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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項目工作人員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9 20:47:22

① 工程管理人員培訓制度 急!急!急!

1、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管理,愛護學校的公共設施。禁止將學校物品私自帶出校區。

2、施工人員進出校區必須佩戴出入證,否則不得出入。

3、施工車輛進出校園要做到車輛慢行,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

4、施工人員只能在施工范圍內進行活動,無故不得在校園其它地方閑轉,嚴禁到學校辦公、教學、住宿等區域。

5、施工人員要文明施工,嚴禁隨地大小便,服從學校管理人員的管理。

6、嚴禁施工人員在校園從事賭博、酗酒和勾引不法分子入校等活動。如有違反,將依情節輕重依法嚴懲。

7、施工人員不得擅自與學生接觸。如與師生發生矛盾,應立即報告項目部或基建處。

8、施工人員要注意舉止、言談,避免其不良語言和行為給學生帶來負面影響。

9、在校施工期間,嚴禁從事與其工作無關的宗教等非法活動。

1、項目所屬人員(含住勤人員)必須在以項目經理的領導下,服從項目工作分配,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為項目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2、項目人員要以整潔的儀表出現在施工現場,維護企業的形象,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

3、項目人員要以本企業利益為重,積極維護和爭取企業利益,個人服從項目,項目服從公司,同心同德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4、努力鑽研本職業務,加強學習,擴大知識面,更新知識,以適應當前施工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

5、嚴格執行公司、項目部的各項管理規定,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維護執行項目經理部的各項決定,顧全大局,不違章違紀。

6、在工作中既要做好分工,又要搞好協作,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工作中杜絕推諉、扯皮,一切行為以施工大局為重。

本篇文章來源於中國地產商 原文鏈接:http://www.zgdcs.com/main/2008-01/6540.htm

②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項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保證政府采購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
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外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入本區域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時,必須向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三條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業務,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要適應政府采購事業發展的需要,培育壯大各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建設務實、創新、敬業、高效的政府采購隊伍。
第二章資格管理
第五條凡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資格,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認定的業務范圍、資格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從業人員、設施裝備等。
第八條凡住所在威海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經批准分立、合並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委託,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確認供應商資格;
(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二)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對相關的資料、信息、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
(四)受理並答復潛在供應商的質疑;
(五)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六)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規定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理政府采購事宜必須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和批復意見為依據。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開標、評標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並作為電子檔案保存。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要認真受理政府采購質疑,並作出答復。
第五章培訓管理
第十七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切實提高采購隊伍的執業水平和業務技能。
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培訓以脫產培訓為主,非脫產培訓作為補充。
脫產培訓可以採取專題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形式,培訓時間、內容和方式根據所承擔的業務工作需要確定;可以委託有關正規培訓機構進行,也可以由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自行組織培訓。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積極組織參加政府采購培訓,配合做好培訓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非脫產培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培訓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條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依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核內容
(一)機構制度情況。包括內部機構的設置,規章管理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等。
(二)設施裝備情況。包括固定的營業場所及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三)人員素質情況。包括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和業務考試,工作作風、工作態度和服務水平;創新、敬業和務實精神等。
(四)工作質量情況。包括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的執行;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的製作質量;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范圍內容時效;開標評標現場的管理;采購合同的制定和簽訂;中介服務費的收取和保證金的管理;采購文件的歸檔保存;報表數據的報送;質疑的答復;政府采購效率和成功率等。
(五)業務培訓情況。包括從業人員參加培訓的次數、人數、考試成績和內部培訓等。
(六)職業道德情況。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堅持原則、依法執業、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等。
第二十二條考核方法
(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能夠量化的內容進行定量考核,對不能量化的內容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二)定期與隨機相結合的考核方法。除正常考核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三)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可對一次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政府采購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條考核要求
(一)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成員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二)組織考核前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並在實施考核前十日以文件形式通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三)考核小組可以向采購人、供應商徵求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意見,並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四)考核結束後應當形成書面考核意見,威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綜合考核小組、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並在「威海政府采購網」公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五)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文件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四)未按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託招標協議、招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合同等文件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代理采購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培訓制度怎麼做

