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警察升職需要考試嗎
警察升職要考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實施辦法》規定。
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實施辦法
發布部門: 司法部
發布文號:
第一條為了做好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警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警銜晉升培訓,是為了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心、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提高指揮和管理能力,更好地履行人民警察的職責。
第三條在職人民警察由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必須經過晉升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條在職的人民警察,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可不參加培訓。
第五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離崗培訓,培訓時間為三個月。在培訓期間,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六條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警察科學基本技能、勞動勞教業務知識;警督晉升警監的培訓內容:政治理論、管理學與領導科學、勞改勞教管理工作理論。
第七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統一組織,集中管理的辦法,堅持按需教學、學用一致和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
第八條警銜晉升培訓實行考試制度。考試採取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準的方式。警督晉升警監的考試工作,由司法部政治部負責;警司晉升警督的考試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負責。
第九條考試成績合格的,培訓院校應當作出政治表現、學習成績方面的鑒定,由司法部政治部頒發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合格證書;考試成績不合格的,限期補考一次,經補考成績仍不合格者,須再次參加培訓。
警銜晉升培訓成績和鑒定材料要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警銜晉升培訓所需經費應按現行財政體制申請專項經費,不足部分在勞改勞教業務費中按一定比例劃撥。
第十一條警銜晉升培訓分別由下列勞改勞教工作警察院校承擔:
(1)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承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2)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勞教警察學校,承擔本地區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
(3)經司法部審定的地、市司法幹警學校、勞改勞教系統具備條件的幹校及常設培訓班,也可承擔部分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任務。
第十二條司法部政治部主管全國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晉升培訓工作,負責制定教學計劃;組織編寫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組織教學質量檢查和評估;負責組織警督晉升警監和司法部機關及部直屬單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組織工作總結和經驗交流等。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政治部主管全省、(區、市)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培訓規劃;向所屬單位下達年度培訓計劃;審定培訓院校的教學實施方案;檢查培訓工作,評估教學質量;管理所屬幹部警銜晉升培訓檔案等。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警銜晉級培訓合格後 受處分有影響嗎
警銜晉級培訓合格之後受處分會有影響的,但是他只知道是對以後的升職會有一定的影響。
㈢ 衢州市公安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相關職能處室隊和政治部。政治部為公安局黨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和負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的行政職能部門,下轄幹部處、警務處、宣傳處、教育培訓處。
(一)辦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調查、收集、分析、研究、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重要文件,組織新聞發布;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督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以及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安統計;負責局機關的保密工作,指導全市公安系統的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文秘列印、文件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文件的審核和會議管理;負責局機關檔案和史志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檔案工作;受理、督促查處群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負責公安外事、接待工作。 (二)警務督察支隊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現場執法、值勤情況進行督察。 (三)幹部處 承擔市局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協助黨委管好下一級領導班子的具體工作;負責管理市局和公安分局編制的分配、使用,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調配的審核和人民警察警銜審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公安院校畢業生和非公安院校畢業生的接收錄用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出國(境)人員政治審查;承擔全市公安機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優撫工作;負責武警消防副營職以上幹部的協管工作;做好乾部檔案的保管、搜集、鑒別和整理工作,負責市局機關的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辦理市局幹部、職工的勞動工資、福利等工作。
(四)警務處 負責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和警容風紀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和評優創模工作,負責立功集體和個人考核、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崗位責任考核和縣級公安局班子「一崗雙責」考核;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綜合性活動;制定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調研、掌握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情況,負責審核、起草隊伍建設等重要文件和政工會議報告以及政工文書、檔案、信訪、統計及政治部行政事務工作;承擔市前衛體協的日常工作。
