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需兒童娛樂場所規章或各種制度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以下統稱娛樂場所),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娛樂場所的發展實行規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針。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眾化的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和扶植具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精神的文化娛樂活動,培育和發展農村文化娛樂市場,限制不適於發展的娛樂項目,依法打擊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娛樂場所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下列地區不得設立娛樂場所:
(一)東西長安街及延長線(建國門至復興門)。
(二)中央黨、政、軍等主要機關周邊200米之內。
(三)大、中、小學校周邊200米以內。
(四)居民樓內(含商住兩用樓)。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設立娛樂場所的地區。
第六條 下列場所內不得設立電子游藝場所:
(一)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
(二)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
(三)群眾藝術館、文化館、文化站。
第七條 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市級以上黨、政、軍等機關和區縣級以上醫院周邊200米以內申請設立歌舞娛樂場所、電子游藝場所,申請人應當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報紙上就該娛樂場所的設立意向連續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內,上述范圍內的機關、醫院不提出反對意見,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受理。
第八條 設立娛樂場所,其經營面積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檯球廳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間距不少於1.5米。
(三)電子游藝廳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除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等以上學歷。
(二)場所內的燈光、音響必須符合文化部頒布的技術標准,操作人員必須有文化行
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
(三)娛樂場所內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按要求配備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器材。
第十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擬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簡歷、學歷證明。
(四)組織機構、章程和規章制度。
(五)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
(六)設備名稱、型號和數量及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來源、數量。
(七)歌舞娛樂場所燈光、音響檢測合格證明。
(八)場所地址方點陣圖和場所平面圖。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場所建築安全使用證明和場所平面圖。
(二)場所防火檢驗合格證明。
(三)場所內大型設施、設備(指迪斯科舞廳、大廳內的大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無《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的證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合格證明。
(六)場所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 下列經營單位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限制;
(一)星級賓館、飯店。
(二)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場或寫字樓,以及集歌舞、電子游藝、檯球等娛樂項目為一體的綜合性娛樂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申請人須持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到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辦理審核手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給予書面答復。申請人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審核合格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經營單位內設娛樂場所的,應當單獨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業人員登記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員情況材料。
(二)經營場所火災和公眾責任險保險單復印件。
第十五條 有營業性演出的歌舞娛樂場所,須遵守國家營業性演出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須在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電子游藝場所須在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非法定節假日禁入標志。對未成年人的年齡有異議的,應請其出示身份證明。未成年人在法定節假日進入電子游藝場所,須由成年親屬陪同。
前款所稱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際兒童節、國慶節和雙休日。
第十七條 電子游藝場所使用的機型、機種、電路板由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電子游藝場所增加或更換機型、機種、電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換之日起3日內報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不得早於8時,晚於凌晨2時;特殊情況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的邊界雜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安全管理,必須遵守《條例》和下列規定:
(一)歌舞娛樂場所定員標准為歌舞廳每2平方米1人。
(二)保安人員數量按場所核定定員的一定比例配備,定員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員
不得低於5名。
(三)娛樂場所內設置的包間、包廂,應當在房門上安裝高度適宜、面積不小於0.2平方米、能夠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設置內鎖和套間、衛生間;設置長明燈,不得設置可調燈光。
(四)禁止在歌舞娛樂場所內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從事有償陪侍活動。
(五)電子游藝場所不得給予消費者貨幣、獎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向娛樂場所經營者出租場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的宣傳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和防止發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二)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第二十二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每年對娛樂場所的審核項目進行年檢。
第二十三條 未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審核,擅自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或者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必須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可以暫扣其從事違法經營所使用的器材設備,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暫扣器材設備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延長營業時間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放任、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由公安