要使培訓制度有效,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年度培訓制度與相關方案,事先可用試用版開始運作,再不斷的調整、更改與修正,具體措施如下:
1、修改完善相關培訓管理制度 :修訂和完善本企業管理培訓的實施辦法,明確公司、部門、個人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使教育培訓真正成為各單位和各類人員必須完成的硬指標和任務,確保各級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實施,落到實處。
2、繼續創建學習型組織,建立職工終身學習機制 :企業要持續不斷地創建學習型組織,打造學習型團隊,樹立學習型先進者,推廣創建工作的典型單位和典型經驗。逐步建立員工職業發展體系和終身學習機制,促進員工培訓由「要我培訓」向「我要培訓」轉變,實現員工職業發展與促使企業發展的雙贏。
3、進一步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基礎性建設 :一是著力研究建立各級各類幹部素質的標准體系。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幹部的素質要求具體化、規范化、科學化。二是研究和配套確立科學的培訓工作標准。三是做好乾部培訓需求的調查工作,針對不同需求,制訂長期、中期、短期的教育培訓目標。
4、進一步創新培訓工作機制 :一是完善幹部崗位任職資格制度。按照不同職級幹部應具備的知識水準,強制性要求幹部在任期內必須達標,後備幹部不獲得任職資格不得提拔使用。二是使幹部教育培訓和幹部選任、監督與綜合管理等工作銜結互動。做到學用結合,擇優而用。對通過公開選拔等方式產生的新任領導幹部進行崗位知識培訓,讓其早日適應 崗位要求。三是把管理幹部教育培訓情況納入幹部年度績效考核、選拔任用、職稱評定中,形成長效激勵和約束機制。
5、建立完善職工的學時考核制度 :部門和分支機構領導人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20天(合120學時),5年脫產培訓時間累計應達到3個月以上。其他管理人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於6天(合36學時)。管理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崗位知識培訓,並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
6、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授課制度 :領導就是教練。中高層管理人員是在線培訓的主力軍,培訓下屬是上司不可推卸的責任。各級領導人員對下屬培訓的重點需涵蓋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熱點、疑點、難點問題。領導者對中高層管理人員培訓的質與量納入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7、建立健全職工在職自學制度 :鼓勵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培訓學習。單位應當對職工在職自學給予指導,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對優秀者給予獎勵。
8、建立健全教育培訓考核評估機制,不斷提高培訓效果 :加強教育培訓的評估工作,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9、建立完善教育培訓例會制度 :由公司總部主管人力資源管理的部長或副總,成員由公司相關機關部門、基層單位的領導組成。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其內容主要是討論制定培訓工作的政策、落實公司職工教育發展規劃、協調各系統培訓的管理等。
10、明確學習責任,建立學習強者的競爭上崗機制 :要讓廣大職員清楚與明白,是為自己的職業發展而學習,在職業發展中,只有不斷地學習才會有自我提升,讓學員在學習中不斷成長與挑戰自我,讓他們知道學習的重要性

④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是什麼請大家幫幫忙,最好是越詳細越好。

(一)組織政府采購活動。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年度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准以上通用項目的政府采購;接受采購人委託,組織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或限額標准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辦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采購項目。
(二)發布政府采購信息。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發布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有關采購信息。
(三)編制采購文件。制定招標書、評標原則和評分標准等。
(四)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書、評標辦法、評標報告等。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文件檔案。並依法向政府采購監督機構報送政府采購項目備案文檔。
(五)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受采購人的委託辦理政府采購項目的其他事宜。
(六)日常使用和聯系政府采購"專家庫"中的專家,按政府采購項目依法組成"評標委員會"。
(七)登記管理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八)受理和處理供應商的詢問或者質疑。
(九)管理采購人員。負責機構內部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定期考核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科學設置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管理辦法。
(十)接受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的業績考核和監督檢查。

⑤ 政府采購的采購制度

具體的政府采購制度是在長期的政府采購實踐中形成的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慣例的總稱。具體來說,政府采購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采購政策,包括采購的目標和原則;
二、政府采購的方式和程序;
三、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
相對於私人采購而言,政府采購具有如下特點:
一、資金來源的公共性
二、非盈利性
三、采購對象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四、規范性
五、政策性
六、公開性
七、極大的影響力
政府采購的主體是政府,是一個國家內最大的單一消費者,購買力非常大。據統計,歐共體各國政府采購的金額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業部門的采購);美國政府在20世紀90年代初每年用於貨物和服務的采購就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26%-27%,每年有2000多億美元的政府預算用於政府采購。正因為如此,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有著非常大的影響,采購規模的擴大或縮小,采購結構的變化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產業結構以及公眾生活環境都有著十分明顯的影響。正是由於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有著其他采購主體不可替代的影響,它已成為各國政府經常使用的一種宏觀經濟調控手段。