(五)宣傳處(公安新聞中心) 研究制定公安宣傳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與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承擔公安機關報刊、影視、新聞報道工作;指導公安機關的文化建設工作;維護民警的正當執法權益,承擔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和市公安文學藝術協會的日常工作。
(六)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掌握、分析全市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寫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全市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承辦市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協調跨市、縣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和布控;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工作。
(七)治安支隊 掌握全市社會治安動態,負責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治安案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區)重大治安案件的查處。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制止和處置群體性鬧事等突發性事件和暴力性案件,指導和參與城市管理的綜合執法;負責槍支彈葯、爆炸物品、危險物品、核材料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及城鄉、內河水上的治安管理;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和居民身份證;負責人口統計工作;指導徵兵、招收飛行員的政審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工作;管理邊境、區通行證的簽發工作;負責排爆、安檢和技防設施的推廣應用;指導治保會、保安服務公司、協警隊和經濟民警隊伍等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八)警衛處 負責對來衢州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省部級領導、重要外賓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警衛保衛工作;負責對來衢州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省部級領導、重要外賓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負責市級黨政首腦機關的治安保衛工作。
(九)特警支隊 在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中,擔負攻堅、突擊任務;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措施;依法處置劫持人質、飛機、輪船、汽車和持槍作案、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動,緝捕嚴重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並承擔緊急情況下的設卡堵截任務;承擔大型活動和重大政治任務的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城區(鎮)社會面加強性機動巡邏任務,打擊街面違法犯罪活動,整治社會治安突出問題;其他應由特警支隊承擔的機動任務。
(十)刑事偵查支隊 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參與重特大刑事案件和跨縣(市、區)刑事案件的偵破;負責刑事犯罪信息化建設,為全市刑偵部門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情報和信息支援;負責指導全市計程車治安管理工作。
(十一)禁毒支隊 掌握分析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規律、特點,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對毒品犯罪案件和涉毒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強制戒毒和對易制毒化學葯品的管制工作;組織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負責市禁毒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
(十二)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 承擔各類刑事技術檢驗鑒定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檢驗鑒定、現場勘驗和管理指導及全市刑事技術點的建設指導。
(十三)監所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羈押場所的監管、教育、生活保障工作,承擔市、區兩級政法機關承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部分刑、拘役犯人的管教改造任務;負責對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員進行教育和管理;檢查督促監管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落實;組織指導監管場所深挖犯罪;指導、監督留所人員的刑罰執行工作;檢查督促監管羈押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
(十四)看守所 負責對市級、柯城、衢江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和鐵路派出所承辦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管教任務;承擔留所服刑罪
犯的教育改造任務;承擔各地途經衢州投送監獄、勞教所執行人員和追捕歸案人員的臨時羈押任務。 (十五)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全市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指導機動車輛安全檢測,承擔機動車輛牌證發放、駕駛員考試、考核及證件的核發與管理;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的安全監督,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全市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設及安全設施的規劃;指導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各類交通事故的受理、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新認定和責任人處罰的復議;負責全市公安交警系統的財務管理;參與對汽車、民用改裝車等企業產品技術監督。
(十六)出入境管理局 指導和管理對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以及外國人居留、旅行等工作;承辦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台探親、旅遊、留學、定居等審核審批工作,依法查處外國人、中國公民有關出入境方面的違章、違法等活動。
