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包括:
1、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5、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6、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在日常檢察工作中,檢察人員通過日常巡視和加強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及時掌握監管動態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檢察監督。
對監管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者不規范、不完善的情形,及時糾正違法或者提出檢察建議,體現監督成效。
通過召開檢察機關與監管單位之間的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監管活動和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規范雙方的工作行為,有效地促進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開展。
(1)鄉鎮檢察室工作人員培訓會擴展閱讀:
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時透露。
檢察機關將探索在主城區、城鄉接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
近年來,隨著公安機關刑偵主體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加強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不僅有助於促進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更有助於人權保障。
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也在嘗試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實踐證明,這些探索對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消除監督盲區等,都產生了積極作用。
在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的積極意義無需置疑。不過,在推進這一改革前,我們有必要對派駐檢察室的實踐效果進行回顧和評估。
雖然派駐檢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許多地方和領域,派駐檢察室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難言盡職盡責。
比如,有的監所檢察室對看守人員玩忽職守聽之任之,結果引發了許多惡性事故。
有的地方雖然基層腐敗多發,但派駐鄉鎮檢察室多年未發現一起案件線索,個別派駐檢察室甚至和腐敗分子沆瀣一氣。
出現上述問題,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定位不清。
不少派駐檢察室過於重視與基層執法部門的配合協調,強調監督與支持並重,沒能把監督放在核心位置。
二是責任不明。有的派駐檢察室對監督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玩忽職守、貪污腐敗等現象,不願展開監督和調查。
而且並未因此承擔失職責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乾壞一個樣」,完全背離了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官)時,首先必須對派駐檢察室(官)進行准確定位,明確設置的核心意圖是完善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
是加強對公安刑事偵查活動的制約,而不是「支持與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也就是說,派駐檢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對立案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對嫌犯刑訊逼供和誘供行為。
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等進行監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傳,更不是配合、協助辦案。
其次,要明晰派駐檢察室(官)的責任認定,對於群眾反應強烈的嚴重問題,派駐人員若聽之任之、無所作為,就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並將派駐人員的權力同樣「關進籠子」,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還需指出的是,目前檢察機關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法律依據尚不夠充分,其職責等也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這也是制約派駐檢察機構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
這些問題,值得在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時予以關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② 鄉鎮檢察室是行政單位嗎
不是復的。
國家行政單位:部是國制務院的組成機構,其平級單位還有其他國務院直屬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在行政級別是均屬於省部級;司是中央各部委內設的職能部門,其行政級別為地廳級,局的叫法很多,但其行政級別要作具體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如國家稅務總局就是正部級單位,而**縣的公安局、物價局則只是一個區科級單位。處的設置也很多,其行政級別可簡稱為縣團級或縣處長,科一般指區科級。
