵收人告知受委託人如屬虛假委託承擔法律責任,委託書上一定要明確委託許可權是特別授權全權處理徵收補償事宜,委託許可權不明確的可以洽談但不可以確定補償金額和安置房選擇,防止產權人再返悔協議。
六是 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一定要現場公示該房產權不明並通過媒體公布尋找和告知產權人,60天後無人主張產權的可以作出《補償決定》,90天後可以申請法院對補償決定作出裁定書後允許保全拆除,產權不明有人主張產權的或有爭議的房屋需要由法院作出判決確認產權人。
七是 規定時間內不能達成協議的進入司法程序一定要先作出《補償決定》然後要等90天由法院作出裁定書等裁定書生效後還要再催告十天以上才能強制搬遷。對已簽訂協議而不履行協議的一定要訴訟至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後由法院執行強制政府配合強制搬遷。
八是 加強房屋徵收檔案管理,凡簽訂協議後的原始檔案由專人管理,動遷人員不可以隨便再變更已簽訂的的協議書,協議書要建立電子檔案。
九是 房屋拆除須是有拆除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或專業公司。
十是 審計部門跟蹤審計,徵收項目結束審計同時基本結束,對違紀問題及時反饋及時處理減少和避免工作人員違紀違法,以此保護徵收工作人員,確保廉政徵收、陽光操作。
如果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請參照《土地管理法》與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體系不能混淆。 供參考

⑻ 員工要求公司進行社保相關培訓,同時給員工解答問題,現在想發通知來徵集大家的問題,怎麼寫

寫培訓材料你要先了解國家保方面的相關政策並准備好相關的資料,然後再寫,其實這個說來也簡單。你可以請員工推薦一兩個代表,然後把國家對這方面的相關政生規定講解給他們聽,待他們聽是白後再回去告訴員工就行了。
目前我們國家對員工的福利主要是五險一金: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只有單位正式的固定職工才有,但五大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的,具體怎麼繳納、繳納費用的比例等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參考一下國家出台的社會保險法,你了解以後就可以向他們解釋了。還有一種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可以去當地的社保部門向相關的業務人員咨詢。

⑼ 需要《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謝謝!

國際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
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社會撫養徵收、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充分認識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對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和使用問題,引起了媒體關注和國務院領導重視,。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是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認識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重要意義,堅持依法徵收、規范管理、文明執法,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嚴格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以及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要進一步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主體,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得向鄉鎮、村或個人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不得將徵收社會撫養費情況同單位或個人利益掛鉤。要遵守人口和計劃生育群眾工作紀律,進一步規范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作出徵收決定和傳達等程序,對於委託鄉鎮(街道)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進一步規范社會撫養費徵收自由栽量權,細化、量化社會撫養費徵收標准,減少社會撫養費徵收的隨意性。
加大對社會撫養費管理的監督力度
各地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社會撫養費應該全部上繳國庫。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群眾,應當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嚴禁打白條,嚴禁「放水養魚」,嚴禁坐收坐支社會撫養費,要積極爭取財政支持,保證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杜絕按比例退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款項作為標准撥付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現象。各地要開展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自查,嚴肅查處亂收費、栽留、挪用社會撫養費等違法違規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地方黨委政府換屆的有利時機,加大對各級新任領導依法行政培訓力度,不斷增強其依法決策水平。要通過專門培訓、崗位練兵、以章說話等多種形式,重點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執法業務的培訓。今年,各省(區、市)人口計生委要對縣級人口計生行政執法人員培訓一遍。明年要做到鄉級人口計生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全覆蓋,要強化崗前教育,實行持證上崗,對於不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堅決調離執法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執法。要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制度,將績效評估與行政執法人員的獎懲掛鉤,獎優罰劣,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
請將此通知精神及時傳達到鄉(鎮)、街道。各地自查情況請於2011年8月底之前提交我為財政法規司。

國家人口計生委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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