(十七)信息通信處(科技處)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計算機信息的開發、管理與應用工作,建立公安信息資料庫;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系統信息通信網路建設,分配、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保障公安信息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負責全市公安科技立項、申報、成果鑒定、驗收、獎勵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公安科技情報的收集、研究及學術交流;負責全市公安專線電話和無線通信工作,維護修理市局信息通信設備;承擔市局有線業務、尋呼、話務等工作。
(十八)法制處 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刑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組織草擬有關公安行政管理的執法文件,制訂、審核市局以及與其他部門聯合制發的執法文件,對縣(市、區)公安機關制訂的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指導;負責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案件的審核;主持聽證、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歸口案件;參與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定性、處理的研究;負責全市公安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承辦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批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後勤處 負責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的計劃、申報分配及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的規劃和檢查指導;負責全局性重大會議、重大案件和暴力性案件以及大型活動保衛工作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被裝發放工作;負責財務、基建、房產、裝備器材、辦公設備、機動車輛等管理工作及民警、職工、離退休人員醫療保健生活等服務保障工作。
(二十)審計室 負責全市公安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對市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各縣(市、區)公安局的內部審計監督;負責全市公安系統經濟活動的審計調查。
(二十一)教育培訓處(人民警察培訓學校)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民警的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教育,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新民警上崗培訓與各警種、各專業崗位的業務培訓,負責一般民警警銜晉升培訓;負責公安類專、本科自考輔導及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承辦保衛幹部、經濟民警和保安隊員等業務培訓。
(二十二)網路警察支隊 承擔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互聯網的安全保護工作;查處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
(二十三)110指揮中心 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市公安110報警指揮系統;了解和掌握各類社會治安動態,及時收集、報告有關社情和公安信息;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災害事故,協調各部門、各警種的警力;承擔公安機關機要通訊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市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市局機關理論學習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安全保衛和精神文明建設。
㈣ 急!!警銜晉升的問題
根據你的學歷和工作年限,你五個月後將被授予二級警司警銜。
㈤ 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公安分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下設組織人事科(協輔警管理科)、宣傳教育科。
組織人事科(協輔警管理科):負責全局的組織建設;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各單位的各項人事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立功創模活動和評優工作;負責人事檔案、政工文書、統計工作;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分局黨建工作,負責分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全區公安機關協輔警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區公安機關協輔警統一招聘錄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宣傳教育科:負責全局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制訂全區公安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掌握公安隊伍建設情況,研究特點、規律,提出對策;規劃、組織民警的政治教育、學歷教育、崗位培訓、警銜晉升培訓;負責起草隊伍建設文件和會議報告;組織、指導公安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公安機關對外新聞宣傳、輿論引導、涉警負面輿情處理工作。 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區信息網路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互聯網信息巡查和網上有害信息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網上重點人員管控和情報信息偵察工作;負責上網服務場所、互聯網聯網單位的日常管理和基礎數據採集,專線聯網單位審計系統落實,重點單位的網路安保工作;負責涉網違法犯罪案件偵查和利用網路偵查措施和手段配合其它警種破案追逃等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全區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指導、參與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全區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技術研究和網警科技項目建設工作。