③ 紀檢實行垂直管理後,單位還需要保留監察室嗎
查:明察暗訪,檢查紀檢監察幹部落實中央、省、市有關紀律作風建設規定的情況。聽:聽取所在單位(駐在部門)主要領導、一定范圍幹部職工對紀檢監察幹部個人履職情況、紀律作風建設情況的評價。談:以交談的方式,由本人對自己的履職情況、紀律作風建設情況作出說明。測:在所在單位(駐在部門)組織一定范圍的幹部職工對紀檢監察幹部按優秀、良好、較差三個檔次發表測評。評:明察暗訪結束後,由市、縣各工作組逐一對每名紀檢監察幹部寫出綜合評價意見,並按優秀、良好、較差確定檔次。議:明察暗訪工作評分情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如何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下面的內容你參考一下修改修改:1.加強紀檢監察幹部接受監督意識。預防機制主要是由理論修養、黨性修養、思想修養、道德修養等不同的素質要件凝結而成的,這些素質構成了內部監督的要件結構。一是要強化自我監督意識。要堅決克服和杜絕特權思想、特權行為,樹立監督者監督別人,首先要監督好自己的意識。「打鐵先得自身硬」,「己不正焉能正人」,確立自我監督意識至關重要。二是要強化自律教育。著重開展「四自」教育,即時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真正做到「慎獨」。要加強紀檢監察幹部職業道德建設,建立紀檢監察幹部職業道德規范,用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幹部的行為。根據中央、省市要求,今年來,安鄉縣以深入群眾轉作風為主題,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幹部開展「全員聯點下基層、全員聯動辦信訪、全員聯防正行風」和「兩品」(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教育活動,通過富有特色的教育形式,來增強紀檢幹部的宗旨意識。三是要強化資格審查。對紀檢監察幹部要實行嚴格的素質挑選制。目前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嚴格說素質參差不齊,因此必須建立職業資格的限制制度,人員進入實行資格審批,人員違紀實行資格限制和剝奪,以營造自我監督的良好環境。近年來,安鄉縣全面落實上級要求的紀檢監察機關新進工作人員必須由市紀委統一組織招考(選調)的規定,對新進人員做到了嚴格把關。四是要加強內部管理。一方面健全,成立了內部監督委員會;另一方面完善制度,要求紀檢監察幹部都要做到思想上與時俱進不落伍,學習上刻苦鑽研不放鬆,工作上爭創一流不落後,生活上時刻自律不放縱,從而樹立起良好的形象。去年利用「鄉鎮紀檢組織建設年」的契機,安鄉縣對19個鄉鎮紀委書記的分工做了嚴格把關和調整,進一步完善了內部監督管理。2.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的考核激勵。將幹部的升降獎懲與本人的能力素質、工作業績以及廉政建設情況充分結合起來,使之發揮正面激勵作用。要通過事業吸引人、感情鼓舞人、措施激勵人,促進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一要保證幹部政治經濟待遇。利益原則是社會第一原則,要充分引進利益激勵機制,保障紀檢監察幹部的工資福利待遇,保障紀檢監察機關的各種經費,使利益機制導向與廉政導向相一致。二要提高違紀成本。即在保障幹部政治經濟待遇的基礎上,對於違紀違規的,取消其政治經濟待遇,使其感到一旦失去這種政治經濟待遇,將不再有從事這項職業的機會,喪失這種從業資格。從而使紀檢監察幹部不敢冒然觸犯紀律條規,提高了違紀成本。3.完善紀檢監察系統外部監督。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需要其他監督形式的協作,否則難以全面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充分利用好來自紀檢監察系統的外部監督來搞好紀檢監察系統的內部監督。走好群眾路線,擴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採取聘請黨風廉政監督員,組織民意測評、召開座談會和個別走訪的方式,廣泛徵集社會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意見和建議,發現紀檢監察幹部隊伍中存在的問題,促進紀檢監察幹部克服存在的問題,不斷規范從業行為。
④ 新形勢下怎樣調整鄉鎮檢察室的工作職能
一是檢察室要著眼於查處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鄉鎮檢察室應善於收集、發現職務犯罪線索,通過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訪基層幹部、群眾等,及時發現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並積極配合反貪、反瀆部門進行查處。同時,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推動健全職務犯罪預防網路,協助基層組織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二是檢察室應著眼於服務新農村建設工作。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和未成年犯幫教工作,根據刑罰執行監督程序,對社區矯正執法活動實行監督,使矯正對象在社會化教育改造中順利回歸社會。對綜治中心成員、村「兩委」及治安員、調解人員進行法律培訓,重點加強輕微刑事案件訴前移送人民調解的個案輔導、民事糾紛法律法規輔導、民行申訴問題法律咨詢,幫助綜治人員提高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著力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這也是做好信訪工作、預防各類犯罪、化解矛盾的重要前置關口。
三是當好基層信息收集和聯絡員。加強與鄉鎮綜治辦和聯絡員的溝通,注意收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案件,反映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侵犯公民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刑事犯罪案件,反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刑事案件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信息和職務犯罪等信息。引導群眾正確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少涉法信訪。加強與轄區內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系,徵求對檢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加強檢察工作。