⑥ 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從業人員培訓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提高本公司從業人員職業素質,充實其業務知識與技能,以增進工作質量及績效,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本公司所屬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培訓及其有關作業事項均依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工作權責劃分
1.教育培訓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訓課程的舉辦。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訓課程的擬定、呈報。
(3)制定及修改培訓制度。
(4)全公司在職教育培訓實施成果及改善對策呈報。
(5)共同性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6)培訓計劃的審議。
(7)培訓實施情況的督導、追蹤、考核。
(8)外聘講師對公司的全體在職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每季舉辦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訓人員的審核與辦理。
(10)派外受訓人員所攜書籍、資料與書面報告的管理。
(11)其他有關人才發展方案的研擬與執行。
(12)各項培訓計劃費用預算的擬定。
2.各部門
(1)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呈報。
(2)專業培訓規范制定及修改,講師或助教人選的推薦。
(3)內部專業培訓課程的舉辦及成果匯報。
(4)專業培訓教材的編撰與修改。
(5)受訓員訓練結束後的督導與追蹤,以確保訓練成果。
第四條 培訓規范的制定
1.教育培訓部應召集各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從業人員在職教育訓練規范》,提供培訓實施的依據,其內容包括:
(1)各部門的工作職務分類。
(2)各職務的培訓課程及時數。
(3)各培訓課程的教材大綱。
2.各部門組織機能變動或引進新技術使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時,教育培訓部應立即配合實際需要修改培訓規范。
第五條 培訓計劃的擬訂
1.各部門依培訓規范及配合實際需要,擬訂 《在職培訓計劃表》,送教育培訓部審核,作為培訓實施之依據。
2.教育培訓部應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訓計劃匯編《年度培訓計劃匯總表》,呈報人力資源部核簽。
3.各項培訓課程主辦單位應於一定時期內,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報核准後,通知有關部門及人員。
4.臨時性的培訓課程,亦需填寫《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呈核後實施。
第六條 培訓的實施
1.培訓主辦部門應依《在職培訓實施計劃表》按期實施並負責該項訓練之全盤事宜,如訓練場地安排、教材分發、教具借調,通知講師及受訓單位等。
2.如有補充教材,講師應於開課前一周將講義原稿送教育培訓部統一印刷,以便上課時發給學員。
3.各項培訓結束時,應舉行測驗,由主辦部門或講師負責監考,測驗題目分三至四種,由講師於開課前送交主辦部門。
4.各項在職訓練實施時,參加受訓學員應簽到,教育培訓部應確實了解上課、出席狀況。
5.受訓人員應准時出席,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6.教育培訓部應定期召開檢查會以評估各項訓練課程實施成果,並將記錄送交各有關單位參考予以改進。
7.各項培訓的測驗缺席者,事後一律補考;補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處理。
8.培訓測驗成績及成果報告,列入考核及升遷之參考。
第七條 培訓成果的呈報
1.每項 (期)培訓辦理結束後一周內,講師應將學員的成績評定出來,記錄於《在職培訓測驗成績表》,連同試卷送人力資源部門,以建立個人完善的培訓資料。
2.主辦單位應於每項 (期)培訓結束一周內填報《在職培訓結報表》及《講師鍾點費用申請表》,連同《成績表》及《學員意見調查表》,送教育培訓部門,憑以支付各項費用及歸檔。
3.如需支付教材編撰費用時,主管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教材編撰費用申請表》,送相關部門核簽後憑此予以支付。
4.各部對所所屬人員應設定《從業人員在職培訓資歷表》。
5.每三個月,各部門應填寫《在職培訓實施結果報告》呈教育培訓部,以了解該部門最近在職培訓實施狀況。
第八條 培訓評估
1.每項 (期)培訓結束時,主辦部門應視實際需要分發《在職培訓學員意見調查表》,供學員填寫後與測驗卷一並收回,並匯總學員意見,送講師轉人力資源部會簽,作為以後再舉辦類似培訓的參考。
2.教育培訓部應對各部評估培訓的成效,定期分發《培訓成效調查表》,供各部門主管填寫後匯總意見,並配合生產及銷售績效,比較分析評估培訓之成效,做成書面報告,並呈報核准後,分送各部及有關人員作為再舉辦培訓的參考。
第九條 派外培訓
1.因工作或晉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門應在推薦有關人員送教育培訓部審議,呈總經理核准後派外受訓,並依人力資源管理規章辦理出差手續。
2.派外受訓人員返回後,應將受訓的書籍、教材及資格證書等有關資料送教育培訓部歸檔保管,其受訓成績亦應記錄於受訓資歷表。
3.派外受訓人員應將受訓所獲知識整理成冊,列為講習教材,並舉辦講習會,擔任講師傳授有關知識給本公司員工。
4.差旅費報銷單據呈核時,應送教育培訓部審核其派外受訓的資料是否交回,並於報銷單據上簽注,如未經過審核,會計部門不予付款。
5.本條款適用於參加公司外的培訓,對因升遷、儲備需要,在任職前可集中委託外協部辦理培訓,但每年以三次為限。
第十條 附則
1.各項培訓的舉辦,應盡量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如距離下班時間一個半小時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訓時,應由主辦部門負責申報提供學員膳食,學員不得另報支加班費。
2.從業人員之受訓成績及資歷可提供給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年度考核、晉升的參考。
3.本制度呈總經理核准後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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