網路警察大隊下設2個正科級中隊:偵查中隊、基礎中隊。 負責掌握管理全區公安系統情報信息工作情況,開展日常信息警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強化對刑事犯罪、重點人員、維穩等各類信息的匯總、梳理、分析、研判,嚴密信息質量監控管理,強化信息應用和網上作戰;負責綜合分析研判全區社會穩定和治安狀況,為全局性戰略決策和階段性工作部署提供參考依據和建議,歸口報送各類情報信息;負責管理使用全區動態監控系統、110、122、119「三台合一」報警系統等,負責處理110、122、119報警電話,對各類突發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實施統一指揮,調度各部門、各警種的警力;負責機要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科技強警」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總體規劃,逐步推進各類科技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局明、密電報傳真、有線、無線通信和計算機及其網路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公安通信指揮暢通;負責對全局各類計算機涉密介質的監管和維護工作;負責對全區新建設的住宅小區、商業中心和商務大樓的安防工程設計前期審核和工程驗收工作;配合相關業務警種做好全區公安科技項目申報、開發、設計、驗收、推廣應用、報獎等,並做好設備選型、招標等環節的技術部分把關工作。
信息指揮中心下設3個正科級中隊:信息中隊、指揮中隊、科技通信中隊。 負責掌握、研究全區政情和社會政治動向;參與、協調對各種危害政治穩定、國家安全和統一案(事)件的偵查、控制、防範、處置工作;負責對邪教組織的打擊、取締;控制、防範和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和反動宗教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做好對境外政治社團、黑社會組織的情報調研;組織實施宗教、民族的安全保衛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下設1個正科級中隊:偵察中隊。 貫徹實施治安管理法規;負責全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指導並辦理全區公安機關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研究制訂全區專項治理及安全保衛工作的計劃;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協調和處置突發性、群體性治安事件,查處各類治安案件;負責戶口管理,辦理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指導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指導基層基礎工作,推進社區警務和區域警務建設;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協調、管理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做好槍支彈葯、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的管理;負責全區治安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保安服務業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工作。
治安大隊下設5個正科級中隊(室):綜合室、一中隊、二中隊(保安中隊)、三中隊、四中隊。 處置、偵破各類刑事犯罪案件;開展打黑除惡工作;負責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研判、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和刑事犯罪規律,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依託刑偵情報信息,打擊街面搶劫、搶奪、詐騙、盜竊等侵財性違法犯罪活動;負責對全區刑事犯罪人員、案件、指紋、情報資料的收集、登記、分析、儲存、檢索工作;開展刑事犯罪信息資料的反饋、傳遞、利用和案件串並;負責各類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受理刑事案件和部分非刑事案件的技術檢驗、鑒定工作;負責刑事技術業務培訓。
刑事偵查大隊下設18個正科級中隊(室):綜合室、重案中隊、技術中隊(鄞州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刑事科學技術室)、刑事情報中隊、辦案指導中隊、打防盜搶犯罪中隊、信息研判中隊、直屬一中隊、直屬二中隊、直屬三中隊、直屬四中隊、直屬五中隊、直屬六中隊、直屬七中隊、直屬八中隊、直屬九中隊、直屬十中隊、直屬十一中隊。 負責偵辦立案偵查的毒品案件;指導和協調本局其他科、所、隊偵辦毒品案件;負責對全區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使用單位的監督;負責對全區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易制毒化學物品單位的監督;負責對緝毒情報信息的收集和涉毒違法案件的查處;掌握全區毒品犯罪案件及吸毒、戒毒人員情況並提出相應對策;組織開展社區戒毒康復、社區葯物維持治療、吸毒人員管控工作;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創建無毒社區。
禁毒大隊下設1個正科級中隊:緝毒中隊。 負責掌握、分析全區經濟犯罪活動情況,研究制訂防範、打擊措施;負責查處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開展經濟犯罪案件的預警、防控,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工作。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下設2個正科級中隊:一中隊、二中隊。 (鄞州區看守所、拘留所)(副處級)
負責承擔對拘留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所服刑罪犯的羈押、看守、管理、教育任務;負責監所監控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和安全檢查工作;負責在監管場所內深挖違法犯罪線索;負責在押人員再犯罪案件的初查,配合偵查機關的獄偵破案工作;負責監管羈押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留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工作;負責監管情況、犯罪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和管理工作;對判決生效的罪犯押解投勞。
監所管理大隊下設5個正科級中隊: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四中隊、五中隊。 依法、妥當、有效地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和可能發生的恐怖暴力事件;負責本區區域內巡邏防控工作和治安卡點建設的規劃、指導、實施、監督、考核等職責;接受指揮中心指令,制止和打擊現行違法犯罪活動,救援群眾危難;參加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擔負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以及其它應當由公安特警承擔的特殊任務。
巡(特)警大隊下設16個正科級中隊(室):綜合室、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直屬首南中隊、直屬鍾公廟中隊、直屬下應中隊、直屬石碶中隊、直屬古林中隊、直屬高橋中隊、直屬姜山中隊、直屬邱隘中隊、直屬中河中隊、直屬五鄉中隊、直屬集士港中隊、直屬中心中隊。 負責對全區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交通勤務、道路警衛、公路巡邏等方面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等前期規劃;分析交通安全形勢,研究對策,搞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負責交通科技裝備的建設應用和維護管理;負責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處理各類交通違法行為;負責交通事故的處理;負責全區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的管理和年度審驗工作;負責汽車牌證的審核和二、三輪摩托車、農用車、非機動車牌證的核發、遷移過戶、檔案管理;負責交通肇事案件的預審工作。