四是將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基層。鄉鎮檢察室要充分發揮貼近農村的特點,將法律監督職能延伸到農村。要完善和加強對農村基層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法律監督以及對稅務所、司法所、工商所等行政執法單位的監督,維護農村基層穩定。
五是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檢察環節基層綜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禁毒、禁賭等專項斗爭,凈化社會環境,促進文明風尚。同時,緊密結合檢察職能,加強對鄉鎮基層社會治安動態的調查研究,積極向黨委和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推動健全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⑤ 檢察室輔助人員,怎樣在本職工作中履好職
工作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檢察輔助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檢察輔助人員享有的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擔任檢察輔助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負責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負責接受控告、訊問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並提起公訴,檢查輔助人員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就是人民檢察院內符合法律條件,經過法定程序選舉或任命,代表國家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人員。具體來講,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查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檢察員和檢查輔助人員;分為首席大檢察官、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四等十二級。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
⑥ 檢察室工作人員能評檢察官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檢察室的工作能滿足相應的條件,考試合格是可以成為檢察官的。
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
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十三條 初任檢察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⑦ 我有個親戚原來是縣里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現在做了鄉鎮的檢察室主任
朋友我來告訴你,縣里檢察院反貪局長一般兼任黨組成員,撐破天也就是副科,反貪副局長按正常規格就是副股級幹部,鄉鎮檢查室主任就類似派出所長一類職務,是正股是陞官了。
⑧ 派駐鄉鎮檢察室面臨哪些問題
A 關於基層檢察院派駐鄉鎮檢察室的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鄉鎮檢察室的主要類型
(一)職能型檢察室
職能型檢察室是上個世紀80年代設立的檢察室的基本形態,它符合當時經濟發展態勢,設立的初衷在於打擊鄉鎮迅速發展中引起的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
(二)服務型檢察室
這是近年來設立檢察室的一種主要模式。其職能定位是接待當事人的申訴、進行法律宣傳、開展專項預防、息訴等並將陽光檢務工作納入其工作范圍,以聽取民生、民聲、民訴,更多的是為檢察機關的職能部門服務,對檢察業務工作需要移交職能部門處理。
(三)綜合型檢察室
接受雙重領導,除檢察院的領導,還接受當地鄉鎮黨委的領導,容易得到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有利於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而且職能比較齊全,但是綜合型檢察室不符合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權力架構。
發展鄉鎮檢察室面臨的問題和困難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人民檢察院鄉(鎮)檢察室工作條例》雖然勉強可以作為設立鄉鎮檢察室的依據,但條例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相比而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機關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就非常明確,《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規定;「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相對於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而言,高檢院頒布的「內部工作條例」,其效力明顯存在差別。鄉鎮檢察室只能長期根據「內部工作規定」探索性地開展工作,機構設立及工作職能均缺乏法律依據,是鄉鎮檢察室工作中的最大問題和困難。
(二)職能定位不清晰。