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不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年檢或年檢不合格仍繼續營業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因違反《條例》規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自執照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辦原經營項目,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再從業於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或者為違法行為者通風報信、提供保護、包庇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屬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遠郊區縣設立的娛樂場所經營面積標准可以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 有音樂演奏或卡拉0K設備和表演活動的旱冰場、酒吧、茶座、餐廳等場所兼營娛樂項目的,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已開辦的娛樂場所,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整改;凡不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限期轉業或停業。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娛樂場所員工基本規章制度
(1) 嚴格遵守作休時間,上下班打卡簽退,不無故缺席,不擅自職守,有事請假。
(2) 當工作需要加班加點時應服從安排。
(3) 上崗前檢查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精神飽滿,情緒愉快。
(4) 不該說的不說,不該聽的不聽,不該看的不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5) 上崗時不吃零食、不吸煙、不會客、不接聽私人電話。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費、私收回扣、不隨意接受禮物。
(7) 不亂動客人的物品,不亂拿客人遺失拋棄的物品。
(8) 任何情況下不客人爭辯,不與領導同事爭辯。
(9) 愛護公共財產,節約能源。/
(10) 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變動收費標准。
(11) 未經同意員工不得向外界傳播內部一切管理資料及有關消息。
2、 著裝儀容
(1) 服裝:按公司規定服裝上崗。
(2) 工牌:員工工牌一律佩帶於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時間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無污,不赤腳穿鞋,女肉色襪,男深色襪。
(4) 頭發:應天天洗頭,保證無頭宵,均貼,不可蓬亂。(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員工以淡妝上崗,男員工保證隨時面部清潔。
(6) 手機、BP機、相關物品一律不得佩帶上崗及包含各種飾物。
(7) 班前自檢查儀容儀表後方可上崗。
3、 形體規范
(1) 站姿:堅持站立服務,挺胸、收腹、沉肩、兩腳分開15厘米左右,站姿優雅,棉帶微笑。
(2) 眼睛平視服務對象,不斜視客人或東張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病。
(3) 兩手自然下垂或交*。女性以V型為主、男士兩腳與兩肩同寬。
4、 禮節禮貌
(1) 熟悉掌握問候語言,主動問候客人,能夠根據時間、場所、情景、接待對象的不同,准確應用問候禮節。
(2) 熟悉掌握稱呼禮節,根據客人應用不同稱呼親切和諧,盡量記住客人的姓氏、職位,以便再次遇見時准確稱呼。
(3) 熟悉掌握應答禮節,根據場景,准確回答、反應靈敏,應對得體。
(4) 熟悉掌握迎送禮節,根據迎接、送別,做到講究禮儀順序、禮儀形式,語言親切准確示意得體。
(5) 掌握操作禮節,服務操作規范,不打擾客人,禮貌大方。
(6) 當客人走過時,主動問好,當領導經過主動點頭致意。
(7) 對客人時時表示謙虛大方、朴實、表情自然、面帶微笑、態度誠懇。
(8) 尊重客人習慣習俗和動作,不評頭論足,按客人習慣和要求提供服務。
(9) 與客人交談時保持微笑,聲調平穩,站立直腰挺胸,姿態優美,注重傾聽,不插嘴,精神集中,時時表示尊重。
5、 崗位職責(服務員)
(1) 熟悉本區域的設施設備,項目特點,負責本區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為客人隨時提供有效的服務。
(2) 具有本區域娛樂項目的基本知識,熱情大方主動,有禮貌的接待來客,引導、安排客人入座,善於運用語言技巧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務。解決客人要求及疑難問題。
(3) 負責所屬區域的清潔衛生,在主管的領導安排下,每日清潔衛生,保持設施設備的衛生,環境整潔,空氣清新。
(4) 負責場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證營業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門的規章制度。
(6) 與部門和其他的部門員工緊密配合,協作完成各項工作計劃和安排。
按公司規范內容,對新進員工進行傳幫帶工作。望採納~~~
B. 開辦一個小型舞蹈班需要什麼手續
開辦一個小型舞蹈班需要辦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以梅州市梅縣區,辦理所需手續材料如下:
1、廣東省社會力量辦學申報審批表。
2、申辦報告(辦學申請書)。
3、黨建工作材料。
4、舉辦者資質材料,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5、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資質材料:身份證、畢業證(一般應為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稱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6、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資料:教職工學歷證、健康證、教師資格證、身份證、職稱證明。
7、培訓機構經營保證金(¥50000元)繳交憑證。
8、辦學場所用地、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9、章程。
10、各項規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職(員)工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11、培訓課程相關資料。
12、教學設備設施清單。
13、領導、管理、監督機構材料(理事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14、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質量安全鑒定書、防雷設施安全檢測報告、消防驗收合格證。
(2)舞蹈培訓班學生規章制度擴展閱讀
開辦小型舞蹈班的申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辦學指導思想端正。
2、符合學生素質教育發展規劃。
3、有符合規范的名號,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5、培訓機構的師資、園舍、場地、設備必須分別達到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所規定的標准。
6、用作培訓的場地必須有房產證明、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
7、有合法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
8、法人代表原則上須由中國公民擔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9、有按《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要求確定的行政負責人,配備合格的數量足夠的專職安保人員、培訓人員。
C. 你好 請問舞蹈培訓班的管理制度如何寫 包括請假制度教師管理 考勤 謝謝
一、培訓班學員本著資源的原則,並對舞蹈有著濃厚的興趣。
二、按時上課版,不能遲到早退,如確權實有事需向領隊或班長請假。
三、嚴格按照舞蹈劃分的要求進行訓練。
四、注意課堂紀律,不要大聲喧嘩,如有與課堂有關的問題可向老師或領隊通過正常渠道反映。
五、培訓費用:自己數據。
六、培訓時間:自己數據
D. 舞蹈老師工資規章制度
有按課時發的,也有按提成的,也有底薪的。
課時的看在什麼城市啊,一般城市越大課時費越高。北京上海的話,一節課最少是200以上。這種方式簡單直接啊。