交通警察大隊下設16個正科級中隊(室、所):綜合室、事故對策中隊、秩序管理中隊、科技中隊、車輛管理所、直屬一中隊、直屬二中隊、機動中隊、大嵩、盛墊、姜山、集士港、櫟社、鄞江、橫溪、東吳中隊。
㈥ 兵齡5年 錄用公務員後培訓2年 該授什麼警銜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警銜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銜實施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警銜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錄用、接收調入的人民警察,經培訓合格,應當根據確定的人民警察職務,按照《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准》授予相應的警銜。首次授銜時間,為確定人民警察職務之日。
二、警銜的晉級
(一)按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經考核具備晉級條件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晉升一級警銜。
(二)提前晉升
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一年和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滿二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提前一年或二年晉升一級警銜:
1、現銜級期間獲得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稱號和一等功獎勵或國家、省級勞動模範稱號者;
2、現銜級期間獲三等以上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發明獎的個人或課題的一名主要項獻者;
3、現銜級期間獲得國家和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獎勵者;
4、其他功績突出者。
(三)選升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未達到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任現職滿二年、現銜級滿四年,經考核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優秀的,可選升一級警銜。
(四)晉職晉升
1、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2、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職務提升前,其警銜已達到或者超過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但現銜級時間已滿晉級期限的,應在晉升職務的同時晉升一級警銜。
(五)延期晉升
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延期晉升警銜:
1、受行政警告處分或者黨內警告處分的,延期6個月;
2、受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或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延期12個月;
3、受行政降級處分的,延期18個月;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延期24個月;
5、不勝任本職工作、紀律松馳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可延期3至6個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晉升警銜期滿後,如確已改正錯誤,表現好的,可按規定晉升警銜;仍表現不好的,不予晉升。有立功表現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延期晉升的期限可適當縮短。
非因公致傷致殘或者長期病休的人民警察,現銜級時間已滿晉升期限的,應暫緩晉升警銜。連續病休不超過12個月的,從恢復工作之日晉升警銜;連續病休超過12個月的,待恢復工作後重新計算晉升期限(病休前銜級時間加恢復工作後銜級時間加12個月),達到後再晉升警銜。
三、警銜的降級
(一)人民警察被調任下級職務,其警銜高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的,應當調整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最高警銜,其警銜晉級時間可從降級前的警銜等級算起。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二)人民警察違反警紀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警銜降級處分,其警銜晉級時間應當按照降級後的警銜等級重新計算。原警銜標志應予收回。
四、警銜的保留
(一)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留,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由本人妥為保管。離體、退休後的人民警察不得佩帶警銜標志。
五、警銜的取消
人民警察被依法判處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和被勞動教養的,或者被開除公職、警籍、黨籍的,其警銜相應取消,警銜標志和授銜命令證書均應收繳。
六、警銜晉級培訓
人民警察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需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晉升。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對警司晉升警督的培訓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部署;警督晉升警監以及公安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公安部統一部署。
國家安全部門、勞動改造勞動教養管理部門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銜晉級培訓工作,由各主管部門規定。
七、警銜的更換
(一)從其他政法部門調入的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現銜級在其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新的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二)已評定授予警銜的人民警察,從行政職務調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從專業技術職務調任行政職務的,現銜級在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之內的,不再辦理警銜審批手續,由調入單位在本人檔案中註明並辦理更換警銜標志手續;現銜級需作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並更換警銜標志。
八、警銜的審批工作
(一)批准許可權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十三、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2、警銜晉級批准許可權適用前項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3、警銜降低的審批許可權與原警銜的批准許可權相同。
(二)審批程序
1、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審批程序,依照國務院批轉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警銜晉升、降級、更改的審批程序適用前項規定。