近年來,新設立的鎮(街)檢察室由於沒有法定職責和明確的職能定位,往往只是被動地協助派出檢察院開展業務工作,工作的主動性、機動性和獨立性都不強,部分駐鎮(街)檢察室工作流於形式,成效不大。在沒有明確職能定位和硬性工作職責的情況下,鄉鎮檢察室大多隻能開展法制宣傳、犯罪預防、參與綜治等一些「軟任務」,或者協助黨委政府處理一些檢察職能以外的事情,並沒有突出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協助查辦職務犯罪、強化執法監督等職能。同樣作為基層派出機構,人民法庭具有明確的裁判職能,派出所具有治安、戶政管理職能,鄉鎮司法所也具有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法制宣傳職能。這些派出機構在紮根基層、面向群眾的同時,都具有十分獨特而清晰的職能定位,能夠直接服務於鄉鎮基層發展大局,具有其上級機關無法取代的優勢。而鄉鎮檢察室因為職能定位方面的缺陷,工作職能不明確,不少鄉鎮黨政領導甚至基層檢察長也認為鄉鎮檢察室可有可無、作用不大。
(三)內部管理不規范
目前,各基層檢察院對鄉鎮檢察室的管理比較鬆散,缺乏規范。有的由具體業務部門協調管理,如反貪局、控申部門等;有的由政工部門或辦公室等綜合部門統一協調管理,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管理部門。在人員的管理上尚存有漏洞,一些鄉鎮檢察室的工作人員除本單位的人員外,還聘請了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社會人員,即使是本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大多以兼職為主,大部分時間還是在派出院工作,而無法顧及鄉鎮檢察室工作,對這些人員如何進行規范管理尚不明確,即使管起來,也往往流於形式。另外,由於上級院未將鄉鎮檢察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圍,各基層院在設置鄉鎮檢察室,將更多的精力集中本院各條線有考核指標的工作上,而對鄉鎮檢察室如何實行績效考核管理,如何實行規范管理卻較少涉及,結果是想管就管、不想管也沒什麼大問題,反正未列入上級考核范圍,不會對全院總體工作造成什麼影響。這樣,管理上的不到位,使鄉鎮檢察室不能走上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嚴重製約了其健康有序開展。
(四)保障機制不健全
正是由於設立鄉鎮檢察室的法律依據不足,導致檢察室的設立與否完全取決於地方黨委政府的認同程度和支持程度,就各地的情況來看,鄉鎮檢察室普遍設置在鄉鎮政府的辦公用房中,甚至臨時暫借的辦公場所,無法保證檢察機關的獨立地位,也影響了村民舉報的積極性。此外,人員經費不足也是制約鄉鎮檢察室發展的重要因素,很多基層檢察機關長期超負荷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再設立鄉鎮檢察室,即使經費問題能夠解決,人員編制問題也很難解決。況且檢察室需要在遠離機關,能獨當一面的工作人員,這在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的欠發達地區符合要求的人員就更加少了。這些實際困難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整體執法效能和執法形象,不利於鄉鎮檢察室的發展壯大。
上述問題的存在既說明鄉鎮檢察室工作尚且在探索中發展,另一方面說明鄉鎮檢察室的建設更應當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科學設置、用心探索、努力完善,尤其是在設置之初必須就明確鄉鎮檢察室的工作職責、建立科學的工作制度,並且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和完善。
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的必要性
新形勢下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當前各地在「重心下移,檢力下沉,把法律監督觸角延伸到廣大農村」思路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是檢察機關深化「三項重點工作」,更好地向農村延伸檢察職能,服務大局、服務基層的必要手段。
(一)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大局的需要。
(二)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完善基層司法工作機制、加強權力制衡的需要。
(三)加強鄉鎮檢察室的建設是擴大檢察工作影響的需要。
(四)加強鎮檢察室建設是檢察機關自身發展的需要。
加強和規范鄉鎮檢察室的對策與建議
檢察事業的基礎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發展希望也在基層,因此,加強鄉鎮檢察室建設是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勢所趨。
(一)完善鄉鎮檢察室設置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派出機構設置依據的完善,正常的唯一的辦法是通過立法途徑來解決,用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法律的規定代替多年來習慣採用的領導人的「批示」和有關單位的「支持」的不正常做法,才是解決各種問題的正確途徑。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訂,明確鄉鎮檢察室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中增加一款「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檢察室。派出檢察室是基層人民檢察院的組成部分,其履行職能的活動視為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活動。派出檢察室的職能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另行規定。」
(二)合理定位鄉鎮檢察室職能。
鄉鎮檢察室職能的設置要避免兩個傾向。第一,不能泛化,不能超越檢察職能大包大攬;第二,不能虛化,不能停留在簡單的掛牌成立一個機構淺層面上,應該賦予檢察室一定的實際職權。駐鎮(街)檢察室除具有接受舉報、控告、申訴、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參與綜合治理等職能,還具有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職務犯罪初查、監督配合社區矯正、民行檢察監督、不起訴人員幫教等職能。