提成就是全部的學生,然後按百分比給老師提成。比如每個學生提40%,那如果一個學生的學費是400一個月,那老師就拿到160塊。。如果工作室總共有20個學生,那麼一個月下來,老闆拿到4800塊,老師拿到3200塊。。這種方式就是學生越多,老師賺的越多,老闆賺的也越多。不然的話大家都虧損。
底薪的話,一般是全職老師咯,專門在一個地方教課,然後不管每個月多少節課、多少學生,會拿到幾千塊的固定工資。這個也是看城市來的,一般大城市的底薪會高很多。
手打的啊,希望能幫到你。
E. 縣級文化館有哪些內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館建設,進一步發揮文化館在豐富群眾文化生活,提高公民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館是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益性文化事業機構,是向群眾開放、為群眾提供文化服務的公共文化場所和廣大群眾終身教育的課堂,是承擔政府公共文化事業、繁榮我國群眾文化的主導性業務單位。文化館通過開展群眾文化工作, 豐富群眾文化生活,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社會審美、德育教育,實現人民群眾的文化利益,促進人民群眾的全面發展。
第三條 文化館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積極建設先進文化。
第四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同級文化館的主管部門。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宏觀管理全國文化館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文化館事業。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設立文化館。根據需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文化館分館。文化館應當公示其名稱、地址、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地區文化館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政府編制部門、人事部門,依據文化館性質、工作任務、所在地區經濟、文化、人口狀況等因素,確定文化館編制數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文化館是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和獨立的預算會計單位。
第八條 文化館館長是文化館的法定代表人,由文化行政部門聘任或任命。
文化館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九條 文化館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設置內部機構與崗位。
第十條 文化館應當實行人員聘用制度、項目管理制度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度。文化館工作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文化館工作人員應當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作風正派,遵紀守法,愛崗敬業,熱心群眾文化事業。
第十二條 文化館專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特殊人才經考核後可以破格錄用。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與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文化館工作成績突出的人員,應予以表彰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應報請當地政府文化、人事部門,授予榮譽稱號或破格晉級晉職。
第十四條 文化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衛生、財務、檔案、用工、分配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務條件,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保障文化館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 職能、任務和經費
第十五條 文化館的職能:
(一)豐富和活躍廣大群眾的文化生活;
(二)普及科學文化藝術知識;
(三)指導社會文化活動的普及與提高;
(四)開展社會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文化館的工作任務:
(一)承辦政府主辦的各類社會文化藝術活動,組織開展各類社會文化藝術活動,包括常設陣地活動、社區、鄉鎮、廣場等文化活動。
(二)為群眾提供各種健康、有益的文化服務。
(三)組織群眾文藝作品創作。
(四)輔導、培訓文藝骨乾和社會文藝團隊。
(五)搜集、整理、研究、開發民族民間優秀文化,挖掘、保護和繼承民間文化遺產。
(六)組織和開展群眾文化理論研究。
(七)輔導本行政區域內下一級文化館、文化站(中心)開展群眾文化工作。
(八)開展對外社會文化交流,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第十七條 文化館的建設、維修、管理資金,應當列入當地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確保文化館日常工作的經費投入,確保文化館承擔的有影響的重大群眾文化活動的經費投入。文化館的事業經費應保障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在確保政府投入的前提下,文化館應當努力拓寬社會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經費投入體系,實現多種形式辦館。文化館應當積極拓寬文化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 文化館開展服務的收入應當用於文化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門不得因文化館開展服務取得收入而抵減政府應當撥付給文化館的經費。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向文化館捐贈財物,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可以對捐贈人予以表彰。
第四章 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一條 文化館館舍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人口增長情況、地理環境以及業務活動等需要進行規劃建設。
第二十二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文化館用地定額指標和設計規范。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館應當按照文化館建築用地指標規定留足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文化館建築設計規范設計與建設。
第二十三條 文化館應當建有展覽廳、劇場、老年活動室、青少年兒童活動室及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攝影、書法活動室等。
第二十四條 文化館館舍建築面積的標準是:
(一)省文化館不得低於8000平方米;
(二)市文化館不得低於6000平方米;
(三)縣文化館不得低於3000平方米。
文化館用於開展公益文化服務的用房面積不應低於總面積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文化館應當配備符合業務工作需求的專業設備:
(一)信息網路傳輸設備;
(二)音像攝錄制與攝影投影設備;
(三)燈光音響設備;
(四)藝術展覽設備;
(五)藝術培訓教學教具設備;
(六)服裝、道具、樂器;
(七)電視電化教學設備;
(八)用於文化下鄉的交通工具;
(九)其他業務和辦公所必需的設備。
第二十六條 文化館應當配備符合治安、消防、衛生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保護文化館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文化館設施。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文化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內容不健康的文化活動,影響社會安定的;
(二)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的;
(三)隨意改變文化館設施用途的。
第二十九條 截留、挪用文化館經費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活動,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OO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文化部發布的《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文群發[1992]28號)同時廢止。
F. 遠東舞蹈學校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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