3、按照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更換警銜和取消警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警察機關政工部門辦理手續,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備案。
4、警銜正常晉升的部分銜級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三)辦理時間
1、警銜的首次授予和晉極的審批工作,每年辦理兩次,各地應將截至3月底和9月底的擬評授警銜人員的有關材料,分別於4月底和10月底前上報主管部門審批。
2、副廳級以上職務人員的警銜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3、警銜降級的審批工作,可隨時辦理。
九、其他有關規定
(一)警銜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政法各部門政工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級人民警察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警銜標志的佩帶辦法和管理規定,堅決制止違法製作、仿造、買賣、使用警銜標志和擴大發放警銜標范圍的行為。各級人民警察被裝部門應當根據批准機關的授予警銜命令文件,發放警銜標志。人民警察在見習期間或試用期間佩帶學員警銜標志。
(三)認真做好警銜的統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和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應將上一年度的《評定授予人民警察銜年報表》於每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安部匯總。
(四)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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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在職警察的,新警培訓,警銜晉升培訓等。
㈧ 溫州市公安局的下屬機構
(一)辦公室
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調查、收集、分析、研究、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助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起草重要文件,組織新聞發布;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以及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指導全市公安系統的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文件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文件的審核和會議管理工作;受理、督促查處群眾來信來訪和控告申訴;負責局機關檔案管理和公安史志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檔案管理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楊枝立
(二)紀委監察室
在市局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市紀委、市監察局和省廳紀委有關業務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履行黨內監督、行政監察等職責,實行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合署辦公的管理體制,下設辦公室、案件檢查室、控審室和黨風廉政室。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楊遇春
(三)警務督察支隊
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現場執法、值勤情況進行督察。
警務督察室與紀委、監察室合署辦公。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周輝
(四)幹部處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縣(市、區)黨委及組織部門管理、考核、推薦縣(市、區)公安局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負責管理市區公安機關公安編制的分配、使用,規劃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調配的審核和人民警察警銜審核及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人民警察出國(境)任務審批和出國(境)人員政治審查;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指導優撫工作;協同省消防總隊對市消防支隊團、營兩級班子及警衛處排職以上幹部的考核、任免建議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以及幹部、職工的考核、任免、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等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五)警務處
負責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和警容風紀工作,承擔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和評優創模工作,負責立功集體和個人的考核、審核上報工作;綜合、協調公安政治工作, 負責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綜合性活動,制訂全市公安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調研、掌握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情況,負責審核、起草隊伍建設等重要文件和政工會議報告以及政工文書檔案、信訪、統計及政治部行政事務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朱成元
(六)宣傳處
研究制訂公安宣傳、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針和措施;指導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指導、審核公安機關報刊出版、影視和新聞報道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的文化建設工作;管理《溫州都市報-警方周刊》編輯部工作;承擔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日常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徐曉海
(七)教育訓練處
制訂全市公安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在職民警的學歷教育、崗位培訓和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導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的建設和教學工作;負責公安院校在我市的招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警察體育活動;承擔市前衛體育協會的日常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李建龍
(八)老幹部處
