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培訓機構舞蹈 全職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嗎
要看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才能確定。
② 准備與別人合夥開舞蹈培訓班,我出場地設備,她負責舞蹈教學,請問合作協議該怎麼寫
1、要寫抄好你們雙方的負責人,襲出資情況
2、按照出資的比例將收入進行怎樣的分成
3、你們合作的項目和工作內容(甲乙雙方應負責的范圍)
4、雙方的責任與權力,這個可以甲乙分開單獨寫寫的詳細些,分工更明確
5、你們的學費標准(這個是為了計算方便,隨著學費的走高,也會有變化)
6、各種費用的結算方式,如水、電、維護之類的
不過你說是你出設備場地,她教學,所以我覺得在總收入中應該扣除一小部分房租和設備折舊的費用,她的工資按課時計入,你在日常合作中應該也有工資,再除去水電費用什麼的,這樣剩下的部分再平均分,我覺得這還比較合理,完全55分對雙方都不公平,丑話先說在前頭,省的後來因為分成鬧矛盾就不好了,畢竟面對金錢,誰多誰少心裡都不會舒服,而且以後日子還長著呢,我原來辦過班就是這樣協議的,一直都挺好,因為責任劃分很明確,而且誰也不會覺得吃什麼虧
③ 勞務協議書
如果是報到勞動局的,基本一致
④ 關於勞務合同和培訓協議的求救
您的前期勞動合同已經結束 您無需承擔違約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