1、以強化法律監督為職能基礎。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鄉鎮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在鄉鎮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眼睛和觸角。過去在檢察工作中,沒有設立鄉鎮檢察室的地區,對發生在基層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機構破壞法律統一實施的行為很難進行法律監督,設立鄉鎮檢察室的地區,也存在不敢監督、不善監督、不依法監督、不規范監督的問題。鄉鎮檢察室的建設必須以強化法律監督為職能基礎,賦予鄉鎮檢察室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訴訟監督等監督權能,與基層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鄉鎮司法體系。
2、以承辦刑事案件為職能補充。現有基層檢察室的工作情況來看,鄉鎮檢察室的職責包括收集職務犯罪線索、職務犯罪預防、法制宣傳教育、綜合治理、社區矯正等,總體而言,涉及內容廣泛,但虛而軟,難以產生像執法辦案這一剛性權利所帶來的明顯效果,其最終被群眾的接受度、認可度也難以預料。而當前基層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辦刑事案件的職能,基層檢察室也可嘗試,可以將批捕、起訴職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檢察室承辦轄區內刑事案件後提交提交檢察長(或檢委會)審批,通過這種剛性權利的賦予、實質性職責的履行充實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內容,讓基層檢察室有作為、有地位,提高基層檢察權履行的公信力和實效。
3、以服務業務部門為職能載體。檢察室不是檢察院,在適當延伸和擴展檢察室職能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檢察室與派出院內設部門的關系,特別是檢察室與業務部門的業務重疊關系,如鄉鎮檢察室擁有民行、控申檢察職能後,檢察室與院民行科、控申科的關系等。有學者認為,賦予檢察室的民行、偵監、監所、控申等職能,從性質上看並不需要一種完整的權能,而是在充分發揮檢察室貼近基層、貼近群眾優勢的前提下的部分權能。
(三)明確鄉鎮檢察室設置原則。
1、重點設置原則。由於我國地區差異大,設立檢察院派出機構必須堅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實事求是有重點地設立,不宜遍地撒網,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浪費。
2、慎重穩妥的設置原則。鄉鎮檢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較強,涉及到基層院及相關單位的人、財、物。因此,要統籌兼顧,慎重穩妥,做到成熟一個,設立一個,搞好一個。
3、目標管理高效的設置原則。要加強對派出機構工作實行目標管理,明確責任,引入競爭機制,為鄉鎮的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成績。
(四)科學健全組織體制結構。
1、人員編制。嚴禁從社會上聘請人員,可以將偵監、民行、控申、預防等職能部門人員抽調1人掛靠檢察室,掛靠人員接受原科室和檢察室的雙重領導,定期與檢察室進行業務聯絡,掛靠人員和檢察室並非鬆散的聯絡,也不是兼職人員,是明確工作責任、工作任務、工作目標的專職人員。
2、機構設置。鄉鎮檢察室的設置需要具備多方面的條件,既有辦公設施等硬體建設,又有運行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軟體配套。
3、管理體制。行政與業務受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的直接領導;財產與財務管理上,鄉鎮檢察室的財產由派出院統一配備,財務統一管理,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在業務上,與其他業務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鄉鎮一級政權機關要確保鄉鎮檢察室的獨立地位,防止鄉鎮檢察室承擔許多不應承擔的任務,保證主要職能不被異化。
(五)嚴格規范鄉鎮檢察室管理。
堅持設立與管理並重,進一步強化管理意識,把加強鄉鎮檢察室的規范管理作為一項基礎工作來抓,努力形成「體系健全、管理規范、制度完善、運轉有序」的體制和機制。上級院要對下級院的鄉鎮檢察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比,而派出院要對檢察室對集體和個人的工作業績,按照全院標准統一考評,確保做到檢察室工作不游離於全院管理之外。
1、構建「五個一」模式。即「一塊牌子」:掛一塊鄉鎮檢察室的牌子;「一隻箱子」:專門設立方便群眾控告申訴舉報的信箱;「一個辦公場所」:用於專門接待群眾來訪的工作場所;「一個檢務公開欄」:在所在鄉鎮綜治辦外圍設置檢務公開宣傳欄;「一張檢民聯系卡」:公布檢察室工作人員聯系電話和舉報受理、隊伍監督熱線電話,方便群眾聯系。
2、規范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接待登記制度,規范接待程序;二是建立信息報送制度;三是建立季度例會制度,及時互通檢察室工作情況;四是建章立制,使鄉鎮檢察室在業務工作中有章可循。
3、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在管理上,由政工、監察室(檢務督察室)負責監督檢查,可通過績效考核管理的方式來達到規范化管理的目的。在設置考核標准上,應該把鄉鎮檢察室的工作業績,作為量化考核的重點,分別從工作紀律、辦案紀律的執行情況、工作業績及當地相關部門的評價、群眾滿意測評等幾個方面進行考核評比。
總之,鄉鎮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橋梁和堅實平台,雖然目前存在一些制約發展的問題和困難,但鄉鎮檢察室無疑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在各地的試點經驗總結中,鄉鎮檢察室將會循著規范有序的目標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