負責市局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組織生活、後勤服務和管理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吳紅曼
(九)機關黨委
負責市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市局機關、直屬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的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丁建輝
(十)指揮中心
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市公安110報警指揮系統;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災害事故;協調各部門、各警種的警力,在各業務部門分類預案的基礎上,綜合制訂處置緊急治安事件和重大緊急情況的工作預案,實施統一指揮調度;負責公安統計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黃偉軍
(十一)略
(十二)略
(十三)經濟文化保衛(基層基礎工作)支隊
派出所建設工作指導。派出所警務機制建設、派出所規范化建設指導,派出所基層基礎業務考核;社會安全防範業務指導。單位安全防範、社區防範、公共安全防範的指導,社會治安安全防範新秩序建設指導;社區警務建設指導。社區警務室建設、群防群治組織建設、警調銜接、社區矯正幫教、重點人員管控、徵兵政審和社區治安新秩序建設的指導;常住人口管理指導。居民居住地管理、居民身份證管理、人戶一致管理和城鎮戶籍制度改革、「三實管理」指導;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指導。重點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新秩序建設的指導。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金建光
(十四)經濟犯罪(金融犯罪)偵查支隊
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直接參與和組織指導各縣(市、區)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工作;協調、協助縣(市、區)經濟犯罪案件的偵察和布控;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邱溢鵬
(十五)治安支隊
掌握全市社會治安動態,研究制訂、實施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負責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治安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區)重大治安案件的查處;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負責槍支彈葯、爆炸物品、危險物品、核材料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負責人口統計工作;管理邊境區通行證的簽發工作;指導治保會、保安服務公司等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陳建國
(十六)治安二支隊
配合、協調市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城市管理過程中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和刑事案件偵查權;為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提供執法保障,發揮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案事件的調處作用;指導、協調各區城市管理治安警察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的相關執法保障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汪澤斌
(十七)流動人口管理支隊
貫徹執行流動人口及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全市流動人口及居住出租房屋相關治安管理的政策、文件;指導全市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發證和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工作,為政府決策和社會查詢提供服務;指導全市流動人口中高危人員的列管控制和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動態信息的掌握、分析、研判工作;負責全市流動人口年報統計工作的數據匯總、分析;指導、協調全市「外警協管外口」警務協作工作;承擔與溫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的銜接、協調、配合。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王志平
(十八)刑事偵查支隊
承擔全市刑事偵查工作的組織、規劃、指導、服務和實戰職能;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專項斗爭;指導、組織、參與嚴重暴力案件、涉外案件和跨縣(市、區)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與外省、市的刑偵協作工作; 研究制訂全市刑偵基礎業務和專門手段的總體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刑事技術三級中心和刑事犯罪信息中心建設,組織刑事技術的推廣應用;負責部分重特大案件的現場勘查、復查和會診;負責痕跡物證的檢驗、鑒定工作;為全市刑偵部門偵破疑難案件提供技術、情報和信息支援;管理、考核全市刑偵職業據點建設。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馮蔣龍
(十九)禁毒支隊
掌握、分析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規律特點,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參與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和涉毒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查處、打擊非法使用、製造、運輸、販賣精麻葯品,組織指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承擔市禁毒辦的日常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交警大樓
負責人:陳東晨
(二十)略
(二十一)出入境管理局
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審批、辦理公民因私出國、公民因私去港澳台的各項證照;辦理外國人各類簽證和居留證及華僑、港澳台同胞暫住各類簽注或延期手續;受理、審批加入、退出、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指導、管理不準出入境人員的控制工作;負責指導基層基礎性外管工作,掌握、分析出入境管理的信息情報,協助偵破偷渡案件。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李維中
(二十二)監所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羈押場所和人員的監管、教育、生活保障工作;掌握羈押情況,研究制訂有關監管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檢查、督促監管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指導看守所罪犯再犯罪案件的偵查和配合偵查機關的獄偵破案工作;組織、指導監管場所深挖犯罪工作;指導、監督留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工作;檢查、督促監管羈押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承擔市局婦女教養對象的管教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交警大樓
負責人:胡建斌
(二十三)交通警察支隊
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研究、制訂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和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的對策措施,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市區車輛停放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道路標志線的設置與管理及非交通佔道的管理;參與全市道路建設規劃與設計;負責、指導全市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安全檢測、管理和機動車駕駛員適應性檢測;負責、指導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件的核發與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港澳台和外籍駕駛員在溫申領駕駛證件的審批、發放及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涉外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新認定及責任人處罰的復議;負責全市公安交巡警系統的財務管理;指導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參與對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的產品技術監督;維護公路治安秩序,接受公民報警;預防和制止公路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打擊車匪路霸,堵截逃犯及其他犯罪嫌疑人; 救助在道路上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的人員。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交警大樓
負責人:曾緒賢
(二十四)特警支隊
維護城市警區內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現行違法犯罪;接受群眾報警,救援危難群眾;承擔處置全市暴亂、騷亂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等突發性事件;制止和處置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重特大治安事件和嚴重暴力犯罪行為。
辦公地址:鹿城區上陡門二組團
負責人:邵曳戎
(二十五)略
(二十六)法制支隊
負責公安機關內部的執法監督和法制建設,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負責市局有關公安行政管理執法文件的起草和審核工作;審批全市公安機關辦理的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案件;負責刑事、行政案件的審核工作;辦理由市局承辦的刑事、行政復議案件及刑事、行政案件的理賠工作;負責市局行政訴訟、賠償訴訟的應訴工作;主持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參與對重大、疑難刑事、行政案件的定性、處理的研究;負責公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徐良悟
(二十七)略
(二十八)信息通信(科技)處
研究制定全市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系統建設的發展及其聯網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業務資料庫建設和計算機應用軟體的開發和推廣,為公安機關提供數據查詢服務;負責保障公安信息通訊網路的正常運行; 負責對全市公安系統有線、無線、機要、圖像通信等業務的發展規劃和建設;承擔市局機關計算機、通信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科技規劃論證、協調、指導;組織全市公安機關重大科技項目的論證、評審和實施,負責全市公安科技立項、申報、成果鑒定、驗收、獎勵和技術推廣;實施對社會公共安全行業的行業管理和技術監督;做好全市的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組織公安科技情報的收集、研究及學術交流。)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包家順
(二十九)後勤處
負責全市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的計劃、申報、分配及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的規劃和檢查、指導;負責全局性重大會議、偵破重特大案件和暴力案件以及大型活動保衛工作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被裝發放工作;負 責局機關財務、基建、房產管理、裝備管理及民警醫療保健生活等服務後勤保障工作。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陳錦波
(三十)審計室
指導、檢查全市公安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各縣(市、區)公安局的內部審計監督;負責全市公安系統經濟活動的審計調查。
辦公地址:市公安局大院
負責人:何友興
(三十一)看守所
承擔全市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判處無期徒刑以上、涉外案件)、市局機關和龍灣分局等單位承辦的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的羈押和刑期在1年以下短刑犯的管教、改造任務。
辦公地址:溫州市龍灣區永中街道度山村
(三十二)水上分局
負責市區內河(內港)水域的船舶、船閘、渡口、浦口及水上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查處治安案件和偵破一般刑事案件;辦理水上集體戶口和對外來進出港船舶的登記工作。
辦公地址:鹿城區江濱西路株柏公寓8幢二樓
負責人:潘為寧
(三十三)交通治安分局
負責市區公共汽車、計程車、長途客運車、旅遊客車、租賃車及各類貨運車輛的相關站、區、點和線路的治安秩序的維護和案件的管轄。
辦公地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大道雲翔大廈二樓
負責人:汪建武
(三十四)略
(三十五)強制戒毒所
負責對全市因吸毒、注射毒品成癮人員進行強制生理脫毒、身體康復及法律、道德教育。
辦公地址:甌海區三垟街道東垟路1號
負責人:
(三十六)市人民警察學校
承擔全市公安機關新民警上崗培訓、在職民警的崗位培訓、民警警銜晉升培訓等工作。
市人民警察學校增掛溫州市人民警察訓練學校的牌子。
辦公地址:甌海區南白象鎮頭陀路4號
負責人:胡益遜
(三十七)機場公安分局
負責機場范圍內的空防安全、治安管理、刑事偵查、交通管理、消防監督等工作,具體如下:接受群眾的報警求助,為旅客提供熱情服務;負責機場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保障旅客出行的安全有序;負責查辦機場范圍內治安、刑事案件;負責機場的安全防範和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辦公地址:龍灣區機場大道1號
負責人:王曉敏
㈨ 誡勉談話影響警銜晉升嗎
誡勉談話的影響期以及對晉職晉級、提拔使用、評先評優等事項的影響,各級各地內各部門出台的相容關規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規定,標准尚不統一,比如,根據中央組織部出台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誡勉談話的影響期應當在實踐中依據有關規定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